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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强制执行伦理道德规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调查并执行遵守伦理道德规范,是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责任和义务。伦理道德委员会将在收到该上诉的30日内进行讨论。调查期间,伦理道德委员会可对任何具有潜在性的、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展开调查。

1980年11月6日、7日和8日,加利福尼亚约塞米蒂举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第56届年度研讨会全体会员通过。

1985年5月17日修订(第II款D-1-5,第III款A-1和3部分)。

1985年8月16日修订(第III款A-2c部分)。

1985年10月23日修订(重新修订第III款B-7-部分并重新编码至第III款-C)。

2010年4月21日修订(性别平衡文件,语法及印刷错误更正)。

I.原则声明

监督、调查并执行遵守伦理道德规范,是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责任和义务。此强制执行伦理道德规范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应按第II款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II.指控及其调查

A.指控

1.对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指控(以下简称“指控”)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协会主席。提交至办公人员或其他成员的指控应立即转递至协会主席,在协会主席接收到该指控之前,均不能被视为已被正式接收。(此处所用“主席”一词指此时在任的协会主席,或在协会主席不在时承担其协会主席职务的人。)

2.不论是否为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员,任何人均可提交有关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指控。

3.尽管指控没有任何特定格式,但必须尽最大可能详细描述事实和状况,如果原告为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员,必须描述所违反的《加利福尼亚刑州事学专家协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具体款项和内容(如原告所解释),以及他/她所认为的、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结论的原因。

4.协会主席应与原告联系,确认该指控是合理的。

5.如果协会主席认为该指控并不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在获得协会伦理道德委员会当选会长和委员长的同意情况下,协会主席可终止进一步调查。在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向原告送达终止书,以解释终止原因。

6.收到终止通知15日内,原告可对此项决定上诉,上诉应以书面形式、并签名。伦理道德委员会将在收到该上诉的30日内进行讨论。对上诉的讨论应遵循以下程序:

(a)协会主席将召集伦理道德委员会,讨论原指控和随附的终止通知是否合理;就本款而言,协会主席可以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召集”伦理道德委员会进行表决。

(b)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原终止通知进行投票。如果伦理道德委员成员总人数的2/3投票否决原终止通知,指控则将被转交至伦理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投票少于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2/3,可视为对上述的否决。

(c)协会主席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通知原告伦理道德委员会的决定。做出决定后,任何人均无权再次要求上诉或再审。

B.转送至伦理道德委员会

1.若没有发出终止通知,则在收到指控30天内,协会主席应将指控转交(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至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并对其所指控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展开调查。若终止通知发出后,但上诉成功,协会主席应在收到指控75天内,将其转交至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

2.收到指控后,协会主席应向原告和指控所针对的个人发送(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转送通知”。通知不要求特定格式,但需包含以下内容:(1)指控全文;(2)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后的处理意见;(3)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伦理道德规范条款;(4)要求被告向伦理道德委员会提供其认为恰当的书面声明或其他文件及详细日期(根据第II款C,4,不得晚于通知发出后90天),届时协会主席将调查通知转交至伦理道德委员会。

3.若转送通知发出后的任何时间,被告辞去了协会成员身份,协会主席应立刻发布“解除命令”,终止被告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成员资格。只有在协会委员会75%的成员不同意解除命令时,才可以否决协会主席的决定。此时,所有针对被告的控告和调查也将中止。收到解除命令后,伦理道德委员会将准备并向协会主席提交一份签名的临时调查报告。若被告恢复会员资格,所有针对被告的控告应从被中止之日继续进行。临时调查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第I款D,1部分的规定。

C.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程序

1.伦理道德委员会针对伦理道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为实情调查,而非辩护。调查应尽可能彻底、客观、全面。调查期间,伦理道德委员会可对任何具有潜在性的、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展开调查。

2.伦理道德委员会可依据调查的进展,变更被告违规行为所适用的伦理道德规范条款,或不论这些违规行为是否涵盖在最初的指控范围内。在参考以前对相似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伦理道理委员会给予本次违规行为的被告以合适的处理意见。这些指控的更改须在其生效7天内,将变更过的转送通知送达协会主席、原告和被告。

3.伦理道德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调查方式和调查任务的分配,伦理道德委员会只对协会主席负责。

4.伦理道德委员会应在转送通知生效后90天内向协会主席提供“调查报告”,视调查的进行情况,可以将此期限再行延长60天,但需向协会主席明确报告调查延长后所结束的具体日期。协会主席可在审慎考虑后,认为存在延期调查的正常理由,可以允许延期。

5.当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一项指控时,除非是参与此项调查的人员,伦理道德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均不得讨论该项指控。

