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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字。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是基于监理工作是在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保体系的基础上才得以完成的。作为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同样要依靠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重点应督促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两方面,现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查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核查内容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和地方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核查依据与内容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法》。

该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1人至少

2人至少3人(应设安全主管,专职人员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配置)至少。

1人至少

2人至少3人(应设安全主管,专职人员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配置)1人2人按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二)核查方式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通过查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资料台账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国家规定要求,以及是否适应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如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二、督促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绝不是单纯依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而是要建立以施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以安全职责网络管理的模式运行。通过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使得从项目经理到每一个操作人员,都有各自的安全职责,施工危险源的每一个控制点都有安全责任人负责监控。这就需要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企业贯彻执行。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的要点是:

(一)施工总承包方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系统,是否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施工方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将安全生产目标和危险源的监控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一、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要性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即针对施工危险源所采取的消灭或控制的技术性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概况、施工工期、场地环境等条件,以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变配电设施的配置计划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的、专业性较强的和季节施工的。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这些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工程、塔吊装拆作业、井架、龙门架装拆作业、施工临时用电、高处施工作业平台、爆破工程等,有些专项施工方案还应附具安全验算书。

《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但是,以往不少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着问题:一是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二是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三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四是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缺乏针对性;五是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组织实施。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字。该条例还规定了监理单位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于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由此可能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与风险。

二、审查的依据和工作内容

1.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1)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资料;

(3)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4)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文件;

(5)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重点内容

(1)施工承包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自审手续是否完备,上述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认可,须专家论证审查或会审的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项目施工危险源的分析和辨识是否完整和准确;

(3)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方案附具的安全验算是否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问题;

(4)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符合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机械设施以及技术、管理状况等具体条件,是否有可行性;

(5)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市容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要求,包括施工噪声、废渣浆清理、卫生排污、建筑垃圾处理等;

(6)危险性大的工程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三、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程序

1.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审定签署意见。

2.对于法规规定的应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再办理核查签署手续。

3.重要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后还应报建设单位。

四、有关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

各专业工程的危险源种类繁多,监理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均应按以上所述的审查要求进行,有关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可同时参照下述要点一并进行审查。

1.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度2米以上要有专项施工方案,地形复杂不足5米的基坑或5米以上的深基坑要组织专家论证)

(1)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手续;

(2)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防护措施;

(3)基坑降水方案的安全性,对施工毗邻区域的影响;

(4)基坑土方开挖顺序和方法;

(5)基坑周边防护、上下通道和荷载要求;

(6)基坑监测方案;

(7)基坑支撑的拆除;

(8)基坑作业环境的安全措施,如夜间施工照明等。

2.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模板支撑设计计算的荷载取值;

(2)模板支撑系统的设置及构造要求;

(3)模板立柱的地基强度;

(4)混凝土输送施工工艺对模板稳定的影响;

(5)模板的拆除要求;

(6)模板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3.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现场环境;

(2)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拔杆的设计计算;

(3)地锚设计;

(4)钢丝绳、索具的设计选用;

(5)道路、路基的要求;

(6)构件堆放就位和运输的安全防护;

(7)构件的吊装顺序;

(8)吊装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临时用电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内容包括:

(1)线路走向和配电箱位置;

(2)用电负荷计算;

(3)电气平、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4)变电器导线和电器类型、规格;

(5)电气防火和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

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的方案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重点审查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用电负荷是否满足施工高峰阶段集中用电的需求;

(2)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是否实施三级配线、两级保护;

(4)是否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5)现场用电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用电负荷应重新验算,并调整该方案,重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5.塔式起重机和自升式施工机械的装拆方案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和自升式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

(2)安装条件、安装制度;

(3)拆卸作业前检查和作业制度;

(4)安装、拆卸的工艺流程和工作要点;

(5)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

(6)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

(7)各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施;

(8)装、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审查方案重点应关注塔机倾覆、地基沉降的发生,包括:

(1)塔机地基处理的要求;

(2)安装、拆卸方式及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验收和检测等工作要求。

6.关于操作平台设计方案

(1)施工操作使用的移动式或悬挑式操作平台应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2)操作平台的设计方案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包括悬挑式平台的抗倾覆计算;

(3)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超过5m,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细长比。

五、监理审查注意事项

1.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方案内容必须提出纠正,严格把关;

2.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法规虽已明确规定,但目前对于论证结果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家的资格,尚无具体政策规定。因此,应提示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有权威性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工作,并增强“谁施工、谁负责”的法律责任意识。

六、专项施工方案的常见弊病

由于一些施工承包单位的技术管理薄弱,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往往存在下列通病,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予注意,以便做好审查工作。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该方案的审批手续不符规定要求,缺少编制部门和企业两级审批的完整手续,或缺少企业印章等。

2.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缺乏针对性,未考虑使用该设施或机械的具体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和工程特点,有的方案直接套用其他工程的机械装拆施工方案,或用塔吊产品说明书代替。

3.方案内容不完整,缺少机械装拆工艺流程、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4.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需修改,修改方案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注意防止审查工作流于形式。例如:

(1)监理方审查方案过于简单,仅签署“同意”二字,未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2)专项施工方案已发生修改,监理方未重新审核;

(3)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尚不完整,监理方却先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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