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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科学与非科学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划界问题可表述为:怎样区分科学与非科学?因此,对各种科学观进行批判性的澄清和审查,进而提出一种融贯而系统的科学观,将会有助于改善科学家的自我理解。

可以说,“划界问题”(the problem of demarcation)就是为了探寻科学本质而提出来的。它最早可能是由著名科学哲学家、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ism)创始人卡尔·波普尔(Karl R.Popper)在其于1934年出版的德文著作《探究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中明确提出来的。划界问题可表述为:怎样区分科学与非科学?或者更具体地说,波普尔力图刻画一个标准,一方面把经验科学(empirical science)与数学和逻辑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也将经验科学与形而上学区分开来(Popper 1959:34)。在波普尔看来,划界问题堪称科学哲学的核心问题,因为似乎可以说,科学哲学就是要为“科学(应该)是什么”这一问题提供一种系统的回答。

为何提出划界问题、进而探寻科学的本质特征这项哲学工作如此重要呢?著名科学哲学家伊尔卡·尼尼洛托(Ilkka Niiniluoto)曾提出五个要点来回答这一问题(Niiniluoto 1984:1-2):

第一,各种流行的科学观往往会对科学家的具体实践活动产生影响,甚至这种影响会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对各种科学观进行批判性的澄清和审查,进而提出一种融贯而系统的科学观,将会有助于改善科学家的自我理解。

第二,科学史家必须利用某些标准以确定哪些人的哪些工作属于科学史的范围,而不属于艺术史、文学史、宗教史、技术史之类。譬如说,古埃及的天文测算是不是科学?西方中世纪的炼金术是不是科学?中国古代的炼丹术是不是科学?历史悠久的中医是不是科学?如果没有明确的划界标准,就不可能清楚地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

第三,科学社会学家也需要一个划界标准来鉴别什么是科学共同体,而不是宗教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或任何别的什么共同体。

第四,为了确定其日常工作、研究任务、规划内容等的的确确是“科学的”(scientific),有些大学教师、科学杂志编辑、科学政策管理者等当然需要求助于划界标准所提供的知识。

第五,当人们努力构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scientific world view)时,业已预设他们必定能够给出一套明确的划界标准,因为据此标准才能判断哪些主张可被合理地(rationally)接受为我们关于实在的科学形象之构成成分。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凭借划界标准把科学与各种各样的伪科学(pseudosciences)区分开来,而所谓伪科学,其实就是那些自称为“科学”,却根本无法满足划界标准的学科或行业。

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

应当注意,哲学家提出划界标准,本来似乎只是想要对科学与非科学(non-science)之间的区别作出概念澄清(conceptual clarity),而并不想发挥评价作用(evaluative function)。当然,的确存在着无数有价值的(valuable)人类活动,如艺术、宗教、体育、园艺、舞蹈等,它们不属于科学,也不自称为科学。也可以换句话说:划界问题似乎只是事实问题(the problem of fact),而不涉及评价问题(the problem of evaluation)或规范性问题(the problem of normativity)。然而,如尼尼洛托所说:“初看起来,好像划界问题必定有别于评价问题,后者关乎科学工作的品性。首先,我们将科学与非科学区分开来,然后才在科学范围之内来鉴别出好科学(good science)与坏科学(bad science)。另一方面,似乎又可以认为,划界问题与评价问题实际上是彼此相关的:如果一项工作非常清楚地满足了[划界理论所刻画的][2]科学标准,那么它就是好科学。”(Niiniluoto 1984:2)下文将会表明,有些主张用进步特征(progressive nature)来界定科学的人(如拉卡托斯[Imre Lakatos])往往把“科学”和“好科学”当作同义词来使用。

为了表明划界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妨来看一个典型案例:1982年在美国发生的麦克莱恩诉阿肯色州教育局案(the 1982 case of Mclean v.Ar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Ruse 1988)。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根据美国宪法,阿肯色州第590条法案要求公立学校的生物学教师平等地对待进化论(evolutionary theory)和创世论(creationism)。引人注目的是,这条法案把“进化科学”(evolution-science)和“创世科学”(creation-science)描述为关于物种起源的两种彼此竞争的科学模型,并对“创世科学”作出了如下界定:

