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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对象是进出口业务涉及的商品,所以掌握一定的商品知识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基础和保证。为了便于考生使用方便,多数商品会在括弧内标注该商品所在的品目,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商品归类必备的商品知识。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才能归入本章有关的子目。海龙和海马二者均属于鱼类动物。系指作为中药材使用的动物结石,主要品种有牛黄、马宝、狗宝、猴枣等。

第六章 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对象是进出口业务涉及的商品,所以掌握一定的商品知识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基础和保证。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每一种商品涉及的知识又各有侧重。学习哪些商品,对商品的知识层面把握到哪级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鉴于考生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中涉及的商品或名词不了解,是很难正确归类的,例如,不知道红枣的含义就可能将其按椰枣归类,在此种情况下提高正解率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列入我们本章学习范围的将首先是注释及品目(子目)条文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或名词,此外我们还将一些常见的典型商品作为我们的学习对象。最基本的知识层面要求:了解商品的自然属性及类属关系(在协调制度中),例如,硅橡胶是塑料;商品行业中的名称与协调制度品目及子目条文的名称的对应关系,例如,涤纶以聚酯列名;某些商品是按原理、功能、用途分类的,例如手机兼具无线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双重功能。弄懂协调制度对商品的列名及分类的现状,就是我们了解学习商品知识的目的,即需要通过本章的学习建立起商品知识与协调制度列名及分类的对应联系。通俗地说,我们打算用最少的篇幅解决归类对商品知识的基本需要,百分之百的实用主义

学习商品知识任重道远,本章的集中学习仅能满足归类对商品最低层面的需要,希望为今后商品知识的学习打下基础。本章没有练习题,所学内容对归类的意义需要靠以后做归类题去体会,涉及本章的商品及相关知识会结合后几章的要点一起出练习题练习。如果后几章的学习中碰到与本章所学的商品知识及名词解释有关的问题,可再回到本部分回炉,可能那时能更深刻体会到商品知识对归类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将依21个大类的顺序,从商品知识和名词解释两个侧面,逐类逐章介绍品目条文或注释中涉及的商品知识或名词。有些商品重在阐述原材料属性;有些商品重在明确所属的类别;有些商品重在点明原理、功能;有些商品重在搞清所具有的用途……。即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以满足归类基本需要为准,或繁或简,并不求面面俱到格式化一。因此列入我们本章学习的全部内容的基本要求都是低层次的,即以应知为度,可以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当然只是为了应付考试)。为了便于考生使用方便,多数商品会在括弧内标注该商品所在(或主要在)的品目(或类、或章、或子目,或涉及的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商品归类必备的商品知识。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边学习本部分内容边参考相应的商品学教材以取得最好的学习效果。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1章 活动物

1.改良种用动物(第1章)

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才能归入本章有关的子目。如没有证明,则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一律不能作为改良种用动物归类。

2.家禽(品目01.05)

指鸡(普通家鸡及阉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3.蜂(子目0106.41)

蜂是膜翅目蜜蜂总科的昆虫,是有益的昆虫类群,能为虫媒植物传播花粉。

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1.肥肝(子目0207.43和0207.53)

肥肝(鹅或鸭的)的个大、量重、脂肪多,通常呈米白色至淡栗色不等。而其他的禽类的肝则个小,一般呈深红色或淡红色。

2.冷的(第2章)

产品温度一般降到0℃左右,但未冻结。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金枪鱼

金枪鱼类属硬骨鱼纲,鲈形目,是鲭科鱼类中具有胸甲的几个属鱼类的总称,是一群分布于中低纬度洋区或外海的大中型中上层鱼类,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2.淡水鱼(子目0301.11)

淡水鱼指生活在淡水水域中的各种鱼类。(根据1959年意大利威尼斯国际会议对各种盐度水体的分类规定,凡盐度含量低于0.5‰者属于淡水。)

3.鲑科鱼(子目0304.52)

鲑科鱼属硬骨鱼纲,鲑形目,鲑亚目。北半球溯河性鱼类。鲑科下分15个属:太平洋鲑属、刺舌鲑属、细鳞鱼属、白鲑属、哲罗鱼属、长颌白鲑属、平头鲑属、柱白鲑属、鳟属(鲑属)、钝吻鲑属、红点鲑属、茴鲑属、北鲑属、茴鱼属、真鳟属。如大麻哈鱼属于鲑形目鲑亚目鲑科,是麻哈鱼属的一种。

4.海龙和海马(干的)(品目03.05)

海龙和海马二者均属于鱼类动物。海龙又叫杨枝鱼;海马的头像马,大的海马是珍贵的中药(即使干制后供作中药用,也归入第3章而不归入第5章)。

5.水生无脊椎动物(第3章)

体内没有脊椎骨的水生动物。最常见的《编码》(指《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下同)所称“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是海参、海蜇海胆

6.甲壳动物

节肢动物的一类,全身包有硬的甲壳,生活在水中。甲壳动物的主要种类是大螯虾及小龙虾、龙虾、蟹、挪威海螯虾、冷水小虾及对虾(长额虾属、褐虾)、其他小虾及对虾。

7.龙虾(品目03.06)

不带大螯的龙虾,属龙虾科。

8.中华绒螯蟹(品目03.06)

即大闸蟹,中华绒螯蟹是学名,与其他蟹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甲壳上有绒毛。

9.软体动物

无脊椎动物的一门,体柔软,足是肉质,多数具有钙质的硬壳,生活在水中和陆地上。最常见的软体动物是蚌、螺、蜗牛、墨鱼、鱿鱼、鲍鱼(鲍属)、章鱼等。

第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1.乳(第4章)

仅指全脂乳、半脱脂乳和全脱脂乳。

2.乳酪(品目04.06)

乳酪(干酪)是以牛乳、奶油、部分脱脂乳、酪乳或这些产品的混合物为原料,经凝乳并分离乳清而制得的新鲜或发酵成熟的乳制品。同时具有第4章章注3所列三种特性的乳清经浓缩并加入乳或乳脂制成的产品。

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

1.未加工及加工的人发

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应视为未加工品。如果已按发根和发梢整理或经除简单洗涤以外的加工的人发则不归入本章,一般应归入第67章。

2.马毛(品目05.11)

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

3.兽牙(品目05.07)

象、海象、河马、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4.黄药(子目0510.0010)

系指作为中药材使用的动物结石,主要品种有牛黄、马宝、狗宝、猴枣等。牛黄一般是指牛科动物牛的干燥胆结石(少数为胆管、肝管结石);马宝一般是指马胃肠道的结石;狗宝是指犬科动物狗的胃中结石;猴枣一般是指猕猴、红面猴和熊猴等的胃胆的结石。

5.“供配制药用的动物器官及其他动物产品”(品目05.10)

通常只适用于其性质或制作方法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供配制药用的动物的器官及部分品,一般不包括完整的动物也不包括干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1.团粒(第二类)

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1.块根(第6章)

根的一种,呈块状,无定形,例如大丽花

2.块茎(第6章)

地下茎的一种,呈块状,含有大量的淀粉和养料,上面有凹入的芽眼,芽眼中有芽,芽可以长成地上茎。

3.鳞茎(第6章)

地下茎的一种,形状像圆盘,下部有不定根,上部有许多变态的叶子,内含营养物质,肥厚多肉,从鳞茎的中心生出地上茎,例如水仙。

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蘑菇

供食用的蕈类,有时特指口蘑。(蕈类:高等菌类。生长在森林里或草地上。地下部分叫菌丝,能够从土壤里或朽木里吸取养料。地上部分由帽状的菌盖和杆状的菌柄构成。口蘑:蕈的一种,特指张家口以北地区出产的、生长在牧场的草地上有白色肥厚的菌盖。味鲜美,供食用。)

2.白木耳

又叫银耳,长在枯木上的一种真菌,白色半透明,富含胶质,可做滋补品,也可入馔。

3.块菌

一种肉质可食的子囊真菌,主要是指生长在地下或树根附近并被视作美味的块茎属。

4.松蕈

蕈的一种,菌盖呈伞形,底部呈管状。生长在松树林里,有特殊的香味,可食用。

5.块根

根的一种,呈块状,无定形,例如甘薯。

6.块茎

地下茎的一种,呈块状,含有大量的淀粉和养料,上面有凹入的芽眼,芽眼中有芽,芽可以长成地上茎,例如马铃薯

7.鳞茎

地下茎的一种,形状像圆盘,下部有不定根,上部有许多变态的叶子,内含营养物质,肥厚多肉,从鳞茎的中心生出地上茎,例如洋葱。

8.辣椒

又叫番椒、海椒、秦椒等,是一种茄科辣椒属植物。既包括辣的樱桃椒类、圆锥椒类、簇生椒类、长椒类,也包括不辣的甜柿椒类。

9.豆类蔬菜

主要指供人食用的豌豆、豇豆及菜豆(绿豆、赤豆、芸豆等)、鹰嘴豆、扁豆、蚕豆等。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1.干果(第8章)

在保持干果特征的前提下,可对干果部分复水,使其略微含水;也可以为了便于保存或保持其稳定性,以及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而进行其他处理。

2.椰子(子目0801.1)

棕榈科椰子属的多年生热带木本油料作物的果实。椰子的结构由外至内依次为外果皮、中果皮(椰壳纤维)、内果皮(椰子内壳)、椰肉(固体胚乳)、椰子水(液体胚乳)。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1.马黛茶(第9章)

又名巴拉圭茶,是生长在南美洲的冬青属灌木的树,用以泡制仅含少量咖啡碱的饮料。

2.肉豆蔻(子目0908.1000)

肉豆蔻是一种常绿树的果仁,它的花和果实均似豆蔻,因为没有核故名肉豆蔻。其果实为肉果,种子被有多肉性种衣,种衣所包的仁即为肉豆蔻,仁可入中药。

3.豆蔻(子目0908.3000)

为常绿草本植物,果实似葡萄,果实分三室,每室含种子5~10粒称豆蔻仁或蔻米,籽具辛辣味。

第10章 谷物

1.其他谷物(品目10.08)

在第10章品目中未列名的谷物,还包括某些杂交谷物,例如黑小麦,一种小麦与黑麦的杂交品种。

2.加那利草子(品目10.08)

为加那利群岛的一种禾草的子实、颜色鲜艳金黄、子细长、两头尖,用作笼鸟的食物,亦称金丝雀草子。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菊粉(品目11.08)

化学成分与淀粉类似但是遇碘不呈蓝色而呈黄棕色,从菊芋等提取制得。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1.低芥子酸油菜子(子目1205.10)

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所获取的固定油中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以及所得的固体成分每克葡萄糖苷酸(酯)含量低于30微摩尔的油菜子。

2.蛇麻腺

蛇麻腺是覆盖在啤酒花上的一层黄色粉状香脂腺,可在酿酒业作为部分啤酒花的代用品。

3.海草及其他藻类(品目12.12)

海草是最常见的大型海藻,如褐藻。海藻是海产藻类的统称,是基础细胞所构成的单株或一长串的简单植物,大量出现时分不出茎或叶。海草以外的其他藻类包括海带、紫菜等。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生漆(子目1302.1910)

即天然漆,又称“土漆”或“国漆”,它是从漆树之韧皮割流出来的乳白色粘稠液体,接触空气氧化,颜色由白变红,再变紫,最后变成黑色的漆膜,漆膜干燥后光滑如镜。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棉短绒(品目14.04)

亦称棉籽绒,是籽棉经轧花加工后,在棉籽上存留的一层纤维很短的细绒毛,其长度一般不超过5mm,不能纺纱,但纤维素含量高,是制火药、纸浆、塑料及人造纤维的理想材料。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1.初榨油(品目15.07~15.15)

初榨油是指仅靠重力、压力、离心力等机械力将油和固体物质分离所得到的油(吸收过滤法、分馏法及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制取的油除外)。对压榨的固定植物油而言,不论是液体还是固体,如果只经过倾析、离心分离或过滤加工,都应视为初榨油。通过萃取法所制得的油,如果颜色、气味、味道与压榨油无异,也可视为初榨油。

2.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指加入了变性剂,例如加入了石油、松节油、甲苯等物质,所得到的不能供人食用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3.猪油(子目1501.10)

即食用猪油,指健康猪经屠宰后,取其新鲜、洁净和完好的脂肪组织炼制而成的油脂。不包括以猪尸体、内脏、含脂肪的下脚料、废弃物等为原料经高温、高压炼制而成的工业用猪油(子目1501.20)。

4.低芥子酸油菜子油(子目1514.11及1514.12)

按重量计芥子酸含量低于2%的固定油。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团粒(第四类)

