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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时间:2023-0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提出了普及教育的要求;党和政府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做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决定,并且把教育作为今后20年内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这是新中国成立前的特殊教育所无法比拟的。我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各类儿童有二三百万人。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提出了普及教育的要求;党和政府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做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决定,并且把教育作为今后20年内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普及小学教育已成了迫切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指示,进行教育改革,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时,必然涉及身心发展中遇到各种障碍和残疾的缺陷儿童的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是不是需要提出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的问题?如何走中国式的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的道路?本文想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有残疾的缺陷儿童(盲、聋和聋哑、智力落后、肢体残疾、语言障碍等儿童)的特殊教育是一个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在1951年,新中国建立不久,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就把缺陷儿童的教育从慈善救济性质的社会事业纳入了整个国民教育体系。这个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30多年来,我国的盲聋哑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前的42所学校、2380名学生、360名教工(1948年)发展到1982年的312所盲聋哑学校、33673名学生、9235名教工,不只是数量较快增长,质也有了变化:加强了党的领导,改变了慈善救济的性质,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规定了统一的学校方针、任务,制订了教学计划,编写了教材等。这是新中国成立前的特殊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但是,由于过去人们认识上的错误和工作上的失误,我国教育长期被忽视,特殊教育在被忽视的教育中又是一个薄弱环节。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而且与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适应。我国盲聋哑适龄学生的入学率仅为7%。实际上,盲、聋儿童仅是有残疾的缺陷儿童的一小部分,其他类型缺陷儿童的教育更加薄弱或者是空白的。我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各类儿童有二三百万人。我国缺陷儿童在人口中的比例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数大致是相同的。但我国有残疾的缺陷儿童就学的人数与全部人口的比例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共有24亿人口的96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特殊学生数为6347900人,约占这些国家总人口数的2.61‰,其中美国特殊学生占总人口的1.7‰,欧洲为4.4‰,日本为1.7‰,亚洲为0.25‰,非洲为0.17‰,阿拉伯国家为0.23‰。而我国盲聋哑学生入学人数仅约占总人口的0.03‰。特殊教育的这种落后状况与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与“三个面向”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1982年12月,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把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各国的宪法中还是不多见的。作为即将普及的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问题也应提到日程上来,要提高人们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使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中有恰当的地位。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政治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分民族、性别地给予每一个公民法定的平等权利,这是世界人民有目共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有各种生理残疾的人有同样平等的权利,而且有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给予了他们特别的人道主义关怀。发展特殊教育就是实现这些平等权利和人道主义的基础,是一些外国朋友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侧面。我们要提高全民族的教育和文化水平,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现代化建设。如果没有这一部分残疾人的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很难说我国达到了调动全民一切积极因素的要求。如果残疾人不受教育,他们就无法享受平等权利,无法接受人类的文化遗产,甚至因不识字而不能行使选举权。普及小学教育后,一般儿童都可入学,残疾儿童的家长就会更强烈地提出:“我们的孩子怎么办?普通小学不收,谁来管?”

2.经济上变消费者为生产者。未受教育的残疾人要依靠父母和社会生活,几乎是在单纯地消耗社会物质财富;文化程度很低的、从事简单手工劳动的残疾人的劳动生产率很低,创造的财富很少,只能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有时还需社会补助。如果用一定经费开办特殊教育进行智力投资,使残疾人受到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他们就可以从社会物质财富的消费者变为生产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劳动者,他们的智力得到开发后就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普及初等教育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这已从很多国家小学入学率高经济发展就快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反之,社会经济发展又对其成员的文化教育提出新的要求。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对人的教育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人类的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普通人是这样,对于需要特殊教育的残疾人也是这样。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平等劳动者也需要接受越来越多的文化教育。过去残疾人纯手工的简单重复性劳动已逐渐为机械化、电气化的设备所代替,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知识就很难适应这种生产的要求。例如,过去耳聋工人修剪地毯用手工剪,现在多使用电剪了。生活中现代化的电器产品越来越多,助听、助视等助残设备也多是电子化的了。残疾人没有现代科学知识,不只难以从事现代化生产,也难以过现代化生活,难以使用现代化的补偿各种缺陷的设备和工具。我们绝不能只让健全的普通人进入现代化生产和生活,而让有生理缺陷的残疾人永远处在简单手工劳动和非现代化生活的境地。少量的特殊教育投资可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绝大多数(95%以上)的盲、聋、智力落后的人是可受教育、可掌握劳动技能并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的。北京市民政工业公司所辖的11个工厂、1个农场,有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工人2321名,占全部工人的一半以上。1982年该公司的每人平均产值为7160元,其中橡胶五金厂的372名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工人的平均产值为12712元。1982年这个公司给国家上缴税收230万元。这里的工人多是受过初等教育的。至于极少数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那是社会照顾的对象,不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3.可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要努力提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精神境界,要在共产主义思想指导下,在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方面,这个任务应包括有生理缺陷的社会成员的精神境界的提高。如果没有特殊教育,盲、聋、智力落后等缺陷儿童就不能有效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聋哑人甚至不能掌握语言,那么他们就不能学习和接受共产主义思想,不能继承人类的文明和文化遗产,也不能享受今天社会的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会出现一块空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任务就没有全部完成。另一方面,很多身残志坚、刻苦学习成才的残疾人的奋斗精神又为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添了新的内容。吴运锋、张海迪以及盲、聋成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鼓舞着全社会的人们去建设更高层次的精神文明。

