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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健康教育讲座内容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健康教育写进国家法律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考试科目经过国家考试专家委员会反复论证,最后确定把健康教育列为公卫医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并组织专家编写了国家执业公卫医师考试指南中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部分。

1.健康教育写进国家法律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其中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和“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十条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摘录)。其中第十二条为: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其中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对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指导;对患严重疾病或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给予保健指导。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卫生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情况。

1996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第二十八条: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摘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该法于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998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其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999年6月,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公卫医师和助理公卫医师的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才能认定。考试科目经过国家考试专家委员会反复论证,最后确定把健康教育列为公卫医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并组织专家编写了国家执业公卫医师考试指南中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部分。

2002年5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其中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帮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一条: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生活、学习和健康娱乐开展科普活动。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二章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健康教育写进国家规章 1990年3月2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的决定》。决定要求:“要把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小学课本”。

1990年5月26日,国家教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十三条中规定: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1990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爱卫会在全国66个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评估活动,并向全国公布了卫生城市检查和考核标准。标准有10条,其中第二条全部为健康教育标准。

199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在方针与政策一节中明确规定:“要加强信息工作,促进营养知识,尤其是母乳喂养、科学育儿、膳食平衡等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策略与措施里,把健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提出要对孕产妇、中小学生、中老年人、食品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设营养卫生课或讲座,使他们懂得平衡膳食的原则,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199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办、委、会)联合制定的《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其中对加强信息工作的要求为:促进营养知识尤其是母乳喂养、科学育儿、膳食平衡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倡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由卫生部门编制母乳喂养、辅助食品添加及婴幼儿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健康教育材料,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他们对社会和婴幼儿家长进行健康教育。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文艺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特别要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加强对农村育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要依托社区积极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宣传和服务,使其深入家庭、深入群众。通过婚育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的科普知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制止不科学的宣传。

1999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大、中、小学要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1999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促进,综合服务的原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章即为“宣传教育”。

3.健康教育写进部门文件

(1)卫生部文件中的健康教育:1990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确定5月20日为“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要求各地在每年的这一天,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宣传媒介向群众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预防知识。医学院应增加性病防治教育内容。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1995年4月27日,卫生部颁布《灾害事故医疗救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利用报刊、广播、影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卫生知识和基本技术。

1995年9月26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摘录)。《意见》规定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方针和原则是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意见》还对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参与、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宣传、重点场所宣传教育,以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管理、资源配置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7年5月,卫生部妇幼司发布《爱婴市(县)标准》和《评估方法》。《爱婴市(县)标准》共8条,内容包括: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有关部门开展母乳喂养教育,动员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卫生行政部门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创建爱婴医院;以及开展社区爱婴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

1997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其中婚前卫生指导的要求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咨询:由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与服务对象面对面地进行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其做出合适的决定。

1998年8月23日,卫生部下发《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规定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和机关党委,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5名;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下设健康教育处,统一管理全国健康教育工作。

1998年8月28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为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疫情,确保灾区军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这项投入少、见效快的工作放在救灾防病的突出位置上。

1998年9月14日,卫生部以《通知》形式发布《中国居民饮食指南》。《指南》规定要进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平衡膳食、合理消费。

2001年10月29日,卫生部下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其中第二条为:健康教育: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第四条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对恢复期患者进行随访。第五条为精神卫生。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第六条为妇女保健: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第七条为儿童保健: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第八条为老年保健: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2003年3月,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部署开展2001年-2005年“行动”规划的中期督导评估工作。

2003年5月12日,卫生部颁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在第三章预防与控制中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

2004年3月2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2004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要点为:一要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卫生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三要把卫生新闻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紧密结合,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四要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切实加强卫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五要加强对医学卫生报刊的管理。

2005年1月5日,卫生部发布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005年1月26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当地政府,在春节期间以“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开展送医药、送健康知识、关爱社区居民的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

2005年3月,卫生部基妇司健康教育处为了加强应急健康教育,针对突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全国下发《关于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卫生部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强调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2007年2月,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检查、健康指导。《规范》要求进行健康教育与咨询时,要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健康状况检查是要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健康指导是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2007年6月20日,卫生部制定印发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要求切实做好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了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提出了66条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健康知识和维护健康的技能,是世界上第一份界定公民健康素养的政府文件。试行稿分别从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和基本技能三方面界定了66条我国公民健康素养的基本内容。

2008年8月11日,卫生部制定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8-2010年》(卫办妇社发[2008]155号)。

(2)卫生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文中的健康教育:1988年8月28日-9月2日,中国健康教育代表团出席在美国休斯敦召开的第十三届世界健康教育大会。会后撰写了《关于参加第十三届世界健康教育大会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的报告》,全国爱卫会与卫生部将该报告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该通知指出:这个报告很重要,特别是关于当前世界健康教育发展趋势的论述,对于我们转变观念,做好预防保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颇有启发。“报告”总结了世界健康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第一、观念更新。提出了健康教育是一门研究以传播保健知识和技术,影响个体和群众行为,预防疾病,消除危险因素,促进健康的科学。这个定义一直沿用至今。第二是人人参与。第三是传播与教育并重。它认为健康教育经过40年的发展,理论和方法从简单到系统,从重视单向的大众传播教育方式,转为与双向的教育手段相结合,重视行为的转变及其效果评价。第四是行政干预。认为行政干预是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良策。