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1.均化食品

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而成的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2.罐头(子目1602.3210)

罐藏食品俗称罐头,食品的罐藏就是将经过一定处理的食品装入镀锡薄板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中,经密封杀菌,使罐内食品与外界隔绝而不再被微生物污染,同时又使罐内绝大部分微生物(即能在罐内环境生长的腐败菌和致病菌)死灭并使酶失活,从而消除了引起食品变败的主要原因,获得在室温下长期贮存的保藏方法。这种密封在容器中并经杀菌后具有一定真空度、在室温下能够较长时间保存的食品即为罐藏食品。

第17章 糖及糖食

1.转化糖

转化糖是天然蜂蜜的主要成分,按重量计所含葡萄糖和果糖的比例相同。商品转化糖一般通过水解精制蔗糖溶液制取。

2.白巧克力

其名称和形状都酷似巧克力,是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混合制成的食品。因为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不是可可,因此白巧克力是仅含有可可脂却不含有可可的食品,应按照糖食归入品目17.04。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夹心”(品目18.06)

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粒、块、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1.细粉及粗粉(品目19.01)

第11章的谷物细粉、粗粉以及其他章的植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2.其他方法制作的(品目19.04)

通常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10章或第11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1.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品目20.09)

酒精含量不超过0.5%的水果汁。

2.水果汁和蔬菜汁

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在保持原货品基本特性的前提下这些液汁(1)可以浓缩;(2)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3)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标准剂等;(4)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

3.烹煮的(品目20.07)

在常压或减压下,通过减少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黏稠度的热处理。

4.调味紫菜(2008.9931)

由紫菜经烘烤成干紫菜后,加入或者不加入调味料,再经过130℃~150℃温度的烤紫菜机二次烘烤而成。调味紫菜可作为菜肴或休闲食品,泛绿色光泽,可直接食用。

第21章 杂项食品

1.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子目2106.1000)

本品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得。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人造蛋白物质可作为食品使用,俗称“人造肉”。

2.制碳酸饮料的浓缩物(子目2106.9010)

主要指以碳酸氢钠(小苏打)、甘草精等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碳酸饮料用的浓缩物。如可口可乐的原浆。

3.椰子汁(2106.9040)

以椰肉为原料经压榨、过滤、均质、灭菌等工艺制作而成,不可直接饮用。为使椰子汁不产生油水分离现象,可添加适量的稳定剂和乳化剂等;也可加入少量其他物质,但所加物质不能改变其基本特征。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1.蒸馏酒(品目22.08)

发酵后蒸馏,酒精浓度在40%以上,如白酒、威士忌酒、白兰地酒等。

2.酿造酒(第22章)

原汁发酵后直接提取的酒,酒精浓度在20%以下,如啤酒、苹果酒等。

3.无酒精饮料(品目22.02)

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

4.改性乙醇(品目22.07)

乙醇俗称酒精,改性乙醇是指掺入甲醇丙酮、苯等,使其不适合供人饮用但不影响其工业用途的酒精。

5.白酒(子目2208.9020)

以高粱等谷物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

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1.配制的动物饲料(品目23.09)

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饲料,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不包括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

2.肉骨粉(品目23.01)

用带肉的动物骨头加工成的粉,通常经过蒸气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脱去油脂,再干燥、消毒、碾磨成粉状的产品,一般作动物饲料用。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水烟料(子目2403.11)

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无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第五类 矿产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1.原状(子目2515.11.2516.11)

按石料天然解理面劈开的石块或石板,其表面通常起伏凹凸不平,一般还带有劈解石料时所用工具的印记或用镐或炸药等从原开石面上开采出来的不成型石料(粗石、毛石)。

2.粗加整修(子目2515.11.2516.11)

“粗加整修”的石料是指开采后经粗略加工成表面仍有些地方粗糙不平的石块或石板,也可用锤、凿等工具削去多余的突起部分。

3.石棉(品目25.24)

石棉的主要成分是硅酸盐,是矿物质天然纤维,分为蛇纹石棉和角闪石类石棉两类,颜色多样,通常为白、灰、青、蓝、深棕不等。

4.黑玉(品目25.30)

一种密质的褐煤,颜色墨黑,容易雕琢,光泽度高,用于制作珠宝首饰,但在协调制度中不属于宝石。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1.矿砂(品目26.01~26.17)

所称“矿砂”,是指与相关的物质共存于矿藏之中并被一起开采出来的含金属矿物以及在脉石中的天然金属(例如含金属砂)。

2.精矿(品目26.01~26.17)

所称“精矿”是指为方便日后金属的冶炼或减少运输费用而采用专门方法部分或全部除去异物的金属矿砂。

3.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子目2620.21)

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例如四乙基铅储罐)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1.原油(品目27.09)

从地下开采出来未经炼制加工的石油称为原油。烷烃、芳香烃、不饱和烃、环烷烃四种烃约占97%~99%,亦含有少量的硫、氧、氮。

2.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品目27.10)

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以及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非芳族成分的重量超过芳族成分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lOl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39章)除外〕。

3.轻油及其制品(品目27.10)

指在210℃时,按体积计馏出量在90%及以上(包括损失部分)的产品(美国材料试验学会D 86方法)。

4.石脑油(品目27.10)

原油分馏得到的一个馏分,又称粗汽油。石脑油的沸点范围大致在40~200℃之间,密度约为0.7,可加工成各种石油产品,如汽油、灯油、溶剂油等。

5.废油(品目27.10)

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1)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含有致癌物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含有诸如换热器、变压器或开关等电气设备排出的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等化学物质);(2)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石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3)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6.生物柴油(品目27.10、品目38.26)

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以各种油脂为原料,与低碳醇(如甲醇、乙醇)经酯化或转酯化等一系列加工处理而制成的一种液体燃料。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化学上所定义的纯净的化合物即:(1)符合“化学计量比”的化合物。每一种该类化合物都有固定不变的组成,对于无机化合物可用相应的分子式来表示;对于有机化合物可用相应的结构式来表示。(2)晶格间有间隙或插入物的固体化合物(称为“似化学计量化合物”)。根据其理论公式几乎(但不完全)符合化学计量比,例如氧化锌(有过量的金属)及硫化亚铁(有过量的非金属)。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杂质”(章注1)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即是指通常所称的“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1)未转化原料;(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3)所用试剂;(4)副产品。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故意残留下的物质,并使产品适用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杂质”。此种产品应视为混合物或制品。

2.“同位素”(品目28.44、28.45及章注6)

原子序数相同而质量数不同的核素,称为元素的同位素。是指(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3.稳定剂、抗尘剂、着色剂(章注1)

是指本章产品为了保藏或运输目的而加入的适量的稳定剂(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应归入品目28.47),为了保持产品的原有物理状态,而加入的适量的抗结块剂(该抗结块剂可视为稳定剂)以及为了易于识别或安全原因加入的适量的抗尘剂、着色剂。

4.汞齐

汞能溶解许多金属,生成汞合金称为汞齐。汞齐可以呈液态或固态。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29章章注1)

本章各品目包括虽然不符合注释1(1)~1(8)的规定,但在其品目条文中具体列名的货品,例如注释1(1)强调本章只适用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因品目29.23的条文中列有卵磷脂(一种结构相似的不同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本章。

2.“激素”(品目29.37)

所称“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3.生物碱(品目29.39)

亦称植物碱是一类具有碱性的含氮有机化合物,通常存在于植物中,也有些存在于动物中,有些已可用人工合成制得。植物碱具有很强的生理作用和不同程度的毒性。简单的生物碱中含有碳、氢、氮等元素,复杂的则含有氧。

第30章 药品

1.“免疫制品”(品目30.02)

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品目29.37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等。

2.非混合产品〔品目30.03、30.04及章注4(4)〕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28章及第29章的所有货品;

(3)品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3.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4.专用凝胶制品(子目3006.70)

一般由多元醇(丙三醇等)、水和增稠剂等构成。通常作为体检(如妇科检查)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外科手术时躯体部位与外科大夫手、手套或医疗器械间的润滑剂;专用凝胶制品通常也用于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如心电仪)之间的耦合剂。

5.造口术(子目3006.91)

在人体上人工开口被称作造口,实施该种造口的外科手术即为造口术。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和尿道造口术是常见的造口术。

6.废药物(子目3006.92)

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按原用途使用的药品。

第31章 肥料

其他肥料(品目31.05)

仅指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1.酸性染料(子目3204.12)

主要包括强酸性染料、弱酸性染料、酸性媒介染料、酸性络合染料和中性染料等几类。

2.阳离子染料(碱性染料)(子目3204.13)

阳离子染料染色时,先在染浴中形成有色的阳离子,再以阳离子的形式与腈纶纤维的阴离子相结合使纤维着色,由此而得名。商业上将适于染腈纶的品种以阳离子为冠称,老品种的冠称为碱性。

3.还原染料(子目3204.15)

还原染料又名瓮染料,不溶于水,染色前需经还原剂(通常为保险粉Na2S2O2)在碱性溶液中还原成可溶性的隐色体钠盐溶解以后进行染色,因而得名。

4.“压印箔”(品目32.12)

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薄片由(1)金属粉末(包括贵金属粉末)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2)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构成。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1.精油(品目33.01)

通过压榨等方法从植物获取的一类含有各种比例的醇、醛、酮、酯、醚及萜烯等的物质,大多具有挥发性,通常按来源的植物名称命名。

2.留兰香油(品目33.01)

又称绿薄荷油,是由唇形科留兰香的新鲜茎叶经蒸气蒸馏而得的一种精油,黄绿色油状液体,主要成分是香芹酮,含量可达50%~70%,有特别的留兰香气味。

3.“香料”(品目33.02)

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成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4.“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品目33.07)

主要指: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1.“肥皂”(品目34.01)

仅指通常呈条状、块状、模制形状、粉片状、粉末状、膏状或水溶液状的水溶性肥皂,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主要包括:盥洗皂(一般都着色并加香料),例如浮水皂、除臭皂、甘油皂、剃须皂、药皂、某些消毒皂及磨蚀皂(磨蚀皂只能呈条状、块状、模制形);家用皂,可以加入磨料或消毒剂等;工业用皂,用于特殊用途。

2.“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品目34.03)

适用于第27章注释2所规定的产品即是指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以及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非芳族成分的重量超过芳族成分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 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39章)除外〕。

3.通称“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品目34.07)

供牙科造形用的组分各异的制剂,一般由蜡、塑料或古塔波胶与松香、虫胶及填料(例如云母粉)等混合组成。

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1.蛋白质

由多种氨基酸构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肉类、乳类、蛋类、豆类、谷类等食品中。主要包括:具有催化作用的酶、免疫功能的抗体、输送作用的血液蛋白、运动功能的肌肉蛋白,以及某些激素、毒素等。

2.明胶(品目35.03)

明胶是指由温水处理动物的皮、骨、筋腱等制取的水解蛋白质。呈无色到淡黄色透明或半透明的薄片或粉粒状。溶于热水,冷却后形成透明胶状物。

3.未列名蛋白质(品目35.04)

主要有:谷蛋白、球蛋白(如乳球蛋白、卵球蛋白)、大豆球蛋白、角蛋白、核蛋白、离析蛋白等。

4.“糊精”(品目35.05)

淀粉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1.发射药及配制炸药

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2.“易燃材料制品”(品目36.06)

仅指聚乙醛、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3.“固体酒精”(品目36.06)

通常是指以酒精为基料并含有肥皂、胶凝物质、纤维素衍生物等的燃料。

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1.“摄影”(第37章)

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2.未曝光

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物未受光或其他射线作用。

3.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物(第37章)

通常是指涂有一层或多层对光线、其他具有足够能量使感光材料起必要反应的射线(即在电磁光谱中波长不超过1 300纳米的射线,包括γ—射线、X—射线、紫外线及近红外线)及粒子(或核子)射线敏感的乳剂,单色或彩色显像。也指某些不涂感光乳剂而是全部或基本由可附于基板上的感光塑料构成的感光硬片。可供照相、蓝图或照相制版雕刻等用。

4.冲洗

经化学处理使已曝光的胶片显现图像。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1.“检定参照物”(品目38.22)

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2.“改正带”(品目38.24)

又名修正带,为成卷的修正条,通常装在一个塑料分配器内,用于掩盖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印刷品及类似品上的手写及打字错误或其他多余印记。这些产品的带长及带宽不一。修正条的表面有不透明的颜料涂层。使用时,用手将转印头压在需要修正的部分上。

3.“废有机溶剂”(子目3825.41和3825.49)

通常来源于清洗过程并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

4.医疗废物(子目3825.30)

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等)。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1.塑料(《编码》)