4.使普及小学教育的工作更加完善。如果在普及小学教育时有1%的健全学龄儿童还未入学,可以说基本实现了普及小学教育,只是在数量上还有一点缺陷。但是,如果占儿童总数99%的健全儿童全部入学,而占儿童总数1%(事实上不只1%)的残疾儿童不能受到教育,还是文盲,那就很难说普及了小学教育,只能说在普及小学教育中缺少了一个方面,是不完善地普及了小学教育。由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基础、条件不同,所以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来确定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考虑特殊教育这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来普及小学教育是不恰当的。

此外,特殊教育对于缺陷儿童的家长、社会也有很大的意义,对于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科学的研究也有很大的意义。

特殊教育与计划生育也有密切的关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号召优生优育。但是,目前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普及程度还不能保证每一个婴儿都是优生的,还有少数非优生的残疾儿童或后天造成的缺陷儿童。如果我们发展特殊教育,特别是早期诊断和早期教育,使这些非优生或非优养的儿童也能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使他们的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使他们能健康地成长,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平等成员,其中的一些人还可发挥才能,成为国家需要的专业人才。

因此,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但薄弱的组成部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学教育的普及而提到日程上的一个问题,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欧洲,特殊教育成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宣布或实行普及特殊教育的国家和地区有几十个。我们考察和分析一下各国普及特殊教育的状况,会对我们有所裨益。根据现有资料,这些国家普及特殊教育的基本经验如下。

1.随着社会与教育的发展,及时提出普及特殊教育的问题。人皆平等、人皆有用、人皆要受教育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提出和传播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是18世纪欧洲特殊教育学校产生的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对劳动力的文化要求的提高,普及教育的问题被提出来了。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普及问题也随之被提出。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签署过协调对缺陷儿童教育的决议,以斯大林为首的苏联党和政府也研究过特殊教育,通过了决议。随着苏联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联共(布)中央在1930年7月做出了《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决定》,随后在1931年6月又提出了对有生理缺陷(盲、聋等),智力落后和语言缺陷少年儿童实施初等义务和普及教育的问题。日本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了普通小学的四年制、六年制义务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决定实行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提出了实施6岁至14岁的残疾儿童的特殊义务教育问题。19世纪美国有的州就规定了普及义务教育,但直到20世纪各州才全部实现了8年至12年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在美国各州不断被提出。1972年,马萨诸塞州通过法令,规定所有缺陷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南斯拉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就注重发展教育,由于铁托总统的重视,发展特殊教育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2.普及特殊教育要有法令,并不断修正、完善。宣布和实施普及特殊教育的国家多是有国家法令或行政规定的。这些规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普通教育法令合在一起的。例如,日本1947年公布的教育法中,特殊教育作为与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并列的一章,规定了普及特殊教育的有关问题。在以后的年代,各国还不断修正、充实特殊义务教育的内容。另一种是在普通教育法令之外单独做出的决定。例如,1930年8月14日,苏联政府通过了《关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决定》;1931年6月3日,苏联人民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有生理缺陷、智力落后和语言障碍儿童、青少年实行初等普及义务教育的命令。美国曾在普通教育法令中多次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在各州发布有关特殊教育法令的基础上,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很多国家的法令或附件,对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做了规定,以便于统一而准确地保证各类缺陷儿童进入适合自己特点的学校或班级中。日本、苏联的法令中都有这类规定。

