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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由此可见,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过程中,曾经有效地采取合股经营的形式,组织较大规模的开垦及农田水利建设。清代后期,这种合股经营的组织形式,已经遍及于台湾城乡各地的不同经济领域。《台湾私法》对合股经营的事例做了分类统计。又如,清代台湾有许多乡族组织经营的共有经济,实际上也是合股经营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在此亦未作统计[10]。

在台湾经济史上,合股经营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日据初期的“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曾对台湾民间的合股经营做过调查,收集了许多与此相关的契约文书等原始资料,并在《台湾私法》一书中专门介绍[1]。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契约文书作进一步的分析,考察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方式,并探讨其生产关系及历史作用。

《台湾私法》对于“合股”的定义是:“由二人以上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2]在台湾民间,对合股经营则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联财、合伙、相合、公家、合做、合最、合资、公司”之类,都属于合股经营的形式。此外,又有“斗生理”或“份生理”之类的俗语,一般用于合股经营的商业活动[3]

清代台湾各种合股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究竟是从何时开始形成,又是如何推广开来的呢?由于资料不足,我们只能寻见某些蛛丝马迹。《台湾私法》曾依据契文推定,在嘉庆、道光年间,台湾已有不少的合股经营组织;而雍正三年(1725)创立的台南三郊,表明当时的台湾已有“合股营业者”的存在[4]。又据道光《厦门志》记载:“合数人开一店铺,或制造一舶,则姓金;金犹合也。不惟厦门,台湾亦然。”光绪《澎湖厅志》亦云:“妈宫郊户自置商船,或与台、厦人连财合置者,往来必寄泊数日,起载、添载而后行。”这就表明,在经商、航海等风险较大的经济事业中,合股经营历来都是颇为盛行的[5]。不仅如此,在清代台湾的垦田及水利事业中,也不乏“合垦”或“合筑”的事例。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广东陆丰人罗朝宗,“偕其县人黄魁兴、官阿笑合垦十一股之福兴庄及中仑、大竹围、下崁、头厝等地,翌年告成”。[6]嘉庆十五年(1810),蓝阿善等21人立“合约字”云:“切惟先年十四股同气合本,连伙向堑社通事、众耆番等手内,明给出鸟树林南势山林埔地一处……各自费工资开辟成田,股内筑坡开圳,溪水通流,灌荫禾苗。”[7]由此可见,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过程中,曾经有效地采取合股经营的形式,组织较大规模的开垦及农田水利建设。清代后期,这种合股经营的组织形式,已经遍及于台湾城乡各地的不同经济领域。

《台湾私法》对合股经营的事例做了分类统计。其统计办法是:先把有关事例分为“商事”和“民事”两大类,再按地区分行业统计。大致说来,“商事”类的统计对象,主要是各大城镇的合股组织;“民事”类的统计对象,主要是各地乡村的合股组织。为了更明确地反映清末台湾合股经营的行业与地区的分布状况,试依据《台湾私法》所提供的资料,改制二表如下:[8]

表1 “商事”类合股组织的行业及地区分布 单位:个

表2 “民事”类合股组织的行业及地区分布 单位:个

上述二表的数据,主要取自于日据初期的调查资料,可能尚不足以反映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历史全貌。不过,其中大多数的合股组织,已经存续数十年乃至上百年,因而仍可反映其基本的发展态势。此外,上述二表的统计项目,也不是很周全的。例如,当时台湾有428个渔业团体,其“合股”资本达129916元,而调查者则视之为“同业组合”,未列为统计项目[9]。又如,清代台湾有许多乡族组织经营的共有经济,实际上也是合股经营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在此亦未作统计[10]。限于篇幅,本文不拟详述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各种不同形态,但应当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合股经营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在东南沿海及台湾地区尤为盛行,因而是不可忽视的民间经济组织。

合股资本的所有权构成,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其权益分配是相对分散的。然而,就其经营管理方式而言,又是相对集中的。正因为如此,合股经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相对分离的倾向,两者的运作方式不尽相同。