品目39.01~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型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除上述物质外塑料的范围还包括钢纸。

2.化学合成的高聚物(第39章品目39.01~39.11)

化学合成的高聚物又称合成树脂,是用第29章的低分子单体,经过聚合反应而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包括:(1)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品目39.01~39.11);(2)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品目39.11);(3)聚硅氧烷(品目39.10);(4)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5)其分子中平均至少有五个单体单元所组成的其他合成聚合物。

3.单体单元

单体在聚合物中所能形成的最大结构单元。如对于均聚物聚氯乙烯,单体为氯乙烯(分子式:CH2=CHCl),单体单元为:—CH2—CHCl—。

4.热塑性塑料

当加热至一定温度时变软,冷却后变硬,可多次反复加热而仍具有可塑性。如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共聚物(ABS)、聚甲醛(POM)、聚碳酸酯(PC)、有机玻璃(PMMA)等。

5.热固性塑料

在一定温度下能软化或熔化,具可塑性,但继续加热则伴随化学反应而变坚硬,再加热也不再软化只能分解不再有可塑性的塑料。如酚醛树脂(PF)、环氧树脂(EP)、氨基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等。

6.共聚物

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本章的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

7.化学改性聚合物

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如氯磺化聚乙烯是化学改性聚乙烯。

8.聚乙烯(品目39.01)及其聚合物

通常进口的有低压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HDPE)、高压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交联聚乙烯、化学改性聚乙烯(氯化聚乙烯及氯磺化聚乙烯等)。

9.聚苯乙烯(PS)(品目39.03)

聚苯乙烯有通用型(GPPS)和可发型(EPS)。苯乙烯的共聚物主要包括苯乙烯一丙烯腈共聚物(SAN)、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由橡胶微粒(5%~30%)分散在聚苯乙烯连续相中形成的改性聚苯乙烯即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等。

10.丙烯酸聚合物(品目39.06)

主要包括: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玻璃)(PMMA);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醛、聚丙烯腈等。

11.聚乳酸(PLA)(品目39.07)

又称为聚交酯,通常通过乳酸合成。乳酸转化为环状的交酯二聚物,其环状结构在最后的聚合步骤中打开,是新型聚酯材料。

12.聚酰胺(PA)(品目39.08)

聚酰胺俗称尼龙,主链上具有许多重复酰胺基团的树脂的总称。它的名称由单体的碳原子数来决定。即或由二元胺与二元酸中的碳原子数来决定,前一组数字为二元胺中的碳原子数,后一组数字为二元酸中的碳原子数;或由氨基酸中的碳原子数来决定。

13.氨基树脂(品目39.09)

由胺或酰胺与醛缩聚而成的树脂的总称为氨基树脂。重要的有脲醛树脂(脲—甲醛树脂(UF)、蜜胺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硫脲树脂(如硫脲—甲醛树脂)及苯胺树脂(苯胺—甲醛树脂)等。

14.酚醛树脂(品目39.09)

由酚及其同系物(如甲酚、二甲酚)或取代酚与醛(如甲醛、乙醛、糠醛)缩合而成的一系列树脂状物质。

15.离子交换树脂(品目39.14)

离子交换树脂是以品目39.01~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其特点是在分子组成中有可离子化的基团(活性基团),在溶液中具有不溶性,能将本身的离子与溶液中的相同电荷离子进行交换。

注:离子交换柱(品目39.26)是由离子交换剂填充的,是离子交换剂的制品。

16.初级形状(品目39.01~39.14)

只限于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即乳浊液、悬浮液及溶液);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形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式。

17.子目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的含义(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时)

列名的聚合物单体单元的含量在指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在95%及以上。

18.共聚物(子目3901.30、3903.20、3903.30、3904.30)

列名共聚物的共聚单体单元的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在95%及以上。

19.塑料糊墙品(品目39.18)

装饰墙壁或天花板用的、宽度大于或等于45cm的成卷产品。塑料面应经起纹、压花、着色、印刷图案或用其他方法装饰并且牢固地附着于除纸以外的任何材料的衬背上。

20.板、片、膜、扁条(品目39.20~39.21)

仅指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被使用)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扁条(表观宽度大于5mm)及正几何形块,无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21.人造革(第39章)

以纺织物作底基(如针织布),表面用树脂(如聚氯乙烯树脂)涂覆或贴合加工而成的刚性的真皮感较差的仿皮革。

22.合成革(第39章)

以无纺布作底基,表面用树脂(如微孔的聚氨脂树脂)涂覆加工而成的刚性的真皮感较强的仿皮革。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1.初级形态(第40章)

只限于(1)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2)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2.烟胶片(R.S.S.)(品目40.01)

在胶乳里加入少许电解质(如醋酸或其他弱酸),胶体就会凝聚,将凝聚物压去水分就成为胶片,再悬挂在烟熏室里并用燃烧椰子壳等产生的烟和热加以熏烤制得的片状物为烟胶片。

3.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品目40.01)

该货品必须随附生产国出具的检验证书,列明橡胶等级、规格及检验结果。用聚乙烯包裹,打成重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千克的胶包并附有标明等级、重量、货号等详细情况的标签。

4.合成橡胶(品目40.02)

包括(1)不饱和合成物质:经硫磺硫化后不可逆地变成非热塑性物质,能在温度18℃~29℃之间被拉长到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拉长到原长的两倍时可在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一倍半(如符合硫化、延伸及回复要求的:丁苯橡胶(SBR)、羧基丁苯橡胶(XSBR)、丁基橡胶(IIR)、丁二烯橡胶(BR)、卤代丁基橡胶(CIIR或BIIR)、氯丁橡胶(CR)、丁腈橡胶(NBR)、异戊二烯橡胶(IR)、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EPDM)、羧基丁腈橡胶(XNBR)、丙烯腈一异戊二烯橡胶(NIR)等。);(2)聚硫橡胶(TM);(3)符合上述(1)规定的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要求的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如氯化橡胶、盐酸橡胶、氧化橡胶、环化橡胶则属于塑料范围(品目39.13)。

5.聚硫橡胶(TM)(品目40.02)

聚硫橡胶为饱和合成物质,是指由脂肪族二卤化合物与多硫化钠反应制得的每个重复单元有2~4个硫原子的直链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合成橡胶的总称。

6.复合橡胶(品目40.05)

任何凝结前或凝结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

(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

(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

(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

7.硫化橡胶

生橡胶过于柔软易粘,不适于制造大多数橡胶制品,必须将硫磺(一般加硫量约3%~10%)或其他化合物加入生橡胶内进行硫化,使其溶解性减少,弹性增加,并减少温度对橡胶的影响,经此处理过的橡胶称为硫化橡胶或熟橡胶。

8.板、片、带(品目40.01~40.03、40.05及40.08)

所称“板”、“片”、“带”,仅指未切割或只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带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具有成品的特征,也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

9.“杆”或“型材及异型材”(品目40.08)

仅指不论是否切割成一定长度或进行表面加工,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该类产品(含任一截面尺寸超过5mm的全部用硫化橡胶制成的线)。

10.硬质橡胶(品目40.17)

用高比份的硫磺(每100份橡胶对15份以上的硫磺)使橡胶硫化制得的橡胶。硬质橡胶又称硬橡胶或硬质胶。天然橡胶与47%硫磺制成的硬质胶称为纯硬质胶、角质橡胶或胶木;硫磺在20%左右的为硬质胶。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1.生皮(品目41.01~41.03)

不带毛的各类生皮,包括鸟皮、鱼皮和爬行动物皮(如蛇皮、鲜鱼皮),也包括带毛的马皮、牛皮等不具有毛皮用途的生皮。只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鞣制、部分鞣制或类似的处理(逆鞣除外)才可以被视为是生皮。

2.剖层

又称片皮,制革的一个工序,将皮或革的过厚部分片去而达到厚度一致。在浸灰后剖层的称为片灰皮;铬鞣后剖层的称为片蓝皮;在铝盐或其他白色或无色鞣剂处理后剖层的称为片白湿皮。根据裸皮或革的厚度,剖层可分为两层或两层以上。带有粒面的一层皮(革)用于制作主要产品,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皮(革)称为剖层皮,由剖层皮制作的革称为剖层革。剖层革经贴膜和做成假面后,可用来制作鞋面革或箱包革等。

3.再生皮革(品目41.15)

以天然皮革或天然皮革纤维为基本原料制成的皮革(再生皮革如切割成矩形以外的形状,就应归入第42章)。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1.“皮革”(第42章)

除各种动物的皮革外还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2.衣服及衣着附件(品目42.03)

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含运动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领带、背带、腰带、子弹带、腕带等。不包括表带。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1.毛皮(《编码》)

已揉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2.人造毛皮(《编码》)

“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归入品目58.01或60.01)。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1.热带木

详见《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第44章子目注释。

2.“木屑棒”(子目4401.31)

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黏聚而成的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的产品。

3.针叶木

叶子的形状像针或鳞片的树木。在植物学中,针叶木属于裸子植物树木,松树、杉树和柏树都属于针叶木类。

4.非针叶木(阔叶木)

叶子的形状宽阔的树木。在植物学中,阔叶木属于双子叶植物树木,楠木、杨木、柳木、樟木、桦木等都属于阔叶木类。

5.胶合板(品目44.12)

由三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后,再压合制成,相邻薄板的木纹成一定的角度以增加成品的强度,减少翘曲。每层板都被称为夹板,胶合板通常由单数的多层夹板组成,中间一层被称为芯板。

6.单板饰面板(品目44.12)

由一层饰面薄板在压力下胶粘于一块通常为较次木质的底板上而构成的木板。

7.强化木(品目44.13)

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的需要)。

8.木制工具(品目44.17)

由木材制的工具,不允许装有第82章注释1所述材料(如贱金属)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例如木棰(头和手柄都是木制的);但榔头(在木柄上装有金属头)则应作为贱金属工具。

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软木

又称栓皮。来自栓皮槠树的外层树皮。软木质轻而富弹性,可压缩性强,柔软,有绝热、隔音、抗腐蚀、不透水、不透气等特性,能加工成软木纸、软木砖、瓶塞、栓粒板、软木粉等制品。

第46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编结材料

其状态或形状适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的材料。主要包括稻草、秸秆、柳条、竹子、藤、灯芯草、芦苇、木片条、其他植物纤维扁条(如酒椰叶、狭叶或从阔叶获取的条、树皮条)、未纺的天然纺织纤维、塑料单丝及扁条(截面尺寸超过1mm的塑料单丝及表观宽度超过5mm的扁条)、纺织材料作芯,外缠塑料条、纸带等。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7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1.机械木浆(品目47.01)

用机械法将木材制成的纸浆叫机械木浆或磨木浆(GP)。

2.化学木浆(溶解级)(品目47.02)

协调制度将在200C温度条件下,经18%浓度的氢氧化钠溶液处理1小时后,按重量计含有92%及以上不溶级分的烧碱木浆和硫酸盐木浆,或者按重量计灰分含量≤0.15%,且含有88%及以上的不溶级分的亚硫酸盐木浆,视作化学木浆(溶解级)。

3.硫酸盐木浆(品目47.03)(溶解级除外)

用硫酸盐法将木材制得的纸浆称作硫酸盐木浆。硫酸盐未漂浆(UKP)曾被称作牛皮浆。

4.亚硫酸盐木浆(品目47.04)(溶解级除外)

用亚硫酸盐法将木材制得的纸浆称作亚硫酸盐木浆。主要包括:亚硫酸盐未漂浆(USP)亚硫酸盐漂白浆(BSP)。

5.用机械与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木浆(品目47.05)

用化学药剂与机械磨解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用木材制得的纸浆即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半化学木浆两类。主要包括化学热磨机械木浆(CTMP)及漂白浆(BCTMP)、化学木片机械木浆(CRMP)等。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1.纸与纸板(第48章)

与造纸行业不同,在协调制度中纸与纸板不以厚度或每平方米重量为区分标志,纸与纸板无界定尺度,即纸包括纸板。

2.多层纸和纸板(第48章)

多层纸是指由至少有一层具有异于其他层纸浆特征的、由两层或多层湿纸页压制而成的纸。纸浆特征上的差别主要有三方面:(1)原料不同,如硫酸盐针叶材浆与硫酸盐阔叶材浆;(2)生产方法不同,如硫酸盐阔叶材浆与亚硫酸盐阔叶材浆;(3)加工程度不同,如未漂白硫酸盐针叶材浆与漂白硫酸盐针叶材浆。

3.新闻纸(品目48.01)

