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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伦理道德规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血痕形态分析来说,客观是科学之首要原则,尤其是在进行案例研究中,更应坚守这一原则。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将与上级、委托方或司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在鉴定过程中尽量做到客观,要达到“客观”的要求,就要在做出鉴定结论或得出观点之前,将一切已有的相关事实考虑清楚,所有鉴定结论和观点皆应以确凿的事实和有效的论证为依据。

2011年10月5日通过

一名协会成员的行为举止,反映了其所属协会及其所从事职业的特征。协会成员应当在同事、上级、司法系统和公众面前,具有合适的行为操守。有鉴于此,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的会员必须了解本伦理道德规范之内容,并尽其所能,践行本规范,与协会一道,使本伦理道德规范更加全面、具体、与时俱进,并清晰明确。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

●为法庭科学的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行为原则与准则;

●为评定个人职业行为提供参照;

●为拒绝非伦理道德行为的人士提供伦理理论支持;

●确保为同事、司法体制和公众提供平等且高质量的服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所有级别的会员。

任何伦理道德规范都不可能涵盖伦理学各个方面,本规范所提出的原则与准则,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协会的成员的行为,使其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对于违反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协会成员,协会将给予暂停、终止会员身份或者更为严厉的纪律处分

执业标准

1.客观性

血痕形态分析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技术为应用基础的科学鉴定方法。对于血痕形态分析来说,客观是科学之首要原则,尤其是在进行案例研究中,更应坚守这一原则。但在坚持客观性原则的同时,也要意识到鉴定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避免误差。当鉴定中出现误差时,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努力认清,出现的偏差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的影响。为达到这一目的,协会成员可将实验分析结果与已有的研究样本进行比较研究,或独自设计实验,尽己所能排除偏差,如果在进行了所有能够进行的努力之后,仍然对鉴定没有把握,亦可拒绝此项分析任务。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将与上级、委托方或司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只有在接到正式委托后,才可以开展鉴定活动,并将其完成。协会成员不应为赚取胜诉费,而私自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但在符合规范的正常鉴定服务中,允许鉴定人收取适当的鉴定服务费用。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在鉴定过程中尽量做到客观,要达到“客观”的要求,就要在做出鉴定结论或得出观点之前,将一切已有的相关事实考虑清楚,所有鉴定结论和观点皆应以确凿的事实和有效的论证为依据。协会成员要用专业特长,对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实际情况加以鉴定与评估。比如,在调查或血迹形态分析过程中有了新的发现,协会成员应欣然接受这种新的发现,并准备重新分析,必要的时候,要改变原有的鉴定结论和观点。

从司法系统的角度来说,法庭科学方面的专家证人与律师相比,有着不同的作用。这种不同体现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目的上。法庭科学专家证人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应该是公正的而非对抗性的,其目的是客观、准确地辨别事实,陈述鉴定结论与观点;与此截然不同,律师则要尽其所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协会成员应当认识到这种与律师角色的不同,不应依靠自己的职业技能,曲解鉴定结论或观点,从而暗中给予诉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供援助。在被要求和许可的情况下,在开庭审讯之前,协会成员应同意为案件所涉及双方提供有关鉴定结论或观点的咨询。协会成员不可故意用晦涩的理论来扰乱事实陈述,也不可言过其实,无端夸大鉴定结论或观点。

1.1.审核与分析

1.1.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追求客观。

1.1.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采取一切合适手段,获取并分析所有与所查案件相关的数据来源。

1.1.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该在对所有有效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检测数据,得出鉴定结论和观点。.

1.1.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在有效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和观点。

1.1.5.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需要像司法人员一样,在鉴定过程进行取证。

1.1.6.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该尽可能地保留充足的检测样本,以备再次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浪费检材。

1.1.7.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无需为已有结论或观点做多余的测试。

1.1.8.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籍、性别、年龄、伤残与否、语言、性取向、社会地位、生活方式或政治派别的不同,做出主观倾向性推论。

1.2.利益冲突

1.2.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为赚取胜诉费,而私自为个人提供鉴定服务。

1.2.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面对任何一个鉴定委托时,应该将任何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上级或委托方。

1.2.2.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没有上级或委托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接受任何鉴定委托。

1.2.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参与本协会活动中,可以直接获取的经济所得等情况,应将上述情况告知协会执行委员会。

2.沟通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各种专业性的活动中,均应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当协会成员以法庭科学专家证人身份被委托方雇佣时,法庭科学专家证人与委托方之间便自然地产生一种保密关系。当协会成员被律师雇为当事人的利益代表时,两者之间也会自然地产生一种保密关系。

