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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流域水产资源管理的生态史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以老挝为例,探讨在这种自然环境下人们是如何利用湄公河流域的水产资源的,以及尝试了怎样的资源管理[2]。基于上述论点,本文将详细论述湄公河及其支流、水渠乃至水田这些水域中多样的水产资源的利用方法和管理。同时以水产资源为切入口,描绘出该地区的生态史。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近年来湄公河水系内水产资源管理的生态史(图1)。

秋道智弥

1 引言——湄公河流域的水产资源

湄公河全长约6500km,是东南亚第一大河。湄公河也是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这6国的国际性河流,并于湄公河三角洲注入南海。其中湄公河在老挝境内的北部形成了峡谷地形,而在万象平原以南却流经平坦地带。老挝境内注入湄公河的主要支流有11条,表1按照长度顺序依次列出了各支流的名称,这些支流均发源于越南境内的安南山脉。

表1 老挝境内的主要河流

续表

资料来源:UNEP2001。

湄公河流域及生息于此的水生物为流域内的人们提供了宝贵的蛋白质来源。河流在交通和物资运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带来了稻田耕种不可或缺的水分和养分。湄公河流域处于季节性明显的季风气候下,雨季时流域内涨水,周边的农田和居民区因洪水而灌水。在旱季时河流水量则骤减。本文以老挝为例,探讨在这种自然环境下人们是如何利用湄公河流域的水产资源的,以及尝试了怎样的资源管理[2]。关于该水域内多种多样的渔捞活动和现代发生的改变,请读者参照笔者的另一篇论文(秋道智弥等,2008)。

至今为止,笔者已就湄公河水系的水产资源发表了相关论文和研究报告(秋道智弥,2005b,2006a,2006b,2007a, 2007b)。另外,十分有必要对湄公巨鲶等远距离洄游性鱼类资源进行跨国性的广域管理,然而湄公河上游的水利工程和老挝境内的岩层爆破工程等给水资源带来不良影响的人为因素却日益显著,由此显现出水资源管理方面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对此,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论述(秋道智弥,2008b)。

基于上述论点,本文将详细论述湄公河及其支流、水渠乃至水田这些水域中多样的水产资源的利用方法和管理。同时以水产资源为切入口,描绘出该地区的生态史。

2 渔场使用权的多样性

分布于湄公河主河道、支流、支流的分支、水渠、水田、水塘等广水域的水生动植物,一直作为资源得到多元利用。其中不仅有鱼类,还包含贝、虾、蟹等甲壳类以及水生昆虫、青蛙、水草等。男女皆从事水产资源的捕捞,其形式也从自给型的渔业到具有娱乐性的活动、节庆性的渔业、商业性渔业等多种多样(秋道智弥, 2007b,2008a)。

水产资源的利用途径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开放性途径,另一种是设定了一定限制的限制性途径。然而,在渔场的实际使用中,并不单纯是这两种分法(秋道智弥,2004a)。

本文中重点介绍的鱼类保护区是指20世纪90年代将河渊设为圣地(Sanctu-ary)而进行的尝试。为此在考虑渔场的性质及季节性变化的同时,必须将使用权这种现代性的变化也考虑在内。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渔场的使用权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且富于变化的,有时还存在难以界定的情况。

1990年以来,老挝在湄公河水系各村落设立鱼类保护区(Fish Conservation Zone,FCZ)的政策得到大力推进。这起初是在国际机构主导下开展的,2000年前后逐渐转向以村落为基础的利用形态(秋道智弥,2006b)。

下文立足于开放性途径、限制性途径和圣地(鱼类保护区)的三极关系,重点关注三者互相转换的过程,就水产资源的使用权展开论述。下一节将首先确认河流保护区以外的传统性河流使用权、水田及水塘等区域的渔业习惯。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近年来湄公河水系内水产资源管理的生态史(图1)。

2.1 水田渔捞

综合目前在老挝、柬埔寨、泰国进行的调查与观察可知,即使是在特定个人或团体持有的水田内,允许他人进行渔捞的情况也很多。例如,在泰国北部的黎河流域(秋道智弥,2004a;大西秀之,2008)、流经老挝南部和柬埔寨的洞里萨湖周边,人们可以在收割后的水田里自由地捕捉躲藏在泥土中的鱼类(秋道智弥,2008b)。而在老挝中部地区,我们发现即便是在稻子的生长过程中,也有稻田所有者以外的个人使用小型流刺网自由地捕鱼(引自桥村致笔者的私信)。水田渔捞中使用的渔具有鱼笼、投网、捞网、笊篱、挡网、流刺网、捕蛙专用的置钩等。

图1 水产资源利用权的三极关系

注:A、B、C表示资源量变动和社会协议促使权力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

不过在水田取排水和灌溉用水渠的进出口处设置捕鱼器竹筌来捕捞从水田中游出的鱼时,必须事先获得许可,这是因为设置的渔具超出水渠边界伸入了他人的水田。若未经许可私设竹筌捕鱼,必须支付罚金。以老挝南部阿速坡省奥义人居住的Langnao Nua Khao村为例,那里有罚款10万基普(相当于10美元)的惯例(图2)。

图2 设于水田排水口的竹筌,待鱼从右侧的水田游出时将其捕获(照片摄于老挝南部阿速坡省)

关于水田内小水塘的形成原因,笔者推测有以下几种情况:如雨季时水田灌水,到了旱季水也未退去便形成了水塘;又如在原本就是水塘的周边湿地开垦水田,便出现了水田中间留有水塘的情况等。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在水田内的水塘中自由地捕捞鱼和水草,然而采集莲子则是被禁止的。因为莲池无论私有还是公有,一般都是播种后进行半栽培的,莲子属于人们的现金收入源。