俗称白报纸,协调制度规定所含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的未经涂布的报刊用纸,该纸应未施胶或微施胶,每面帕克印刷表面粗糙度(1MPa)超过25μm,纸品定量不小于40g,但不超过65g的纸为新闻纸。符合协调制度第48章章注4和8规定的新闻纸应归入品目48.01,否则一般归入品目48.02。

4.手工纸和纸板(品目48.02)

协调制度规定凡纸浆纤维抄造成张这一关键工序是用手工操作的纸,无论其他工序是否由机器完成,均应视作手工纸或纸板。

5.宣纸(子目4802.1010)

采用产自安徽省泾县境内及周边地区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不掺杂其他原材料,并利用泾县独有的山泉水,按照传统工艺和特殊配方,在严密的技术监控下,在安徽省泾县现辖行政区域生产的,具有润墨和耐久等独特性能,供书画、裱拓、水印等用途的高级艺术用纸。宣纸是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传统特色产品。宣纸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宣纸产地范围,即:安徽省泾县现辖行政区域。

6.“半化学的瓦楞纸”(品目48.05)

所含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阔叶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65%,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的环境下经过30min的恒温恒湿处理(CMT30)后,马上测得的瓦楞芯纸抗平压强度超过1.8牛/克/平方米的成卷纸张。

7.草浆瓦楞原纸(子目4805.12)

主要用机械和化学联合法制的草浆制成的,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4牛顿/克/平方米的成卷纸张。

8.强韧箱纸板(子目4805.24及4805.25)

协调制度规定全部或主要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制得的浆制成(也可以有一面用染色纸或由漂白或未漂白的非再生浆制得的纸做表层),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2 000kPa·m2/g的纸及纸板为强韧箱纸板。

9.亚硫酸盐包装纸(品目48.05)

协调制度规定亚硫酸盐包装纸是指所含用亚硫酸盐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40%,灰分含量不超过8%,并且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1.47kPa·m2/g的机器砑光纸。

10.植物羊皮纸(品目48.06)

也叫硫酸纸,是用硫酸处理原纸,从而改变原纸性质的一种变性加工纸。符合协调制度第48章章注8规定的植物羊皮纸应归入品目48.06。

11.复合纸及纸板(品目48.07)

协调制度规定复合纸及纸板是指用粘合剂(如糊精、动物胶、焦油、树胶、沥青、乳胶)将两层或多层纸粘合而成的纸及纸板。其粘合剂可兼作防水材料,内部可用纺织品或其他材料(如纺织或金属薄纱、塑料)增强,以不改变纸和纸板的主要特征为限。这种纸主要用于防水包装、印刷、文具及制盒和书本封面等方面。

12.铜版纸(胶版印刷涂布纸)

铜版印刷纸的简称,由原纸涂布白色无机涂料加工而成的印刷用纸。此种纸是网线铜版印刷的专用纸,也可作胶版印刷用。用于印刷高级书刊的彩色插图和封面、精美的商品广告、样本、商标等。铜版纸为平板纸,它可分为单面、双面、光面、布纹等多种。

13.铸涂纸

又名高光泽铜版纸,俗称玻璃卡纸,是印刷请柬等的一种单面高光泽的无机涂布印刷纸。

铸涂纸未经过超级压光,却具有高于经过超级压光处理的铜版纸的光泽,有镜面感,用于最细网线的印刷时,可得到图像清晰、立体感强的印刷效果;并且适用于凸版、胶版、凹版等多种印刷方式,是一种性能优良的印刷用纸。

14.轻质涂布纸(品目48.10)

协调制度规定轻质涂布纸是指每面每平方米的涂层重量不超过15g,纸的定量不超过72g/m2的双面涂布纸。该纸所用原纸所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

15.壁纸及类似品(品目48.14)

协调制度规定壁纸及类似品是指:

(1)宽度≥45cm但不超过160cm的:①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其他装饰(例如起绒),可经透明的防护塑料涂布或覆盖;②表面饰有木粒或草粒而构成凹凸不平纸面的;③表面塑料涂布或覆盖并经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其他装饰的;④表面用编结材料覆盖的、适合作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成卷纸张。

(2)经(3)所述的方式加工并且具有与(1)中商品同样用途的纸边及纸条。

(3)由几幅拼成的壁纸,成卷或成张,贴到墙上可组成印刷的风景或图案。

16.封缄信片

边上涂胶(有时打排孔)或可以用其他方式封合而不需使用信封的成张的纸、纸板或纸卡。

17.黑白照相纸

一种表面涂敷光敏性材料卤化银乳剂的光敏性人像和文件感光纸类。在照相纸原纸(钡底纸或涂塑纸)的涂钡层或涂塑层上均匀涂布感光乳剂层,在感光乳剂层之上再涂以保护涂膜层以保护乳剂层不受损伤并防止乳剂层与外界空气接触,相对提高乳剂层的物化稳定性,即制成黑白照相纸。黑白照相纸应归入协调制度第37章。如系未曝光的黑白照相纸应归入品目37.03。

18.pH试纸(品目38.22)

pH试纸是用来检测溶液酸碱性的纸品。

19.钢纸(品目39.20)

钢纸是采用对纤维具有剧烈润胀和胶化特性的金属盐——氯化锌溶液为处理剂,对钢纸原纸进行处理、层叠制得的变性加工纸,又称硬化纸。是一种优良的电器绝缘材料和结构材料。钢纸可经碾压、切削、研磨、钻孔、锯、锉、弯曲、冲制等加工成形。(其他形状则归入品目39.16、39.17或39.21)。

20.“赛璐玢纸”(品目39.20)

一种高度透明的装饰性包装用纸。制造方法与普通纸张完全不同,是将化工用浆(α—纤维素含量>90%的漂白化学木浆或棉浆)浸渍于氢氧化钠溶液中,使之生成碱化纤维素,再与二硫化碳作用生成纤维素磺酸钠黏液,从一条狭缝中喷出,经凝固浴形成薄膜而成成品纸。

第49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1.“印刷”(第49章)

所称“印刷”,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例如雕版印刷)或机械印刷(例如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用复印机复制、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但不包括着色、装饰性或重复图案的印制。

2.儿童图画书(品目49.03)

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读的书籍。

3.印花税票(品目49.07)

用于附贴在法律、商业等各种文件上,有时附贴在货物上作为缴付了票值所示金额的政府税收的凭证。还包括标签形式的印花税票,这种税票用以系在某些应税货物上作为缴清税款的凭证。

4.其他印有印花税票的纸品(品目49.07)

一般指印有或盖有印花税票印记的官方表格、空白表格等(例如应缴纳印花税的法定单证)。

5.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品目49.07)

属于正式的文书,即由社会或私人团体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正式凭证,用以授予或有权拥有凭证中指明的金融利益、货物或其他利益的所有权。除上述单证外,这些凭证还包括信用证、汇票、旅行支票、提货单、地契及股息票。它们一般须经所有人签章才能生效。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1.特克斯

简称“特”是一种表示线密度的单位,属于定长制。即指在公定回潮率下1000米长的纱线、长丝、纤维或其他线形纺织材料的克重。l特=10分特克斯(分特)。

2.单纱(第52章~第55章)

短纤维单纱、单根长丝(扁条)、多根单丝(扁条)并合或经一次加捻纱线的统称。

3.多股纱线(第52章~第55章)

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有捻单纱再经一次合股加捻形成的纱线。

4.缆线(第52章~第55章)

两根或多根多股纱线(至少有一根为多股纱线)经一次或多次合股加捻形成的纱线。

5.线、绳、索、缆

详见类注三。

6.零售与非零售纱线(第50章~第55章)

详见类注四。

7.缝纫线(品目52.04、54.01及55.08)

必须是经上浆用作缝纫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多股纱线和缆线:(1)终捻为反手捻(Z捻)的;(2)重量不大于1000g(含纱芯);(3)绕在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

8.高强力纱(第54章)

具有高断裂强度的纱线,在协调制度中是指断裂强度高于下列标准的长丝纱线

聚酰胺或聚酯制单纱:60cN/tex;

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cN/tex;

粘胶纤维制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cN/tex。

9.未漂白纱线

呈纤维的自然色泽或回收纤维的固有色泽的纱线(允许用无色浆料、易褪色染料或消光剂处理)。

10.漂白纱线

全部或局部呈漂白、染白或白浆料处理后色泽,其余部分呈未漂白纱线色泽的纱线。

11.着色纱线

全部或局部呈非白色泽的纱线。

12.弹性纱线

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在拉伸至原长的两倍后撤去外力,5分钟内其长度可恢复到等于或小于原长的1.5倍。

13.机织物(第50章~第55章、第58章)

由织机将互相垂直排列的两个系统的纱线,按一定规律交织而成的织物。

14.未漂白机织物(第50章、第52章~第55章)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加工的机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15.漂白机织物(第50章、第52章~第55章)

全部呈漂白、染白或白浆料处理后色泽或局部呈漂白、染白及白浆料处理后色泽,其余呈未漂白机织物色泽的机织物。

16.染色机织物(第52章、第54章~第55章)

全部呈白色(未漂白、漂白、白浆料处理)以外的单一色泽(深浅相同)的机织物。

17.印花机织物(第52章、第54章~第55章)

经印花等加工形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

18.色织机织物(第52章、第54章~第55章)

除漂白机织物和印花机织物以外的色泽不同(含深浅不同)的机织物,主要包括:(1)用颜色不同(含深浅不同)的纱线织成的机织物;(2)用未漂白纱或漂白纱与着色纱织成的机织物;(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19.平纹组织(第52章、第55章)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20.三线、四线斜纹织物(第52章、第55章)

组织循环纱线数是三或四的斜纹组织织造的斜纹织物,例如哔叽、卡其、华达呢等。

21.“制成的”(第56章~第59章、第61章~第63章)

主要有7种情况

(1)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如纺织材料的服装式样);

(2)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连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等);

(3)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类类注七其他各项所述加工,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4)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如毯子、床单、台布;

(5)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6)缝合、胶合成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但不包括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

(7)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报验时以单件或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第50章 蚕丝

1.生丝(品目50.02)

协调制度中所称生丝是指未加捻的蚕丝。丝织业与协调制度不同,将桑蚕茧经缫丝后所得的产品叫生丝(未脱胶),包括厂丝,有白厂丝、黄厂丝之分;土丝;双宫丝。

2.蚕胶丝(品目50.06)

将熟蚕杀死,取出蚕体内的绢丝腺,溶解在稀醋酸中,拉细成丝。

3.真丝

真丝又名桑蚕丝。

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羊毛(第51章)

绵羊或羔羊身上的天然纤维。

2.碳化羊毛(品目51.01)

化学除草又称碳化,原毛通过浸酸使混入的草类变为易碎的碳质与羊毛分离而成的羊毛为碳化羊毛。

3.“动物细毛”及“动物粗毛”(品目51.02)

协调制度规定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克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含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的毛称为动物细毛,;将马毛及制刷用鬃、毛以外的本部分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称作动物粗毛。其中,动物细毛包括的克什米尔山羊绒是指山羊的下层细软绒毛(羊绒),不必考虑饲养动物的地区。

4.精梳毛条(品目51.05)

将洗净毛和毛加油、梳理、理条针梳(3道)、精梳、整条针梳,再经洗涤烘干制成纤维平行伸直,去除了大部分过短纤维、草刺、毛粒和杂质,具有一定单位重量(一般为20g/m)的条子,最后绕成毛球即为成品精梳毛条。

5.粗梳毛纱(第51章)

用长度在55mm以下的羊毛,并可混用部分回用毛,按粗梳毛纺工艺纺制的毛纱,多为单纱,适于织造较厚重的绒面和呢面织物。

6.精梳毛纱(第51章)

用长度在55mm以上优质细羊毛做原料,按精梳毛纺工艺纺制的毛纱,多为股线,适于织造细薄毛织物。

7.粗纺呢绒(品目51.11)

粗纺呢绒是用粗梳毛纱织制的毛织品,粗纺呢绒分为麦尔登类、大衣呢类、海军呢类、制服呢类、女式呢类、法兰绒类、粗花呢类、大众呢类和其他类等九类。

8.精纺呢绒(品目51.12)

用精梳毛纱织制的毛织品,精纺产品分哔叽类和啥味呢类、华达呢类、中厚花呢类(195~315g/m2)、凡立丁和派力司类、女衣呢类、贡呢类(马裤呢、巧克丁、驼丝锦等)、薄花呢类(195g/m2以下)、其他类等八类。

第52章 棉花

1.梳棉纱(第52章)

用传统棉纺设备,不经精梳工序而纺成的棉纱,条干均匀度和光泽均较差,棉结杂质较多。

2.精梳棉纱(第52章)

