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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婚俗形式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彝族婚姻的习俗惯制,在婚姻的构成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在彝族社会中,抢婚这种婚俗尚留有古代掠夺婚姻的遗形。过去凉山彝区这一婚姻形式有两种情形。彝族习惯法是承认掠夺婚姻有效的。这种婚姻俗是彝族男子在幼年时即至女家,替其服劳役,时间二年至十年不等,在此期间,男女同食同寝,同劳动,共嬉玩。而车家壁彝族的招婿仪式却很复杂,先女娶男,然后再由男娶女。

彝族婚姻的习俗惯制,在婚姻的构成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彝家人的婚礼上,娘家的小姐妹们在娶亲日还要唱哭嫁歌,出嫁的新娘无论怎样高兴也要哭,回门的时候还要带上新娘弟弟,远远地跟在他们的不远处……

从各地彝族的婚俗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婚姻形式。

抢婚习俗。在彝族社会中,抢婚这种婚俗尚留有古代掠夺婚姻的遗形。过去凉山彝区这一婚姻形式有两种情形。一为强行抢婚。同一等级可以通婚的男女由认识而相爱,进而有了完婚的要求,但因经济状况、社会性地位的某些差异等原因而被拒绝,以致不能不采取非常手段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强霸者,得知某女美艳,业已许人而自己欲据为己有,遂约同八九个强汉,于女家不知不觉中骤然实行抢劫。彝族习惯法是承认掠夺婚姻有效的。二是假抢婚。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都嫌婚礼程序繁杂,花钱太多,经过协商,决定以抢亲的形式举行婚礼;二是男方或女方已经结过婚,配偶死亡,为了变凶为吉进行抢婚。假抢婚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

配婚习俗。这种婚俗是凉山奴隶制社会中特有的一种婚姻形式。一般呷西、阿加成年以后,主人为了稳定他们的情绪或获得孩子就要为之配婚,彝语称之为“鄂错”,即配成双之意,配婚之权力由主人操纵。如未婚的男性阿加,一般由主人配与自己所属的女呷西或所属的阿加女儿为婚。未婚的阿加女儿由主人配婚,但也可由其父母在征得主人的同意后嫁与其他阿加,但其身价银子应全部归于主子。此外,阿加在向主子赎取自己婚权后也可自婚。阿加与呷西之间不存在等级间的婚姻限制,但依然有血缘的界限。

服务婚习俗。这种婚姻俗是彝族男子在幼年时即至女家,替其服劳役,时间二年至十年不等,在此期间,男女同食同寝,同劳动,共嬉玩。如两方感情相投,然后由女家择定吉日,通知男方准备婚礼。届时女家预备牛羊布花毡若干物件,男家兄弟骑马、担酒、背猪至女家将一对青年夫妇迎回。在男家住三日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居住半年或一年,叫做“承孕期”,至女子怀孕后,始返回夫家。

转房习俗。彝族奴隶制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婚姻惯制,但各地彝区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凉山彝族谓之为“喜玛石”,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无子女或子女未成年者,因丈夫死亡,或兄弟或远亲改嫁或转房。再嫁对象原则上是,由亲及疏,乃至本家支近亲属;一般先考虑平辈,在特殊情况可选择下亦可转予长辈或晚辈,但上下以不超过三代为限。转房是家支内部的事,一般由亡夫的父亲或兄弟与家支头人共同商议确定人选,多不征求妇女本人同意,最后以头人的名义作出决定。如男方找不到适当人选为寡妇转房或不愿意承担孤儿寡母的抚养责任,致使寡妇不能在本家支内再嫁的,男方家应允许寡妇回娘家另行改嫁,不得索回聘金;若寡妇本人坚决不愿意在其原夫家支内转房而回娘家者,女家须退回原夫家所给的全部身价;若此妇女再嫁,则有后夫通过岳家退还前夫家的身价钱。转房时采取从妇居或从夫居。

入赘习俗。这种婚俗在广西那坡彝族中比较流行,在这一地区的招男为婿的家庭中,岳父与女婿的关系如父子关系一样密切。云南昆明官渡区子君村的彝族撒马都人,西山区龙洞彝族以及西山车家壁的彝族都有招婿入赘的习俗。撒马都人规定:如无子或虽有子但缺乏劳动力都可以招婿入赘。入赘仪式同于一般娶妻,新娘要躲至亲友家,然后由赘婿到该家迎娶接回举行婚礼,入赘女婿要由女方家族中的老人送一个名字,一般是在自己姓前加上女方的姓。西山龙洞彝族招上门女婿却是由姑娘到男家接,上门女婿要改女方姓方能继承家业。而车家壁彝族的招婿仪式却很复杂,先女娶男,然后再由男娶女。

逃婚习俗。云贵许多彝区在过去都存有逃婚的形式。青年男女情投意合,私订终身,若遭家庭或家支的阻挠,或因某一方由父母包办订有婚约,他们便会为着终身幸福而暗地约定时间地点,共同出逃。待有儿女,再设法请人向双方的父母告罪,请求如得到允许,便可回到故乡,否则只好永远流浪他乡。逃婚相当危险,如被女方父母捉到,唯有死路一条,所以往往有逃婚不成的青年双双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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