清代台湾合股资本的经营管理,有四种基本方式:一是聘请外人专事经营管理;二是由少数股东负责经营管理;三是由各股东分别委派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四是由全体股东共同从事经营管理。大致说来,前三种均属于委托经营,第四种则属于共同经营。试见下列契约:

(一)同治七年《合约字》[11]

同立合约字邹开纪、蔡泰记、李品三、杜顺德、王金庆、邹登记、陈深记、林添记、林克记。……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计本银七千元。……股份、条目标明于后:

一、公同议举王迁记为当事,在店经理公事;公议得到十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谢劳。(余略)

(二)光绪某年《合约字》[12]

(前略)兹吴飘香为要振兴商业,是以邀集良友,……协商开创益章号杂货、北郊、布店生理,共合二十股,每股元本七三银五百元正,合计本资一万元正。吴飘香六股,在本资银三千元;祥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晋益号二股,在本资银一千元;裕泉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益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立合约字之日,其项即交吴飘香收领办理,振作配运南北杂货等款。如行诸务,一切归飘香调遣公办,不得偏私废公等情;如有斯情,被诸股东察出,应宜协议定止。(余略)

(三)光绪二年《合立约字》[13]

合立约字余金源。……匾曰同裕,合共一百五十二分,每分应本银一百元。其逐年得到,照分均分;计共六八足拜佛银一万五千二百大元。既叶同股伙振记、修记、滋记、妹官、合兴、裕记、陆记、金源、文记,同心共契……股份、条目标明于后:

一、店内各号房,务须照派执事之人掌理,不得乱为顶替,免致紊乱。(余略)

(四)光绪十七年《合同约定》[14]

立合同约字人金大全户下黄仁记、张变记、冯德记、李正记。缘他里雾堡苦苓脚庄溪边荒溪埔一块……历百余年无人垦种。今云林县主奉宪出示招垦也,经赴县具禀,奉准承领司单,升科垦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备出六八番银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垦二十甲零,再垦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广垦,续报升科,现在所出本银三百元,为第一年补备申县、工伙、完粮、开圳等项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均找。将来每季所收谷稻、杂粮并佃租、小租,按时公议变价,四股均分;每季应需工本,亦按四股均摊。账目、农工,均为黄、李二人经理;每逢收成一次,将账结算一次,冯德、张变二人随时查阅;所有得到,照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协力同心,庶几年谷丰登,一本万利。(余略)

上引第一例,全体股东均未从事经营管理;第二例,仅有一位股东从事经营管理;第三例的众股东,可能原来已是合股组织,因而只能由各股“照派执事之人掌理”,多数股东仍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第四例的股东虽有所分工,但基本上是共同承担经营之责。一般地说,在股东人数较多、合股资本较大的情况下,大多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因而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如云:“本店事务,应由当事人秉公设法。至于股份东家在店办事,亦须秉公协力;凡有诸事,须与当事之人相商公允妥行,不得擅便,亦不得擅用人数,致干嫌疑”。[15]当然,在委托经营的情况下,股东们仍有可能对经营管理实行干预,“当事”者并未获得完全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如云:“掌握全盘生理,招客买卖,并行内伙伴概归正、副二当事人裁酌;唯管银人须听各股东公议举用”;“本行乃做打鼓南北行九八生理,自行配寄等。倘要谋别处郊号,必先通知各股东商量停妥,当事人不得擅自举行。”[16]在有些规模较大的合股组织中,除“当事”之外,又有“总理”、“协理”之类的名目。光绪二十一年(1895),“捷兴公司”的《股票》规定:“当事人掌握生理,务宜秉心经营,凡事并账目须听协理股东稽查;如有不公侵取等弊查悉,由协理股东公议去留,不得异言生端。”[17]光绪三十年(1904),“隆兴昌记”的《合约章程》规定:“本公约专作米谷及绸布外水生理,须与总理人共议,设绸银根妥协,方可举行,当事人不得擅自专行,免致冒险。而本号全盘账目,须听总理人查核来往银钱等货项,不得异议。”[18]有的合股组织甚至规定:“或有一二股东因意气不合,而欲阻住生理截结者,正、副当事不得听从,必须协理与正、副当事人议准,方得照办焉。”[19]在这里,“协理股东”之类已凌驾于全体股东之上,掌握了实际上的经营决策权,其职能类似于董事会,而“当事”则只是受雇于人的经理式人物。