1990年6月5日,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预防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血防知识,中小学要开设血防课,进一步强化血防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自觉做好预防工作。

1992年9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发布《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要求》的总目标:一是增进儿童青少年的卫生知识,明了健康的价值和意义,提高儿童青少年自我保健、预防疾病的意识。二是使儿童青少年逐步建立、形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自觉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促进身心健康,改善生活质量。《要求》的具体目标:一是使儿童青少年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认识个人卫生习惯、营养、体育锻炼、防病保健、环境卫生、心理卫生、安全措施等诸因素与个体健康的相互关系及影响作用。逐步自觉地形成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卫生观念。二是培养儿童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心理状态,正确了解自身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特别是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的变化特点及影响因素,改变不良行为,建立健康行为,改善环境,促进身心健康发育。

1993年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女职工保健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六条规定: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他们在月经超期时能主动接受检查。

1993年12月,全国爱卫会与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评审爱国卫生科技成果的通知》,决定开展爱国卫生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健康教育研究成果首次列在其中。

1995年12月18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广电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的通知》。《通知》对今后深入开展“行动”提出如下意见:加强对“行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音像传播材料制作水平和质量,按时免费发放;坚持做好免费播放“行动”音像节目工作,扩大播放面;认真抓好“行动”的试点工作;为了交流经验,鼓励先进,拟在1996年召开全国“行动”工作会议,1997年召开全国“行动”工作表彰会议。

1997年1月7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管理,广大旅客自觉遵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1998年12月,中宣部、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文化部、广电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通知》认为,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卫生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2003年3月25日,中央文明办与卫生部下达了《全国卫生进社区活动工作方案》。在“实施目标”中要求:各级文明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纳入工作计划和当地卫生服务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由各级文明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组委会;各级“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聘请当地专家组成健康教育巡讲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当地居民提供日常的健康咨询、行为干预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服务;不断拓宽“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当地传媒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在工作要求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参加“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和主题,根据各地开展送医送卫生知识及社区健康教育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组派全国首席健康教育专家巡讲。各省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相约健康社区行工作的组织、督导和评估工作。各级文明办要组织当地媒体加大对相约健康社区行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并参与各项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卫生进社区的力度,组织推动大中型医院、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机构的有关专家定期下社区;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加快社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2003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第二大条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2004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具体提出五点要求:①要因地制宜使用现有设施,开展健康教育;②各部门要积极制作和提供相关宣传材料;③节假日特别是春运期间,要做好针对性的防病宣传工作;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客运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康教育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案;⑤各地各部门要为加强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健康教育提供经费支持。

2005年1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意见》要求全国各地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

(3)全国爱卫会文件中的健康教育:1994年12月19日,全国爱卫办发出《关于印发居民和中小学生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考核范围的通知》。在修订的《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中,增加和完善了健康教育内容,突出表现是从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方面对居民和中小学生进行现场考核。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是一项硬指标,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城市的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和效果。

1997年8月28日,全国爱卫会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快卫生基础建设、逐步完善城镇整体功能的同时,必须强化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国家卫生镇的标准》要求:①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总结;②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社区健康服务;③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为100%;④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⑤广播、电视台(站)设有健康教育栏目;⑥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1999年4月21日,全国爱卫会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对健康教育的要求为: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向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大众传媒市报、电台、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由市人大或市政府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依法开展控烟工作;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抽查对象为市健康教育所、学校、医院、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新闻单位等。

(4)其他部委文件中的健康教育:1991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要求: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1992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联合颁发了《军队健康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1993年1月1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增强大学生健康意识,提高其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现印发《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要求各地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就健康教育的形式(选修课或讲座)、师资培训、教学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制定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4年3月11日,国家教委颁发《中学生日常行规范》。《规范》要求学生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不吸烟、不喝酒。

1995年7月1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健康意识,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试行)”。《方案》要求结合地实际,认真落实学校健康教育的工作。

1997年3月,国家计生委、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大力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城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大众传媒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要开展以维护育龄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生殖科学教育;要把面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同面对个人的咨询服务结合起来,重视未婚青年的性道德和性健康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1999年12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健康教育学》列为全国高等自学考试护理专业(大专)、体育教育(大专)的正式考试科目。

2001年3月,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004年4月,健康教育学自学考试正式开考,全国有1万余名护理人员参加了考试。

2005年11月,教育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从今年起,要确保在中学课时内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在中学的“防艾”教育里,还应辅以性道德教育内容。

2008年5月6日,中国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发出“关于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健康大讲堂的通知”(国机工发[2008]13号),旨在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广泛开展全面健身运动的精神,开展以“学习科学、拥有健康、享受生活”为主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健康大讲堂活动,作为健身行动系列活动之一。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健身行动实施意见》,积极营造“人人重视健康、人人参与健身”的氛围,更好地服务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并在公务员中率先推进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该项活动自2008年5月启动,为期二年。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自从1983年7月1日颁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健康教育开始写进国家法规及相关文件中。从此,开展健康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速了我国健康教育事业走向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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