关于流淌于水田间的水渠的使用权,若两侧水田的所有者为同一人,使用权当然归其所有,若两侧水田的所有者不同,则由双方协商决定或共同使用。

例如,只有水田的主人才可以在田畔设置捕鲶鱼的鱼钩。虽说是水渠,其大小也各不相同,不得不说水渠渔捞的权限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

还有一种捕鱼法是,在水田中挖方形孔洞并在其上方堆积柴木、竹枝等作为诱鱼装置,待到旱季一举捕捞藏身其中的鱼群。老挝人把这种装置称为“陆姆”(音译,校译者注)。“陆姆”长、宽约3m,深2~3m。一般是水田主人在自家水田内设置,不存在去他人水田设置的情况(秋道智弥,2007b)。不光是水田,在湿地和水塘中也可设置“陆姆”。湿地和水塘一般为全村共有,不过“陆姆”的使用权则归设置的个人所有(图3)。

图3 设于水田内的“陆姆”,上方堆柴,形成鱼群的避难所(照片摄于老挝南部占巴塞省Langnao Nua Khao村)

连接水田和田埂的水渠(音近Hong-na)可以设置将鱼引入竹筌并捕获的装置(音近Tonne)。笔者询问在阿速坡省Langnao Nua村居住了30多年的村民后得知,水渠并不属于个人,但一般个人在置了捕鱼装置后,便获得了该处水渠的既得权。调查后发现,水渠内每隔50~100m 范围内设有 5 个诱鱼装置(Tonne)。由于捕捞的是在水田间游动的鱼群,为此在水渠上游设置诱鱼装置的人更有利,但村民之间并没有为此事产生摩擦。另外,孩子们在水渠内用拖网捕捞小鱼这种捕鱼法也不受限制(图4)。

图4 田边水渠内的拖网捕鱼(照片摄于老挝南部东孔岛)

如上所述,水田及其周边区域渔捞的权限各不相同。水田渔捞多为开放性途径,而在水田周边地带进行的竹筌捕鱼、“陆姆”捕鱼、水渠筌鱼这种既得权利的捕鱼法则为限制性途径。决定两者的主要因素(图5中A)有以下几点,即是否为水田的边缘地、设置“陆姆”的实际情况、既得权利等(图5)。

图5 水田渔捞中的权利关系

注:与A相关的为既得权与势力范围原理以及自然与文化的对立关系。

2.2 河流的占有问题

阿速坡省的哈朗雅依(音译)村是位于湄公河支流色贡河右岸的拉维族(音译,校译者注)村落,海拔约为88m。该村的惯例是:设置了捕鼠式横置竹筌(音近Chan)(图6)的场所仅供设置者使用,具有排他性

在2005年8月的调查中,村民W氏告诉我们,设置竹筌的地点是有规矩的,为个人所有。W氏在色贡河两岸占有11处竹筌设置点,加上2处被称作“路昂帕垦”(Luangpakheng)的两岸皆可设置的地点,一共有13处。

图6 捕鼠式横置竹筌(摄于老挝南部阿速坡省拉维族村庄)

竹筌多在5—7月份使用。有趣的是所有设置点的名称都源于鱼的名字(表2)。而且都是洄游性的鱼类。然而这些设置点是否能捕获特定的鱼类就不得而知了。

表2 哈朗雅依村W氏所说的竹筌设置场所

续表

注:pakheng(丝尾鳠:Hemibagrus wyckioides)、pakadown、pakwan、pakheh(巨鱼丕:Bagarius yarrelli)、pakhot(Hemibagrus sp.)、patong(弓背鱼:Chitala or Notopterus)、papak(橘翅鲫:Hypsibarbus)pakhune (叉尾鲶:Wallago Leeri)、pakene、pasakane、pawan。

2006年1月笔者再次进行调研时,遗憾得知W氏已离世,无法开展跟踪调查。但是从同村S氏处听闻了捕鼠式竹筌设置点的信息。S氏和W氏一样也有自己的竹筌设置点。S氏称,自己在7个地方共有13处竹筌设置点(表3)。S氏有8个竹筌,可轮流设置在这些地点,而这些竹筌设置点都以生长在附近的树木命名。竹筌捕鱼多在鱼群顺着色贡河逆流而上的雨季(农历6—11月)进行,旱季不使用竹筌。期间可捕获papahk(橘翅鲫)、pa-khune(叉尾鲶)和patongkhao(弓背鱼)等鱼类。村内目前仅有2个人会制作竹筌,即便是已过世的W氏其儿子也不会做。

表3 哈朗雅依村S氏所称的竹筌设置点

这一事例中,竹筌设置点为个人所有。沉放竹筌的地点不做记号全凭记忆。S氏称即便如此每天清晨还是要去巡视各个竹筌。这是因为去晚了鱼可能会被人偷走。笔者目前还未发现与这种竹筌设置点的排他性使用权相类似的事例。一般其他类型竹筌的设置点并没有特别的限制。

