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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为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发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证,使代表的视察活动逐步正常化、制度化。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已任。在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实践的基础上,党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中国人民开始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举行。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条件的日益成熟,195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替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此后,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影响,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领导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失误,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遭受严重挫折。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其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始终没有动摇。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全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从此,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日益健全和完善起来。主要体现在:

(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3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选举法》规定:一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二是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办法;三是实行差额选举。从1979年至2007年,我国先后进行了9次乡级直接选举,8次县级直接选举和6次县级以上间接选举。随着差额选举的普遍推行,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逐步形成,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更加充分、更加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二)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机构。1979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全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到1981年底,随着县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全面铺开,全国2000多个县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为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等,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健全。

(三)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的职权。为更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快国家的立法工作,1982年修改宪法时,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些规定,扩大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四)完善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代表制。为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发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证,使代表的视察活动逐步正常化、制度化。1987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并提出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对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式和做法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逐步完善人大立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进一步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制。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行修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地区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同时,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改变了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的立法体制,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责。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再次修改,规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多层次立法体制的正式形成。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予以明确,对授权立法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立法程序进行了比较科学的规定,同时完善了法律解释制度。《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大立法制度的基本成熟和完善。

(六)健全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完备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对于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至关重要。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8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1993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作了系统的规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在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基础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普遍制定了《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以及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条例和规定,为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人大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得加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审议、表决等民主方式,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及法律的实施情况;选举、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这种政治决策权力和广泛影响,对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级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例,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了7426件建议,比上一年增长18.4%,是历次人大会议中代表建议总数最多的一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建议有1431件,占建议总数的19.3%;涉及社会和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有1102件,占14.8%。按照程序,这些提案将提交到相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的调研、提案及其落实,对于促进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坚持并不断发展这个制度,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能得到保障,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能胜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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