在合股经营形成之后,各股东仍可分别行使其所有权,即按股分拆或转让其合股资本。在分拆股本的情况下,往往危及合股经营的存续,导致合股组织的解体。试见下引契约:

光绪七年《分拆生理阄书字》[20]

同立分拆生理阄书字人张荣文、占枝、林南等,于同治癸亥年间,文先父张妹官、南胞弟林长春与占枝官三人连财合伙,各备出本银四百大元,开张染坊溢美号生理。按作三股,合共本银一千二百大元,长、蚀其股均分,结明在账。……文、枝、南等添姻亲故旧,又兼连财美意,虽有子贡高风,难效管鲍之知己,爰是同请公亲出为妥议,至公无私,以安和气,当堂议定就店中数目除还他人以外,有存银钱、货物、菁锭、大皮粉浆、焿铊各账、家器及一切所应有微物,概作三股配搭均平,设立阄分,以智、仁、勇三字为号,祝告神前,拈阄为定。既拈之后,各物各掌,不得混争;各账各付,按额分明。……即将图章磨去,以杜弊生。(余略)

上述这种由全体股东共同分拆股本的行为,一般说来是较为少见的。在现存的有关契约中,绝大多数是“抽股字”或“退股字”,亦即由少数股东收回其部分合股资本,其余股东则继续维持合股经营的方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分拆股本的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合股资本的缩减,而不是宣告合股经营的终结。试见下引契约:

(一)光绪十九年《抽回股份字》[21]

立抽回股份字人郡城内三元巷郑修记,即郑行记江立,有阄分应分条款内,于光绪二年九月间,有同王振记、苏裕记、吴陆记、苏妹官、黄温记、高瑞记、蔡合兴等号,伙开同裕号典铺于郡城内三四境豆签口,公出资本一万五千二百元,即作股份一百五十二份,修记在额银二千五百元,即作股份二十五份,当年各立有合约执据。后经股伙余金源抽出股份十份,尚存股一百四十二份。今因行纪挂欠债项,乏银抵款,爰与诸股合伙商酌,愿于二十五股内抽回股份一十二分五厘,应得本银一千二百五十元,并历年支剩得利银四百九十六元四角六占正,及贴本年九月止按得利银暨在架加头升利,约有五百零三元五角四占正,共银一千元,即日收过公司来本利银二千二百五十元正。保此银系行记江立阄分应得份额,与房亲等人无干。(余略)

(二)光绪二十五年《退船股字》[22]

立退船股字人庆奇兰,前有晋成号、震记号、李益官、琴记号,合置小挂船一只,行驶台湾一带地方,船名金复升,牌号金复胜。兰今欲别创,愿将此船股份五百元,按六五(折)实三百二十五元抽回,所有逐帮得利,核算清楚。此后该船利亏得失,概不干庆奇兰之事。(余略)

由于分拆股本直接影响合股经营的存续与发展,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如云:“各股伙如欲抽本别图生理……务须先期通知当事及诸股伙,许抽方抽,毋得自便。”[23]“本行股内各东,倘有志别业者,将名下股份让出,须先邀集同伙,齐议归何人承受,秉公结算划割。”[24]因而,有的股东遂以典卖股权等形式,收回自己的股本。试见下引契约:

(一)同治六年《抽卖股份字》[25]

立抽卖股份字人叶合成,有原在顺裕典舖本银四千五百元,计四股五分……今因抽银别创,托中将合成四股半之股份内抽出一股,卖与黄绍记承坐,计收母银一千元,现得在架利银六百二十一元八角分尖,又收贴头销号出当加头银一百七十八元一角四尖,合共母利加头银一千八百元,即日收银定讫,将此一股典舖股份交付银主接掌,将来加头与合成无干,不敢再有异言滋事,并将原约字内批明出卖字样,又与账簿内登记抽股顶股银。(余略)

