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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服务属性分化特点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现代社会中的服务属性,世界银行长期倾向于“两分法”,也就是“公共服务”与“非公共服务”,认为“政府在服务提供方面有三种干预工具,即监管、付费和直接提供,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市场失灵”[4]。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首次确认教育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文件首次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关于现代社会中的服务属性,世界银行长期倾向于“两分法”,也就是“公共服务”与“非公共服务”,认为“政府在服务提供方面有三种干预工具,即监管、付费和直接提供,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市场失灵”[4]。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领域包括教育几乎没有非公共服务生存空间,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里,我国政府对服务曾沿用“两分法”,允许非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补充,满足社会逐渐分化的需求。进入新世纪以来,立足基本国情的公共服务及其政策领域研究出现系列成果,并逐渐在政府决策层和社会各界中形成较大共识。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和“十二五”两轮规划纲要相继明确了采取“三分法”的政策涵义,就是将公共服务再分为基本和非基本两类,确认了两类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及其相关政策导向。“三分法”的基本思路主要是:

(1)基本公共服务作为纯公共产品,具有纯公益性、准公益性、非排他性,多由公共财政全额负担,免费或基本免费提供,主要通过公办机构提供,如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等。

(2)非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半公益性、非营利性、部分排他性,由公共财政进行资助、补贴或选择重点购买,通过公办或非营利民办的方式提供,保持低收费水平,受益者分担适当成本,政府还要对困难群体接受非基本公共服务予以重点资助及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服务,如公办非义务教育、非营利民办教育等。

(3)非公共服务作为私人产品,具有营利性、微营利性、排他性,财政不直接介入,可能会有表彰奖励性的支持,政府应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和经营、按成本或超成本收费并自主定价,允许营利运作和非营利运作,提供多样性服务,可有多样化选择,如营利性教育培训。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首次确认教育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文件首次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也就是说从纯公益到纯营利教育之间有个“光谱”,中间可能有准公益、半公益、非营利、准营利的教育。而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文件强调,在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6]。各级政府及其不同行政部门,将逐渐不再看重提供服务的机构类型,而是看重只要提供这类服务,就施行有差异化的资助、补贴、购买的政策。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多样化教育服务将呈现融合、竞争、混业经营的新业态。

与此相关,世界银行一份报告从简化的供需关系出发,提出了“长线与短线”服务供需模型。[7]也就是在政府、公民客户、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如果客户通过选举、纳税把服务需求提给政府,政府再通过拨款、审批、委托、购买服务等契约方式传递给服务提供者,而服务提供者负责向公民客户服务,可称为“长线需求供给”。此外,还有些“短线需求供给”存在,就是由公民客户端直接向服务提供者提出需求,服务提供者不经过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相应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现为长线供需关系,非基本公共服务兼有长线与短线供需的多重特点,非公共服务按短线供需关系运作。

随着我国政府实施权力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最为刚性的权责,势必要在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方面全面依法负责。如果条件具备,政府可对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给予更多支持,生均预算事业费将是个重要标志。如果条件再好一些,政府不仅对非公共教育服务市场运作实施公平有效的规则监督,而且视情予以补贴或奖励。相应地,不同地区的学校教育体系必然面对巨大的创新变革压力,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在学科专业为本位、社会岗位群为本位、个性化需求为本位方面,因地制宜地选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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