以高级棉纤为原料,采用精梳棉纺工程纺制的纱线。纱线表面光洁、条干均匀,品质优于梳棉纱和废纺纱。

3.粗斜纹布(劳动布)(子目5209.42及5211.42)

质地紧密、坚固耐穿的粗斜纹色织布,又称坚固呢、牛仔布、粗斜纹布,《编码》所称粗斜纹布必须符合:(1)组织循环纱线数是三或四;(2)采用斜纹或破斜纹组织织造的经面织物;(3)单一颜色的经纱,未漂白、漂白、灰色或比经纱稍浅颜色的纬纱等条件。

4.哔叽、卡其、华达呢

选用三线或四线斜纹组织织造的3个品种,三者的差别在于纱支粗细及密度不同。

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略)

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1.化学纤维

《编码》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1)合成纤维: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醋;或通过上述加工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2)人造纤维: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按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视作“化学纤维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的含义如上述(1)、(2)解释。

2.合成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短纤或长丝(第54章、第55章)

化学纤维长丝与短纤的区别在于:长丝是化学纤维纺丝加工得到的连续丝条,未经过切断工序,分为单丝和复丝。短纤是化学纤维纺丝加工得到连续丝条后,将丝束切断而成的各种长度规格的短纤维,例如,毛型、棉型等。

3.聚酯纤维(第54章、第55章)

由二元酸与二元醇缩聚而成的聚酯,经纺丝所得的合成纤维,因含有酯基而得名。工业化大量生产的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纤维,我国叫涤纶。

4.聚酰胺纤维(第54章、第55章)

分子主链上都含有酰胺基,因此叫聚酰胺纤维。国内被命名为锦纶。(协调制度称尼龙)。

5.聚丙烯腈纤维和变性聚丙烯腈纤维(第54章、第55章)

协调制度规定聚丙烯腈纤维是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丙烯腈单元至少为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我国叫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是在高分子组成中丙烯腈单元大于或等于35%而小于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变性腈纶主要指腈氯纶和偏氯腈纶两种纤维。

6.氨纶(第54章)

聚氨基甲酸酯纤维的简称又称莱卡,我国叫氨纶;它的弹性好,伸长率可达500%,俗称橡筋丝。

7.天丝(第54章、第55章)

天丝是指由木质浆粕为原料制造的人造纤维素纤维。

8.醋酯纤维(第54章、第55章)

由纤维素在醋酸酐的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纤维素醋酸酯,再经纺丝而成纤维素醋酸酯纤维,简称醋酯纤维,又叫醋酸纤维。

9.变形纱线(加工丝)(第54章)

用机械或物理方法,使长丝纱线改变几何形状,获得与短纤维纱线有关特性的加工工艺称为“变形”或“加工”,变形加工后得到的产物称作变形纱线或加工丝。变形加工使长丝纱中的每根光滑纤维变为卷曲、皱缩、起圈、膨松等非线形状,在拉力下变形纱线会被部分或全部拉直,一旦撤去外力变形即得到恢复。有弹力丝和空气变形丝之分。

10.预定向丝(POY丝)(第54章)

是由分子部分取向的纤维构成的长丝纱线,有较大的塑性,在拉伸外力下可伸长至原长的一倍以上,并易被拉断,不直接用于织造,常需要经过拉伸和拉伸一变形工序,制成加工丝后再使用。

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

聚苯硫醚纤维(子目5506.9010)

国外商品名称赖顿。由聚苯硫醚树脂采用常规的熔融纺丝方法,然后在高温下进行后拉伸、卷曲和切断制得。制品主要用于高温烟道气和特殊热介质的过滤,造纸工业的干燥带以及电缆包胶层和防火织物等。

第56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1.絮胎(第56章)

由粗梳纺织纤维(常为棉纤维或人造纤维短纤)网或气流成网法制成的网,经层层相叠加,然后靠压紧增强纤维间抱合力而制成的片状物。

2.毡呢(第56章)

将用纺络法除外的机械加固法制的非织造布称作毡呢,如毛毡、针刺毡、无纱线纤网型缝编织物、纤网一底布毛圈型缝编织物等。

3.无纺织物(品目56.03)

将喷水(纺络)法非织造布和主要以化学和热粘合加固成布法制的非织造布视作无纺织物。

4.丝质仿肠线(子目5604.9000)

以硬质胶、粘胶液或塑料制的重浆料处理捻丝所得的形如蚕胶丝的线。(现在也有化学纤维长丝为原料的产品)。

5.绳绒线(品目56.06)

由饰纱与芯纱构成,饰纱垂直于芯纱,在芯纱表面形成垂直于芯纱的直立的绒毛的花式线,如雪尼尔线。

6.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6.06)

由芯纱与饰纱构成,饰纱绕着芯纱加捻(芯纱不与饰纱一起加捻)的花式线。

7.合成革(第56章)

以合成纤维无纺布为底布,经聚酰胺或聚氨酯等涂层加工或贴膜而成的非刚性仿皮革织物。

第5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铺地制品衬垫(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铺地制品衬垫是指置于地板与地毯之间的粗糙织物或毡呢衬垫,不能视为地毯。

2.结织栽绒地毯(品目57.01)

绒纬至少在一根紧经上绕一圈呈打结或扭绞状,然后竖立形成地毯绒面,并由紧地纬将绒纱固定的地毯。

3.机织地毯(品目57.02)

主要是指用双层毛圈织机或装有钢丝起圈装置织机所制成的带毛圈铺地织物,一般由纬纱与毛经与地经组成,其毛圈靠经纱构成,然后将毛圈经割绒后即成为绒头地毯。

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1.起绒机织物(品目58.01)

这是在专用的起绒织机上生产的经起绒或纬起绒织物。一般是由两个系统的三组纱线构成。一系统的经纱或纬纱形成绒面,绒面可以是绒头(经割绒)也可以不经割绒。另一系统的一组经纱和一组纬纱(地经和地纬)构成织物的地组织(底布)。起绒机织物分为两种:经起绒织物,如长毛绒等;纬起绒织物,如灯芯绒等。

2.长毛绒(品目58.01)

双层起绒组织毛织品,由三组纱线交织而成的经起绒织物。地经、地纬两组棉纱以平纹交织形成上、下两幅底布,起绒精梳毛纱联结于上、下两幅底布之间,织制成双层绒坯,经割绒分成两幅长毛绒坯布。

3.灯芯绒(品目58.01)

俗称条绒,是选用纬起绒组织织造的起绒织物,织物表面耸立着由割断后的绒纬形成的灯芯状纵向绒条。

4.机织毛巾布(品目58.02)

采用毛巾组织织造的起圈机织物,毛圈较短,有单、双面之分。

5.簇绒织物(品目58.02)

用簇绒机将纱线插入纺织底布上,在底布表面形成毛圈即成簇绒绒圈织物,将毛圈割开则成为簇绒割绒织物。底布可以是机织物、针织物、钩编织物或非织造布等。

6.罗类丝织物(品目58.03)

全部或部分采用罗组织形成孔眼的丝织物。在织物表面形成经向排列的直条孔眼称直罗,在织物表面形成纬向排列的直孔眼为横罗,传统品种杭罗大多是横罗。罗有三梭、五梭、七梭等。

7.绒类丝织物(品目58.01)

地纹或花纹的局部或全部采用起绒组织,使织品表面耸立紧密绒毛或绒圈的丝织物。按制法不同可分为双层分割起绒的经起绒丝织物,如乔其绒;双层分割起绒的纬起绒丝织物,如鸳鸯绒纱;单层经起绒丝织物,如金丝绒;单层纬起绒丝织物,如万寿绒;用起绒杆形成绒圈或绒毛的经起绒织物,如漳绒等。

8.纱类丝织物(品目58.03)

全部或局部采用由经纱扭绞形成全部或局部透明纱孔眼的纱组织织物。经纬密度较疏松,质地轻薄,透气性好,如芦山纱。有些丝织物采用强捻丝作经纬,织品密度较稀,由于经纬丝返捻作用,在织品表面形成均习细微的纱孔和皱纹也可将其定名为纱,如乔其纱(第50章)。

9.狭幅机织物(品目58.06)

本章所称狭幅机织物是指经纬交织宽度≤30cm的织物、带子或带状织物(包括起绒、毛圈或绳绒织物和无缝筒状物)。流苏状的狭幅织物应归入品目58.08。

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1.人造革(第59章)

以聚氯乙烯、聚酰胺、聚氨酯等合成树脂为涂覆材料,以机织物或针织物等为底布的非刚性拟革织物。

2.在泡沫塑料和橡胶板中仅起增强作用的纺织品(第39章或第40章)

一面为泡沫塑料或泡沫橡胶覆盖,另一面无花纹图案(呈未漂白织物或漂白织物或染色织物色泽),也未经其他装饰性加工处理的织物(如不能起绒)。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针织物(第60章)

针织物是由织针将一根或若干根纱线,沿纬向或经向弯成线圈,再把线圈相互串套而成的织物。也包括由纺织纱线用链式针法构成的缝编织物。如表面有毛圈的毛圈针织物、绒面的针织天鹅绒和针织长毛绒、薄型的汗布、中厚型的棉毛布等。

2.经编针织物(第60章)

经编针织物是指由若干根平行排列的经纱,同时沿着经向弯曲,互相缠绕成线圈而成的针织物。

3.纬编针织物(第60章)

纬编针织品是指由一根或一组纱线顺序地、连续地沿着纬向弯曲成线圈套结而成的针织品。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1.男式或女式服装(第61章、第62章)

凡门襟为左压右的视为男式服装;右压左的视为女式服装,但已明确说明是男式或女式的服装除外;无法判断男式或女式的视作女式服装。

2.西服套装(第61章、第62章)

(1)面料用完全相同的织物制成(但背心后片衣身面料应与上装里料相同),款式、号型一致的两件套或三件套。西服上装面料除袖子外由四片或四片以上纵向缝合而成(至少前后身各两片),下装为不带背带或护胸的人体下半身穿用的服装(游泳裤除外)。套装的各件衣着可配有异于面料织物的滚边(缝于夹缝中的成条织物)。数件下装同时报验时,构成男式西服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长裤,构成女式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裙子或裙裤。(2)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①由一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一条条纹长裤组成的常礼服;②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装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的晚礼服(常礼服);(3)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襟)并且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织物制翻领的无燕尾套装夜礼服。

3.便服套装(第61章、第62章)

面料相同、号型一致并作零售包装的成套服装,但西服套装、田径服及滑雪服套装不能视为便服套装。便服套装由一件上衣(不包括套衫和背心)和一件或两件下装(不包括游泳裤)组成。

4.滑雪服(第61章、第62章)

服装整体外观特征和织物质地可表明该服装为主要供高山滑雪或速度滑雪时穿用的滑雪连身服或滑雪套装。滑雪套装是由两件(一上、一下或一连身服、一有胎料背心)或三件(一上、一下及一背心)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服装组成,各件衣着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织物结构。风格、纤维组成及含量必须相同,服装号型也应一致

5.短上衣和运动上衣(第61章、第62章)

应具有上述西服上装的特征,但其面料除袖子、贴边或领子外,可由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布料(其中两片为前襟)纵向缝合而成(不包括外衣类服装)。

6.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第61章、第62章)

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其腰身以上可缝有口袋和衣领,腰围下无口袋、无棱纹紧腰带并且下摆不收紧。

7.汗衫和T恤衫(第61章)

以棉及化学纤维为原料,用非起绒、割绒、毛圈组织织造的针织或钩编男、女兼用服装。汗衫应有紧身长袖和短袖、可采用圆形、方形、船形或V型领口,允许用花边等装饰,下摆通常缝边,衣兜有否不限,但应无领、无扣、领口处无门襟,汗衫不许带棱纹紧腰带、束带,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T恤衫的面料和款式要求与汗衫基本相同。

8.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1章、第62章)

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cm幼儿穿用的各种款式服装及衣着附件,包括纺织材料制婴儿尿布(絮胎制品除外)。

9.渐紧压袜类

渐紧压袜类是一种专门治疗腿部静脉曲张的长筒袜类。该袜通过在脚踝部建立最高支撑压力,顺着腿部向上逐渐递减即产生的压力自上而下逐渐加强。压力的这种递减变化和人腿部正常静脉压力变化趋势相吻合,从而促使下肢静脉血回流,有效地缓解或改善下肢静脉和静脉瓣膜所承受的压力。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手帕(第62章)

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其任一边均不超过60cm。(符合此规格具其他用途的小型布块也视为手帕。)

第63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1.成套物品(第63章第2分章)

