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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自由公平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自由公平”地获取和使用档案信息是档案利用者的理想和愿望,是档案公共服务的目标追求之一。“自由”意味着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公平”即公正平等地享有权利。正如没有“私人权益”便没有“公共利益”;没有每一个“私人”的自由空间,便没有社会总体的“公正平等”。“自由”与“公平”在档案利用活动中联系更加直接而紧密。

美国图书馆协会和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发布的《美国图书馆协会和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利用服务联合声明:原始研究资料获取指南》中称“档案馆不能拒绝任何利用者对任何资料的利用要求,任何利用者都不能在资料的利用上有特权,不能对任何利用者隐瞒资料的存在,除非这是法定机构、强制性制度、赞助或购买约定中的规定”。〔23〕“自由公平”地获取和使用档案信息是档案利用者的理想和愿望,是档案公共服务的目标追求之一。

“自由”意味着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公平”即公正平等地享有权利。只有保证权利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在规定范围内或合法条件下的“自由”,才能实现其权利享有的真正公平。正如没有“私人权益”便没有“公共利益”;没有每一个“私人”的自由空间,便没有社会总体的“公正平等”。档案利用者的“公众性”,利用需求的多元化使得档案馆很难事先明确每一个利用者的利用目的、范围和实际需要。“自由”与“公平”在档案利用活动中联系更加直接而紧密。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利用个体,取决于是否能够让其合法的利用需求都得到充分满足,取决于利用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行为“自由”。

从我国现有的档案服务状况和政策环境来看,“自由公平”在当下尤其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第一,尊重那些无明确利用目的或者仅为休闲而来的利用者。档案利用需求分为功能性和非功能性两种,前者如借助档案开展工作、办理事务或者解决工资待遇、身份证明、财产纠纷等问题;后者如利用档案获得知识和文化享受,甚至仅仅为了好奇而利用。无论何种利用需求,只要不对其他人造成侵害,就应该得到尊重,享受平等待遇。我国档案服务活动中长期以来只关注功能性利用,无明确利用目的的利用活动几乎不被允许,这实际上剥夺了那些国外称为“业余爱好者”的利用者的应有权利。“事实上,这些业余爱好者的兴趣范围和馆藏内容一样五花八门。业余爱好者受个人的猎奇心的驱使,档案信息只是他们理解一个问题的过程的一个步骤。未来几年中,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就可以获得信息,这样一来,这种利用团体的数量可能会迅速增长。”〔24〕我国已将“数字档案建设与服务工程”建设列入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三大重大项目之一〔25〕,可以预见,“无明确目的”利用者的数量也将随着档案网络服务的开展而迅速增加,档案服务政策不应限制他们的利用权利。

第二,尊重那些越来越习惯于“网络生存”的利用者。对于伴随着互联网而成长的年青一代(毫无疑问,他们是未来的档案利用主力),“网络”已经成为一种生存和生活方式,成为信息获取和利用的主要方式。如果档案网站还只是提供目录而非全文,如果无法通过网络搜索、浏览、下载档案信息以获取知识和查阅资料,那么他们的档案信息需求将无法被满足或者被抑制于萌芽状态。对于这些不想利用原始档案资料的用户来说,档案信息服务方式的单一对他们而言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平”。

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信息资源,档案信息不仅被传统的习惯于利用纸质档案原件或复印件,习惯于到档案馆使用照片档案和声像档案的档案利用者所需要;也是熟练掌握各种信息工具,习惯于轻点鼠标在网上冲浪的信息用户应该享有的宝贵财富。正如我们不会强迫那些习惯检索档案目录卡片、喜欢领略档案原件风貌、偏爱到馆内使用档案的传统档案利用者都转变为档案网站的在线用户;同样,我们也必须尊重那些喜欢享受网络世界跨国界、超时空、大容量、快速方便信息服务的利用者的信息获取习惯和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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