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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伦理道德规范实施办法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告人需明确指出协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条目遭到了违反,并阐明事实理由。调查期间,伦理道德委员会可对能注意到的、任何可能对道德规范存在违反的行为展开调查。但若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拒绝此项认命,则所有的权力与职责将转移至新任的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

2011年10月5日通过

I.原则声明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督促并使其成员遵守协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如下第II部分所示。

II.控告与调查

A.控告:

1.来自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的、针对违反协会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控告(以下简称“控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协会主席。如果该控告被送给了协会会员而非主席,此会员应马上将该控告转递给主席,只有当主席得到了书面控告时,该控告才算真正递交给了协会。(“主席”在此处指当时在职的主席,当他/她不在时,亦指代替他/她履行主席职责的人)在主席审查或道德委员会调查该控告期间,除非是其他官职人员的职责所在,否则他们不可讨论该项控告。

2.不论是不是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的成员,都可以就违反本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提交控告书。提交控告书的人以下称为“控告人”。

3.控告必须是书面形式且需附上控告人的身份说明,但对控告书的书写格式没有特殊要求,只需将事件事实叙述清楚即可。控告人需明确指出协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条目遭到了违反,并阐明事实理由。鼓励控告人在提交书面控告的同时,提供具体的证明文件。

4.为了澄清控告起见,协会主席可以与控告人取得联系。

5.如果控告人不便透露自己的身份,协会主席可终止此控告。如果在主席看来,此项控告没有违反道德规范的可能,在取得前任主席、控告所在区分会副主席以及道德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主席可终止此控告程序。做出终止控告的决定后,协议主席应在30天内书写一份“终止通知书”(纸质,要求回执;或邮件,要求接收回执)告知控告人终止控告的原因。

5.1.收到终止通知书后15天内,控告人可以向协会主席呈送附有个人签字的上诉书。协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收到上诉书后,将在30天内要对此上诉书所控诉的内容,举行听证会。在这30天内,需遵守如下程序:

5.1.1.主席应负责召集委员会,考虑该控告以及终止通知书是否适当。主席可以用他/她认为合适的方式(电话、邮件、网络会议或其他方式)让委员会投票表决。

5.1.2.委员会成员需对终止通知书进行投票表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席投票结果。如果2/3的成员投票否决终止通知书,则该控告应被转递到道德委员会依照第II部分B项的要求进行调查。少于2/3的成员否决终止通知书,则表示不允许上诉。

5.1.3.主席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委员会的决定。收到此决定后,任何人都不可以再次上诉。

B.转递到道德委员会

1.如果终止通知书没有被下达,主席应在收到上诉书后,30天内将控告书转递(纸质,要求回执;或邮件,要求接收回执)给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若下达了终止通知书但控告人上诉成功,主席应在上诉书被通过后,75天内将控告书转递(纸质,要求回执;或邮件,要求接收回执)给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

2.收到控告书后,委员会主席应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转递接收通知”给协会主席以及被控告的人(以下称为“被控人”)。通知没有特殊格式要求,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控告书全部内容;

●表明伦理道德委员会正在调查此项控告;

●涉及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条目;

●邀请被控人向伦理道德委员会提供任何被控人认为适当的书面陈述或其他证明文件;

●明确委员会主席将调查报告递交给协会主席的日期(最迟不得晚于转递通知书发出后的第90天,遵从第II部分C项第4项条款);

●一个《伦理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的链接,或一份包含本实施办法全部内容的附件文件;

●《伦理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第II部分B项第3条,有关被控人在控告事件解决之前退出本协会的处理办法。

