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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调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_云南减灾年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4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三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一 总 则

(一) 编制目的

(二) 编制依据

(三) 适用范围

(四) 启动标准

(五) 工作原则

二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二)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

(三) 省安委会工作职责

(四) 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五)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六)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三 预警预防机制

(一)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二) 预警行动

四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一) 分级响应标准

(二) 分级应急响应

(三) 预案启动程序

五 应急行动

(一) 预案启动

(二) 应急行动

(三)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六 应急终止

(一) 应急终止条件

(二) 应急终止程序

七 后期处置

(一) 善后处理

(二) 保险

(三)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八 保障措施

(一)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二) 救援队伍保障

(三) 通信与信息保障

(四) 技术保障

(五) 资金物资保障

(六)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 监督检查

九 附 则

(一) 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三) 其他事项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四)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

2.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和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调度。下级政府预案要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省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委派出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领导、省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有关的省级部门领导组成。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重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通信信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专家技术、资金物资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现场指挥实行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二)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

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是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省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三)省安委会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督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应急委、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3.监督、指导、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4.与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5.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五)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等,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应急委、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完成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3.通信信息工作组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工业信息化委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现场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3)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4.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省卫生厅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向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5.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省环境保护厅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6.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省公安厅和武警云南省总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7.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灾难发生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8.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项。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9.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省新闻办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协助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国内外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10.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做好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2.云南煤矿安监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调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援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资产冻结等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4.省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指导、检查和督促省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5.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主调。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城市公交客运除外)的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7.昆明铁路局:负责铁路工程、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路网与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8.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民航上级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0.省农业厅: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业机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1.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2.省卫生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调查取证及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14.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5.省民政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7.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18.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9.省外办: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20.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1.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2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省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1.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2.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3.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逐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事故报告单位要做好事故续报工作,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接到重特大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省安委办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见附件2)。

(一)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人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州(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预案。

2.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如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当地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本预案或部分启动本预案。

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当发生Ⅲ级及以下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的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省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省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省安委会办公室建议,由省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五、应急行动

(一)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后省安委会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和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成员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二)应急行动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由各组组长立即确定工作组成员并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各组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省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工作。

3.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工作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三)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现场的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六、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情况和依照应急终止条件作出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终止程序图见附件3)。

(一)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二)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3.环境保护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由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调查组组成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预案涉及的省直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救援队伍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见附件4)。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组成单位联系电话表见附件5);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四)技术保障

1.省级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档案,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其他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本工作组专家或专业人员档案,并抄送本类事故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五)资金物资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统计表见附件6),统一负责全省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装备情况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3.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补助,救援物资的补充、更新、置换和安全生产救援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准备。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七)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办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7日印发施行的《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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