在上述国家,特殊教育的普及是逐步、分阶段的,各地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一般都是先普及初等教育,规定4年或5年的学习年限或者规定受教育的年龄范围,然后再逐步增加普及的年限,提高到普及初中、高中或中专的水平。普及各类缺陷儿童的特殊教育也是逐步的。例如,日本盲校、聋校有一定基础,在1948年开始实行盲校、聋校小学义务教育,到1954年开始实行盲校、聋校初中义务教育;由于智力落后、肢体残疾等特殊学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没有及时恢复,直到1979年日本才实行了智力落后、肢体缺陷、病弱儿童的中学义务教育。苏联于1931年开始实行四年制小学特殊义务教育,以后才逐渐实现了初中和高中义务教育,后来盲校、聋校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智力落后学校是八年制义务教育。美国各州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州在联邦法令颁布之前已普及了义务教育,有的在1975年之后才逐步发展。

3.要有关于师资培养和教育经费问题的规定。为了发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和特殊教育经费是两个重要的条件。普及特殊教育的国家在要求普及特殊教育的同时一般都对师资和经费做出相应规定。例如,苏联1931年的命令中专门有一部分讲缺陷学校的教师,要求教师要在中等师范学校或短期培训班中受过专门训练。根据当时急需特殊教育师资的情况,苏联规定1931年至1932年由教育部门加强短期训练班的师资培训。苏联将短期训练班设在各地已有的特殊学校内,同时在各地中等师范学校内设特殊教育师资部,还在中等师范学校内设语言矫正课和盲校教育短期课程,使每一个师范毕业生都有这方面的知识。培训班的师资由有经验的教师和大专院校特殊教育系毕业生担任。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系也逐步发展,分布在各加盟共和国中,为各类特殊学校培训师资。日本在1947年的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师资问题做了规定,随后开始在东京、广岛的大学中培养盲校和聋校的师资。至今,日本培养各种特殊教育师资的大学有几十所,遍布各地。各国普及特殊教育的决定或命令对办学的经费问题也有规定。例如,苏联的决定有关于计划经济部门在特殊教育方面应承担任务的专门条文。日本有许多文件对特殊教育财政做出了规定。美国的有关法令也是如此。

4.普及特殊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在普及特殊教育时除了通过传统的正规特殊学校外,很多国家还规定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如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班,让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混合编班学习并加强课外辅导,向特殊儿童父母提供帮助,建立咨询、医疗、教育、科研、劳动相结合的特殊教育中心,实行个别教学等。

国外在对特殊学生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时注意了依照实际情况加强劳动教育,培养一定的劳动技能。有的国家在普及特殊教育时就明确提出有专业教育的普及教育,有的在后期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或者设立专修班。有的国家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布雇用残疾人的专门法令。

我们要建设现代化国家,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科学。特殊教育同样要吸取历史经验,博采各国之长,走中国式的普及道路。我国的特殊教育总的来讲基础薄弱,各地发展不平衡,国家经费有限,受过专门教育的师资缺乏,入学率低,特殊教育门类不齐全,未建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很重视这方面工作,有一些地方(如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等地)有迅速发展特殊教育的经验,国家已采取措施逐步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问题。根据我们的国情,除了可借鉴国外普及特殊教育的某些合适的经验(如立法)外,目前我们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多层次办特殊教育,以地方和集体办为主,国家加强领导和适当补助。我们现有的盲、聋学校和智力落后特殊班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拨出经费、设备,派出教师来办的,也有少部分是民政部门出钱办的,用的都是国家的经费。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短时间内拿出大量的钱开办特殊学校。除了国家根据财力继续有计划地投资开办新的特殊学校这条途径外,应该还有地方办学和集体(或个人)办学这两条途径。有一些地方的财政有条件,该地方又需要特殊教育,那么地方领导就应该把这项事业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拿出钱办特殊教育,解决当地问题。有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单位,盲人、聋人的单位,农村的生产大队或一部分群众有缺陷子女需要入学,集体或个人愿意出资、出力、出地方和设备来办特殊教育,那么国家就应按规定批准其办学,由集体(或个人)解决自己单位或一部分群众的缺陷子女入学问题。有的地方已有这方面的经验。国家一方面要对这些教育机构加强领导,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另一方面应把国家办的学校搞得更好,成为各个地区特殊教育业务的中心,担负起做强特殊教育的任务,指导和帮助其他学校。地方和集体(或部分群众)办的教学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要求,对缺陷儿童进行初等义务教育和劳动训练,使学生从三四年级(或从12岁)起加强劳动教育,参加生产劳动,逐步做到办学自力更生,学生上学不用家长和国家花钱。这样,我们的特殊教育事业才会有较快的发展。