科学与法律原则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和观点,应经得起反复推敲,鉴定结论和观点应该可以通过测试数据、二次实验、对立假设等方式得到验证,还应通过对原鉴定结论和观点形成过程的质疑,来辨别原鉴定结论和观点的真伪。为了满足对鉴定结论和观点再次核对的要求,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保证清晰、完整地记录鉴定结论和观点的形成过程,以及所考虑的一切影响因素。在记录和汇报鉴定结论和观点时,应做到清晰、明确。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得出鉴定结论和观点时,不可故意含糊其辞,省漏鉴定信息,应随时准备将文件和鉴定信息提供给有权利知晓的人。协会成员在陈述鉴定结论和观点时,应准确陈述鉴定中所应用的检测技术。当两位鉴定专家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观点时,那么其中一位就有可能存在技术上的失误。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与其他专家得出的不同的鉴定结论或观点时,应充分思考这种不同产生的根源所在。如果条件允许,协会成员可与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交换鉴定信息、样本或数据,共同进行检测,或咨询其他人,或通过其他途径,尽力解决这种不同。协会成员应当认识到,产生鉴定结论的分歧是正常的,无可厚非。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出庭作证、学术报告、检测记录和出版发行刊物过程中,应努力做到准确表述。在出庭作证时,协会会员不应以过度情绪化的方式陈述鉴定结论和观点。

2.1.证词、报告、检测记录和技术出版物

2.1.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出庭作证时,应准确陈述鉴定中应用的检测技术。

2.1.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出庭作证时,如需证明的范畴超出其专业领域时,协会成员应拒绝给出推论、发表观点或言论。

2.1.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出庭作证时,应详细地阐明自己的资历,包括但不局限于:教育与培训背景、经验、专长领域、所获证书以及专业协会的会员身份。

2.1.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与人进行学术交流时,应做到语言准确、思维清晰。

2.1.4.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故意使用误导性语言。

2.1.4.1.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用“是”或“不是”来回答易令人混淆的问题。

2.1.4.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更改鉴定报告或其他检测记录,或以预留鉴定信息等策略或伎俩来获取诉讼上的优势。

2.1.4.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毫无保留地报告分析结果、鉴定结论或观点,协会成员不可保留可能会不利于委托方的信息。

2.1.4.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面临质询时,如果的确不知道对方所问问题的答案,应坦承。

2.1.5.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尽可能全面地解释包括所有相关数据、方法、逻辑分析、鉴定结论和观点的局限性。

2.1.5.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明确区分检测直接得出数据,与以此数据为根据衍生而来的鉴定结论或观点之间的不同之处。

2.1.6.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对样本进行检测时,要应用一切合理手段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所有与所调查案件相关的数据皆应记录在案。

2.1.6.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对样本进行检测时,如果所检样本无法重复检测,只能一次或少次检测获取的数据来源,应在检测时做好充分的记录。

2.1.7.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检验的过程中,应记录好所有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检验检测、分析测试、方式方法、观察结果、数据修正和最终结果)、结论或观点以及得出这些结论或观点的思维过程与假设,还有相应的局限性分析。

2.1.8.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保存检验记录与鉴定报告。

2.2.公开

2.2.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随时准备,将鉴定相关文件和信息提供给有权利知晓的人。

2.2.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及时记录已知的鉴定错误或遗漏的内容,以及建议、结论或观点变更的地方,并及时将之公开给上级、委托方或法律机构。

2.2.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有第二方试图更改结果或对结论与观点产生不当影响时,应及时记录并将之公开给上级、委托方或法律机构。

2.2.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除在必须对法庭和司法机构公开(如果合法)鉴定信息的情况之外,应当做到鉴定信息保密。

2.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与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或其代表交流时,应坦诚相待。

2.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本协会召开的研讨会或会议上,不可断章取义地转述他人的陈述与论断。

3.方法与程序

完善的科学方法和程序,要求执业者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问题,不可主观地臆测结论或提出观点。依据这一原则,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仅要了解自身的专业能力范围,也要了解自身经验与所受培训的局限性,不能进行力所不能及的鉴定。另外,协会成员不可利用其专业所长,就未经过条理分析的鉴定,草率得出鉴定结论或表达观点。

任何可能的时候,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都要采用被法医群体广泛认可且得到有效验证的方法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新奇的观念或方法,但在得出结论之前,会员要严密地对这种观念或方法加以评估。

任何可能的时候,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要经常进行水平测试,并请其他的专家在技术上加以审查。协会成员要认真、及时地撰写测试报告。

3.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了解自身所受培训与经验的局限性。

3.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对未做有条理分析的鉴定事项,不可给出鉴定结论或表达观点。

3.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采用的鉴定方法,要有相当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3.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可选用适当可靠的化学试剂、标准和控制方法,对样本进行检测。