“创世科学”意味着为创世所提供的科学证据,以及基于这些证据而做出的推论。创世科学包括科学证据及其推论,这些推论表明:(1)宇宙、能量和生命都是从虚无中突然被创造出来的;(2)要理解从单一生物发展出各种各样的物种,仅仅依靠突变和自然选择是不够的;(3)只在最初被创造出来的植物和动物的界限之内才存在着变化;(4)人、猿不同祖;(5)地球的地质状况只能用灾变来解释,包括出现世界范围的大洪水这种灾变。

(转引自Curd and Cover 1998:75)

在这个案例中,首席法官威廉·奥弗顿(William Overton)的职责是要判定阿肯色州的第590条法案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表面看来,这条法案似乎没有违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说明条款——其中规定美国国会不应在法律上支持某一宗教团体,但也不禁止宗教自由。可是,多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已将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不仅应用于联邦立法,而且还应用于各州的法律。最高法院对说明条款的解释已经演变成一套对任何立法(包括宗教)合宪性的三重检验判据:“首先,法规必须具有世俗目的;第二,法规的首要结果既不能支持宗教,也不能禁止宗教自由……;最后,法规不能助长‘政府与宗教之间的过度纠缠’。”(Curd and Cover 1998:75)正是以此为据,奥弗顿法官认为,阿肯色州的第590条法案显然具有鼓励宗教的意图,而且缺乏明确的世俗目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奥弗顿法官觉得有必要说清楚所谓“创世科学”为什么不是真正的科学(genuine science),以支持如下断言:“既然创世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所以不可避免的结论是:第590条法案的唯一结果就是支持宗教。”(Curd and Cover 1998:76)

现在的问题是:凭什么说创世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呢?对此,奥弗顿法官求助于著名生物学哲学家迈克·鲁斯(Michael Ruse)所提出的五个指标,以作判定什么是真正科学的必要条件(Curd and Cover 1998:76):

(1)真正的科学是由自然定律(natural law)作指导的;

(2)真正的科学必须凭借自然定律而具有解释性的(explanatory)特征;

(3)真正的科学必定是在经验世界中可检验的(testable);

(4)真正科学的结论是试探性的(tentative),就是说它们肯定不是终极真理;

(5)真正的科学是可证伪的(falsifiable)。

由此可见,鲁斯注意到了自然定律与科学解释之间的关联:正是由于科学理论预设存在着自然定律,所以它才具有解释功能;而真正要解释某种现象,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在给定的相关条件下会发生,而这恰恰需要求助于自然定律。在鲁斯看来,因为“创世科学”所设定的创造行为是神奇的(miraculous)、非似律性的(unlawlike);或者说,所谓创世科学并不是由自然定律所指导的[即不符合标准(1)],因而也不具有解释力[不符合标准(2)]。正是以此为据,鲁斯得出结论说,创世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进一步,鲁斯还挑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些所谓创世科学家很少做出可检验的经验预测,而只是满足于描述那些符合他们自己所信奉的教条之证据[不符合标准(3)]。例如,对于那种为人、蝙蝠、鲸鱼及其他哺乳动物所共有的相似的前肢骨骼结构形式,所谓创世科学家将其看成是上帝关于哺乳动物设计计划的例证,却不解释为什么具有如此独特的骨骼结构,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结构。与之相反,那些进化科学家却能遵循达尔文的教导,把这种骨骼结构形式解释为共同世系的结果:因为所有哺乳动物都来自一个共同的祖先,所以它们享有一种共同的解剖学结构。在鲁斯看来,其实绝大多数所谓创世科学研究的宗旨都是试图发现进化论的缺点,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理论来独自提出一些具有可检验性的预测。此外,那些所谓创世科学家对自己的基础信念都抱着一种教条主义态度,而不是坚持试探性的批判精神[不符合标准(4)],并且几乎没有兴趣尝试去证伪他们的理论[不符合标准(5)]。根据以上分析,鲁斯得出的结论是:所谓创世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或者说它不具有科学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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