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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筑土司“乞改土归流”原因探微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了明代后期,金筑土司金大章反而“乞改土为流”,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当前土司学研究中一特殊的历史事件。查阅目前学界成果,大多倾向认为该土司接受汉化甚深,因而自愿“改土归流”。需要注意的是,《明史》诸典籍记载该土司“乞改土为流”中的“乞”字,当与明朝西南边疆形势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该地区苗族无力与人多势众的布依族对抗,金筑土司也无力控制事态。

如前文言,元明时期金筑土司与朝廷关系甚为密切。到了明代后期,金筑土司金大章反而“乞改土为流”,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当前土司学研究中一特殊的历史事件。查阅目前学界成果,大多倾向认为该土司接受汉化甚深,因而自愿“改土归流”。查阅明代的西南诸土司,这一判断,难以揭示历史真相,笔者认为理由有三:其一是接受汉化程度更深的湖广诸土司并无类似表现。[57]其二是本身为早期汉族移民的“水东宋氏”土司,即贵州宣慰同知家族,也无类似行动。其三是土司汉化程度越深,朝廷则更需于倚重,反而不会轻易批准其“改土归流”等。因此对于这样的“改土归流”特例,不能搪塞了事,应当揭示其“乞改土归流”的真实过程,还历史的本来面目。需要注意的是,《明史》诸典籍记载该土司“乞改土为流”中的“乞”字,当与明朝西南边疆形势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为此笔者拟从明朝中后期西南的边疆形势,以及金筑土司局势诸方面加以说明之。

(一)明朝西南边疆形势

明朝建国后,蒙古军事势力仅是退回大漠,并没有彻底地被消灭。为稳定西南,明廷在西南因袭元制,沿袭土司制度。在西北置七卫,以防范蒙古族军事势力南下。这一措施,在明代前期取得了明显效果。明朝中后期,鉴于明廷变乱,蒙古军事势力已突破西北防线,南下至西南康区游弋。[58]如正德年间,青海蒙古部落进入川西北松潘、茂州等地活动。[59]万历元年(1573年),土默特蒙古首领俺答汗率部经青海南下直抵康区,在康区东部的鱼通和南部的理塘附近,积极支持佛教寺院的建立。万历十八年(1590年),蒙古俺答汗的孙子顺义王扯力克以朝佛为名,率“控弦之士三千人”南下,并“大言,欲南略洮、岷、松、茂”等等。面对这一形势,各土司及明军都被派到松潘防蒙,[60]加之,西南军势力衰落,在广西、贵州诸地出现了诸多逃军,卫所屯军已经名存实亡,难以防范西南变乱。《明孝宗实录》卷一一六载,弘治九年(1496年),总督邓廷瓒云,广西“各卫军士十亡之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这一形势必然得依赖西南各土司。王阳明亦云,明朝中后期,“军政日坏,上无可任之将,下无可用之兵,一有警急,必须倚调土官狼兵”,“故此辈得以凭侍兵力,日渐桀骜”。[61]

就贵州金筑土司南部言,为广西泗城土司,从隆庆起,其境内的壮族大量迁入贵州,与当地布依族融合,定居下来。金筑的南境今长寨、者贡、翁忙一带,原是麻山亚支系苗族(克孟牯羊苗)聚居地,地广人稀。该地区苗族无力与人多势众的布依族对抗,金筑土司也无力控制事态。而明廷亦忙于应付水西安国亨为争承袭叛乱一案,对有关事态的处理一拖再拖。隆庆二年(1568年),金筑土司只好从南境撤防。《穆宗隆庆实录》卷二十载:“先是广西泗城侬夷(壮族,后为布依族布侬支系)黄豹、黄豸等据贵州程番府麻响、大华等司,时出掳掠,官军剿之,豹等遁去……者贡、翁忙等寨,四通贼路,旧有金筑司交马一哨,以寇乱废,道梗不行。”对此,明政府虽想认真处理,但因受水西承袭案牵制,几次虚应故事,要金筑恢复对该地控制,但事实却日趋恶化。到万历中期爆发了“平播之役”后,明朝元气大伤,使得贵州地方的政局非常不稳,各种事端连年不断。特别是广西泗城土司的部民因内乱窜入黔中地区,靠“杀掠”为生,致使该土司对地方治安的维持也日趋艰难。特别是这些流窜而来的布依族,很自然得到周边布依族长官司的庇护和纵容。身为苗族的金筑土司,稍不谨慎,局面将难以控制。因此,自愿申请“改土归流”,其实是摆脱困窘的最好办法。

