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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

时间:2022-0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主要是针对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遭受灾害损失而建立的一种综合保障机制,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政策性渔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障等都应当纳入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的范畴内。政府救助保障范围比较广,也不存在商业保险普遍的繁杂赔付条件,但问题是政府财政拨款额度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海水养殖业的发展需求,在发生灾害的情况下,政府救助的金额肯定无法完全弥补养殖者的损失。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以及自然灾害的增多,海水养殖业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2009年冬天黄渤海海域发生的大面积海冰灾害就给山东省海水养殖业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5.575亿元,损失养殖产品高达10万多吨。根据《中国渔业年鉴(2013)》的统计数据,2012年因渔业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 373 948.82万元,其中水产品经济损失1 942 836.61万元,渔业设施经济损失431 112.21万元,由此可见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自然灾害给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在如此压力下,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自然会千方百计追求经济利益,以弥补可能出现的灾害损失,养殖密度过大、过量投放药物和饲料的危害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的行为自然就产生了。这时候,如果有一个保障机制来解决养殖者的后顾之忧,在没有巨大生活、经济压力的情况下,一些不恰当的极端养殖行为自然会减少。

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主要是针对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遭受灾害损失而建立的一种综合保障机制,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政策性渔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障等都应当纳入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的范畴内。

政府救助保障范围比较广,也不存在商业保险普遍的繁杂赔付条件,但问题是政府财政拨款额度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海水养殖业的发展需求,在发生灾害的情况下,政府救助的金额肯定无法完全弥补养殖者的损失。如果加大政府救助的力度,又会减弱养殖者自主保障的积极性。

社会救助是由非营利性的社会援助机构来承担保障主体的责任,这种保障模式注定无法成为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原因有二:一是社会援助机构的资金有限,而且要顾及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二是海水养殖业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一旦遭遇灾害损失,赔付金额将是一笔巨大的数字,社会救助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为海水养殖业的灾害损失全额买单。

互助保障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来建立的,当某地发生海水养殖灾害时,其他地区的海水养殖业将产生联动效应,对受灾养殖区进行一些救助,如两个城市建立互助联动网络。但是这种救助方式效率低、效果差,而且无法起到稳定、持久的作用。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参与到海水养殖灾害保障工作而建立的,是一种带有部分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特征的保障模式,一般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强制性地将该保险与其他渔业政策优惠结合起来。2008年中央财政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项目就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政策性渔业保险还主要集中在渔船和渔民领域,对于海水养殖业的涉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目前来看,我们应当将海水养殖保险也纳入到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范畴内,分享中央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

我国海水养殖业商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20世纪80年代初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就已经开展,但是赔付比率相当高,所以海水养殖业高风险的特征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涉足水产养殖保险领域。根据《中国渔业年鉴(2013)》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的总产值为64 593 546.48万元,如果按照25%的投保比例和5%的平均费率计算,将产生高达80亿元的保费,这说明针对水产养殖(包括海水养殖),商业保险并非无利可图,而造成海水养殖商业保险业务发展举步维艰的难题就是海水养殖高风险造成的高赔付率。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商业再保险模式来解决。商业再保险主要是将巨额的保险责任转分给几个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人可以通过转分保实现风险的尽量分散,甚至可以扩展到全球范围内。通过商业再保险,可以将商业保险公司巨大的赔付压力转嫁给数家保险人,甚至政府也可以作为再保险人进行担保,从而给海水养殖商业保险提供坚强的后盾。

综上所述,根据海水养殖业的特点,笔者认为政策性渔业保险和商业再保险应当在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中起到支柱作用,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以及互助保障等方式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和商业再保险一起构建起海水养殖业灾害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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