6.当针对一项违反伦理道德行为指控的调查已经启动后,如果在调查期间,伦理道德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已经结束,但为继续顺利开展调查的需要,伦理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以向协会主席提交延期申请,经协会主席同意,任期可以延续至调查结束。如果在调查期间,协会主席的任期已经结束,如果他/她仍愿意参与调查,可经伦理道德委员会主任同意,以“调查员”的身份,继续参与调查,同时具有与协会主席相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协会主席在任期结束后,无意继续参与调查,那么继续参与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将移交至新任主席。

7.当针对一项违反伦理道德行为指控的原告和被告隶属于相同协会下属机构时,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参与伦理道德委员会的任何有关理论道德违规行为的调查活动。如果原告和被告一方是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之一,那么他将被停止关于伦理道德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这时,伦理道德委员会主任应指派另外一名人员,承担被停止工作的委员的工作。但是,在停止关于伦理道德违规行为调查工作之外,这名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仍然可以进行其他的委员会工作。本款规定也可适用于隶属于不同协会下属机构的协会成员,但不适用于涉及指控的原被告方的上级领导。

8.当伦理道德委员会要求全力进行正式的事实性调查时,协会的所有成员均有义务尽最大能力协助伦理道德委员会开展调查。

D.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无需特定格式,但须包含以下内容:(1)对所声称的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总结(附相关的、具体可适用伦理道德规范条款);(2)支持每项指控的事实;(3)与每项指控相矛盾的事实;(4)由伦理道德委员会所有人员签名的名单(包括地址和电话);(5)一份由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掌握的支持文件(如果有)的清单以及复印件;(6)一份由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参阅的其他文件(如果有)的清单以及参阅的地点;以及(7)一份录有问询、收据和文件分发情况说明等的记录表格。

2.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并包含所有伦理道德委员会所调查的相关事实和争议,即使这些事实或争议已经在指控文件中有所涉及,也应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3.不论是否存在有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依据,调查报告也必须附有一份(多份)给协会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信。此外,在确有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时,调查报告还须包含有关处罚措施建议。

4.如有可能,在调查过程中,伦理道德委员会应以“声明”的形式记录被询问人员的陈述。声明能够增加陈述的重要性并有利于突出争议所在。此外,即使被调查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明陈述,但只要不是故意为之,而是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提供真实的证明陈述,那么被调查者无须承担责任。对于在陈述声明中涉及的问题,协会委员会也应以声明的形式进行回复。

5.调查报告应在此前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协会主席,并由主席签名。同时,调查报告的副本也应送达被告(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协会主席还应将报告副本送达至所有协会委员会成员。

III.协会委员会强制执行道德规范的权利和程序

A.协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的审查

1.收到调查报告的第一个30天周期内,协会委员会成员可就有关调查报告中的疑义,通过协会主席向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提出。伦理道德委员会应以附录形式,在调查报告的最终版本中记录这些质疑的书面答复。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应在30天周期结束时,向被告和每名协会委员会成员发送一份此附录副本。在收到调查报告90天内,协会主席应召集协会委员会进行不公开会议(禁止除伦理道德委员会成员以外的非协会委员会成员参加),仔细审阅调查报告和所有附录内容。就本款而言,协会主席可通过投票或他/她视为恰当的方式召集协会委员会。

2.对报告审阅完成后,协会委员通过会员投票,自行决定所要采取的措施。

(a)如果协会委员会2/3的成员投票认为,确实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协会委员会将发布“伦理道德听证会通知”,并由协会主席亲自签名后,发送至“被告”(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伦理道德听证会通知应明确说明召开听证会的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还应包含本条第III款A-3和第III款B的内容,并应分条列述被告被指控的行为或过失。此外,还须向协会成员发布伦理道德听证会通知,但该通知仅明确说明召开听证会的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伦理道德听证会日期应于通知发布的60天之内、最迟不能超过120天内举行。但是,如果被告书面申请延迟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在不晚于通知发出后180天的条件下),或伦理道德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延迟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在不晚于通知发出后180天的条件下)的情况下,协会主席认为存在正当理由,可予以允许延期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

(b)若没有取得2/3的投票同意,协会委员会应因此确定不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依据。届时可向原告和被告发送由协会主席签名的“解除指控通知”,对该指控的进一步调查也应立刻停止。此项决定所涉及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上诉或申请再审。

(c)除以上第III款A-2a和2b所规定的事宜之外,协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行动方案。此项行动方案可适用于伦理道德规范第V款-F(1985年5月修改)中,有关与个人成员自行决定权相平行的自行决定权(根据在1985年5月17日加利福尼亚奥克兰业务会议上提出并通过的提案)的行使范围。协会委员会可因此评估调查报告,并根据2/3的投票确定所报告的事件已被积极处理,正因如此,不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道德规范处罚的额外程序。届时将向被告发布由协会主席签名的“指控程序终止通知”,对指控的进一步调查也应立刻停止。此项决定所涉及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上诉或申请再审。

