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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和方法

时间:2022-0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条件下,舆论监督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现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与日俱增。虽然大部分干部都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公仆的职责,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和影响,仍有少数公职人员出于个人目的,以权谋私,持权枉法。

用硬功夫做好软监督——兼论舆论监督的地位、功能和方法

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社会民主的重要环节。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重点是行政权力。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事务的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条件下,舆论监督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现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与日俱增。舆论监督所表达的批评意见,往往带有一种难以抗拒的社会制衡作用,有力地促使人们去服从规则,引导社会形成一种不利于批评对象的舆论氛围,敦促当事人自律自觉,改正错误,或者提醒有关职能机关重视、发现已经存在但一度被自己忽略的不良现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机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怕本单位群众揭短,就怕媒体曝光,就是害怕潜伏于舆论监督之中的广泛而强大的社会约束力。

然而,如果我们由此认为舆论监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影响力,可以“包打天下”,可以充当“信访办”,那是错误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从我国整个监督体系来看,归属于权力范畴的舆论监督,与其他具有明显“权力化”特征的监督形式,有着天然和本质的差别。比如说人大的监督或是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主体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它本身就是权力机关,实施监督所具有的权限、范围和程序都由宪法和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监督的结果对于被监督者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体现了一定的强制力和自上而下性。这种监督的实质都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

而舆论监督则不然。作为监督主体的新闻媒介,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仍是属于无特殊地位的事业组织法人类民事主体,与其他法人组织或公民的地位平等,无权对他人发号施令,因此其实施监督的特征必然是协商性,而非强制性。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效力机制来看,依靠的也主要是一种非强制的道德力量,而非行政权力或其他强制力。舆论监督作用能否发挥以及效力高低,在于监督的质量,即在于选题是否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具有建议性和可行性,分析问题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而不是靠言辞的尖锐和态度的激昂,更不是借助于媒体本身的权威性发生作用。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中看,被批评者都没有必须履行接受媒体批评的义务,舆论批评从来不是“新闻审判”,新闻媒体绝不是“审判机关”。虽然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正当权利的若干规定,但这只是从党内建制的角度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了某些纪律约束,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新闻监督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因此,舆论监督说到底是一种“软监督”。

我们说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人大、行政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但这种信息型的“软监督”同样可以产生强大的无形力量。而且,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出发,重视发挥这种无形的力量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对待权力过度膨胀和腐败滋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乏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以权压法、以官代法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干部队伍中各种腐败现象仍在蔓延。因此,我们的现代传媒大量担负着表达社会舆论,帮助实现社会调整、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社会需要依靠媒体,揭露违法犯罪和腐败现象,保证政权确实掌握在人民放心的人的手中并按人民的意志去运用。舆论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地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将这些现象曝光,或将其迅速传递给有关机关,呼吁和督促有关权力部门予以解决,以推动社会运用硬性手段,进行他律。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是其他任何方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它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力量。新闻媒体运作的及时性、广泛性和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结构中的不可缺少性。

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在我们这样一个正稳步走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有着更深刻、更现实的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又不可能都成为直接的管理者,而只能把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各级干部去行使,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来实现各项职能。虽然大部分干部都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公仆的职责,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和影响,仍有少数公职人员出于个人目的,以权谋私,持权枉法。如果对权力的行使没有制衡机制,必然产生腐败。我国约束机制中的其他监督模式,虽然有其效力的刚性优势,但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和实现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监督者本身的公正、无私、廉明和自律机能。一旦监督主体自身行为发生偏差,便无法实施监督职能,其自身尚需他方监督,加上大权在握,更难摆脱权力滥用的局限性。“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永恒话题。因此,社会的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来实施,还必须构建一个完善、多层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基本手段就是实行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宣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绩,以此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而艰苦奋斗。无论什么时候,党的新闻工作者都要分清主流和支流,都要满腔热情地讴歌人民群众的光辉业绩。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紧紧抓住“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良现象和反面典型予以揭露,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职能时,尤其是对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和针贬时弊时,要既能正确引导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愿望,又能准确地把落脚点放在党和政府的意志与人民群众呼声的结合点上,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在看到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又看到前景和希望,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和热情。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和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去年,新华社新闻研究所就“受众对媒体的信任与满意度”问题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81%的受众认为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太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有74.8%的受众认为媒体对本地政府监督不够;有51.7%的受众表示不赞同关于“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时候也过火了”的判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我们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把一些假的事物、恶的事物、丑的事物具体地再现在读者和观众面前,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让人们去分析、去评判,这样会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一些做了亏心事的人,会从我们的批评性报道中感受到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四轮驱动越野车为什么能够越过艰难险阻?就因为它不仅有“后推力”,而且有“前加力”。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倡导先进的东西,与此同时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我们这个社会就有了“后推力”和“前加力”。主流媒体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评判与监督,有助于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腐败现象的决心,有助于推动实际工作,有助于取信于民。

