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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守法的观点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法者是否守法,事关法治能否实行,尤为重要。急功近利,刻薄寡恩,轻视乃至反对伦理道德的社会教育,强调“唯法为治”,几乎是战国之际“法家”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商鞅变法,其总的特点就是贬道德,严刑法,奖告密,行连坐,愚人民,重农战,贱工商,加重对人民进行苛税盘剥。至于到了战国时期及其以后的“法家”思想,则完全是脱离中国上古的法哲学理论,依据封建君主独裁制度之需而另起炉灶,并吸收了李耳的愚民思想所形成的。

五、执法守法的观点

执法者是否守法,事关法治能否实行,尤为重要。故黄帝言:“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为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54]管仲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因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大治。”

能否做到执法者守法,根子还在于其理论是否正确。如果承认“道生法”的法哲学理论是正确的,承认法律是依客观自然规而行制定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公正、公平、科学的,人人都必须遵守,而难分君、臣、上、下、贵、贱。因为,不论是天子还是庶民百姓,在客观自然规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客观自然规律是不依帝王将相、达官显贵的利益或意志为转移的。如此,依客观自然规律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必须人人遵守,不可以有所例外。如果法律是依统治阶级的利益之需而制定的,只要是法律,它就不代表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大家就都可以不必去遵守它了。因为,如果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说话,这法律本来就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就自然不是让统治阶级来遵守的,压根就是给庶民百姓们制定的,凡是执法者,就都用不着去遵守!当然,被统治阶级也会说,你那法律所定,是代表你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我们庶民百姓非但不需要遵守它,而且为着我们黎民百姓的利益,应该团结起来砸碎它!事情难道不是这样么?

所以,“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理论百分之百地荒谬。春秋战国以来,由于中国古典哲学的历史性嬗变与歪曲,那个时候的所谓“法家”们,所秉持的就是“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条,他们在法治观点上,就与五帝时期所形成的法治观点完全不同。

(一)反对道德教化,鼓吹“唯法为治”

急功近利,刻薄寡恩,轻视乃至反对伦理道德社会教育,强调“唯法为治”,几乎是战国之际“法家”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早期的“法家鼻祖”吴起,虽在表面说教上,还未至公开抛弃伦理道德之教,对仁义道德进行攻击,然在其实际行动上,则早已将仁义孝悌置之于脑后了。为了追求功名利禄,他竟可以杀妻、抛母,残害“谤己”者30余人!商鞅在秦国两次变法,一直反对社会伦理道德教育。说:“用《诗》《书》《礼》《乐》孝、悌、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55]。并攻击诗、礼、修善、诚信等为“六虱”:“有六虱,必弱国……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仁义”[56],言六虱成群国必乱。主张不贵义而贵法,不崇善而崇法,不尚德而尚法,而唯法为治。

法家韩非,同样为了强调法治的重要,说仁义道德是乱世之教,认为“上贤则乱”,“任智则危”,“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57],“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58],“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59],治国之道就是要“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60]尤其是“行重罚严诛”才可以治国。

(二)宣扬独裁专断,提倡愚民之术

战国之际的法家,都宣扬君主独裁专断,提倡愚民之术,这是他们的又一个共同特点。

商鞅变法,其总的特点就是贬道德,严刑法,奖告密,行连坐,愚人民,重农战,贱工商,加重对人民进行苛税盘剥。这一切都是以愚弄人民、使用权术为其重要手段的。他说:“民愚则易治也”[61]。“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62]。至于其法治理论,则不过是“以奸治善”的权术使用:“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之强国。”[63]

申不害与韩非,对于君主独裁专制,独擅生杀权柄,去贤任愚以为爪牙,加强对人民的监视、控制、压迫,更是论之至极。如申不害认为,凡君主者,应有“独视”、“独听”、“独断”的统治手段,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可以为天下主”[64]。而韩非则又将李耳的“愚民”思想,申不害的君主“独断”权术,商鞅的“唯法为治”进行三结合,发展成了一套阴险、残忍、毒辣的君主独裁理论,堪称一位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愚民独裁法术家”!他不仅鼓吹“去贤而有功”、“去智而有明”,而且也同李耳一样,向封建独裁君主献计曰:“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65],君主愚弄臣属以达独裁而威,其机要在于将一切愚弄人的机谋深藏不露,且使用中要不择手段:“使人臣前言不复于后,后言不复于前,事虽有功,必伏其罪”[66]。至于方法、手段,则尽可能要灵活多样,随机应变,让臣属们防不慎防,以使其上当受骗。如“人主藏是言不更听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议事”,由此而责臣以不言事之罪;对于那类敢言、善言、多言而不善做事之臣,令其去多做事。

对于另一类善于做事而不善言辞者,则偏要令其言事……如此,便可以做到“使人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言无端末,辩无所验者,此言之责也;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结果,就是要做到无论“言默,则皆有责也”[67]。这简直是一种无赖理论!在韩非的所谓“法家”理论中,一切自由都在禁绝之列,他说:“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又次,禁其事。”[68]

(三)主张严刑酷法,以屠戮为治

战国之际的“法家”都强调君权至上,鼓吹严刑酷法,以屠戮而为治,它业已完全摆脱了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影响,同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相对立,而成为以李耳离经叛道的愚民谬论为特点的、完全为封建君主独裁统治服务的一种思想观点。如慎到说:“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商鞅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事则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同样,韩非极其赞成商鞅、申不害关于加强君主独裁专断、严刑酷法为治的观点,他认为君主必须操生杀大权以制臣,“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捶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

纵观历史,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虽有着从立法、执法,到正名、求实等方面,都以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为指导的科学论述,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而未能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思想理论体系(例如,没有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理论产生)。因此,中国是一个曾经有过科学的“法治思想理论”的国家,则实际是一个没有形成过“法制”历史的国家。至于到了战国时期及其以后的“法家”思想,则完全是脱离中国上古的法哲学理论,依据封建君主独裁制度之需而另起炉灶,并吸收了李耳的愚民思想所形成的。所以,这种所谓的“法家”观点,其本质就是愚民、苛刑、独断、使用权术的君主独裁为其灵魂。它构不成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其名为“法治”,实质讲的是“人治”。而这些积极为封建独裁统治者鼓吹刻薄、寡恩、凶狠、残暴理论的急功近利者,往往也既暴贵而又暴亡,受到了自己所鼓吹起来的理论之害:吴起伏尸受刀箭,商鞅功毕被车裂,韩非被逼而自杀……不知他们在九泉之下,那含恨的灵魂是否还赞成“严刑酷法以治”的理论?战国七雄中的秦国,以最残暴的对人民剥削、奴役、严刑加愚弄而崛起,但也是由其凶残的所作所为而为自己掘好了坟墓,亡之亦速。因为,秦始皇接受李耳残暴绝学、愚弄天下人民的思想太深了!何以不受因果报应规律之制裁?

然而,可悲的是,战国时期鼓吹起来的这种处处违背哲学规律的严刑、酷法、独裁、专制,加之愚民的“法家”思想,其流毒甚广,危害至深。要做到历史、唯物、辩证、求实地批判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还真是一件存在着相当困难的事,绝非一蹴而就。正因为如此,也就客观地反映出,我们在真正地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方面,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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