(二)光绪十五年《胎借银字》[26]

亲立胎借银字人李品三,因前年有将德源一股股字,抽出半股与林启丰承坐。兹因乏银别创,自己向过林启丰面议,将此半股股字借出六八母银九百五十大元,并剩二百六十五元。其六八佛银一千二百十五元,每月每百元愿贴利银一元二角正。面约逐年利息对德源半股得息支取外,如有长短,自应相凑,品三不得私向支取。(余略)

上述这种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未影响合股经营的原有规模,只是使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按照惯例,转让股份必须先“归就”原来合股之人,“不得私退外人承坐”。[27]如果全部股份最终转入同一股东之手,也就意味着合股经营的终结,道光二十年(1840),黄广官立《归就字》云:“前年同吴披官合伙同买得林团官竹林、荒山一所……今因乏银别置,先问一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伙记吴披官承归……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杂物等项,即踏付与吴披官前去掌管耕种,不敢阻挡。”[28]一般说来,只有在股东较少而且合股资本不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归就”股本而引起合股组织的解体。

在合股经营的过程中,如有必要追加投资,一般是把股息留作股本,或由股东再行“添本”。如云:“本号生理,其得利仍存经营,以固永远”;“如生理未见得利,资本短缺,各股东自当再行添本。若无添本,听当事人立字盖用图章,向人告贷,不得异议。”[29]除按股追加投资之外,亦可通过吸收存款,增加营运资本。如云:“其股内有愿附银在本行内放息者,每百元全年利息银十元照算,以昭公平”[30];“诸股主若有货卖公司,欲将货项存公司生息者,则自交货之日,半个月起利。”[31]这种存款不同于股本,可以按期支取定息,与经营效果并无直接的联系。

如果原有合股组织难于维持正常的经营,可以通过“重立股份”或再招新股,实行整顿和改组。光绪三十年(1904),黄东记等同立《集源号质屋股份契约字》云:“我集源质屋,迄今百有余载矣。迩来抽股日众,资本日少,以致每年得利仅抵福食薪金,而营业等费尚有不敷。乃于本年一月间,邀诸股重立股份,再定章程,……共以六份为准,同力合作,得利均分。”[32]光绪二十三年(1897),汪藻记等同立《合约字》云:“今台南竹仔街泉裕、振成合伙生理,迄旧岁修谋为未得如意,邀请股商裕成等,爰禀知己者,共议职资,公举陈黎老为当事营谋。爰议所有前者邱振成一面欠项及存账一切,振成自抵当,不干合伙公司之事;汪泉裕亦然。……再邀源合成在一股本银六百元、启隆胜在一股本银五百元、汪藻记在一股本银六百元、汪耀记在一股本银六百元,计七股合共资本四千一百元,在店经营,匾改曰裕振成字号,仍作绸布生理。逐年得利,照本均分。”[33]很明显,在股份的构成改变之后,其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也随之发生变化,实际上无异于成立新的合股组织。

合股资本的收益分配,在原则上必须“照本均分”;如属委托经营,往往先由“当事”者抽成,然后再按股份均分。如云:“苟有长息,除行中诸费外,并开赏当事勤劳一九的分之外,应作二十股均分。”[34]有时“当事”者的分成比例,亦按股份计算,称“荫股”或“虚本”。如云:“共商举议当事之人,而友老为人真正无私,熟识布务,举其当事,薪金而外另荫虚本二百元,得半股之数,利、蚀均分。”[35]此外,在规模较大的合股组织中,股东除瓜分红利之外,尚可抽取定息。光绪三十年(1904),“和兴公司”的《公议章程》规定:“本行生理,每股本银一万元,共一十一股,每年(每股)利息八百四十大元”;“除开归返利息外,如有得利,须俟三年或五年大结,除虚账外,准可实给与当事人花红分甘,以酌其劳”;“每百元应抽给正当事一十四元、副当事六大元,余者照股本均分。”[36]可见,该公司的分配程序为:先由股东抽取定息;次由“当事”抽成“红利”;再按股份均分余利。这种分配结构,无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不仅涉及各种不同的经济领域,而且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就其生产关系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租佃型;二是雇工型;三是协作型。一般说来,在各种不同的经济领域,合股经营的生产关系与历史作用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