改进舆论监督的重点在于对监督重点的选择。选择舆论监督的重点应该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党和政府明令禁止而有人拒不执行的;二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有人却肆意妄为的。我们要把两方面的问题排列出来,尽量从二者的“结合点”上选择舆论监督的突破口。比如腐败问题,这既是党和政府明令禁止的,又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宣传力度,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选择一个典型案例,按照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安排,进行比较透彻的剖析。

我们要按照市委的要求,有选择地报道惩治腐败的重大案件,充分反映我们党打击腐败分子的决心和魄力,揭露腐败分子的可耻下场,要让那些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腐败分子如坐针毡。此外,在干部作风方面,我们也应根据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着力研究如何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良作风,要有选择地予以批评和揭露。

现在,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十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在舆论监督上有所突破,绝不能像《水浒传》中的黑李逵那样,挥动板斧,乱杀乱砍。那样做,将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确保舆论监督报道的正确方向,我们要培养自己的辨证思维能力,掌握正确的宣传策略。我们要按照“出以公心、针砭时弊,解决问题、有利工作,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要求和标准,认真把握好度,防止人为炒作。

不少新闻记者反映,采写批评性报道越来越困难。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在作祟,另一方面也有新闻单位自身的原因。正如写正面报道时“好就是绝对的好”一样,有的同志在采写舆论监督槁件时,往往用“错就是绝对的错”这种思维方式来观察和思考问题。如果说这种“黑白分明”的思维方式在过去的年代还能勉强生存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是与非、真与假的界限越来越难以一眼看透的今天,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的缺点就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致使有的批评性报道使人感到火药味太浓,上纲上线太高,不够中肯、客观、公正。另外,有的采编人员缺乏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观念先行;有的采编作风不够扎实,报道不严谨。这些毛病和缺陷妨碍着新闻舆论监督。因此,从当前实际出发,我认为在组织批评性报道时应该遵循六条准则

(1)组织批评性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属于党的“三大作风”的范畴,一定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采写和编辑批评性稿件时,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要有与人为善的态度,通过批评达到改进工作、增进团结的目的。

(2)要尽量选择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件,通过批评和揭露,使干部群众能够从中受到深刻而生动的法制教育、政策教育、纪律教育和作风教育。

(3)要多选择一些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典型事件,在批评和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同时,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和政府对这类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正确政策和鲜明态度。

(4)批评性报道的事实一定要十分准确。对采写对象提供的材料要认真核实,要有真凭实据,防止捕风捉影。要把握分寸,留有余地。在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判断上,应符合逻辑、符合实际。

(5)要坚持批评性报道的客观性,尽量减少主观色彩。要尽量选用客观再现的报道手法,从头到尾只客观地讲述事实,让读者看了我们的报道之后自己独立地判断是非曲直。

(6)批评性报道要符合规范和国家政策,不能逾越法律界线。

如果我们能够注意上面谈到的这些问题,那么,我们的舆论监督就有可能达到这样一种境界:批评和揭露的现象是负面的消极的,而新闻报道所起的作用则是正面的积极的。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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