最后,该土司一直与水西土司关系密切,对水西土司的内幕了解较深。“平播之役”后,“水西”尾大不掉之势已经酿成,一旦“水西”有事,金筑土司必然牵连其中。从保全自身的角度考虑,自愿申请“改土归流”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政治选择。

(二)金筑土司内部变乱

金筑土司作为一苗族土司,该土司东面与“八番”等长官司接壤,西毗康佐长官司,北面则是宁谷长官司和安顺土知州的辖地,南面则是大片的苗族“生界”区。“生界”区的苗族属麻山亚支系,与该土司的支系不同,语言不通,习俗各异。如前文言,作为一个土司就得维系境内外的稳定。但到了明朝中后期,该土司内部变乱,诱发境内诸多问题。“明嘉靖三十一年,金筑贼阿季叛”[62]。万历三年(1575年)四月甲申,“贵州麻响、大华二司漏贼阿科,纠合董昂耙等焚劫大华、右阳等处”[63]。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官军征剿山苗路苗,“定番、金筑二地,以僻在一隅,未及惩创。故金筑有翁忙、者贡之属,储练毒弩强标,贯胸应手,中一毙三,安抚土舍金大章不能制”[64]。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二月乙未“仲贼阿牙等作乱,定番、金筑间杀略颇惨”[65]等。加之,明末时,政府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在辅助金筑土司平定内乱中,还妄杀贪功,激变境内夷民,为民众所耻。《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七又载,在平息阿科等人事件中,“指挥严鸾激变夷民,轻动大众,妄杀贪功”等。

故这一情景下,土司不能维持境内周边稳定,必然会招致朝廷的诘难。《世宗嘉靖实录》卷一七四载,嘉靖十四年(1535年)四月癸丑,贵州金筑安抚司差通把族目赴京朝贡,“以过期给半赏”。这样一来,该土司虽说势力不小,但始终有孤立无援的感觉,因此该土司自愿申请“改土归流”的做法,客观上成了摆脱地方官吏问责的最佳选择。

(三)处罚条例与改土归流

贵州少数民族众多,嘉靖《贵州通志》卷三《户口》载:“贵州四面皆蛮夷,所可知者各府若卫军民之数,甚寥落也。”《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载:“贵州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66]据此可知当时的贵州省境内,不管是卫所还是府县,其设置都相对集中在驿道沿线,其余广大地区要么是土司领地,要么就是连片的“生界”,故要贯通和拓展这条驿道就得和土司打交道,要维护好这条驿道,就必须使这些土司对明廷心悦诚服,难免不采用法制对其加以牵制,《神宗万历实录》卷四八○载:“制苗之长策,最肯系处惟责土司以治苗人,用明法以绳土司,似为经久可行”等。对于“用明法以绳土司”,《大清会典》卷四十七《吏部》载,凡土官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严惩不贷:一、“野苗掳掠百姓,该管土官隐讳不报者”;二、“土官吓诈部民,肆意侵害者”;三、“失察逃人者”;四、“土官管辖之熟苗为盗,该土官明知原纵者”;五、“养盗殃民者”;六、“苗众聚众行劫、侵犯城池失察者”等。诸如此类,一应受惩,或杖、或降、或革、或枷、或囚、或流徙、或罪死等。如前文言,金筑土司如不“乞改流”,其后果自想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金筑土司改土归流后不久,天启二年(1622年),“奢安之乱”爆发,前后仅10年之隔。但此时,因为该土司已被“改土归流”,因而既没有卷入叛乱,遭到朝廷的镇压,也没有遭受叛军屠戮,正好应验其先见之明。由此观之,金筑土司的自愿“改土归流”,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可思议。但若就实质而论,却是其长期政治经验积累的必然结果。在此,谨表笔者的读史心得,敬俟后之贤者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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