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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的保护现状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2月5日通过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对生物资源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这一规定使该法案不能适用于中草药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导致与草药相关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不能依据该法案得到有效保护,这是明显的立法失误。就当前我国生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而言,一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此有所涉及。

为了使生物资源得以持续利用,必须制定保护的原则与战略。

一是要就地保护,既在原生地保护种群,又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整个生态系统。

二是要异地保护,将物种迁出原生地加以保护,例如种子库、基因库,也包括利用超低温对生殖细胞与胚胎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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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调科学管理,其管理原则与方法的核心要求,是要使开发利用与物种种群的恢复增殖相协调,利用生物资源的强度与开发速度不能超出生物资源的生态耐受能力,不能破坏生物资源的复原和再生特性,使之不致出现衰退与消失。

总之,不能“竭泽而渔”或“杀鸡取卵”。对于已经出现衰退的生物资源或退化的生态系统,要通过科学的管理,采取重建或恢复的种种措施,使其结构与功能得到恢复,重现旺盛的再生能力。

2003年2月5日通过的《生物多样性法案》(the Biodiversity Act)对生物资源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所谓“生物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用途与价值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组成部分、基因、附属物。包括了农业生物多样性,但不包括人类基因和价值增值产品”。

该法案所称价值增值产品(value-added product),指包含了无法识别,物理上无法分离的植物、动物组分或提取物的产品。这一规定使该法案不能适用于中草药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导致与草药相关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不能依据该法案得到有效保护,这是明显的立法失误。

就当前我国生物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而言,一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此有所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对生物资源的归属和管理有所涉及。继印度之后,马来西亚、南非等许多国家颁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建立生物多样性获取准则的法律,以应对“生物海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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