河流内的渔捞通常都可以自由进行。如果以此为准,那么拉维族人村庄中这种竹筌设置点相关的事例也许可以说是例外。不过也不是说完全没有类似的事例。下文介绍两例类似事例。

流经老挝南部占巴塞省的Sahua河是一条注入湄公河主流的小河。当雨季来临时,人们会将名为“khah”的装有柴枝的大型笟篱状竹制定点渔具投入河中(图7)。笟篱内部事先装入柴束用于集聚鱼儿。放置一段时间后,将渔具拉上船,获取躲藏其中的鱼类。另外,还有只把成捆的柴枝沉入水中以集聚鱼群的“sum”渔法。村里的人都可以在河岸任意地点设置khah和sum。但是,如果在河中央设置柴堆的话,就由全村共同利用。笔者推测其原因是,设在河中央的柴堆最有可能捕获大量的鱼,如果可以随意设置的话,村民们就会相互争夺,为避免产生这种矛盾便定了这样的规矩。当捆柴沉水的设置地点为小河流的情况下,河岸与河中央的细微区别就体现在捕鱼的形式上。这一惯例是该村独有的规矩,并不具有普遍性。实际上笔者询问湄公河主流流域khah设置点的情况时,就得到了“设在自家门前河岸边”的回答。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居住地与渔具设置点相邻的例子。

图7 捆柴沉水的渔具khah(照片左侧)(照片摄于老挝南部占巴塞省),Safua河河岸khan设置点,而设在河中央的捆柴沉水装置为公用

老挝南部的湄公河支流色贡河及其支流的刺网捕鱼法也有同样的例子。在靠近色东河交汇点的上流处设有几十处刺网。这种捕鱼法是为了捕获雨季自下游逆流而上的洄游鱼,因此渔网位置越靠近下游越有利。据说渔网的位置顺序与设置者河畔的房屋及水田的位置有关。这可以看作是水田耕种与淡水渔捞在空间上成套纳入了人们的生活中。综上所述,河流中水产资源的利用按惯例属于开放性途径,不过其中也有像竹筌设置点、河中央的捆柴沉水捕鱼法、刺网捕鱼法等这样的设置场所受到限制的情况。而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因素(图8中A)与既得权(或称势力范围)(秋道智弥,2004a)、共有渔场、渔场与水田和住宅地的距离等相关(图8)。

图8 河流水产资源利用中的传统性权利关系

注:A的主要因素有共有地、势力范围制、既得权等。

2.3 水塘渔业的共有、私有问题

老挝国内广泛分布着众多水塘(nong)。大型水塘被称为“bung”,不过并没有关于水塘大小划分的明确规定。这些水塘乃至湖沼旱季和雨季的水位变化极大,多是河流改道后,一部分旧河道积水形成的。尤其是湄公河的各支流流经的低洼地带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水塘。而关于水塘的使用权,笔者已进行过相关报告(表4)(秋道智弥,2007b)。

表4 Nong Bung村的水塘利用形式(据2006年1月调查)

调查所得的重要结论是:过去Fan Nong Fan Pan村的村民们旱季时在共有的水塘内进行全村的节庆祭祀性集体捕鱼活动,然而近来共有水塘出现私有化倾向,甚至还有买下共有水塘的养殖权,在塘中放养鱼苗进行养殖渔业的事例。另外,还有将私有水塘的渔业权转租给他人,转而获取塘中捕获鱼类的贩卖中转权的倾向。

私有水塘只有其所有者才能开展渔业因此属于限制性途径。而共有水塘,一般一年举行一次节庆祭祀性的集体捕鱼活动。此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所以也可以说是开放性途径。问题在于,共有水塘私有化后,权利转予特定个人这一变化相关的主要因素(图9中A)。

正如笔者曾指出的那样,虽然共有水塘私有化的历程多种多样,不过为了建设村落电气设备及道路、改建小学校、建设村落、接待官员、资金援助贫困户等这些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活动,而将共有财产的共有水塘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居多。此外还有个人将共有水塘私有化开始养殖渔业的情况。可以说出现以上事例中的变化,主要因为对公共事业发展的促进和社会性的统合。还有用水田围住无主水塘而进行私有化的事例。这种情况下,圈塘所得的既得权利便是主要因素(图9)。

图9 水塘水产资源利用的权利关系

注:A的主要因素有公共事业经费的筹措、水塘四周开垦水田所获的既得权利等(从右至左)

如上所述,水田、河流、水塘内的小规模渔业中多样的使用权和惯例并存。水田以私有为基础,水稻也是人们种植所得的产物。但是沿水田逆流而上的鱼群是自然的产物,并不为谁所有。水塘也并非人为挖掘而是自然所成,渔业作为地域共有得以自由地开展。然而,近来出现了共有水塘的私有化倾向。河流本非私人所有,而是国家的财产。本来是无论哪里都可以设置小型竹筌的,不过也有个人占有特定场所的事例。这可以说是以鱼类民俗知识和占有惯例为背景的地域独有的渔捞文化的表象。由此可见,亚洲季风气候区域的水田、河流、水塘中的水产资源利用具有特点,以村落为基础的利用和管理惯例在实际中得以践行。

上文谈及的水田、水塘、河流水产资源的使用权在开放性途径和限制性途径之间互相转换(图5、图8和图9)。那么, 20世纪90年代起湄公河水系出现的这些情况的意义何在呢。对此笔者已发表过部分报告(秋道智弥,2006b),下文将结合以往研究的概要并加以新资料进一步论证。

