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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适用的经济学原理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性人假设让我们知道,在自然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各个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或有机会使用自然资源的集体或个人在不加约束的条件下都会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作为决策的依据和标准。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是为了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公地悲剧。

(一)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假设又称“经济人”假设,是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社会中有从事各种各样经济活动的人,理性人假设就是西方经济学家从这些人身上抽象出来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基本特征可以这样描述:所有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就是说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让自己用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高鸿业,2007)。理性人假设有如下特征:

1.完整性。理性人了解自己的偏好,明确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标,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变化情况,都能够独立地作出选择。

2.有理性。理性人在经济社会中的行为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性认识进行的,不是过去行为简单的重复或者随机的决策(杨思飞,2012)。

3.自利性。理性人的决策都是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出发。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目标决策最优化

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出发,进行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十分理智的,精于计算和判断,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目跟从,他的行为是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决策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比如消费者追求的是效用,即满足感最大化,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高鸿业,2007)。

理性人假设让我们知道,在自然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各个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或有机会使用自然资源的集体或个人在不加约束的条件下都会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作为决策的依据和标准。

(二)公地的悲剧

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其中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地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对所有牧民无偿开放。这本来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但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个牧民都养殖了尽可能多的牛羊。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公地牧场最终因“超载”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全部饿死。哈丁从理性人的角度考察了这种现象:每个牧民都从自己的牲畜中获得收益;当他或其他人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都会因公共牧场退化而承担延期成本。因此每个牧民都有增加更多牲畜的激励,因为他从自己的牲畜身上获利,而过度放牧造成的损失却由所有牧民承担(Hardin,1968)。

哈丁不是第一个注意到公地悲剧的人。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提出:“凡是属于大多数人的公共物品常常只有极少数人珍惜,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东西,而不在乎公共的东西。”斯考特·戈登(Scott Gordon)在《渔业:公共财产研究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描述了和牧场悲剧类似的情形: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不会得到任何人的珍惜。如果有人愚昧地想等到合适的时候再来获取这些财富,那么到时候他们会发现,这些财富早就被人取走了……海洋中有多少鱼对于渔民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如果他们今天没有捕捞,就不能保证这些鱼明天还在那里等着他(Gordon,1954)。约翰·戴尔斯(John Dales)也注意到了公地悲剧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Dales, 1968)。克拉克(Calark)等人用现代资源经济学的框架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公共池塘资源对一批人开放,资源总提取量就会大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Clark,1976,1980;Dasgupta and Heal,1979)。

多数自然资源也是公共资源,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不加以管制和规划,放任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消耗,那么势必会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加速自然资源的枯竭。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是为了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公地悲剧。

(三)囚徒的困境

“囚徒的困境”是由美国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勒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 Dresher)在1950年提出,由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正式建立的博弈模型(R.Campbell,1985),该模型可以描述为:两个共谋犯罪嫌疑人被关入监狱,地方检察官分别对他们进行审判。在犯罪嫌疑人不能互相沟通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三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减刑,坐牢一年,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八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五年。以坐牢的年限(囚徒1坐牢年限,囚徒2坐牢年限)为结果,该博弈问题还可以用如下的矩阵表示:

从囚徒1的角度看,如果囚徒2不承认犯罪,那么囚徒1选择承认一定会使他的境况好一些,因为这样做他将只用服刑1年。如果囚徒2承认犯罪,那么囚徒1选择承认犯罪也会使他的境况好一些,因为这样做他的刑期就是5年而不是8年。因此无论囚徒2是否承认,囚徒1较好的选择都是承认犯罪。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囚徒2,承认犯罪也会使囚徒2的境况更好一些。因此,这个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两个囚徒都承认,都被判以5年的刑期,但这个结果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组合,因为如果他们都选择不承认,他们的境况就要比其他的选择更好一些,都只用承担3年的刑期。问题在于这两个囚徒无法协调他们的行动,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最终导致非合作的纳什均衡。如果两个囚徒能够彼此信任,那么他们的境况就会得到改善。

对于开放的自然资源,人们常常扮演了囚徒的角色。当有人选择保护自然资源时,索取自然资源变成了其他人较好的选择,因为能够从中获得利益;当有人索取自然资源时,对于其他人来说,较好的选择仍然是索取自然资源。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每个人都不能够保证大家都能够自觉地保护自然,保护生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便是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困境与无奈。

(四)集体行动的逻辑

在过去,群体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往往假设: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中,个人会自愿地为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Bentley,1949;Truman,1958)。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个人的理性行为往往无法产生集体或社会的理性结果。

奥尔森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得出个人会为维护集体利益而行动的观点,是从已被普遍接受的理性人假设和自利行为出发思考得到的结果。奥尔森将他们的观点总结为: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并且如果实现这一目标会使所有群体成员的境况都比过去更好,那么只要这个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会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行动。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的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强制性手段或规则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Olson,1965)。