3.至少在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前14天的任何时间,应伦理道德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要求,主席应向被告提供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列举的所有调查人员名单副本(并附最新通讯地址和电话)、由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取得的所有文件副本(包括问询书和声明等)以及所有其他经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期间检查,而未在调查报告中以附件形式体现的文件或物件的最新位置的详细说明。协会主席应在收到此书面要求的10天内完成上述移交工作。应对出示证据的要求本着公平、透明的精神予以移交。

B.伦理道德听证会

1.除主持伦理道德听证会的主席以外,还应有协会委员会2/3的全体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伦理道德听证会。

2.除非另有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员可出席听证会。但应以观察员身份,而非参与者列席听证会。

3.伦理道德听证会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a)被告可由其选择的一个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可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被告本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向证人提问,并向协会委员会提交声明。但是,除非在协会主席允许的情况下,被告本人和其代理律师不能一同向证人提问,并向协会委员会提交声明。应协会主席要求,被告应在伦理道德听证会召开之前,指定其代理律师。伦理道德听证会进行期间,当被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要求更换代理律师时,协会主席应予以考虑。

(b)在调查报告中出现的证据,必须经由协会主席指定的人(如“调解人”)出示;协会主席可指定道德委员会成员出示证据,同时,也鼓励但不强制参与调查活动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的调查人员亲自出示证据。

(c)在调解人出示证据后,被告可代表自己出示辩护证据。在可行情况下,并在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困扰的情况下,应按照“出示证据”(第III款,A,3)中的具体规定,以同样方式提交书面请求,调解人应配合被告,并合理安排任何由伦理道德委员会指定的证人列席伦理道德听证会。

(d)协会委员会应对证据的相关性进行审查。证据应为具体事实、证明和文件性的。在做出愿意接受由于做伪证而受到惩罚的书面声明后,证人可以进行作证,该书面声明与口头宣誓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在进行言辞证据之前,应宣誓。出示事实性和文件性证据时,这些证据的提供者应出席听证会,并接受质询。

(e)协会主席可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其决定可以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规为指南,但不应受其完全支配。协会主席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排除或阻止那些不必要的、或对被告过度歧视的、容易产生误解的相关证据或争议。协会主席的决定应体现伦理道德委员会调查的得体性和正当性。

(f)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有权检查和诘问他方证据。只要被告还未口头为自己作证,被告就可以作为证人,根据第III款B,3c的规定完成其陈述。

(g)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有权在由协会主席提前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示一份总结或最后论述;代理律师有权在不超过被告总结一半的时间内,出示反驳论证。

(h)协会主席应专门确定伦理道德听证会的形式和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休会次数和时间,旁听人员和证人的出席、礼仪、休庭次数、证物出示和异议裁决等。然而,协会主席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中止诉讼程序;除非在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举行听证会,或者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同意的情况下,协会主席方可终止诉讼程序。

4.伦理道德听证会应被分为“指控阶段”和“制裁阶段”。

(a)在指控阶段,协会委员会应审查所有证据的适当性,并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审查完成后,协会委员会应确定清楚、有力的证据,是否可能证明一项或多项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须由不少于协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总数于2/3以上投票同意后,方能确定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投票成员不包括协会主席,协会主席无权投票。

(b)若无证据显示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协会主席应终止伦理道德听证会,向被告和原告发布并签署一份“免除通知”,须立刻停止对该指控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查活动。须在14天内通过保证邮件发出该通知,并附回执。免除通知无须特定格式,但必须包含对指控完整和详细的描述。此项决定所涉及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上诉或申请再审。

(c)如果协会委员会确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某一或多项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听证会应立刻进入“制裁阶段”。在制裁阶段期间,根据此前规定的听证会条例,协会委员会也可考虑调解员或被告请求出示的,涉及到被告先前行为、专业背景、性格或可斟酌减轻惩罚的情节附加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有益于协会委员会做出恰当的制裁;除非被告首先提出,否则不鼓励调解员出示这些证据。应被告的申请,所有根据第III款B,2的规定出席听证会的成员将不参与制裁阶段的听证会。

5.制裁措施的认定和告知:

(a)协会委员会将根据已被证明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以及根据第III款 B,4,(c)出示的其他证据认定给予下列哪种制裁:

(1)谴责信;

(2)由协会委员会决定,终止协会成员一段时期的权利和特权;

(3)协会会员除籍。

(b)制裁措施应由协会委员会全体成员2/3的投票同意通过,但是,若协会委员会2/3的成员不赞成制裁(2)和(3),制裁(1)则会被强制执行。

(c)认定制裁决定后的10天内,协会委员会须向被告发送(通过保证邮件,并随附回执)由协会主席签名的“伦理道德违反裁决和制裁详述”。上述书面文件须说明被确定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并明确说明处以被告制裁的所有理由;且须逐字说明涉及被告对裁决上诉权利的第IV款,A,1和2的条款。

