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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的性质与形式

时间:2022-02-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谅解备忘录一般只就其关系的某一方面达成谅解,不创设一项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通常也被描述为“君子协定”。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等国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基本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而与科威特签署的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丝绸城合作的备忘录及与俄罗斯签署的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因其多表现为谅解备忘录,属于“君子协定”范畴。

备忘录的性质取决于备忘录的内容与形式,通常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如备忘录内容是记录或确认协商过程的相关事实,当备忘录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力要求,则该备忘录具有证据性质。第二,如备忘录体现签署各方的一致意思,且各方明确表示受其意思约束,同意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一旦备忘录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就可认定备忘录具有合同性质。第三,如备忘录内容表明,各方签署备忘录的目的既不是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确认相关事实,那么备忘录既不属于证据,也不属于合同,仅属旨在相互交流的意思表达,不产生要求各方信守承诺的法律后果。

外交实践中,常见的备忘录类型有谅解备忘录与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一般只就其关系的某一方面达成谅解,不创设一项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通常也被描述为“君子协定”。合作备忘录通常用于说明某一问题在事实上或法律方面的细节,或明确外交会谈中的谈话内容;陈述、补充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等国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基本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而与科威特签署的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丝绸城合作的备忘录及与俄罗斯签署的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因其多表现为谅解备忘录,属于“君子协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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