奥尔森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概括为“搭便车”现象,即如果一个人不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但是在公共物品生产出来后仍然可以享受公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公共物品的生产自愿地贡献力量。范里安在用一个博弈模型分析了搭便车的问题。假设甲乙两人合租一间房子,现在房间里缺少一台电视机,电视机的购买成本是1500元,每个人能从电视机中获得的效用是1000元。甲乙两人将独立决定是否购买电视,并且两个人都不能阻止对方收看电视。如果甲购买电视机,他将支付1500元的成本,获得1000元的效用,最终他的净收益为-500元;同时,乙可以免费观看,从而获得1000元的效用(范里安,2010)。这个博弈可以用如下矩阵表示:

这个博弈中的占优策略均衡是甲乙两个人都不购买电视机。如果甲决定购买电视机,那么搭便车对于乙来说是有利的,乙可以收看电视而不进行任何支付。如果甲决定不购买电视机,那么搭便车,也就是不买,还是符合乙的利益。从个人来看,最优的策略是不买电视,但是从整体来看,效用最大的策略却是有一个人买电视机。事实上,如果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购买一台电视机的费用,双方的境况就都能得到改善。

可见,在独立决策的情况下,个人的理性决策往往不会导致集体的理性结果。在生态保护的问题上,就算人们知道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为了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也缺少实践自然保护的激励。所以现在国际社会在管理自然资源的问题上推崇社区共管的方式,让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到自然资源的管理当中来,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合作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不是单独某个定理,而是由三个定理组成。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科斯首次提到了科斯第一定理,然后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重新组织语言描述了他的想法,科斯认为:“如果运行定价制度是没有成本的,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不会受到法律影响的。”后来斯蒂格勒将其总结为科斯第一定理(屈兴锋,2006)。通俗地讲,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就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的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因为,如果通过重新安排产权能够使产值最大化,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或人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改变原始的产权界定,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袁庆明,2005)。也就是说,当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重新安排产权,改变权利的初始界定是没有阻碍的,即使原始的产权安排可能对于资源配置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市场也自动地改变这种制度安排,将资源配置到更合理的地方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牛丽君, 2010)。

科斯第一定理以零交易费用假设为基础,指出交易费为零的条件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效率没有影响。但是科斯认为,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一旦考虑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权产生影响”。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主要内容。科斯定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的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第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袁庆明,2005)。科斯提出了两种权利调整方式——用企业或政府管制替代市场交易。科斯认为,这两种权利调整方式同样是有成本的,只有在调整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政府或企业管制方式才会替代市场交易方式。

科斯还提到一个重要的思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条件下,明确的产权界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言之,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没有产权制度,则产权的交易与经济效率的改进就难以展开。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科斯第三定理。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对改进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关系到建立所有权、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在科斯定理中,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的清晰界定的重要性:在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高鸿业,2007)。

科斯定理描述了交易成本,产权制度和经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这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给了我们启示,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能够提高自然资源管理的经济效率,避免因为产权不明晰而在资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及组织对自然资源可以拥有除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安排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个设计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可能比纠结于产权的归属更为重要。

(六)委托代理理论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了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作为经营者时,企业的运营模式存在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提倡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只保留对剩余收益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出去(刘彬彬,2010)。“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资本积累逐渐增加,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企业所有者有限的精力、时间和管理能力将会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在企业所有者自己经营管理企业的效益不能达到理想预期的条件下,所有者便将企业托付给更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打理,由此便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与代理人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法律中。在法律上,当甲委托乙代表甲进行某项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甲成为委托人,乙成为代理人(胡诗军, 2008)。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泛指所有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基于契约所形成的权责利益关系,即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宜。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股东和董事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从经济市场中选择经营管理才能出众的人作为公司经理并授权他们管理企业,董事和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迈克尔·詹森(Micheal Jensen)和威廉·梅克林(Willam Meekl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人或多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来执行某些活动或履行某些服务,委托人把若干决策权授予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常见的委托代理问题有三个:第一,道德风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投机行为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而影响委托人利益,这就是“道德风险”。例如,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管理层,而管理层为了贪图享乐减少劳动投入,疏于对公司的管理,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这样就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第二,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委托人在挑选代理人时候,不能够完全掌握市场上所有代理人的禀赋信息,素质差的代理人可能比优秀的代理人更容易获得代理的资格,最终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次品充斥市场”。这种现象看似匪夷所思,实则充斥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比如,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当银行的贷款利息较高时,偿还能力强的低风险企业会因为利息过高而退出信贷市场,只有偿还能力低的高风险企业才会有意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就会导致银行发放贷款的企业都是一些高风险的企业。第三,共谋。共谋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达成了委托代理的主契约关系后,代理人又和其他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达成主契约关系之外的私下协议,这种私下协议中形成的子契约一般都和主契约存在利益冲突,从而损害了原始委托人的利益。

产生如上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观察判断代理人的实际努力程度,从而也无法选择最佳的代理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代理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会受到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所以也难以对代理人实际努力程度做出合理的评价(许英姿,2010)。

虽然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公司企业,但是对于自然资源管理也同样适用。尤其是在中国,自然资源的管理就是通过一层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的。国家政权作为人民的代表将自然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又将权利层层下放,将各地的自然资源委托给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而各地方再通过招投标、承包等方式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权交付给个人或者企业经营管理。理解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优化自然资源管理大有裨益,如何规避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自然资源管理低效将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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