(d)协会委员会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裁决和制裁的认定为终局裁决;除非第IV款A,1和2另有规定,否则无权上诉或申请再审。

6.若无上诉,制裁措施将在35天后生效。若提起上诉,制裁措施将暂停,直至召开上诉听证会及完成相应处置。

C.送达协会会员的制裁措施结果通知

协会委员会或其成员完成对案件的处理之后(在有上诉的情况下),协会委员会需准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裁决进行总结(如果有),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协会成员。在协会委员会确定无违反伦理道德行为或事件程序终止的案件总结中,除非被告有特殊的书面申请,否则不应体现当事人的具体姓名、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及类似标识信息。但是,在协会委员会或成员确定存在违反伦理道德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在总结中应体现上述这些信息。

IV.上诉和上诉听证会程序

A.伦理道德听证会上诉

1.在关于伦理道德违规行为裁决生效后35日内,对于裁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告均可向协会主席提交一份亲笔签名的书面上诉申请。上诉申请要求无须特定格式,但若非对所有裁决或制裁措施上诉,必须明确说明该上诉所针对的是哪项裁决或制裁;若无具体说明,将被视为针对所有裁决和制裁的上诉。

2.除被告外,任何人均无权针对裁决提起上诉,且任何人均无权要求对裁决进行再审。要求以上上诉时,若被告非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员或已从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辞职的,将无权进行上诉。

3.上诉将由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一般成员听取。(此处所用“一般成员”一词仅包括在选举加利福尼亚刑事学专家协会官员时有权投票的成员)

4.收到被告上诉请求30天内,协会主席须明确上诉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听取上诉应在一般成员举行下一次正常计划的业务会议之前进行;但是,如果协会主席在下一次正常计划的业务会议召开之前60天内,收到被告的上诉通知,则可自行决定推迟上诉听证会时间,直至此后下一次正常计划的业务会议之前。

B.上诉听证会

1.协会主席应任命一名听证官,听证官不能为协会委员会成员、调解员、伦理道德委员会主席或调查人员。由听证官主持上诉听证会。

2.除了“协会主席”可由“听证官”替代外,上诉听证会应按与上述第III 款B,3相同的程序进行。

3.除没有针对任何具体违规或制裁的上诉无须副本外,均应向每个出席听证会的一般成员提供一份裁决副本。应向每位成员提供一份所有指控的目录,即上诉的主要争议内容。

4.应向每位出席的一般成员提供一份调查报告副本。

5.允许一般成员提问,提问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听证官,并由听证官特别批准。

6.每位出席的一般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7.审查所有证据后,听证官宣布结束上诉听证会。

8.上诉听证会结束后,依据第IV款B,3的规定,对于每项指控,每名一般成员都应投票表决,具体内容如下:“被告是否违反了指控声称的道德规范第条?是_____否_____。”若投票“是”的数量超过了全体人数2/3,听证官则应宣布“关于指控第_____条,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已被确认”。否则,听证官应宣布“关于指控第_____条,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未被确认”,除非在第IV款B,9另有规定,否则进一步调查将由此停止。听证官宣布后即刻起,在第IV款8,10执行之前,任何协会成员均可要求重计选票,且必须予以实现。第二次重计选票仅在原始计数和重计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9.对任何或所有指控的裁决结束后,且根据第IV款B,9的授权程序完成后,如有可能,听证官应宣布由协会委员会认定的制裁。此后,每个一般成员都应投票表决如下:“是否维持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委员会予以被告的制裁? 是_____否_____。”

(a)若投票“是”超过了全体人数的2/3,制裁措施将为最终制裁,除了不应涉及第IV款A,1和2内容外,听证官应按第III款B,5,c所述方式,发布并签署“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裁决和制裁详述”。

(b)若投票“是”未超过全体人数的2/3,听证官应按第III款B,5,a的规定,要求并从一般成员中统计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如果某一项制裁措施的提名超过两人,则应举手表决该项制裁,由听证官计数,并/或由其指定其他个人。若只有两项制裁措施提名,或者确定了两项得到最多表决票数的提名后,经认可,一般成员应对两项制裁措施进行书面投票。两项中得到超过2/3投票的将成为最终的制裁结果,听证官和协会委员会此后应以第IV款B,10,a的方式予以对待。任何情况下,制裁措施中都不能缺少由协会主席签署的“谴责信”。

(c)根据第10款所进行的投票,须受制于第IV款B,9的规定。

10.由一般成员决定的裁决和制裁措施,如果有,应是最终的裁决和制裁措施,不将进行再审。

附:加利福尼亚刑事学专家协会组织结构简图

【注释】

[1]Californoa Association of Criminalists Code of Ethics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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