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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看部分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的特性可以在部分或枝节中反映出来,并不意味着可以就此完全撇开整体。而地方性法规则往往没有一定的判定标准。国家法律的实施是整个社会范围的实施,它必须经过各个社会职能部门的协调,过程繁琐而又复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则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简捷性和直接性。有着完整体系、高居于一切之上的法律,其精神在于它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此相比,那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方性法规则对完整而严谨的法律秩序和意义世界形成了某种冲击。

从整体看部分

整体的特性可以在部分或枝节中反映出来,并不意味着可以就此完全撇开整体。在许多时候许多场合,整体思维的效果是根本无法为细枝末节的考察效果所替代的。

我们知道,美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州之间都存在着许多地理上的以及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有些差异之大,竟然难以为人们所理喻。就法律而言,全国有人人可循人人必依的统一法律条文;但与此同时,各个地区各州也自行规定了五花八门的法律法规,例如:

在佛蒙特州,游泳时不允许在水里吹水泡;

在科罗拉多州,钓鱼只准用一根钓竿;

在弗吉尼亚州的坦朱露城,婴儿车不允许并行在人行道上;

在纽约州的威尔顿城,除非得到许可,否则不允许把水给任何人喝;

在南卡罗来纳州,假如没有得到女子学校校长的许可,切勿向女学生们打招呼或者扮鬼脸,否则将受罚。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条文则更是令人哭笑不得:

在田纳西州,所有从事算命职业者,都必须持有大学毕业文凭;

伊利诺斯州,女人在商店中挑选衣服,试衣的次数不得超过6次,对试穿第7件衣服者,可予以逮捕;

在亚利桑那州,惩罚偷盗肥皂的小偷的办法是,令其用所偷盗的全部肥皂洗澡,直到把肥皂全部用光为止。

这些地方性的法律条文,不仅在陌生人眼中不可思议,即便是当地人,也时常会大惑不解。

地方性法规尽管也是作为法律被制定的,但它却与国家的总体法律有着很大程度的差异。

首先,国家法律具有其固有的普遍性,因而也就具有其统一性和抽象性。而地方性法规则因地而异,各不相同。这些看似戏谑的条文又都非常具体,它对于行为者行为规定的不是“允许”干什么,而是“不允许”干什么。

此外,关于是否违犯国家法律,其标准在于:行为者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对社会的直接危害。而地方性法规则往往没有一定的判定标准。国家法律的实施是整个社会范围的实施,它必须经过各个社会职能部门的协调,过程繁琐而又复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则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简捷性和直接性。概言之,国家法律总是以特定社会的道德规律、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等工作为制定的依据和背景,而地方性法规则绝对没有诸如此类的社会道德责任,它不是以是否承担了某种统一的道德义务为标志的。

国家的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行为规范,替人们划定了一种行为的空间,而这种做法的结果却是,它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和规约了人们的行为,使其不逾界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与稳定,但这种和谐与稳定却没有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相反,人与人之间的严重对峙依然如故地日益加强着。此时社会就不再是个人的行为、道德规范和价值的源泉,而仅仅成为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物理意义上的场所。

有着完整体系、高居于一切之上的法律,其精神在于它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当它充满对意义的专制、作为某种统一体而出现时,这种权威便演变为权势,因为在这里,一切社会行为都被赋予了绝对确定的意义,这种确定性则以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为最终的基础。但是殊不知,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本身的确定性尚有待于证明。正是在法律的绝对权势中,意义的秩序形成了。从此,人们活动于其中的世界,成为人之外的东西,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已经在先地具有了完整而明晰的意义,人们所要做的只不过是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业已不再是一种真正自由的选择。

与此相比,那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方性法规则对完整而严谨的法律秩序和意义世界形成了某种冲击。在国家法律中,人们读到的是保障,是秩序,甚至是禁忌,而在那些地方性法规中,人们读到的却是轻松与幽默。

入乡必问俗。在进入各个地区各个州时,必须对各地各州的地方性法规有所知晓,而当人们面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而感到啼笑皆非时,他们才会发现,人们行为的真正依据仍然是国家的统一法律条文,甚至是具有更大更普泛意义或世界性意义的某些行为准则。

【注释】

[1][美]E·拉兹洛:《进化———广义综合理论》,闵家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2]参见[美]詹姆斯·L·亚当斯:《突破思维的障碍》,陈新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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