3.转递通知书下达后,不论何时,被控人若要求退出本协会,那么协会主席应立刻发布“限制令”,限制被控人再次加入本协会,除非有2/3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投票否决此项决定,所有对被控人的控诉与调查也将暂停。收到限制令后,伦理道德委员会将准备并提交一份有署名的中期调查报告给协会主席。该报告需包括伦理道德委员会已经收集到的、对控告起支持或否定作用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都将存入协会的档案库里。协会主席还应将一份报告复印件放入被控人会员档案内,并附上一份对被控人下达过限制令的备忘记录。如果被控人恢复了会员身份,当时主管此控告的伦理道德委员会应调出档案材料,继续当时暂停的控诉。中期调查报告的格式应按参照第II部分D项第1条要求。

C.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

1.伦理道德委员会对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查清事实而非为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辩护。调查应力求彻底、客观和全面。调查期间,伦理道德委员会可对能注意到的、任何可能对道德规范存在违反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中若出现主动揭发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检举人,道德委员会人员要告知检举人,他/她的姓名和邮件或地址会被列入提供给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报告里,在执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参见第II部分D项第一条和第3条,以及A项第3条)之前,检举人也会得到一份类似的报告。

2.不论所控行为是否已经存在于之前的控告书中,伦理道德委员会均可以更改对被控人的控告内容(追加或减少被控人所违反的道德规范的条目),或根据调查中遇到的新情况追加对被控人的控告事项。任何更改或追加都要求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在决定采用这些更改或追加后7天内,给协会主席和被控人发一份(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修订的转递通知书。协会主席在收到此通知书后7天内,需将修订内容通知控告人。

3.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应负责决定调查开展的方式与调查任务的分配。

4.转递通知书下达后90天内,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应向协会主席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否则就应给协会主席和被控人发一份(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为期60天的延期通知:内容应明确说明上交调查报告的具体日期。协会主席随后还可以慎重追加延期天数,但要有充足的理由。

5.在主席审查或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该控告期间,除非其他官职的人员职责所在,否则他们不可以讨论该项控告。

6.调查不可因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或道德委员会主席变动而终止。一旦调查开始,道德委员会主席可将超过任期的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延长至调查报告完成之日。如果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超过任期,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协会主席可认命他/她为“调查总监”,并对此调查具有相当于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所有权力与职责。但若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拒绝此项认命,则所有的权力与职责将转移至新任的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

7.负责调查工作的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此调查事件的被控人同属于一个实验室。如果二者同属一个实验室,则协会主席应另行指派其他会员,代替该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行使与调查事件相关的职权,该被指派的会员还应继续执行其原本职位所应尽的职责。此规定只适用于与被控人隶属不同实验室的会员,而不适用与被控人具有相同隶属关系的会员。

8.如果控告人为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那么每一名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均有责任协助进行合理的调查。

D.调查报告

1.报告格式没有特殊要求,但每个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对被控告违反的伦理道德规范条目调查的总结(详细列明适用的道德规范部分);

●支持每一项控告成立的事实;

●每一项与控告相矛盾的事实;

●伦理道德委员会联系过的人的名单(包括他们的邮箱、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伦理道德委员会拥有的证明文件的列表与复印件(如果有的话);

●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参考过的其他文件的列表和位置(如果有的话);

●按时间顺序列出访谈、延期(说明原因)、接收与分发的文件。

2.尽管有些内容很可能都已经在控告书中提及,但调查报告仍应该全面而且包括所有伦理道德委员会发现的相关事实和议题。

3.调查报告应针对是否存在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执行委员会提一条或多条建议。另外,如果确实存在违反行为,报告还应给出一个处罚建议。

4.调查报告应在上文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给协会主席,且应有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的署名。同时,也要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调查报告复印件给被控人。协会主席应给执行委员会成员每人一份调查报告复印件。

III.执行委员会施行道德规范的权力与程序

A.执行委员会对调查报告的审议

1.收到调查报告后的30天内,执行委员会官员可以通过协会主席向伦理道德委员会反映调查报告可能存在的问题。伦理道德委员会应将这些问题的回应,添加到调查报告的附录里。伦理道德委员会要在30天内,向被控人和伦理道德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附录的复印件。收到调查报告后,在90天内,协会主席应召集执行委员会,召开行政会议(除伦理道德委员成员外的非执行委员会官职人员不可参加),讨论调查报告及其附录的内容。主席可以用他/她认为合适的方式(电话、邮件、网络会议或其他方式)让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采纳调查报告的内容。