所称成套物品是指零售包装的、至少由一幅机织物(无论是否印有刺绣图案)和纱线(无论是否裁成一定长度的绣花纱线等)组成,以供手工针锈和制毯等用的物品,须经进一步加工才能直接使用。

2.旧衣着及纺织物品(第63章第3分章)

所称旧衣着及旧纺织物品是指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大包装形式报验的并且明显穿用过的下列物品:①用第十一类纺织材料制成的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毯子及旅行毯、家用织物制品(如床单及台布)、装饰织物(如桌罩),但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和手织壁毯及手工针绣嵌花壁毯等装饰织物无论使用与否、包装形式如何均不作旧纺织物论;②以石棉以外的任何材料制成的鞋靴及帽类。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1.橡胶及塑料制(第64章)鞋靴

除使用第七类材料(塑料及橡胶)外还包括使用肉眼能看出表面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纺织物材料制造的鞋靴。

2.运动鞋靴(第64章)

仅指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鞋靴;或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鞋。

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

(略)

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制成品(品目67.02)的范围

该类货品不包括:玻璃制品(第70章),以及以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用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略)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1.砂布、砂纸及以其他材料为底的类似品(品目68.05)

用胶水或合成树脂将磨碎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粘在织物、纸、纸板等类似材料(如无纺织物)上面制成的货品。

2.矿质棉(品目68.06)

按所用原料可分为岩石棉和矿渣棉两大类。是将一种或多种石料(如花岗石、玄武石、石灰石等加以熔化),一般通过离心及水流或气流将熔液流变成纤维制得。矿质棉呈羊毛状,质轻、耐久、不燃、不腐、不霉、不受虫蛀,是极好的隔热、隔音或吸音材料。

3.碳纤维(品目68.15)

含碳量在90%以上的高强度、高模量纤维(含碳量在99%以上的称为石墨纤维)。制造碳纤维的原料有聚丙烯腈纤维、粘胶丝和沥青纤维等。碳纤维是将原料纤维在一定张力、温度下,经过一定时间的预氧化、炭化和石墨化处理等过程制成的。

第69章 陶瓷产品

(略)

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

1.已加工(品目70.03、70.04和70.05)

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如在轧制过程中在玻璃表面轧上花纹);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如切成三角形)。

2.钢化玻璃制的安全玻璃(品目70.07)

分成热钢化玻璃和化学钢化玻璃。热钢化玻璃是指将玻璃件再加热直至软化,在软化程度还不足以使其变形时,用适当方法使其迅速冷却而制成的安全玻璃。化学钢化玻璃是用复杂的物理一化学方法处理(例如离子交换)以增加玻璃的强度、耐用性与挠性,这项处理可以改变玻璃的表面结构。一般在撞击下这种玻璃将破裂成不带锋利边缘的小片或只有裂缝,不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所以称为安全玻璃。因为内应力的原因,一旦制成便不能再进行加工,因此,在回火前,钢化玻璃总是按所需形状和规格直接制成成品。

3.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品目70.07)

层压玻璃通过在两片或多片玻璃中间夹上一层或多层塑料制成。层压玻璃通常在撞击下破裂时只有裂缝,并无碎片飞出。塑料夹层通常由醋酸纤维素、乙烯基或丙烯酸塑料的薄片构成。特种用途的层压玻璃可夹有金属丝网或对塑料夹层着色(如防弹玻璃)。

4.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品目70.08)

一般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玻璃片组成,片与片之间夹有一层干空气或惰性气体,边缘用金属、人造树脂或其他结合材料密封形成一个完全密封件。

另一类型的多层隔温、隔音板由两片玻璃构成,中间夹有一层玻璃纤维。

5.铅晶质玻璃(子目7013.2l、7013.3l及7013.91)

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在24%及以上的玻璃。

6.高脚杯(品目70.13)

高脚杯是指通常具有底托部分和杯体容器之间通过较细的柱体连接结构的一种玻璃杯。

7.玻璃纤维(品目70.19)

一般是指由熔融玻璃拉成的直径数微米至数十微米的纤维,有长丝和短纤维(玻璃棉)之分。具有不易弯曲;不具延伸性;强度大(比第十一类任何纺织纤维强度都大);不燃烧;不腐烂;不受水和大部分酸的侵蚀、不吸湿;导电性能差;在某种情况下也不易传导热和声音等特征。

8.玻璃棉(品目70.19)

所称“玻璃棉”是指:(1)按重量计SiO2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2)按重量计SiO2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K2O或Na2O)含量在5%以上或B2O3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1.天然珍珠或养殖珍珠

通常从外形、珠眼儿、核心三方面区分天然珍珠与养殖珍珠。前者皮厚光老,精圆者甚少;珍珠眼儿小而有规则,从眼儿处往里看,发黄褐色;强烈灯光或阳光照射,珍珠中间无黑影。后者皮薄、色浮而飘,一般圆而大者较多;眼儿较大,往里看发白,用放大镜看眼儿的边缘有不规则或残缺现象;养珠有内芯。

2.宝石或半宝石

质量适于做首饰的宝石或半宝石(色泽艳丽、结构稳定、多为晶体结构),其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详见《商品及品目注释》第71章附录。不包括第96章注释2(2)所述的物质(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3.钻石

又称金刚石或金钢钻,是在高压高温下的岩浆里形成的八面体结晶,是木炭、石墨等碳的同素异形体,也是世界上最坚硬的自然物质。钻石具有极强的折光力,任何方向的光线射入钻石后,都聚集在核心,然后集中向上反射,呈现夺目的光彩。

4.贵金属

银、金及铂(“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钌即铂族金属)及其合金。含有贵金属的合金中,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该贵金属合金。包贵金属或表面镀以贵金属的贱金属及非金属不能被视为贵金属。

5.包贵金属

以贱金属为底料(包铂族贵金属材料也可以以银或金为底;包金材料也可以以银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除品目条文另有规定以外,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视为包贵金属,如嵌有银条的铜板。

6.铂(子目7110.11及7110.19)

不包括铱、锇、钯、铑及钌即仅指铂族金属中的铂。

7.首饰(品目71.13)

(1)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

(2)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雪茄盒或烟盒、鼻烟盒、口香糖盒或药丸盒、粉盒、链带、念珠)。

这些物品可以和下列物品组合或镶嵌下列物品:天然或养殖珍珠、天然或合成及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天然或再生琥珀、黑玉或珊瑚。

8.“金银器”(品目71.14)

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的其他用品。

9.“仿首饰”(品目71.17)

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天然或合成及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以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前述材料可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个人用小饰物(除纽扣及发夹、发梳和其他类似品以外的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应注意,通常放在衣袋、手提包或携带在身上的个人用品,如香烟盒、粉盒等不能视为仿首饰。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1.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废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制品。

2.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3.通用零件(《编码》)

(1)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2)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3)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4.金属陶瓷

由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及其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的硬质合金。

5.“贱金属”(《编码》)

(1)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编码》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3)可视为贱金属合金的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第72章 钢铁

1.合金生铁

将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元素的生铁称为合金生铁:铬>0.2%,铜>0.3%,镍>0.3%,铝、钼、钛、钨、钒分别>0.1%。

2.铁合金(品目72.02)

铁同某些元素的合金。一般无实用可锻性,不适于直接制造成品,通常用于钢铁冶炼中的除氧剂、脱硫剂及合金元素的添加剂。按重量计,铁元素的含量不小于4%,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铬超过10%,锰超过30%,磷超过3%,硅超过8%,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3.磁粉(子目7202.9912)

钕铁硼磁粉〔符合第十五类类注八(二)关于“粉末”的定义规定〕,它是以铁合金、钕和其他金属等初级产品为原料,经高温二次重熔、快淬、破碎、退火制成的粉末,其典型组成成分为钕20%~32%,钴0%~16%,硼0.8%~1.3%,铌0%~2.5%,其他为铁。属于一种铁基稀土永磁材料,为Fe基稀土永磁三元系合金产品。

4.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1.2%、含铬量≥10.5%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5.硅电钢

将按重量计含硅量不少于0.6%,但不大于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称为硅电钢。硅电钢中可以含有不超过:1%的铝(按重量计),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6.高速钢

将按重量计含碳量不小于0.6%,含铬量在3%~6%,含钼、钨、钒中任意两元素的合计重量不小于7%,不论是否有其他元素的合金钢称为高速钢。

7.硅锰钢

将按重量计同时含有0.7%及以下的碳元素,0.5%~1.9%的锰元素,0.6%~2.3%的硅元素的合金钢称为硅锰钢,而且该钢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能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8.平板轧材

平板轧材是指截面为矩形(不包括正方形)的实心轧制产品,可以是层叠的卷材,也可以呈平直形状。对于平直形状的板材其厚度和宽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即:当厚度小于4.75mm时,则宽度至少应为厚度的十倍;当厚度等于或大于4.75mm时,其宽度应超过150mm,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

9.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又称作盘条,应是热轧加工、不规则盘绕(非直),并可以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的实心产品。其截面应呈圆形、扇形、椭圆形、扁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变形矩形、三角形及其他外凸多边形状。对于截面呈矩形的产品,当厚度小于4.75mm时,其宽度应小于厚度的10倍;当厚度等于或大于4.75mm时,则宽度应小于厚度的两倍或不大于150mm。

10.其他条、杆

截面呈圆形、扇形、椭圆形、扁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变形矩形、三角形及其他外凸多边形状等完全相同截面的非盘绕条、杆(笔直条状或折叠捆状),它们可以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单根绞扭的产品,对于截面呈矩形的产品,当厚度小于4.75mm时,其宽度应小于厚度的10倍;当厚度等于或大于4.75mm时,则宽度应小于厚度的两倍或不大于150mm。

11.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12.空心钻钢

适合于钻探用的各种截面(通常为圆形、六角形、八角形或截角正方形)的空心条、杆,截面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mm,但不超过52mm,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1/2。

13.“初步热轧”的产品

经轧制后具有粗糙外观的产品。

第73章 钢铁制品

1.“管”

内表面及外表面形状相同、全长横截面相同并且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空心钻钢除外)。钢管横截面除圆形、椭圆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外,也有等边三角形或其他规则的外凸多边形。全长边角已经磨圆的非圆形横截面产品、带有法兰形端部的管子也应视为“管”。还可以经抛光、涂层、弯曲(包括盘管)、攻丝及不论是否两管相接、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2.“空心异型材”

不符合“管”及“空心钻钢”定义的内外表面形状不同的空心产品。

3.“丝”(第73章)

其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6毫米的热或冷成形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

4.板桩(品目73.01)

通过在轧机中轧制、拉拔、挤压、压折或成型制得或通过组装轧制零件(例如通过铆接、焊接、咬边)制得的型材。这些型材可通过简单咬合或甚至通过将其各边纵向并置后装配在一起。因此,在纵向的各边都有连接装置(例如槽沟、凸缘、锁口)。

5.对焊件(品目73.05、73.06)

对焊件是指管件与管子之间采用对缝焊接方式连接的管件。管件与管子连接部分没有螺纹结构,也有在接口部分采用“坡口”形式以保证焊接紧密性的产品。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1.铜锌合金(黄铜)

按重量计含锌量大于其他各种合金元素的单项含量,镍含量低于5%,锡含量低于3%的铜锌合金。因含镍量按重量计在5%及以上的黄铜被称作为德银;而含锡量在3%及以上时,有可能按青铜归类

2.铜锌镍合金(德银)

按重量计含镍量在5%及以上的铜锌镍合金。

3.铜锡合金(青铜)

按重量计,含锡量大于其他各种合金元素的单项含量(但是当按重量计锡含量在3%及以上时,锌含量在小于10%时,可大于锡含量)的铜锡合金。

4.铜母合金74.05

含有其他元素(但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铜母合金应视为无机化学品磷化铜),按重量计含铜量超过10%的无实用可锻性的合金。主要包括铝铜、铍铜、硼铜。镉铜、铬铜、铁铜、镁铜、锰铜、钼铜、硅铜、钛铜以及钒铜母合金。

第75章 镍及其制品

“丝”(子目7508.10)

其截面尺寸不超过16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无论是否盘卷(不受本章注3的限制)。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非合金铝

按重量计含铝量至少为99%,而且铁加硅的含量不超过1%,其他元素每种不得超过0.1%(当铬和锰的含量均不大于0.05%时,铜含量可大于0.1%,但不得大于0.2%)的纯铝。

第78章 铅及其制品

(略)

第79章 锌及其制品

1.“锌末”

冷凝锌雾所得的锌未“锌末”,由球形微粒组成,比锌粉更为精细,按重量计至少80%的微粒可以通过孔径为63微米的筛子,而且必须含有按重量计至少为85%的金属锌。

2.“非合金锌”