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济部门中,租佃型的合股经营颇为盛行。试见下引契约:

(一)雍正五年《合约字》[37]

同立合约字人张子彰、欧家千、欧献臣,因同出本银二百两,合买过薄升灿请彰邑布邑禀南势底荒埔一所,照原日清给垦单告示界址,……其历年正供及庄费,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占;庄中所有事务,须当协力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如正庄费股内之人乏银以应,伙记中公借其应用,每两贴利三分,至冬收成,将伊本股内抽租息扣抵,不得异言。(余略)

(二)咸丰三年《合约字》[38]

立合约字人天禄、聪祥、小华三人等,合伙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通水灌溉,俾新庄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三份均分;后日子孙,不得争长竞短致不和。(余略)

(三)光绪十九年《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承耕字》[39]

同立合约出贌山埔种茶永耕字埔主李宝山、李历山等,有……佃人张鼎生前来向贌出埔地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备工本,任从栽种茶枞,风围相思。当日同场议定,递年每万茶坡应纳大小园租七元正。茶枞落地三年后,陆续栽种,陆续过点,无论荒歉,两无加减,永为定规。其茶租按作春、秋两季完纳清楚,向埔主给单为凭,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从埔主另招别佃;如无少缺,依照原约而行。倘日后茶枞枯槁,其相思风围等项,任从佃人砍伐,埔主不得异言,亦不得均分,即将山埔交还埔主掌管。(余略)

(四)光绪二十五年《许贌耕塭字》[40]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风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垅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贌,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贌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塭户完纳塭主一百元大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贌户相议,若贌户肯趁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贌原贌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贌不肯趁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贌过他佃,原贌户不敢异言生端。(余略)

上引四例,都属于租佃型的合股经营,而其间又有所差别。第一、二两例,投资于土地开垦及水利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日据初期的调查资料,清代台湾的开垦事业耗资甚巨而又伴有危险,“最适合于合股经营”;在规模较大的开垦合股中,大多“由资本家与农民结合而成”,即采取“集股号佃”的组织形式[41]。道光年间,淡水同知令姜秀銮、周邦正主持竹堑东南山地的垦务,而二人受命之后,“遂集闽、粤之人,各募资本一万二千六百元,治农亩,设隘寮,名曰金广福。……田工既竣,且拓且耕,至者数千人,分建村落,岁入谷数万石,以配股主,二人亦巨富”[42]。由此可见,这种租佃型的开垦合股,虽然不能创造出先进的生产方式,却也有效地促进了清代台湾的开发过程。至于那些以收取水租为目的的水利合股,则在客观上提高了受益范围内的土地丰度,这种水租颇类似于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上引第三、四例,基本上属于寄生性的租佃剥削,当然不可能有任何的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商人借助于合股经营投资于土地,参与寄生性的地租剥削。道光年间,“日新号”的股东投资4000千余元,购买一批“田园、厝宅”等出租取利,后因“本号生理分拆”,所有田产“就生理份上十九股均分得业”,但又仍然维持集中管理的方式,“合招妥佃耕作,历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43]。在这里,商业资本与土地资本形成了牢固的结合,从而延缓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解体过程。

清代台湾商业及主要手工业部门中的合股经营,大多存在着雇佣关系。在某些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生产部门中,也不乏雇工型的合股经营。试见下引契约:

(一)光绪十六年《合股约字》[44]

