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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的法则

时间:2022-0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换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交换的最初形式是以物易物。因此,货币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交换的效率。对他们来说,付出所交换的内容主要是精神的愉悦。不管是物质的、非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交换,所有的交换都遵循一个共同的法则,即:交换对交换双方而言,都是利大于弊。同理,婚姻的交换双方中如果有一方认为交换不够等价,则离婚就可能发生。这,应该是交换法则的作用所在。

交换的法则

交换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交换的最初形式是以物易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使用货币这种等价物来进行交换。不管想要交换的是什么东西,都可以用货币来进行价值衡量。因此,货币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交换的效率。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支付出一定数量的货币,买回所需要的物品,就是一种商品买卖的交换。

今天,交换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以物易物和商品买卖的范畴,很多没有物质特性的东西也可以成为交换的内容。前不久,在报上看到了一份自由职业小时工资的指导价格表,上面列出了从事口头翻译、教授钢琴、健身指导等多种工作的最低、最高小时工资及中位价。口头翻译、钢琴教授和健身指导都需要一定的技能,尽管技能没有任何物质特性,但是它也进入了流通的领域,成为一种服务而可以用货币来进行交换。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也是这样,雇佣关系就是雇主付出工资,雇员提供劳力或技能来交换雇主支付的货币。

从社会学交换理论(Exchange Theory)的角度来看,社会交换的范围要大大超出商品买卖和服务的交换。只要交换的双方认为交换对各自都有益处,任何东西都可以被用来交换。比如,前几年报上曾登载过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82岁的高龄与28岁的女郎结婚的消息,当时,媒体很是热闹了一阵,贺喜者有之,羡慕者有之,摇头者有之,谩骂者也有之。其实,这条轰动的新闻从交换理论的角度去看就相当平常:婚姻也是一种交换,只不过在这桩年龄相差极巨的婚事中,交换的内容是名气和青春罢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也在做着同样性质的交换。在绝大多数的婚姻中,丈夫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要高于妻子,社会地位和收入均高的单身女子甚至面临着没有追求对象的尴尬境遇。何故?交换法则使然。根据社会的定义,男人的交换资本应该是社会地位或财富,而女人的交换资本则更多的是青春和美貌,所谓“郎才女貌”是也。

不单技能、社会地位、财富、青春和美貌可以构成交换的内容,一些精神领域的东西也是如此。我常常听一些同事说,每当他们站在教室里,看到学生脸上顿悟的表情,心底里就会升起一种满足感。有些老师甚至可以不计较待遇和报酬全心全意地扑在教学上。对他们来说,付出所交换的内容主要是精神的愉悦。很多人有这样的经验,往往他们的表现略微出色一些,老板就会用微笑,用赞许,甚至用荣誉来回报。这样的老板是深谙交换法则的高手,他懂得用这些手段来换取雇员加倍的付出。

不管是物质的、非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交换,所有的交换都遵循一个共同的法则,即:交换对交换双方而言,都是利大于弊。如果有一方认为交换对自己是弊大于利,则交换就可能失败。因此,如果雇员认为雇主开出的工资不够满意,雇员就可能跳槽;而如果雇主认为雇员的技能不够高超,雇主也可能解雇雇员。同理,婚姻的交换双方中如果有一方认为交换不够等价,则离婚就可能发生。即使是高尚的精神追求也得遵循这一交换法则:如果老师不再能从教学中获得愉悦的满足,则老师可能失去教学的热情。

由此可见,交换法则的前提是基于对人性的这样一个分析,即,人都是有私心的,会首先为自己考虑,把自己的利益置放于他人的利益之上的。人性是否具有本质的自私,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管我们是否赞同这个前提,交换法则的提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世界的新视角,一件分析世界的新工具。世界不会因为我们的视角或者分析工具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可能会因为采取新的视角或使用新的工具获得加深。这,应该是交换法则的作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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