按重量含锌量至少为97.5%的金属。

3.“锌合金”

按重量含锌量大于其他元素单含量的金属物质,但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2.5%。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1.非合金锡

按重量计含锡量至少为99%,而且含铋量不超过0.1%或含铜量不超过0.4%的金属。

2.锡合金

按重量计含锡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而且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1%;同时符合按重量计含铋量应等于或大于0.1%或含铜量应等于或大于0.4%的金属合金。

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品目81.13)

金属陶瓷是金属与陶瓷微观结合的复合材料,既具有金属的高强度和高韧性,又具有陶瓷的高耐火性,高耐蚀性。陶瓷成分通常为氧化物(如氧化铝、氧化镁)、碳化物(碳化钨、碳化铜、碳化钽等)、硼化物等。金属成分为金属钴、镍、铬、钢。金属陶瓷通常作为工具材料及耐热结构材料使用。以碳化物为基的金属陶瓷用作工具材料时,常被称为硬质合金。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略)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品目83.06)

特指(1)除装饰用途外没有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只用来容纳或支撑其他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2)装饰用途为主,实用价值为辅,或没有实用价值的家用物品;(3)装饰用途为主,实用价值为辅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1.“机器”(类注一~四)

本类注释一~四所称“机器”,是指第84章或第85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2.组合式机器

组合式机器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器具组成的一个整体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通常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通常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对于不同的机器,如果是永久性的将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不能将安装在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上的一组机器视为组合式机器。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1.气缸容量(排气量)(品目84.07)

具有多个气缸的内燃机的气缸容量,等于每一气缸内气缸底部冲程死点与顶部冲程死点之间活塞所扫过的那一部分体积与气缸数的乘积。

2.半柴油发动机(品目84.08)

必须用喷灯预热气缸盖或使用预热塞才能使重质液体燃料燃烧得以启动的内燃机,是一种在较低压缩程度下工作的中压压燃式发动机。

3.热泵(品目84.18)

热泵是一种用以从适当热源(主要是地下水或地表水、泥土或空气)中吸热,再借助于辅助能源(例如电力)将其转换成温度更高的热源的装置。热泵有压缩式及吸收式两种类型。

4.压力喷雾器(子目8424.81)

压力喷雾器(市场上可称为“喷枪”),由一个装有漏斗及压力泵的压力罐、背带、软管及带有铜管和可调喷嘴的手持喷射装置构成,上述所有构件的物理特性均清晰表明其最适合农业或园艺用途(例如,3巴的使用压力、5升的容积及可调节的喷嘴)。

5.其他印刷(打印)机(品目84.43)

可从各种来源(例如,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平台式扫描仪、网络)接收数据,在印刷(打印)介质上打印正文、字符或图像的设备。大多数都装有存储器,用以储存打印数据。可通过诸如激光、喷墨、点阵或热敏打印等方法印制字符或图像。

6.数字复印机(品目84.43)

该机通过扫描原稿一次,其感光面(如光电二极管阵列)将光学图像转换成数码电信号,储存在存储器内。再由打印装置利用这些数据印制出所需数量的复印件。

7.感光复印机(品目84.43)

每次复印都必须将原稿的光学图像投射到感光面上。最常见的类型有:静电感光复印设备;应用化学乳剂涂布层的复印设备,其显影和转印方式按乳剂的特性及设备的类型不同而各异(湿法或干法显影、加热处理、氨气处理、图像转印方式等)两种。

8.传真机(品目84.43)

传真机用于通过网络发送及接收图文,并将图文原稿的复制品打印出来的装置。

9.网络(子目8443.31及8443.32)

主要包括:有线载波通信系统、有线数字通信系统及其混合系统。例如,可将其设置成公共电话交换网、局域网(LAN)、城域网(MAN)及广域网(WAN),无论是专有的还是开放式的。

10.“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子目8443.31及8443.32)

该类机器包含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所必需的所有部件,它仅通过一根电缆即可实现连接。能够接纳一个附加部件(例如,一个“卡”)以便与电缆连接,并不足以满足这些子目的条件。反之,倘若这些部件已经存在,但通过电缆连接无法进入或由于别的原因不能实现连接(例如,必须先打开开关),也不能将这些货品排除在这些子目之外。

11.手提式动力工具(品目84.67)

手提式动力工具是指用手提着进行操作的工具,在进行工作时,操作者可用手把这些工具提升搬动,并可用手进行控制或导向,有时这些工具也带有辅助性的支撑装置(如三脚架)以减轻操作者的体力负担。该类工具不得配有(1)底座或其他装置以便于安装在地板、工作台、墙壁或者另一台机器上;(2)可在导轨上滑行的装置。

12.“袖珍”(品目84.70)

外形尺寸不超过170mm×100mm×45mm的机器

13.“系统”(子目8471.49)

各部件符合第84章注释5(3)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14.自动化立体仓储设备(子目8479.8992)

用于单元货物的立体存放、自动存放信息管理的设备。主要由货架、自动搬运/堆垛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部分组成,按存储单元大小和存储规模设计、制作存储货架和自动存放设备,并编制设备控制和货位管理软件进行操作。不包括机械式停车设备。

15.旅客登机(船)桥(品目84.79)

登机(船)桥允许旅客和人员在候乘大楼与停舶的飞机、游轮或渡轮之间行走,而无需穿行室外。它们通常由旋转平台、两节或两节以上的矩形伸缩通道、带行走机构的垂直升降柱及位于廊桥前端的接口舱组成,包括可使登机(船)桥呈水平、垂直和扇形移动的机电或液压装置(例如,伸缩部件、接口舱及垂直升降柱等),以便将登机(船)桥调整到处于飞机、游轮或渡轮舱门(入口)的合适位置。此外,在码头使用的旅客登船桥前端还可配有渡板,可伸入游轮或渡轮舱门(入口)。这些登机(船)桥自身不能升降、搬运或装卸任何东西。

16.圆滚柱轴承(子目8482.40)

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的轴承。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1.锂离子蓄电池(子目8507.60)

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来工作的化学电池。通常锂离子蓄电池以碳材料为负极,以含锂的化合物为正极,没有金属锂存在。

2.无绳电话机(品目85.17)

一种电话通信终端设备,它由主机、副机构成,主机具有一般电话机的功能;副机在主机有效作用距离内通过无线收发装置可以与主机无绳沟通。无绳电话机包括一个电池供电的无线电频率收发器送受话器,装有号盘、电键及有线接入电话网络的无线电频率收发器基座(或不配有送受话器,而是装有一个组合式头戴受器及传声器,与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无线电频率收发器、号盘及电键组合装置相连接)。

3.大楼用的可视电话(品目85.17)

大楼用的可视电话是指主要由一台有线电话机、一台电视摄像机及一台电视接收机组成(通过线路传送)的装置。

4.门口电话系统(品目85.17)

门口电话系统通常由一个电话手持送受话机和按键盘或一个扬声器、一个话筒和一些按键所组成,一般安装在有多个住户的建筑物的入口处。来访者可以通过该系统呼叫某一住户,并和他们通话。

5.光端机(子目8517.6221)

光端机是在光纤通信中将数字化的电脉冲信号转换为光信号后再通过光纤传送出去的装置,是数字通信和光纤通信中必不可少的传输设备。它也可将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语音传输原理是:将声音或其他信息经光端机转换为强弱变化的电信号,并依靠电信号控制光源的发光强度,以产生随语音强弱变化的光信号,然后将其以全反射的方式在光导纤维中传播到接收端,光信号经光端机转换为电信号,然后还原为语音以完成语音的传输。

6.网络(品目85.17)

本处所称网络可以是互联的,包括有线电话网、有线电报网、无线电话网、无线电报网、局域网及广域网。

7.路由器(子目8517.62)

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主要工作是进行路由选择和分组的存储转发。它有多个局域网(LAN)和广域网(WAN)端口,每个端口可连接一个独立的网络,具有很强的互联异构网络的能力,可对不同的帧格式进行转换。路由器主要具有连接多个独立的网络:选择最佳路径;包转发;流量控制、过滤、负载均衡等功能。

8.“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品目85.23)

“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例如,“闪存卡”或“电子闪存卡”)是指带有接口的存储器件,其在同一壳体内包含一块或多块闪存(FLASH E2PROM),以集成电路的形式装配在一块印刷电路板上。它们可以包括一个集成电路形式的控制器及分立无源元件,例如,电容器及电阻器。

9.“智能卡”(品目85.23)

装有一块或多块集成电路﹝微处理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或只读存储器(ROM)﹞芯片形式的卡。这些卡可带有触点、磁条或嵌入式天线,但不包含任何其他有源或无源电路元件。

10.邻近卡/牌(品目85.23)

邻近卡/牌通常由一块带有只读存储器的集成电路构成,该电路连接于印制天线上。邻近卡/牌可在天线上产生一个干扰场(其性质可由只读存储器内的编码加以确认),以影响阅读器发射的信号,并反馈给阅读器。该装置不具有传输数据的功能。

11.数字式照相机(品目85.25)

以数字方式录制图像的照相机即是一种不靠底片感光存储拍摄图像的照相机。

12.“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子目8527.12)

没有内置扬声器只有内置放大器的盒式磁带放声机。通常装有内置式电源,不需要外接电源即可工作,其尺寸一般不大于l70 mm×100 mm×45mm。

13.“印刷电路”(品目85.34)

采用各种印制方法或采用“膜电路”工艺,将导线、接点或其他印制元件(例如电阻器)按预定的图形单独或互相连接地印制在绝缘基片上的电路,但具有整流、调制或放大电信号的元件(例如半导体元件)除外。单个的分立式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及装有非印制元件(连接元件除外)的电路不能视为“印刷电路”。

14.“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

在有线数字通信设备中,简单机械地把光纤端部相连成一线的连接器。它们不具备诸如对信号进行放大、再生或修正等其他功能。

15.“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品目85.41)

那些依靠外加电场引起电阻率变化而进行工作的半导体器件。

16.“集成电路”(品目85.42)

(1)单片集成电路,即电路元件(二极管、晶体管、电阻器、电容器、连接线等)主要整体制作在一片半导体材料或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例如掺杂硅)基片的表面,并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微电子电路。

(2)混合集成电路,即通过薄膜或厚膜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电阻器、电容器、连接线等)和通过半导体工艺制得的有源元件(二极管、晶体管、单片集成电路等)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绝缘基片(玻璃、陶瓷等)上的微电子电路。这种电路也可包括分立元件。

(3)多芯片集成电路,有两个或多个单片集成电路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片或多片绝缘基片上构成的电路。不带有其他有源或无源电路元件,可带有引线框架。

17.金属探测器(品目85.43)

金属探测器是利用接近金属物体时产生的磁通变化进行工作的装置。可探测装有烟草、食品的木桶及木料中的金属异物,并可用于探测埋在地下的管道。

18.电子音乐组件(品目85.43)

这类组件带有编制好的音乐程序,通常由一块电子集成电路、一个电阻器、一个扬声器及一个汞电池构成。

19.“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8)

因破损、拆解、耗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使用,也不能再充电的电池或电池组。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1.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品目86.08)

(1)已装配的轨道,例如接合轨、尖轨、转线轨道、曲线轨道、直线轨道等;(2)转车台,供机车等在其上旋转,然后向新的方向行驶(不包括可把铁道车辆从一轨道横向移送到另一轨道的机车或货车转车台);(3)月台缓冲器;(4)量载规等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

2.“信号设备”(品目86.08)

能发出两种或多种信号,每种信号均可向车辆、船舶或飞机传递指示的机械设备(无机械部分的道路、铁路等的路标除外)。

3.供铁道、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品目86.08)

主要是指用机械或电动机械方式操作的:(1)信号箱设备;(2)信号指臂、信号盘、完整的信号灯柱或跨轨信号架;(3)装在互相关联的信号机上的控制或连杆装置;(4)操纵道岔及信号机等的轨道边沿装置(杠杆式、踏板式、曲柄式或其他类型的地面控柄台等);(5)辙尖探测器;(6)能在火车通过时自动锁住道岔的辙尖锁及锁杆;(7)用以使车辆减速或刹车的轨道制动器;(8)脱轨器及止轮楔;(9)火车止车器;(10)自动浓雾信号装置;(11)升降或开关平交道栏路杆的控制装置;(12)用以对地面及水上交通发出“停止”或“通行”信号的手动或电动机械信号装置。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1.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燃料在汽缸内靠压燃点火的发动机,例如柴油机及半柴油内燃机。

2.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燃料在汽缸内靠点燃点火的发动机,例如汽油机及煤油机。

3.气缸容量(排气量)