同立合股约字吴钦记、林利记。经于光绪十六庚寅年闰二月间,合本开张布舖,匾曰合发,公定条规,配请当事……

一、公请当事在店总理各事,夙夜辛勤,尽力经营,除薪金外,公议得利十元抽出一元,以谢全年辛勤劳绩。

一、同请店内诸伙在店,各理诸事,除薪金外,公议得到十元抽出一元,与诸伙就薪金分摊,以作全年辛勤谢劳。

一、公议:店内诸伙升黜以及薪金多少,由当事裁夺;而当事亦宜向各股斟酌,方为周密。

一、公定诸伙薪金,逐月按作二期发给;倘诸伙中有急需之事,欲向当事先借,少则由当事自酌,多则当事宜转合各股再酌,方得准给;而当事亦宜如此。

一、公议:本号定不出账;若诸伙经手之人,果深知人家以及贩客着实,账项不致拖延被累,须会当事许允,而后出账。倘至期报延不还清者,由当事将经手人之薪金扣抵。(余略)

(二)光绪十七年《合约字》[45]

同立合约字人张和恺堂、陈庆记、黄仓记、林萃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壹口,要招股耕作,爱与记等共商合伙,三面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张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仪记得一股,长年及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共五年,张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庄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余略)

(三)光绪二十一年(?)《合股字》[46]

同立合股字人下林仔边街黄长记号,即黄国良。因前在东港街开设张长泉号油车牛磨生理一舖,历年已久,无甚得利,兼无妥人可用,是以停罢。兹因有东港街吴聚成号,即吴兆汉出为合伙,拟作两股经营,每股议出本银六八佛银二百大元,交汉出为当事。日后得利,两股均分。……至一切店中车间、栈房以及器臼家伙,议明踏税,当事之人薪金,议明开列于后。(余略)

(四)光绪二十六年(?)《合同薄》[47]

(前略)兹吾侪同人……公备资本金龙银七千二百大元,作为十二股,制造烟草生理。店设台北大稻埕中北街三十八番号,字号金长发。……所有条规、事款、诸东芳名、股份多寡,概列于左:

一、议:佥举司事人翁锦全、陈义山,递年生理得利加一抽分,以酬司事之劳。

一、议:司事人者,不论东家亲属,工俸按月支取,不得任意长支,亦不得挂借银两等弊,务要循守规矩。如有不照店规者,立即开除,不得徇情。(余略)

上引四例表明,在雇工型的合股经营中,雇佣关系与合股关系往往相互渗透,混合生长。有的股东兼任“当事”,实际上也就具有出资者与出力者的双重身份,形成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雇佣关系,如上引第三、四两例。有的股东并未出资,而是以出力者的身份获得“荫股”,从而使雇佣关系带有合股的色彩,如上引第二例。即使是在劳资双方并无合股的情况下,受雇者也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利润,如上引第一例。在这里,由于受雇者的利益与经营效果直接结合,自然也就乐于“踊跃营生”,“勤劳店务”,为雇主创造更多的利润。正因为如此,有些独资创办的企业,往往也借助于合股分利的形式。光绪三十一年(1905),“德记洋行”的股东发生争议,据说是由于受雇者利用合股关系,反客为主。其所立《协约》记载:

兹德记洋行原系陈北学自备资本开张,数年间稍得有利,乃格外施恩,筹出四股株金,赏给正当事方庆佐、副当事蔡长云两人,俾得连财合股,协力经营。此事年历已久,众所共知。不意庆佐既逝,其子方振基不知感恩,反以营业系亡父之名,自操胜算,妄争产业,谋为争讼不已,继以争夺。幸诸公人出为调停婉劝,不久想得算清。至于再共同营业,谅必诸股主会议,合立合股字契约,方得为是。

从表面上看,这一争端的起因是受雇者试图“自操胜算,妄争产业”,而实际上,“德记洋行”的投资者早已收回原有资本及历年利息,其现有资本完全是“当事”者经营所得。据记载:“德记洋行旧有二十股,陈北学得十六股、方振基得三股、蔡则书得一股。而各股东取去股份银及利子,将各股东之利益金留存,以作商业之资,业经有年。”[48]由此可见,这种以合股分利的形式出现的雇佣关系,对于雇主是颇为有利的,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