3 湄公河水系的圣地=鱼类保护区

3.1 管理项目及其功过

1993—1999年间,老挝南部的占巴塞省开展了海外援助机构,于20世纪90年代起介入地推进水产资源管理及适度开发的项目。该项目为欧盟(EU)主导的“老挝的共同体渔业及海豚保护”项目(Baird et al,1999)[3]。其目的是在各个村落设立鱼类保护区以实现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在老挝语中被称为“vang sanguwane”,vang表示“河流之渊”,sanguwane意为“保护区”。“渊”一般是指英语中称作“deep pool”的河流深处,旱季来临时则成为鱼群的庇护所和产卵区。老挝的河流均由国家管理,村落不可私自占有,然而村内河流按照惯例历来归所在村落使用。1997—1999年的3年间又执行了同一宗旨的“环境保护和共同体发展”计划(Daconto,2001)。截止到1997年,加上新增的13个村庄,共设立了72个鱼类保护区。

当时虽然是政府提案的鱼类保护区体制,村落却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此时,鱼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渔捞活动,还制定了针对违反者的处罚条例。保护区以外的渔业活动,也由各村制定相应的禁则。特别是外村村民原则上可以在村内保护区以外开展渔业,不过需要向村里提出申请,并有义务报告停留过的地点。

对于鱼群来说,鱼类保护区成了它们的圣地。因为鱼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渔捞活动(参照图1)。然而圣地很快便会发生移动。

以保护区方式进行的资源保护是否具有实效性呢? 该项目的实际推进方加拿大非政府组织的伊恩伯德称,禁渔区的设置促进了51种鱼类数量的有效增长(Baird&Flatherty,1999)。但是并未发现多数远距离洄游鱼类的增长。此外,像湄公鱼、鲤科鱼类(Labiobarbus leptochei-lus)等那样,洄游性鱼类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村民们又是如何评价这些保护区的呢? 老挝村庄方的领导之一S氏断言道,该项计划进展并不顺利,具体如下。

“保护区为鱼群提供了庇护所,同时也对不加节制捕鱼的村民也起到了一定的启发和教育意义。但是鱼群是游动的,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待在保护区内。这正是问题所在”。

村民中也出现了不遵守条例进行捕鱼的行为。这种对立远不止于村落内部。围绕违法捕鱼的处分和惩罚轻重的问题,实施保护区制度的各村落间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

在此背景下,4个有实施鱼类保护区经验的先进村在S氏的指导下进行了思路转换,从“为保护而设的河流之渊”转向了由村落判断能否利用鱼类资源的“村落之渊”(Vang xumxone)。Xumxone在老挝语中意为“村落共同体”,“村落之渊”理念的提出与其说是为了保护鱼类,倒不如说是为了村落利益而利用河流深水区。

具体而言便是,为促进村落经济发展和服务公共事业而临时开放保护区进行捕鱼,采用了用捕获的鱼或是出售鱼所得的收益充当村公共事业经费的方式和导入招投标制并赋予中标者在规定的3~5天内捕鱼权限的方式。以后者为例,将中标金额定为每天100万~200万基普,并根据捕鱼量的多少灵活地上下调整中标金额。投标时村民以外的人员也可参加。还规定了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寺院和学校的维修与建设等公共目的。

以上为圣地设立后的概要,下文将以占巴塞省、阿速坡省、色贡省内的12个村落为例,根据民族志记载的详细内容等,就鱼类保护区如何为村落所接受并得以利用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进行探讨。

1.占巴塞省

1)Hat Saikhun村

2006年1月8日笔者于湄公河左岸的Hat Saikhun村调查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全村共1227人,219户人家,均以农业为主业,以渔业及饲养水牛、鸡、鸭、猪等为副业。村前坐落着无人岛Dong Samulang,其对面是东孔岛。

询问当地保护区设置的经过时得知, 1996年村里召开了欧盟组织的鱼类保护区现场说明会。当时伯德氏来到村里,告诉村民们以前可以大量捕获的鱼类现在变得越来越少是源于不加节制的乱捕行为。所以他提议建立鱼类保护区,实施将鱼群数量恢复到以往水平的政策。经村民协商后,鱼类保护区被设在了Samulang岛靠近河流上下游的两端与湄公河左岸相接的区域内。保护区名为“Vang Dong Samulang”,全长400~600m。保护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渔捞活动。雨季水量较大本身就难以捕鱼,到了适合捕鱼的旱季,村里便提醒村民注意,不要在禁渔区内偷渔。

村民表示,自设立保护区以来,渐渐能看到pa khune(叉尾鲶)、pa saguan、pa khuang等鱼类在水面游动,可以明确看出鱼的数量有所增长。人们把保护区看作鱼群休养的场所。虽然该保护区上游地区出现过村民用刺网偷偷捕鱼的情况,但当时只是给予了警告并未处以罚金。1999年,伯德氏赠送给该村150块白铁皮,作为感谢村民们实施保护区政策的礼物。当时一块白铁皮的单价为3万8千基普。

此外,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可自由开展渔捞。当地人将其称为“hah sai koda”,意为“可以钓鱼”。邻村居民也可以来此自由捕鱼。捕鱼法包括投网、刺网、四角袋网、垂钓(甩线钓鱼和鱼竿钓鱼)、捆柴沉水、葫芦拖饵钓鱼,捕鼠式竹筌等,对渔场不设使用限制。另外,刺网又分为许多种,其网眼从1~20cm不等,根据季节和鱼的种类区分使用。

欧盟所提议的保护区提倡全面禁渔,然而村民们却提倡服务于村的保护区制度并逐步付诸实践。开始新制度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旨在传承鱼类保护的相关思想和鱼类保护区;②以往的鱼类保护区并没有警察进行监控,如今人们认为安排警察和村民共同监控,发现偷偷捕鱼者时,进行劝诫并汇报给村长的方式更好。也就是说,目的在于通过强化控制偷渔行为来征收罚金(平均每件处以2万基普)并将罚金用作教育资金,同时也可以期待减少了的偷渔量转变为村民们捕鱼的增加量。