2.调查报告经审议后,需进行投票表决,由执行委员会全权决定要采取的行动。

2.1.如果有2/3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投票认为确实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执行委员会应发布“伦理道德听证会通知”,经协会主席签署同意后,向被控人送达听证会通知(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通知应明确注明听证会举行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并需包含一份本《实施办法》第III部分A项第3条和B项条目的复印件,详细列明被控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执行委员会还应发布一份只包含听证会举行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通知给协会其他成员。听证会可以在通知发出的60天后举行,但最迟不能晚于第120天。但当被控人书面请求或伦理道德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必要将日期提前或延后时(条件是不得将日期延后到通知发出后的第180天之后),协会主席可以同意并批准改动听证会日期。

2.2.如果执行委员会投票认为存在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人数不足2/3,执行委员会应发布“取消控告通知”,经协会主席签署同意,将该通知送达被控人,对本次控告的进一步审议也应马上结束。协会主席应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取消控告通知的复印件给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再次上诉或请求复议。

2.3.除了本部分2.1和2.2两种情况,执行委员会如果有2/3的成员投票认为此控告事件已经被积极地处理过、或正在积极地处理中,不再需要参考《伦理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的程序来讨论惩戒措施,执行委员会也可以发布“控告程序性终止通知”,经协会主席签署,将该通知送达给被控人,对本次控告的进一步审议也应马上结束。协会主席应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通知的复印件给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再次上诉或请求复议。

3.不论何时,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4天,在被控人的书面请求下,伦理道德委员会应给被控人,提供一份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联系过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包括他们的姓名、邮箱或邮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其他在调查期间获得的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宣誓书或声明)、以及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查阅过的(但并未在调查报告附录中说明的)其他文件或事务最后一次被参阅时的具体位置。对被控人的这种书面请求,道德委员会应在10天内给予满足被控人的要求。为了公开公平起见,伦理道德委员会也可应被控人要求开示证据的请求。

B.伦理道德听证会

1.除了主持听证会的协会主席外,至少应有2/3的执行委员成员参与方可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

2.除了被规定禁止参加的协会成员外,其他会员都可以参加本伦理道德听证会,但只可以旁观,不可参与听证程序。

3.伦理道德听证会应遵循以下规则:

3.1.被控人可自行选定一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是任何本协会信誉良好的成员)作为代理人。被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分别询问证人或向执行委员做陈述,但被控人或其代理人不可以在询问证人的同时,又向执行委员会陈述。在没有协会主席许可的情况下,被控人只能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指定代理人。在伦理道德听证会进行的过程中,如果被控人需要更换辩护律师或变更询问权,需向协会主席申请,并由协会主席决定。

3.2.应由协会主席指定的人(以下称为“仲裁人”)出示调查报告中涉及的证据,仲裁人应为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而且同时最好是调查报告的签署人。

3.3.在仲裁人出示完证据后,被控人可以代表自己的立场,当场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按照“开示证据”(第III部分A项第3条)的规定,在被控人书面申请下,且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伤害时,仲裁人应同意被控人的要求,安排伦理道德委员会咨询过的证人出庭。

3.4.证据必须是经执行委员会认可的、与调查事件相关的;证据可以是实物、证词或文件。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与听证会现场的口头陈述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口述证词之前要先进行宣誓。出示实物与文件证据时,被控人要对证据加以质证。

3.5.协会主席对证据的可采性具有决定权。当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时,协会主席有权力否决此证据;当对被控人的询问存在误导或故意拖延时,协会主席有权力阻止该询问。仲裁人应当对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的合理性进行解释。

