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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伦理道德准则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成为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会员之前,每个法庭科学社会工作从业者要庄严承诺,遵守职业伦理道德守则。规则4: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有责任向其他专业人士和公众告知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的工作和章程。规则8: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只应参与对自愿放弃他/她告知的书面同意被鉴定人的科学研究。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有责任在适当的治疗和处理后再行鉴定活动。

(授权再次发行版)

前 言

在成为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会员之前,每个法庭科学社会工作从业者要庄严承诺,遵守职业伦理道德守则。法庭科学社会工作从业者同意根据本伦理道德准则,向社会、同事及他们的协会、全国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的个人成员和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履行下列义务。每名法庭科学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应促进福祉,尽量减少潜在危害,并鼓励平等地提供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第一部分 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的伦理道德责任

规则1: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具备从事法庭科学社会工作所需资格的教育背景和执业经验履历。

规则2: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以任何目的,包括为了获得成员资格、许可和/或认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伪造成员的资格、教育背景或执业经验履历。

规则3: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均应明确,任何规范与规则都是不断变化的,他们应尽力适应变化规则的影响性,并能符合实践要求。在需要的时候,他们要参加在职培训计划,参加专业会议,通过阅读专业刊物扩大他们的实践技能,向专职同仁学习法庭科学知识,编纂/出版教材,与同行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交流。

规则4: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有责任向其他专业人士和公众告知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的工作和章程。

规则5: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明确区分他/她的发言(陈述)代表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还是代表一名普通公民。

规则6: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在服务于被鉴定人时,通过与其他机构或社会成员协商,应努力明确区分法律、法规、政策和鉴定服务之间的潜在冲突。

规则7: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表达调查研究结果和出版著作时,应保证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权和尽量减少对所有被鉴定人的身体和/或心理的伤害。

规则8: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只应参与对自愿放弃他/她告知的书面同意被鉴定人的科学研究。应当注意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尊严。不得因被鉴定人拒绝参加任何研究项目而惩罚或漠视(他们)。

规则9:按照出版商制定的标准,在公开出版物上应给予参加者适当的名誉称谓,主要捐助者应在列,主要作者应列在最前面。

第二部分 鉴定委托方和同事伦理道德责任

规则10: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遵守承诺,自愿进入(选择)法庭科学社会工作从业者或其分支机构。

规则11: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向适当机构和/或专业协会报告委托方或同事的不道德行为。

规则12: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拒绝参加任何对被鉴定人、同事或协会机构不利的不道德行为。

规则13: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维持或保护对被鉴定人、同事、学生或学员的尊重和尊严。

规则14: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按照协会机构规范或个人的习惯,对学生或学员进行督导和评判,并和学生或学院分享评判结果和经验。

规则15: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和同事商议后,确定鉴定事项或鉴定结论。

规则16: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以私人目的进行鉴定活动,除非这些行为符合该机构的政策。

第三部分 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的伦理道德责任

规则17: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提供法庭科学社会鉴定服务时,不得因为种族、国籍、宗教、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精神或身体残疾、政治信仰、婚姻或法律地位而区别对待(歧视)被鉴定人。

规则18: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明确被鉴定人的身份,通知被鉴定人鉴定的性质和鉴定宗旨,并在遵守合适的隐私保护标准的条件下,与他们共享鉴定信息。

规则19: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采取可能危及被鉴定人(受试者)身体、情感或精神健康的鉴定方式。

规则20: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必要的(适当的)时候要寻求协商(交流)。

规则21: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可以转到其他专业鉴定机构任职,当被(被鉴定人)认为是具有最佳鉴定能力的鉴定人时,被鉴定人有选择鉴定人为其鉴定的权利。

规则22:当个人、家庭和/或职业责任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时,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拒绝接受为被鉴定人鉴定的工作。

规则23:终止鉴定时,应充分地考虑被鉴定人的意愿解释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的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将鉴定转介到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以确保鉴定的延续性。

规则2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保护所有原始记录和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只有告知了被鉴定人,并且得到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公开这些信息。

规则25: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比对其他专业人员类似性质的鉴定(服务),收取合理的并可接受的鉴定费用。

规则26: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要尽量向(有选择的)贫穷的被鉴定人提供鉴定服务。

规则27: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鉴定服务后应领取报酬。

规则28: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进行欺诈、欺骗行为。

规则29: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为了推荐或接收来自同事的鉴定,而需求、提供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规则30: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允许他/她的个人问题、精神疾病或因对毒品或酒精依赖的情况干涉鉴定。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有责任在适当的治疗和处理后再行鉴定活动。

规则31: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与被鉴定人、学生或其他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权力之下的任何人发生任何性接触(关系)。

规则32: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按照有关地方和国家的法律,应向适当的地方政府或联邦的机构报告任何已经确定的(记录在案的)涉嫌儿童虐待或漠视案件及虐待患者或任何虐待的案件。

规则33: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在收到被鉴定人威胁,并有可能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致身体上的伤害时,应及时通知适当的法律部门,并确定加害者的刑事责任。

规则34:记录有被鉴定人信息的录像或谈话录音被用于职业教育时,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取得被鉴定人的书面同意。

规则35: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应考虑到对未达到法定年龄的被鉴定人的特殊的责任,并应确保仅公开必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将被鉴定人在鉴定中的情况告知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适当机构。

第四部分 机构对社会的伦理道德责任

规则36: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有义务提出对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立法建议。

规则37: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要同样平等地(从事司法社会工作)对待所有的人,应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标准。

规则38: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本人不得作伪证。

规则39: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转授职责或责任给任何没有资格履行这些职责或接受这些责任的人。

规则40: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成员不得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任何协会机构内进行有损于公共福祉的行为。

1987年3月28日国家法庭科学社会工作协会年度会议修订

【注释】

[1]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Forensic SocialWork Code of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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