关于是否临时开放渔场的决议,则由被称为Kanat Baan的村委会决定。村委会由1名村长、2名副村长、1名警官、1名军人和女性、青年、长老代表各1名,共8人组成。此外若干名下级村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会议。

2004年未能召开会议,2005年召开了1次。同时会议还邀请邻村居民参加,以谋求其对保护区的理解。顺便提一下,这个村的周边水域没有深水区,因此也没有设保护区。可见作为设立保护区的前提,深水区的存在是何等的重要。

2)Veunkhao村

该村位于湄公河左岸,正前方为东孔岛。村内共有547人,96户人家,过着半农半渔的生活。该村曾于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期间频繁使用炸药捕鱼。待战争结束后一直到1977年左右才停止这种使用炸药捕鱼的违法行为。1996年伯德氏造访该村,推进了保护区的设立。村内协商的结果是建立保护区。据说全村会议上无人反对。保护区被称为“Vang Khan Fuane”,沿湄公河而设,长宽均约100m,上流边界附近水深50m,下流区域水深20m。自1996—2006年保护区内未曾进行过捕鱼。以往使用炸药捕鱼时,能捕捉到大型鱼类。即使是垂钓也能钓到10~15kg的大鱼。村民们相信如今保护区内一定有这样的大型鱼类。

人们认为生存在保护区深水域的鱼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即pa khune(叉尾鲶),pa sanguwane,pa keh(巨鱼丕),pa pwun,pa pot,pa nang等。虽然之前保护区内未发生过偷渔和外村人前来捕鱼的现象,但自保护区内禁止捕鱼的警示牌消失以后,出现了外村人来偷偷捕鱼的现象。不过当时村里只是给予了警告,并未处以罚款。

2002年,村里尝试了开放保护区为村公共事业服务。这是因为那一年占巴塞省的官员来村里视察,所以村里安排了8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了一个上午的投网打鱼,结果打到了重0.5~3kg不等的鱼用于招待官员了。决定是否开放保护区的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其中代表和副代表中有两人是无偿任职的。村里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保护区相关问题。会议一般于12月召开。

该村的水田远离河边,而且渔法种类也很有限。主要为投网打鱼,其余还有垂钓(甩线钓鱼和鱼竿钓鱼)、刺网捕鱼、秤砣状竹筌捕鱼、横置式竹筌捕鱼、捕鼠式竹筌捕鱼、葫芦托饵钓鱼、竹篱捕鱼等。捕获的鱼一般作为日常食材,此外也有自行去邻村Kinakhu村集市上贩卖的。

3)Done Houat村

该村坐落于位于湄公河左岸和东孔岛正中间的Houat岛东侧,也就是说靠近湄公河的左岸,是一个拥有300多年历史的古老村落。笔者与村长、2名副村长、警察署署长、2名渔民和长老会长等人进行了面谈。村内共有555人,97户人家,属于半农半渔型村庄。村内主要采用刺网、投网、捕鼠式竹筌、垂钓(甩线钓鱼和鱼竿钓鱼)、秤砣状横置竹筌、三角形抄网、叉杆、捆柴沉水、葫芦托饵等捕鱼方法,不使用在水田周边水渠内设竹篱或是投毒打鱼的方法。其中关于水田内禁止捕鱼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资源管理对策。

决定保护区的委员会被称为“Kanen Khankhon”,由9人构成。没有设立直接负责保护区相关问题的职位。1996年,伯德氏来访,村民听取了他关于Khone郡内鱼类资源状况的报告并在其推荐下设立了保护区。随后伯德氏向村里捐赠了建造学校所需的铁皮、水泥和铁芯等。村落就此召开会议,向农业事务所提交申请,决定接受伯德氏的支援。在决定设立保护区的村会议上还曾要求邻村的村长出席。其目的是请邻村确认保护区的设立点并防止邻村村民违规捕鱼。与会者对设立保护区一事并无异议。保护区被称为“Vang Non Hai”,位于该村的正面。范围为湄公河沿岸长约100m、宽约180m的区域。在设立保护区之前,该区域内实行的是自由捕鱼。

1996年以前,村内的捕鱼量持续减少。过去村民的父辈们都用自制的刺网打鱼,用投网、捕鼠式竹筌捕鱼的人不多。然而,引入村外使用的尼龙制刺网、电击捕鱼法后,捕鱼量便开始减少。

截止到1996年减少乃至消失的鱼类有pa khune,pa sangua,pa eun,pa nyong,pa nai等。自设立保护区的1996年至今,增加的鱼类有pa khune,pa su-wai,papia,pakhuane,papahk,pa kot, pa wah,pa nyong,pa soi,pa eun,pa sangua,pa nai等。过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pa nyong尤其少见,据悉设立保护区后其数量出现了增长。

设立保护区后未出现村民偷渔现象,却发生了外村人夜间使用刺网托饵进行捕鱼的事情。村里对这2名偷渔的邻村村民处以了总额5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了船只,不过归还了刺网,还将其偷渔行为记录备档转交给了邻村。另外还有外村人在漂网捕鱼时进入了保护区,但因其很快掉头也再未进入保护区,因此没有对其处以罚款。

2003年以来,人们开始反对一直以来只考虑保护鱼类的保护区,为此村落改换了名为“Vang Sumuson”的以村民为本的保护区思路。以下列举该村开放保护区的事例予以说明。

