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写作政府工作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写作政府工作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一种形式。规定要求,各工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须事先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副省长或省长批准,由省政府委托后方能实行。

1.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行使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开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把自己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在工作报告中体现出来。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根据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来叙述政府的各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或表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不能有疏漏和不妥之处。二是要依照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来叙述政府的各项工作。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要注意与上一年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和决议相对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上一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各项工作的部署,是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所以,工作报告要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如何按照上一年工作报告中的安排和要求去做,如何完成了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上一年报告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得如何等。

2.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和措施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本行政区的情况和各方面工作的实际情况

工作报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因此,工作报告所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与各级党委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五年计划确定的主要指标相适应,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应当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要求相适应等。例如,政府工作报告中,如何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如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高度重视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就业、社保、医疗、教育、安全生产等。同时,提出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例如,下一年度的工作与上一年度的工作要有内在联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缺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

3.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表述要准确、规范

政府工作报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文本表述必须严谨规范,不能存在表达不确切、概念不清晰等情况,更不能存在逻辑错误,以及文本整体结构出现不系统、不全面等问题。从以往的政府工作报告看,报告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虽然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但影响政府工作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例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土地征用制度”,经审议后改为“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征收和征用属于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确定的含义,所指向的对象分别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应把二者等同起来,经过修改以后,表达得更加明确。再如,政府工作报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这一部分,再审议时,代表们认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急功近利”是原则性的要求,对政府工作提出的要求还不够具体。经过修改,在这句话的后面增加了“必须坚持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减少文件,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使原有的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还有的政府工作报告,内容上很不规范。常见的问题是:①把政府的行为与党委的行为联在一起。报告中不讲如何贯彻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是大讲如何贯彻党的政策、党委的决策。②角度把握不准。有的报告不是站在政府的位置,而是以部门的口气,不仅没有体现政府的全局性工作,而是成了部门工作的汇报,形成了政府部门向政府提建议、意见。③讲成绩多,讲问题少;讲一般工作多,讲依法行政少;罗列数字多,讲具体工作少;讲宏伟蓝图多,讲措施办法少。因此,报告要站在被监督者的角度,从政府的角度上来写,既要讲如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讲如何执行法律法规,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一般工作要讲,但重点是如何依法行政;既要肯定成绩,又不回避问题、缺点,更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而且态度要谦逊,口气要端正。

4.政府工作报告产生的程序要规范

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政府工作报告的产生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什么部门都可以写,什么人都可以作的。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往往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起草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后,由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有的甚至不经过主管领导审阅,就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到会作报告。这样一来,报告工作不仅没有反映政府的集体意见,而出现了应付应景的局面,非常的不严肃。使“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走了过场,失去了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意义。因此,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不论是政府的报告,还是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报告,都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形成集体意见,然后由政府确定是政府负责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作报告。一般情况下,没有极特殊的情况不得交部门副职作报告。2000年3月,四川省政府规定,从3月28日起召开的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起,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规定要求,各工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须事先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副省长或省长批准,由省政府委托后方能实行。这是“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好的典型和经验,值得效仿和推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