2.多种方式办特殊教育,以特殊班为主。现有的盲、聋教育机构多是专门的特殊学校,有单独校舍、领导干部、职工、独立的财务等。要创办这样一个新学校,人员编制多,投资多,一般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应继续办专门的学校,但是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班是国内一些地方办特殊教育的好方式。在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老师重视的条件下或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下办起一个聋童或智力落后儿童的特殊班,只需要一间教室、一或二位教师和少量的开办费(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不需要很多的基础建设投资和人员编制。这样可以解决一个乡镇或一个居民区的缺陷儿童入学问题。在逐步发展后,有条件的特殊班可以单独成校,也可以长期设在普通学校内。我国已有不少在普通学校长期附设特殊班的经验,有的已设了十几年。这是使缺陷儿童与普通儿童受到一体化教育(integration),是缺陷儿童为将来进入社会做准备的一种很好的方式。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和偏僻地区开办一所特殊学校的条件是不具备的,而在普通小学附设一个或几个班则是可能的,有10个左右的学生就可开班。有新生来源可每年招生,如果当地学生来源不足,则可以隔一两年招收一个班。这样学生可避免长途往返到中心城市去读书,也可节约食宿费用。预计今后我国特殊班学生的数量将超过特殊学校学生的数量。特殊班应是我国普及特殊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教育部门在财政上可对这种特殊班给予适当照顾。为了开展特殊教育中的幼儿教育和技术教育,也可以开办特殊幼儿班或技术教育班,不需要采用在各地普遍建立专门的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当然,建立少量的示范性专门机构还是有必要的。

3.多种办法培训特殊教育师资,以地方培训为主。有了办特殊教育的资金和组织形式后,还要解决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问题。我国已在筹办第一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计划每年招收160人,学制四年,这是很可喜的。但建设这样的学校投资较大,建设周期也较长。只靠这种方式培训特殊教育师资,从时间和数量上都不能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普及各类特殊教育,需要的教师数以十万计,目前却不足一万人。因此,除了在专门学校用较长的周期培养骨干教师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我国各地现有的高等或中等师范院校的力量培训更多的特殊教育师资。我国已有了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的尝试。黑龙江、山东等地已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学员前两年学共同的师范课程,最后一年学特殊教育课程和进行实习,由当地或外地特殊学校教师授课和指导实习。有的地方还有办三个月至半年的短期培训班的经验,对受过普通师范教育的人或现任小学教师进行再培训。这些是又快又多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办法,可以较快地满足各地发展特殊教育的师资需要。教育部可确定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培训班,为中等师范学校特殊教育班代为培养专业教师(特殊教育学、特殊心理学方面)。除了这些培训办法外,还可以采取函授和面授结合的办法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由教育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一套教材,发展中等或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先以少数地方为试点,然后逐步铺开。

4.规定多种期限和不同要求。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条件不同,文化教育基础参差不齐,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不能实行一刀切和一步走。在有中央统一法令之前,特殊教育发展较好或普及初等教育较快的地方(如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江苏、上海、北京等)可先提出和实行普及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发展缓慢、入学率低或普及初等教育较慢的地区可以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普及小学特殊义务教育,并进而考虑延长年限,普及幼儿和初中特殊教育,加强劳动技术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等。条件较差的地区可以两步走,先解决扫盲和劳动训练的问题,第二步再达到小学水平。国家要承认差别,提不同要求。

我们要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贯彻“三个面向”的方针,加强党的领导,提高认识,努力工作,艰苦奋斗,走出中国式的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的道路。


(本文入选《三个面向与教育改革:中国教育学会第一次全国学术讨论会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获得北京市教育学会二等奖,后发表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被1986年7月《新华文摘》转载;获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教改之花》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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