协作型的合股经营,是小私有者之间的一种经济联合体。在清代台湾的农业、手工业及商业等经济部门中,都普遍存在以小私有者之间的劳动协作为基础的合股经营。试见下引契约:

(一)道光十二年《合约字》[49]

公立合约字人海丰庄众佃林文山、何承宗、林玉山、肖赤官等。为本社老田洋近来圳路被水冲压,圳水难通,于道光十年十二月间,老田洋并新田洋众佃分议,将二处逐年鸠集银元,托中向买科科庄刘石光并李天纵等数处田园,开凿为圳,通流溪水,以滋新旧圳禾苗,契字为据。爰是众佃通同公立条款在下,须当共遵,勿为儿戏。

一、众议:新旧二州田份食水,须照田声多寡流灌,不得持强增多,违者议罚。

一、众议:圳水灌田有余出卖者,银项多少,诸东须择一人收取,交过郑口口收存,翻为田圳公用之资。(余略)

(二)光绪十三年《出分垦阄书字》[50]

立出分垦阄书字人日北番垦首陈老己,即孙陈登云。缘咸丰四年,已与陈、罗等有纠集银元货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笃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给垦荒埔一所,址在东螺地边生番股内,当时立有垦契,四至大界载明契内。其时分为二十七份,各拈阄份,自备工本开辟成业……每份逐年配纳化番租谷九斗正,掌管耕种,已历多年。但因当日垦契维云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垦诸人并无契据,窃恐后日子孙不知底细,致生事端,以此陈、罗等前来相商,各分出阄书契字一纸,以作契券。(余略)。

(三)光绪三十年《股伙合作生理约字》[51]

出本银列明于左:

一、方青桂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一、郭阿水出本银六十大元,应得二分。

一、连清泉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

再批明:其生理有得利者,应作股份均分;或是缺本者,亦作股份均摊,该股伙应额抵当补足。批照。

再批明:三水薪水月各人三元,各人可以支领;如领过额者,应当支还店内。(余略)

(四)光绪三十四年《合约字》[52]

同立合约字人,新竹厅竹北二堡新庄仔庄百五十六番地徐庆浴、徐庆旺,同堡坑仔口庄二百六十七番地郑天桃等。缘徐庆浴、徐庆炳等,自光绪三十二年间,合出资本建设蔗廍制造砂糖,有起盖廍亭屋宇一所……兹因数年间年冬缺歉,生理不就,徐庆浴、徐庆炳相商,愿将此蔗廍、廍亭瓦屋一座,间数不计,基本石轮二付,及上下盘并附属所用机器、糖鐤、什物等项一切,以及目前所有被各蔗佃该欠蔗种金概行在内,按定价金六百元正,作为六股,每股按金一百元,欲退出二股与人,即招出徐庆旺、郑天桃等合伙共业。……自此各宜同心协力,勤勉经营,各再备出资本金,奖励各蔗佃多种。所有长利,应照股份均分;倘或亏本,亦应照股份均出,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余略)

上引第一、二例,反映了农民小生产者在水利建设与土地开垦过程中的合股经营。这种合股组织对于提高农民的经济独立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上引第三例,反映了小商人之间的合股经营,其间虽有投资额的差异及雇佣剥削的可能,但基本上是属于平等互利的协作关系。上引第四例,是一种“合股而设”的“公司廍”,其经营方式颇具有包买商的特色,股东的身份应是小商人兼手工业者。此外,清代台湾由蔗农合设的“牛奔廍”,也是一种协作型的合股经营。其经营方式是:“每奔出牛三,为园九甲。一廍凡九奔,以六奔运蔗,三奔碾蔗,照阄轮流。通力合作,其法甚善,各乡无不设之。”[53]这种小私有者之间的合股经营,规模虽小,为数甚多,其地位与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形式与规模,是十分纷纭复杂的。根据日据初期的调查:在“商事”类的合股经营中,股东少者2人,多则十数人;资本额少者百元上下,多则数万元乃至十多万元。在“民事”类的合股经营中,股东最少者2人,最多者达189人;资本额最少者20元,最多者达154000元。[54]这些形式多样、规模不一的合股组织,遍及于各种经济领域和各个社会阶层,深刻地影响着清代台湾的社会经济结构。笔者认为,清代台湾草莱初辟,必须有效地组织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才能顺利地进行规模空前而又富有冒险性的开发事业。这是清代台湾盛行合股经营的内在原因,也是合股经营在台湾历史上的主要作用。