2003年为了筹措小学的建设资金,村里委托Ban Samkah村村民在保护区内的两处,使用刺网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打鱼。当时捕获的鱼主要为pa nyong,以每公斤6千基普的单价出售,获利120万基普。

2004年仍是为了建设小学,这一次是村民自己在保护区内两处用刺网捕捞了一天的pa nyong,共贩得110万基普。每公斤单价同样是6千基普。

2005年农历五月为给无钱办葬礼的村民筹措费用,村长斟酌后,让4名村民用刺网在保护区内的2处进行了1天的捕捞,收获了50kg的pa nyong。那时使用的刺网网眼大小为5cm。

panyong是侧带巨鲶属的鲶鱼(Pan-gasius pleurotaenia),市场单价为每公斤1~1.2万基普。当时学校教室还有两扇窗门没有安装,2006年开放了一次保护区后筹到了采购经费。

2.阿速坡省

湄公河的支流发源于老挝沙拉湾省,贯穿色贡省和阿速坡省流入柬埔寨境内(表1)。最后于柬埔寨境内与湄公河主流汇合。

阿速坡省和色贡省也于1990年起在部分地区进行了类似于占巴塞省鱼类保护区的尝试。据阿速坡省政府畜产水产局和信息文化部的官员介绍,保护区制度的执行并不成功。原因主要在于,保护区的惩罚规则过于严厉以致招来了村民们的反感,而且运营保护区事业的资金不足,对村民的教育活动也不够充分。

阿速坡省2004年起以若干村落为对象,着手开展了“河流之渊保护区”(vang sanguwane)相关的新项目。该项目由地方政府和名为“OXFAM”的非政府组织团体及地方村落共同实施。其内容为:由政府给出指导方针,再由各村自行决定具体措施。阿速坡省的12个村落试行了保护区的制度。作为该项目的一个环节,政府于2003年派遣阿速坡省5个村的30名代表,至保护区制度先进地区的占巴塞省各村进行了培训。此外,2005年7月13日被定为“全国放生日”,各地尝试性地开展了放流数万尾鱼苗的活动。

这个项目在2004年开始后不久便出现了若干问题。各村落为对各自领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在各自的村会议上制定了禁渔区的范围和出现违规行为时适用的罚金金额及处罚条例。这其中发生了什么? 下文将列举几个村的调查结果予以说明。

1)Xaixi村

位于khamang河与Xexai河交汇处至khamang河上流流域的Xaixi村是老龙族的村落。在这里设立的保护区长约500m,宽约150m。2005年7月13日从巴色(占巴塞省的中心地带)购入33000尾papak鱼苗,投放至保护区。购买鱼苗的费用由阿速坡省农林局(10000尾)、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13000尾)、Xaixi郡农业振兴局(5000尾)、Xaixi村(5000尾)共同承担。保护区设立以来,已经发现了一次偷渔行为。然而,对违规者的处罚仍搁置于村会议上。此保护项目是由外部引进的措施,村落内并无传统的保护惯例。

2)Kasome村

位于色贡河右岸的Kasome村是老龙族居住的村落。2000年村内召开集会设定了保护区。保护区长约1km,宽约100m,含有洞穴。该保护区被称作“Van Tam Keh”。“Keh”在老挝语中意为“鳄鱼”。村民们认为设立保护区后鱼群增加了。而在2000年之前村里未对这片水域实施过保护措施。村会议决定对违规者处以15000基普的罚金,作为对在保护区内偷渔的处罚。事实上,确实发现外村人用投网和刺网在此偷渔,也处以了罚款。保护区设立在色贡河河边的村落边界至上游流域之间,据说发生过周围村落的老挝人夜间驾船偷渔的事情。色贡河边的树木上钉有标着“保护区内禁止打鱼”的牌子。也禁止砍伐河岸的树木。与Ka-some村隔岸相望的是Xaiseta地区,坐落着老龙族居住的Kengxai村,这个村没有设立保护区。但是Kasome村设立保护区一事广为Kengxai村村民所知。

Kasome村原来位于河边,但2002年起迁向了内陆的道路旁。为此无法再对保护区进行监控,如何控制保护区内的偷渔现象将是今后的一大课题。

3)Sowk村

位于色贡河右岸的Sowk村居住着孟高棉语系的奥义族人。该村于2002年开始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起于色贡河与其分支Pouku河的交汇点,一直延伸至上游区域直到沙洲的上游端(长度不明)。保护区名为“vang hinhet”(动物岩石之渊)。过去村民发现违规者会使用枪支进行威慑。下游区域的老龙族人也有偷渔行为,但村民从未对此进行抗议或是报警。据说是因为害怕对方报复。

4)Halang Yai村

位于色贡河右岸的Halang Yai村是孟高棉系拉维族人的村落。这里的保护区被称为“Vang Ween The”。“The”为树木的名字。色贡河中央水域至右岸长约75m的范围被设为了保护区,水深约12m。保护区没有制定违法作业的处罚规则,也未进行管理。村里对使用刺网、投网、炸药、枪支、手电筒等进行的违规捕鱼作业皆未处以罚款,但都上报给了军方。Halang Yai村的上游区域是Sakheh村和Halang Noi村,下游区域则是Ka-some村。其中有一处由Sakheh村和Halang Noi村共同管理的保护区,名为“Vang Ween Wah”。