3.5.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在足够的设备中,选择适当的器材进行鉴定。

3.6.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准备采用新奇观念和方法得出结论之前,要对这种观念和想法进行批判性评估,以确认其可以应用于鉴定。

3.7.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对证据进行检验和分析之前,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加以记录。

3.8.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维护证据的完整性。

4.责任

对违反本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默许或保持缄默。对轻微违反者,可找其进行单独谈话,以行制止。如存在恶意违反或屡次违反且屡教不改的情况时,协会成员应将其汇报给本协会。该汇报将按照本协会的《道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和程序立档。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公平且尊重地对待他人,这是良好职业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人进行学术交流,协会成员应恪守公正原则。在询问其他证人,并给出自己的意见时,协会成员要避免所述不当或使用容易引人误解的表述,不应出于抱负或以扰乱司法公正的目的,而应将法律相关的事实公之于众。“公平”也包括对工作荣誉的恰当分配,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应剽窃他人成果,而应对他人取得的成果表示赞扬。此外,在协会成员并未对某一出版物或组织做出重大贡献时,不应在这些出版物中或组织里使用其姓名。

对于检验或分析采用何种协议,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有责任选择最佳的形式,而不应让委托人、律师或调查人员来决定检测方式。

在鉴定过程中,执行检验或数据分析的个人,可能是最能辨认出案件可靠证据并给出恰当检验和分析建议的人。因此,在进行鉴定时,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尽可能多地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可以充当证据的证物或数据。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其专长领域内,要保持与时俱进,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进展、行业标准、指导方针、相关政策与规定。协会成员可以通过(不限于)阅读同行评议类的技术出版物和其他相关的文献、参加专业型的研讨会、参加补习培训、与其他专家交流学习等方式来保持专业的敏感程度。同时,为了有助于其他的同事的进步提高,协会成员应将自己在专业内取得的进展展现给他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支持开展研究与培训活动。

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如果判定相关证据的性质与意义极为重要,但法庭并未主动咨询时,应采用一切合理方式,将这些信息告知法庭。如果首席审判员认为,鉴定人提供这些信息并不是在有意阻止重大相关事件的取证时,那么这些信息可能会引起首席审判员(如果由法官和陪审员进行审判,而陪审员不在时)的重视。

4.1.有关道德行为的责任

4.1.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有违反本伦理行为规范之行为,也不允许默许或隐瞒其他会员对本伦理道德规范的违反行为。

4.1.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且屡教不改(如果做了的话)者,应将其汇报给本协会。

4.1.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上级或委托方要求的职责与本规范产生冲突时,协会成员应向上级或委托方汇报,并尽力将冲突解决。

4.1.4.当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的职业责任与机构的政策、法律、规章或其他法律机构之间存在冲突时,协会成员要向雇主或委托人汇报,并尽力将冲突解决。

4.1.5.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应遵守本伦理道德规范、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协会政策。当协会成员的职业责任与本规范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协会政策产生冲突时,要及时向本协会汇报。

4.2.职业责任

4.2.1.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的行为不应对其职业形象,或其所属协会的协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4.2.2.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参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而应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

4.2.3.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并未对某一出版物或组织做出重大贡献时,不应在这些出版物或组织中使用其姓名。

4.2.4.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对个人的工作,以及在其指导下完成的工作负责。

4.2.5.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询问其他证人并给出自己的意见时,协会成员要避免所述不当或使用容易引人误解的表述,不应出于抱负或以扰乱司法公正的目的,而应将法律相关的事实公之于众。

4.2.6.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尽可能多地对样本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可以充当证据的证物和数据。

4.2.7.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本协会担任一定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的,要尽力及时完成该职务所赋予的职责与义务。

4.2.8.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不可利用其某协会成员身份,或以隶属关系非法谋取利益、特权或豁免权。

4.2.9.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在当有充足证据,证明可能出现错误的鉴定结论和观点时,应采取一切适当举动加以阻止。

4.3.管理者或监督人身份的成员责任

4.3.1.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应促进和支持创建有利于伦理道德行为的环境。

4.3.2.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应在维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确保提供效率最大化和资源消耗最小化的服务。

4.3.3.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应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学术素养、执业经验、专业知识基础和培训机会,并能够遵守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的伦理道德规范。

4.3.4.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应创建和维持一个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

4.3.5.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应推进和支持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成员加入专业的协会,参加资质证书认证项目和技术工作小组等团体。

4.3.6.实验室管理者和监督人不应使员工由于工作压力而降低工作质量、寻求技术捷径或得出没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或观点。

2011年10月5日通过

附:国际血痕形态鉴定人协会名词及解释中英文比对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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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loodstain Pattern Analysis Code of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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