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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作为国家层面的《教师法》中规定的这六项权利是针对各级各类教师而言的,那么研究型大学教师作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一部分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我们希望能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寻找答案。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直接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于教师权利的规定,由此可以推定:研究型大学教师的权利也是上述六项。

第二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在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中对教师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显然,作为国家层面的《教师法》中规定的这六项权利是针对各级各类教师而言的,那么研究型大学教师作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一部分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我们希望能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寻找答案。然而,该法律并没有针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具体条款,也就是说在该法律中并没有枚举出高等学校教师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直接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于教师权利的规定,由此可以推定:研究型大学教师的权利也是上述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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