3.6.按照规定,仲裁人和被控人都有权力质疑和交换检验对方的证据。如果被控人还未做自我陈述或者是被控人依据第III部分B项第3.3条,已经出示完(如果有的话)证据,仲裁人可以要求被控人作为证人进一步进行听证。

3.7.仲裁人和被控人有权按照协会主席提前规定好的时间,依次做最后陈述,在被控人做完最后陈述后,仲裁人有权提出反驳意见,但反驳陈述的时间不得超过被控人最后陈述所使用时间的一半。

3.8.协会主席决定听证会的形式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休会次数与时长、旁听人和证人的在场时间、会场礼仪、延期时长,对与会人的表现做出评价,对异议进行裁决等。但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协会主席不可延迟听证会进程,如需在周末和法定假日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需征得仲裁人和被控人同意。

4.伦理道德听证会应分为“控告阶段”和“裁决阶段”。

4.1.在控告阶段,执行委员会应仔细分析所有已被认可的证据,从而决定对违反伦理道德规范条款的控告是否有清晰可信的证据支持。一条控告若要成立,需有至少2/3执行委员会官职人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协会主席不可参与投票。

4.2.如果不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协会主席应宣布终止听证会,并发布“无罪通知”给被控人。对本控告的进一步审议和调查也应马上停止。14天之内,协会主席应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无罪通知的复印件给控告人。无罪通知没有特殊格式要求,但必须包含对本控告事件完整详细的描述。任何人不得再次上诉或请求复议。

4.3.如果确认被控人确实有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则听证会进入裁决阶段。在这一阶段,根据上述伦理道德听证会的规则,执行委员会应重视仲裁人或被控人希望出示的额外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涉及到被控人以前的行为表现、专业背景、性格或一些有助减轻处罚的细节,这将有助于执行委员会做出更加公正适当的裁决。除非是被控人首先出示此类的证据,否则,并不鼓励仲裁人出示类似的证据。裁决阶段中,如果被控人有所要求,则依据第III部分B项第2条,出席听证会的所有成员均应离开会场。

5.裁决决定与通知:

5.1.依据第III部分B项第4.3条,基于被证实的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执行委员会可采取以下的惩戒措施:

5.1.1.训诫函。

5.1.2.暂停被控人协会会员身份、应有的权利和特权,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暂停时长。

5.1.3.取消会员等级。

5.1.4.开除会员身份。

5.2.经2/3的执行委员会官职人员同意,处罚生效。但如果2/3的执行委员会官职人员不同意5.1.2或5.1.3,即应采取5.1.1的惩戒措施。

5.3.裁决决定做出后10天内,执行委员会应发送(纸质,要求回执;或电子邮件,要求接收回执)一份“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应的处罚”的文件,经协会主席签署认可,并送达给被控人。上述的调查结果应注明所违反的具体条款,并应阐明处罚依据。还应逐字地陈述第IV部分A项第1条和第2条,关于被控人针对调查结果进行上诉的权利的规定。

5.4.执行委员会对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都是不可更改的,除了第IV部分A项第1条和第2条的情况外,不可再行上诉或请求复议。

6.如果被控人对惩戒无异议,不上诉,处罚将在惩戒决定做出后30天生效。如果被控人上诉,在举行上诉听证会之前,惩戒结果保持不变。

C.结果告知协会会员:

当处理完成一件有关伦理道德违规行为控告之后,执行委员会要准备一份事件事实和处罚总结,分发给各个会员。在执行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或事件而终止调查时,除非被控人书面申请,则本事件涉及到的人物姓名,地点和能辨识身份的信息都不会在出现在这份总结中。但当执行委员会或会员认定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时,那么在这份总结中可能会包含一些可供识别身份的信息。

IV.上诉程序和上诉听证会

A.针对伦理道德听证会的上诉

1.调查结果做出后的35天内,被控人可以向协会主席递交一份本人签字的书面上诉书。上诉书的内容可针对全部或部分调查结果。上诉书没有特殊的格式要求,但如果不是针对全部调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则需明示该上诉针对的是哪项调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如果未明确指出,则默认为上诉针对的内容包括全部调查或处罚结果。