值得注意的是,该村不同于那些在相关国际机构和政府等指导下建立的保护区,而是早在过去就有了保护区。据说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结束进入1980年后,就职于阿速坡省警察署的Kamban Ponsai氏来村里调查色贡河的深水区,其后他指示村民们设立保护区。具体的经过尚不明确,只知道Kamban氏是拉维族人,居住在阿速坡省。笔者对Kamban氏与同为拉维人的Halang Yai村村民之间的关系颇感兴趣,今后计划就此课题展开研究。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后由外国引入保护区观念之前,老挝人早在80年代就已经开始着手设立保护区了,这非常值得瞩目。

5)Munmai村

Munmai村位于色贡河与Xekamamu河交汇处,村民主要为老龙族人。保护区于1992年设立,范围自阿速坡市内色贡河跨河大桥的桥底至色贡河上游地区河流交汇点附近的paokhu pigu岛的岛边,长300m,宽100m。旱季水深6m,雨季则涨至10m。该区域之所以被设为保护区,是因为鱼群在洄游期都聚集于此,不再往上游移动。保护区被称为“vang pak-hone lung”。与别村不同的是,鱼群洄游期时禁止捕鱼,非洄游期允许捕鱼,但仅限自家食用。不允许作为商品交易。洄游期时村里和警察共同管理,防止偷渔和违法作业。

3.色贡省

位于阿速坡省上流的色贡省于2004年起实施保护区政策。色贡省共在11个村落设立了15处保护区。色贡省同阿速坡省一样,也于7月13日向保护区投放了鱼苗。这些鱼苗来自沙拉湾省和色贡省。各村保护区的规模和处罚偷渔的条例各不相同。下文将列举色贡河流域的若干事例。

1)Nava Nua村

该村的保护区面积有8ha,位于Phay河河口(北侧)至Nang Ngoy河河口(南侧)之间,相当于色贡河东西两岸之间的区域。禁止条例有,禁止在保护区内捕捞鱼类和水产动物,禁止砍伐距色贡河河岸20m范围内的树木。违反禁令时的处罚是:首次违反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处以没收渔具和罚款50万基普的惩罚;第二次违反时,没收渔具并进行再教育,同时处以80万基普的罚款;第三次违反时,同样没收渔具进行再教育,收取150万基普的罚款,并转交给警方让其接受法律制裁(图10)。

图10 标有鱼类保护区的设立及罚款细则的警示牌(照片摄于老挝南部色贡省、色贡河流域Nava Nua村)

2)Xenamnoi村

Xenamnoi村位于色贡河分支Xen-amnoi河上所架桥梁的右岸,20世纪90年代起Xenamnoi河桥梁正下方至下流区域被设为了保护区。保护区长500m,宽180m(面积为98000m2)。桥梁旁竖有标明保护区范围及规则的牌子。具体内容为:①保护区内禁止捕鱼;②不得制造噪音等妨碍保护区运营;③禁止向保护区内丢弃垃圾;④违规捕鱼者,初犯处以每人5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渔具;⑤再犯者处以每人20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渔具;⑥第3次违反者处以每人50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渔具,移交郡内警察局。

3)Lavy村

拉维人居住的Lavy村位于色贡河左岸。自2005年2月起设立的保护区名为“Vang ween Teh Lavi Fandeng”,长300m,宽200m(面积为6ha)。保护区内竖有标明相关条例的牌子,河堤的树干上也钉有保护区的标志牌。上面写着:①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渔具;②禁止砍伐河岸树木;③违规作业者,初犯处以每人10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渔具;④再犯者处以50万基普罚款;⑤第3次违规者则处以100万基普的罚款并没收渔具。

在笔者进行调查的2005年8月就发生了5起偷渔事件。其中有2起未能成功抓获违规者,其余3起均逮捕了违规者,审问偷渔详情后处以了罚款。

最初一起是3名偷渔者使用刺网和水下鱼枪在保护区内捕鱼。村里对这3人处以了每人10万基普的罚款。第二起案例中5人使用了刺网和毒药。他们将烈性毒药混入糯米投入水中,等鱼吃了诱饵受到麻痹浮上水面后进行捕捞。村里对这5人处以了每人20万基普的罚款。第三起案例是两家10口人乘船去村镇集市贩卖柴禾后,从下游返回的路上两个大人使用刺网偷渔时被发现的。船上包括儿童共有10人,不过只对实际捕鱼的两名成人处以了每人20万基普的罚款。这当中,前两例违规者都是老龙族人,第三例则是官员。

即便保护区内竖有标牌,明示偷渔的罚金金额,实际上依旧有抓获违规者处以罚款的事例。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还存在放过违规者的情况。特别是,对比老挝主要民族的老龙族人,可以看出孟高绵系少数民族受到歧视。

4)Pak Thone村

该村位于色贡河左岸,是少数民族混居的村落,人口约为800人,有110户人家。从民族构成来看,Taliane族人最多,老龙族、Soge族、阿拉克族、Ien族等也共居此地。2004年为实施保护区项目,老挝人聚集至此。经过村会议商议后决定成立保护区,并命名为“vang thamakane”。人们认为水牛般的大型动物栖息于深水区内。保护区长300m,距离对岸约200m。保护区的下游区域与邻村Moh村交界。

保护区内的规则如下:①保护区内禁止捕鱼;②旱季也不允许在保护区内的河岸种植蔬菜等作物;③禁止砍伐保护区内的树木;④对使用刺网和投网等进行违法作业的,初犯处以10万基普、再犯处以20万基普、第3次违规处以50万吉普的罚款,罚金为每人违规一次的金额。