发动机的活塞在汽缸中自上止点移向下止点所空出的空间容积。它由发动机的缸径、行程和气缸数所决定,以立方厘米或毫升来表示。在汽车行业中发动机的气缸容量也叫发动机排量。

4.“牵引车、拖拉机”

以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为主要功能的机动车辆,可装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5.非公路用自卸车(子目8704.10)

其长、宽,高、重量超过公路限值,一般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矿山专用自卸车。

某些没有驾驶室及起保护作用的前凸部分,多用于矿区或隧道作业的翻斗车,不能视为自卸车。

6.车辆总重量

车辆总重量是指由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运行重量。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

7.“小轿车”(品目87.03)

头部突出,所有座位(包括可折叠的)在两轴之间,并且具有分隔开的后部行李厢或无专用装载行李空间的小型客运车辆。

8.旅宿汽车(品目87.03)

野营汽车等专门配有起居设施(例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的载客车。

9.“旅行小客车”(品目87.03)

最大载客量为9人(包括驾驶员),车内无需作结构上的变动或仅作简单调整(如将座椅折叠)即兼可载运客货的车辆。

10.特殊用途车辆(品目87.05)

一般是指经过改装或为特殊需要制成,不是为了载人或装物,而是具备某些特殊功能的车辆,比如起重车、医疗车、救火车等等。

11.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品目87.09)

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各种负载(货物或集装箱)用的机动车辆。该类车辆通常没有封闭式驾驶室,只设有一个工作台,供驾驶员站着驾驶车辆;不适于在马路或其他公用道路上载运客货;满载时其最高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小时30~35公里;其转弯半径约等于车辆本身的长度;有些车辆在驾驶员座位的上面装有保护支架及金属护板等。有些车辆是步行操纵的。

12.“挂车”及“半挂车”(品目87.16)

用特殊挂钩装置(不论是否自动)专门挂接在其他车辆上的车辆(边车除外)。半挂车仅装有后轮,使用时其前部靠在牵引车的平板上,用一种特殊挂钩装置与牵引车连接起来。

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1.“空载重量”(子目8802.11~8802.40)

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除去机组人员、燃料及非永久性安装设备后的重量。

2.风筝式飞机(品目88.01)

一种没有机械动力装置并且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风筝式飞机像系留气球那样,用一根细绳系于地面上,用以携带气象仪器等。

3.航天器(品目88.02)

能在地球大气层外运行的载运飞行器,例如无线电通讯卫星或气象卫星等。

4.航天器运载工具(品目88.02)

具有将一个给定有效载荷送上绕地球运行的轨道(“卫星运载工具”)或使其在地球以外的重力场作用下降落(“航天器运载工具”)功能的运载工具。这类运载工具在主动飞行结束时可使其有效载荷获得超过7 000米/秒的极限速度。

5.亚轨道运载工具(品目88.02)

在地球大气层外沿一抛物型轨道运行的运载工具,通常带有具备科研或其他技术用途的仪器设备(不论其有效载荷是否可回收)。当有效载荷脱离运载工具后,就给出低于7 000米/秒的极限速度。

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1.拖轮(品目89.04)

适于海上或内河航行的以拖带其他船舶为主要用途,不适于客货运输的船舶。拖轮与其他船舶的区别在于它的船体外形特殊并经特别加固;它的发动机功率特别大,超出船舶本身需要;它的甲板上装有各种装置,用以携带拖缆等。

2.“顶推拖轮”(品目89.04)

兼可用作顶推船及拖轮的不适于客货运输的船舶。具有顶推船同样的狮子鼻式的船头;船尾是倾斜着向外延伸的,可拖带驳船等。

3.浮船坞(品目89.05)

通常是指一种用以代替船坞的浮动修理厂(一般为由一个平台及两个侧壁组成的U形横断面结构体,设有泵房,使其能部分浸没在水中,以便待修理的船舶驶进船坞)。具有自进能力的浮船坞装有大功率发动机,可以自动推进,用以修理或运输水陆两用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4.潜水式平台(品目89.05)

这种平台的底层结构在工作地点潜入水下,它的压载舱沉在海床上,以使水平面上的作业平台保持高度稳定,压载舱装有套筒或桩柱,可较深地插入海床中。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1.光导纤维(品目90.01)

光导纤维是由不同折射率的玻璃或塑料抽丝而成。由玻璃抽丝制成的光导纤维包覆一层肉眼看不见的塑料薄层,以使其不易断裂。光导纤维是制造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原料,进口时通常绕于卷轴上,长度可达几千米。

2.光导纤维束(品目90.01)

用粘合剂将光导纤维整条粘结在一起可制成刚性不易弯曲的光导纤维束;也可以仅在两端系结而成挠性易弯曲的光导纤维束。有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主要用于光学图像的传递;无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只能用于传输照明光。

3.光学元件

具有特定光学性能用来参与光学成像的玻璃材料或非玻璃材料制的元件。常见的光学元件有:透镜、反射镜、棱镜、滤色镜等。

4.光学仪器及器具

用来扩展人眼视觉功能的一类仪器,基本结构为一套由光学元件构成的光学成像系统,以及与其相配的机械或电气(子)装置。例如,用于提高人眼远视能力的望远镜;用于提高人眼分辨率的显微镜等。

5.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

电子显微镜又称电镜,是一种利用电子射线代替光来放大细微物体的仪器。电子显微镜一般由镜筒、真空系统和电源三部分组成。

6.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子目9018.1310)

由电磁体、梯度系统、频射发生器以及用于数据分析的自动数据处理主机、接口控制器、外部控制器、外部设备、软件等组成。(核磁共振成像,又称自旋成像,也称磁共振成像,简称MRI,是利用核磁共振原理,依据所释放的能量在物质内部不同结构环境中不同的衰减,通过外加梯度磁场检测所发射出的电磁波,即可得知构成这一物体原子核的位置和种类,据此可以绘制成物体内部的结构图像。)

7.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子目9018.1291)

应用多普勒超声波血流彩色显像技术工作的超声波诊断仪。血流彩色显像技术是将多普勒的声束扫描线上的血流信号作彩色编码,多条扫描线就构成了血流图。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大多为“联合”型诊断仪。主要类型有彩色脉冲多普勒超生诊断仪、彩色多普勒超生诊断仪。

8.血管支架(品目90.21)

在管腔球囊扩张成形的基础上,在病变段置入的内支架,以达到支撑狭窄闭塞段血管,减少血管弹性回缩及再塑形,保持管腔血流通畅的目的。主要分为冠脉支架、脑血管支架、肾动脉支架、大动脉支架等。支架的类型按照在血管内展开的方式可分为自展式和球囊扩张式两种。按所用材料分为金属支架、覆膜支架及生物材料支架等。

9.矫形器具(品目90.21)

具有预防或矫正人体畸变以及生病、手术或受伤后用以支撑或固定人体部位用途的器具。矫形器具还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和特种鞋垫。鞋和鞋垫应符合或定制的或成批生产、单独报验的并且式样不分左右之任一条件。

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

1.表芯

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

2.机芯套装件

未组装或已部分组装的钟表机芯各部分的整套散件。对于机械显示机芯,对是否带有钟表面及指针没有限制。

3.已组装的不完整钟表机芯

(1)不完整的机械钟表机芯:指除钟表面、指针或上弦芯轴以外还缺少一些零件(例如:擒纵器或条夹板)的已组装机芯。

(2)不完整的全电子钟表机芯:是指除干电池外还缺少某些零件(例如:显示器、部分电子电路或其他零件)的已组装机芯。

(3)带有机械显示器的不完整电子钟表机芯:是指除钟表面、指针、调校轴或干电池外还缺少一些零件(例如:电子电路及其零件、马达)的已组装机芯。

4.未组装的不完整机芯

由夹板、横担、齿轮、走针机构、上弦和调校机构及自动上弦装置、日历机构、计时器、闹机构等附加机构构成的钟表机芯未装配件,但这类未装配件不包括擒纵器、摆轮及游丝或其他调节装置、主发条、钟表面或指针。

5.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的定时开关(品目91.07)

具有一个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能在设定的时间自动接通或断开电源的装置(不具有钟的特点)。主要用于控制照明电路、接通或关闭电气设备等。

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1.大钢琴(品目92.01)

大三角钢琴和小三角钢琴及自动钢琴。前两者的琴弦水平安装在一个长形琴体内;后者用穿孔纸带或纸板等进行演奏,可以通过机械、气动或电气操作。自动钢琴不论是否装有键盘均按大钢琴归类。

2.铜管乐与铜管乐器(品目92.05)

铜管乐是指供管弦乐队所用特种乐器的音质,而不是乐器的构成材料。铜管乐器通常由金属(黄铜、镍银、银等)制成,形状为一根锥形管,管子末端为喇叭形,管身可进行不同程度卷曲。它们配有空心吹口,用嘴唇发声并通常用阀控制。铜管乐器包括:短号、小号、军号、萨克号、长号、低音大号、供管弦乐队演奏用的号角及管弦乐队用无阀号角等。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1.左轮手枪(品目93.02)

带有旋转弹膛的单枪管火器。

2.气枪、气步枪、气手枪(品目93.04)

类似于步枪和手枪,但这类枪装有空气压缩筒,扣动扳机时压缩气体进入枪管把子弹射出。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1.家具(第94章)

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但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应视为第94章的家具。

2.架式家具(第94章)

以层架为基本结构的家具,具有结构简单,易于安装拆卸的特点,如固定于墙上的单层搁架(一般由木制搁板和支架组成)

3.漆木家具(子目9403.6091)

涂有大漆的家具。大漆又名天然漆、生漆、土漆。中国特产,故泛称中国漆。大漆是一种天然树脂涂料,是割开漆树树皮,从韧皮内流出的一种白色粘性乳液,经加工而制成的涂料。

4.活动房屋(品目94.06)

也称为“工业化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组装的房屋,如工地用房、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等。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玩偶(品目95.03)

各种用途的玩偶,如儿童娱乐用玩偶、装饰用玩偶、普通木偶戏用及提线木偶戏用玩偶或滑稽玩偶。

第96章 杂项制品

1.“已加工”(品目96.01)

加工方式主要包括:雕刻、切割加工或模塑加工(大部分材料)。

超过第5章简单整理(洗涤、刮擦;简单锯切、切割或粗刨以除去无用部分或,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的下列方法视为“已加工”

(1)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

(2)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

(3)模制(用玳瑁壳鳞片、及动物质雕刻材料粉末、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为原料)

2.动物质雕刻材料(品目96.01)

兽牙(象牙、河马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等)、骨、角和鹿角、珍珠母、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玳瑁壳等。

3.玳瑁壳

玳瑁是一种爬行动物,其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极好、可塑性极强,冷却后变硬定形。

4.已加工(品目96.02)

加工程度要求基本与动物质雕刻材料相同,但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成型后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不视为已加工。

5.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品目96.02)

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如象牙果、椰枣核、椰子壳、美人蕉的种子);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等材料。

6.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化学纤维等材料,它们无需分开,只需经过简单加工(如只需将末端稍加剪修)即可安装在帚、刷上。

7.成套旅行用具(品目96.05)

将《编码》不同品目或同一品目中不同品种的物品组合成旅行用成套物品。如成套梳妆箱(由塑料盒、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修剪指甲工具等组成装入箱子);针线盒(由剪刀、卷尺、缝纫针、线、别针、顶针、纽扣等组成装入盒子)及擦鞋套具(由刷子、鞋油、擦鞋布等组成装入盒子)都属于成套旅行用具。

8.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品目96.19)

上述物品通常是一次性使用的。大部分物品由内层、吸收性芯层及外层三部分组成,通常经过成形后可舒适地贴合人体。

内层(例如,无纺织物制成),为贴近人体的一面,通过毛细作用从使用者皮肤上带走液体以防止皮肤发炎;吸收性芯层,用来吸收和储存液体;外层(例如,塑料制的),用于防止从吸收芯层渗漏液体。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97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1.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

以艺术家完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制出来的原本,除受不能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的限制以外,艺术家可以使用任何方法(如转印技术、线雕、铜雕、凹版针雕)和材料制作。

2.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

古代或现代的雕刻品及塑造品原件,可以用任何材料(如石、木、兽牙、金属、蜡)制成圆雕、浮雕或凹雕等。同样的雕塑品可用大理石、木料等复制出两个或三个“复制品”。构成艺术品原件的,除最初的模型外,也包括“黏土模型”、“石膏模型”以及“复制品”,无论是否由同一个艺术家制作。但成批生产的复制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创造的也不能视为雕塑品原件。

3.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品目97.04)

盖有免费邮戳的信封、封缄信片、明信片、邮寄报纸的包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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