2.除了被控人之外,其他人无权针对调查结果提出上诉或请求复议。当被控人已经不是协会成员或已经退出本协会的,则不再具备上诉的权利。

3.上诉应由本协会具有投票权的会员进行听证。本处所述“具有投票权的会员”仅指具有参选协会执行委员会官员资格的会员。

4.接到被控人的上诉申请后的30天内,协会主席应确定举行上诉听证会的具体时间、日期和地点。听证会日期应安排在举行下次普通会员业务会议之前。但在此例行会议之前的60内,在被控人主动申请的情况下,协会主席也可以将听证会推迟到下一个例行业务会议之后。

B.上诉听证会

1.协会主席应指派一位听证官,主持上诉听证会。听证官不应是执行委员会官职人员、仲裁人、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或调查官员。

2.上诉听证会的规则与伦理道德听证会一致,只是主持听证会的人不再是协会主席,而是“听证官”。

3.上诉听证会应向每位投票人员提供一份调查结果的复印件,但删去与此上诉无关的内容,还要提供一份上诉主要内容的列表。

4.在场的投票人员都应被提供一份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5.如果投票成员对调查结果存有疑问,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官,征求意见。

6.每位投票人员都有一票表决权。

7.在出示完所有证据后,听证官应宣布上诉结束。

8.上诉结束后,对于每项控告,依据第IV部分B项第3条的规定,每位投票成员,通过书面投票表决如下问题:“被控人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规范,第_____条控告是否成立?是_____否_____。”如果投“是”的票数超过总投票数的2/3,听证官应宣布:“第_____条控告成立。”反之,听证官应宣布:“第_____条控告不成立。”那么应停止进一步的审议,第IV部分B项第9条的情况除外。

9.然后,听证官宣布或在宣布第IV部分B项第10条之前,任何投票成员都可要求重新计票。但前提是,当前两次的计票结果不同时,才可以再次重新计票。

10.完成了上述程序后,听证官应宣布执行委员会之前做出的处罚决定。随后,每位投票成员应通过书面投票,对如下问题进行表决:“是否应该维持执行委员会之前对被控人的处罚决定?是_____否_____”

10.1.如果投“是”的票数超过总投票数的2/3,则不可更改之前的处罚决定,听证官应以与第III部分B项第5.3条相同的方式签发一份“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但前提是不会发生第IV部分A项第1和第2条所规定的情况。

10.2.如果投“是”的票数未超过总投票数的2/3,听证官应要求普通会员提出处罚建议。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处罚建议,针对每个处罚建议,都要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是否采纳,这一过程由听证官或听证官指定的人员计算票数。如果只有两个处罚建议,或者在多个建议中通过举手表决确定了两个建议,那么,这两个建议应由普通会员以书面投票的形式决定是否采纳。如果这两个建议获得超过2/3赞同票数,那么它们将成为最终处罚决定。最轻的处罚决定也应是“训诫函”,并由协会主席亲自签署执行。

10.3.依据第IV部分B项第10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同时也应遵循第IV部分B项第9条的规定。

11.由普通会员表决产生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都不可再行更改或复议。

2011年10月5日通过

简介: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Internation Alassociation of Bloodstain Pattern Analysts,IABPA)是由从事血液痕迹形态分析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组织。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立于1983年。协会的目标主要有:

鼓励和提升血液痕迹形态分析科学技术;

为血液痕迹形态分析技术制定科学标准;

提高血液痕迹形态分析的培训水平,鼓励进行血液痕迹形态分析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及时告知会员关于血液痕迹形态分析的最新研究进展、科学发现和新兴技术。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是全球性学术团体,会员900名,来自于全球科学研究和司法鉴定领域。

【注释】

[1]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loodstain Pathern Analysts Code of Ethics Enforcemeint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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