2004年农历六月,2名老龙族人和1名Taliane族人共计3人用刺网捕获了大量的鱼,对此村内就如何处罚进行了讨论。2名老龙族人都是本村人,村里对其处以了10万基普的罚款。村长没收了偷渔所用渔具和捕获的鱼,但因违规者支付了罚款,故又归还了渔网。2005年7—8月间,一个村民用绳钩捕了一天鱼,被发现后没收了他的渔具。但是偷渔所获的鱼的数量、罚款的金额和民族等信息不明。

2005年9月村子前方的河里开始了采矿金的工程。之后有人报告,采矿金有噪声且四周拉起的网绳妨碍了船只航行,鱼群数量变少。2005年之前可以捕获很多鱼,足够村民食用,开始采矿金后鱼变得少了。

综上所述,可知阿速坡、色贡两省于2004年开始了与占巴塞省同样的尝试。虽然刚开始不久,保护区内各地就出现了偷渔行为,遂对违规者处以了罚款。对于不知道保护区存在的违规者不予追究,也有因害怕违规者报复而不予逮捕的情况。

认为保护区仅仅是依据村落惯例设定的这种想法有误。保护区制度原本始于政府和国际援助机构的指导,然后由村落会议决定保护区的地点和规则,所以可以将其视为共同管理,抑或是合作性的尝试。河流本属老挝国有,然而也存在流域内的居民认为自己可以自由使用的这一点。以此为前提设立的鱼类保护区则被认为是村落的共有区域。正因为是共有区域,一般来说理当遵守相关规则,对违反者处以惩罚的条例也得到村民们的理解。

占巴塞省内各村的处罚条例十分宽松,与此相比阿速坡省的处罚条例则相当严厉。这一定是因为当初人们设想的偷渔者更多来自外村而不是本村。实际上,内部人员确实不会偷渔吗? 万一发生这种违法作业,也有放任不管的情况吧。而且,处罚主要少数民族老龙族人偷渔的办法,还与对待孟高棉语族人的存在差异。一边是理直气壮地征收罚款,另一边则是畏于报复不敢上报且忍气吞声。值得注意的是,民族间阶级化和差别化的实情反映在了资源管理和违规作业的问题上。

设立圣地后,村落发生了很多变化。从使用权来看的话,“村落保护区”由圣地转为了限制性途径(图11)。

图11 鱼类保护区产生的资源管理动态图

注:B的主要原因为筹措村落公共事业经费

从上文列举的各事例可以明确地看出,产生这一变化的相关因素主要是为了筹措村公共事业经费、学校建设资金和官员接待费等,以维持并发展村落社会。

综上可知,湄公河主流流域的部分先进村落正在实行以维持和发展村落生活为重点的新型保护区模式。今后这种模式将走向何处,值得我们关注。以往的资源管理是应外部要求以自上而下的模式开展的,与所在地区和村落实情并不相符。对此,居民独立开展的新型自主式运动十分值得关注,可以说具有展现老挝近年来水产资源管理动向的意义。也就是说,出现了以村落为根基的资源管理,取代了原先由政府和外部主导的自上而下式的共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显示出了作为弥补村落管理缺陷而施行的共同管理(秋道智弥,2004a)所存在的极限。

4 今后的展望

老挝南部河川水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前期至本稿成文的这10多年中,发生了急速的变化并发展至今。自上而下式的政策在部分地区获得了成功,但因这种政策并不是以村民为主体,故又出现了新的尝试且正处于开始阶段。其中,作为以村落为本的资源管理的理想方法,为服务村落公共事业而开放一直关闭的保护区的这种尝试值得我们关注。同时,详细制定罚款规则大概也是与偷渔行为普遍化背后存在的渔具持有者的人数增多及贩鱼换取现金的市场得以整顿有关吧。这或许还意味着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偷渔行为的限制还未充分渗透到整个社会。这一点与将共有水塘出售给个人,转让水塘渔捞权的倾向相通。

2003年后开始实施的采矿工程对河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再生产生了相当大的页面影响,在居民的反对下不久便不得不停工了(图12)。居民成功保护了眼前的河流资源,不必要的开发是徒劳的。

图12 采矿金的现场(左)和成群的挖掘船(右)。保护河流深水区成了回避风险的决定性因素(照片摄于老挝南部阿速坡省色贡河流域)

笔者确信,在近10年来水产资源不断变化的动态中,映射于时间轴上的开放性途径、限制性途径和圣地这3种使用权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区域生态史的观点相通。以资源使用权问题为支点,不仅适用于研究水产资源问题,还适用于研究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等广义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及变化(图13)。

图13 水产资源使用权相关的生态史(1975—2005年)

注:(1)促进、因果关系,使用权的转化。

(2)*1993—1997年湄公河主流的鱼类保护区。2000年后阿速坡省、色贡省的鱼类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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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日]秋道智彌编《論集 モンスーンアジアの生熊史——地域と地球をつなぐ—第3巻くらしと身体の生熊史》弘文堂,2008:209228.

[2]2 本文中的调查是指笔者2005年7至8月、2006年1月于老挝南部占巴塞、色贡、阿速坡三省开展的调查。2005年7至8月的调查中,前半为笔者与桥村修共同进行,后半及2006年1月的调查为笔者单独完成。

[3] 此项目在湄公河主流流域的54个村落内建成了59处保护区,最终在63个村落中设立了68处保护区。保护区中最小的面积为0.25ha,最大的面积为18ha,平均面积为3.52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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