[1]“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成立于1901年。其调查成果,于1909—1911年编成《台湾私法》一书刊行,有关原始资料则编为《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和《契字及书简文类集》出版。本文引用的资料,除参考上述日文原版,主要引自《台湾文献丛刊》版的《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私法商事编》等(以下简称《物权编》、《商事编》)。

[2]《台湾私法》第三卷下(1911年日文版)第122、123页。

[3]《台湾私法》第三卷下(1911年日文版)第122、123页。

[4]《台湾私法》第三卷下(1911年日文版)第121、120页。

[5]《台湾私法》第三卷下(1911年日文版)第121、120页。

[6]连横《台湾通史》卷三十一,《列传三》。

[7]《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四辑第三册,转引自《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8]表一资料见于《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128—146页各表;表二资料见于同书第259—266页各表。原书“商事”类的统计项目,除商业外,又有当铺、汇兑业、运送店、油车、牛磨、制酒公司、印刷业等名目,表一则分别归类为商业、金融业、运输业及加工制造等,以期简明扼要;表二也做了类似的处理。

[9]《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268页。

[10]参见拙文:《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原刊于《台湾研究集刊》1988年第2期。

[11]《商事编》第一册第125—127页。

[12]《商事编》第一册第115—116页;原文仅有年号,未标明年月。

[13]《商事编》第一册第95—99页。

[14]《物权编》第九册第1681—1682页。

[15]《商事编》第一册第124页,裕振成号《合约字》。

[16]《商事编》第一册第133—144页,《和兴公司股票》。

[17]《商事编》第一册第131页。

[18]《商事编》第一册第137页。此契立于日据初期,但就其形式及内容来看,与日据以前的合股契约并无二致,故仍采用之。下同。

[19]《商事编》第一册第108页,德昌公司《合股约字》。

[20]《商事编》第二册第251—253页。

[21]《商事编》第二册第230—231页。

[22]《商事编》第二册第281—282页。

[23]《商事编》第一册第126页,德源号《合约字》。

[24]《商事编》第一册第134页,《和兴公司股票》。

[25]《商事编》第二册第255页。

[26]《商事编》第二册第230页。

[27]《商事编》第一册第126页,德源号《合约字》。

[28]《物权编》第九册第1698—1699页。

[29]《商事编》第一册第142、143页,和义号《合股约定》。

[30]《商事编》第一册第105页,德昌公司《合股约字》。

[31]《商事编》第一册第114页,裕顺号《契约字》。

[32]《商事编》第一册第109—110页。

[33]《商事编》第一册第123—124页。

[34]《商事编》第一册第116页,益章号《合约字》。

[35]《商事编》第一册第101页,瑞胜号《合约字》。

[36]《商事编》第一册第133—134页。

[37]《物权编》第九册第1680—1681页。

[38]《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275—276页。

[39]《物权编》第六册第1068—1069页。

[40]《物权编》第六册第977—978页。

[41]《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257、252—253页。

[42]连横《台湾通史》卷三十二,《列传四》。

[43]《物权编》第九册第1691—1693页,日新号《合约字》。

[44]《商事编》第一册第102—104页。

[45]《物权编》第六册第973—974页。

[46]《商事编》第一册第121页,原文年号为“太岁乙未年”。

[47]《商事编》第一册第157—159页,原文年号“庚子年”。

[48]《商事编》第一册第90—92页。

[49]《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五辑第十二册,转引自《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50]《物权编》第九册第1696页。

[51]《商事编》第一册第152—154页。

[52]《商事编》第一册第159—161页。

[53]连横《台湾通史》卷二十七,《农业志》。

[54]《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128,267—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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