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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和“蛮乱”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将其他少数民族发动的“蛮乱”也统计在内,次数就更多。南宋某些地方官以为少数民族人民软弱可欺,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欺压和掠夺,从而激成“蛮乱”。[89]有些州县借口筑城自卫或鼓励省民垦荒,侵占了溪峒的土地,也会引起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一、南宋的“蛮乱”及其发生原因

南宋“蛮乱”之多,颇有值得检讨之处。有学者统计,两宋仅“猺乱”就发生了四十三起,其中南宋多达二十九起[85]。如果将其他少数民族发动的“蛮乱”也统计在内,次数就更多。

考察南宋“蛮乱”众多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官员对少数民族的欺压和剥削。

南宋某些地方官以为少数民族人民软弱可欺,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欺压和掠夺,从而激成“蛮乱”。绍兴十五年(1145),知全州高楫奏称:“徭人今皆微弱,不敢先侵省地,砦官每纵人深入,掠其财物,遂致乘间窃发。宜诏与溪峒接壤州郡毋侵徭人。”高宗闻奏,“诏守臣一遵成法”[86]。可是后来欺压瑶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绍兴三十年,知琼州定南寨刘荐向黎人王文满借银马、香钱而不偿,“文满怒,率其徒破定南寨,荐遁去”。但王文满的儿子为刘荐所执,于是王文满掠临高、澄迈二县。广西转运判官邓祚不仅没有惩办刘荐,反而调土兵攻打王文满,将他赶跑后,“夺其田,以赐有功者”[87]。乾道十一年,沅州峒溪副峒官吴自由的三个儿子,前往麻阳县贩卖丹砂,被巡检唐人杰“诬为盗,执之狱”。吴自由准备起兵反抗。荆湖南路安抚司得报,一面调神劲军三百人及沅州民兵以为备,一面派人进行招抚,“自由取其三子以归”,总算化解了这场可能发生的“蛮乱”。既然南宋政府规定,熟户也要负担赋役,那么繁重的赋役负担和各种科配也必然会落到他们头上。乾道元年(1165)春,湖南郴州(湖南郴县)爆发了由射士(弓手)李金领导的起义,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完不成政府抑卖乳香的任务,多次受到县官鞭笞,遂“乘众怒猝起为乱”。参加者以峒民为主,队伍很快发展到一万余人。起义军分道南下,“犯广东、西九郡之境,杀掠万计”。又“连破郴、桂两城,数道大震”[88]。直至当年年底,才为荆湖南路安抚使、知潭州刘珙所率军队所镇压,李金被俘杀。对此,本书在前面已有叙述。

第二,守臣贪功,激化与少数民族的矛盾。

少数民族人民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或者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与省地汉人存在着差异,势必会产生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地方守臣如果能妥善地处理这些矛盾,就容易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是南宋某些守臣在处理民族矛盾时,为了追求“治绩”,或向少数民族人民“扬威”,往往小题大做,肆无忌惮地出兵镇压,从而激化与他们的矛盾。如乾道初年,沅州瑶人与省户相争,省户二人被杀,知沅州孙叔杰竟大动干戈。出兵破其十三个村寨,夺还所侵地,瑶人便群起反抗。乾道六年(1170),孙叔杰调动官兵三千三百余人进行“征讨”,结果惨遭失败,“死者十七八”。消息传到临安,宰臣虞允文对孝宗说:“蛮夷为变,皆守臣贪功所致。今徭人仇视守臣,若更去叔杰,量遣官军,示以兵威,徐与盟誓,自可平定。”孝宗同意虞允文的意见,命他官代孙叔杰知沅州,“开示恩信,谕以祸福,遂招降之,边境悉平。”[89]有些州县借口筑城自卫或鼓励省民垦荒,侵占了溪峒的土地,也会引起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第三,省民与峒民因土地纠纷而引起“边衅”。

在荆湖南北路和广南东西路省地和溪峒交接处,汉人居省地,少数民族人民居溪峒,峒民中邻近省地的多由“熟户”居住,稍远于省地的则由“生户”居住。省民与峒民虽说“各有界至”[90],但省民与“熟户”之间由于语言相通,风俗习惯接近,土地相邻甚至交叉,在经济上的联系比较密切,人为阻止他们进行交流,很难行得通。于是各种纠纷特别是土地纠纷也随之而来。一种情况是熟户将自己的土地私售给省民后,他们的“常租仍虚挂版籍,(政府)责其偿益急,往往不能聊生,反寄命瑶人,或导其入寇,为害滋甚”[91]。乾道十一年,诏应臣僚所议,“禁民毋质徭人田,以夺其业,俾能自养,以息边衅”[92]。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纸空文。另一种是省民中的一些豪猾大姓,为了逃避税役,“多以产业寄隐徭人户下”,不仅“内亏国赋”,而且“外滋边隙”。隆兴二年(1164)四月,朝廷应右正言尹穑奏请,下诏:“自今不许省民将田产典卖与徭人,及私以产业寄隐,并许乡保四邻陈告,以其田土给与告人。若官吏更不检察,停降决配。已前卖入徭户田等,难以遽行改追,只令置籍。如有徭人情愿退还所买省地田产者,州县以官钱代支元价。仍明出榜文,委曲晓谕。”[93]豪猾大姓多与地方官吏相勾结,这道诏书恐怕也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第四,亡命之徒入峒,煽诱少数民族人民起而为乱。

省地中的一些亡命之徒、游民恶少,有的因身负罪恶,遭政府追捕,有的心怀不轨,别有企图,他们入溪峒后,挑拨峒民与省民的关系,唆使峒民起来反抗政府,侵掠省地,以浑水摸鱼,从而酿成“蛮乱”。乾道十年四月,全州地方官上言:“本州密迩溪峒,边民本非奸恶。其始,朝廷禁法非不严密,监司、州郡非不奉行,特以平居失于防闲,故驯致其乱。又兼溪谷山径非止一途……非一州得专约束。故游民恶少之弃本者,商旅之避征税者,盗贼之亡命者,往往由之以入,萃为渊薮。交相鼓扇,深为边患。如武冈杨再兴、桂阳陈峒相继为乱,实原于此。”[94]不过,逃入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人,也有一般的贫苦百姓,南宋政府对这些人就设法“委曲招诱,令复乡业”。如乾道二年(1166)十二月,诏依广南西路经略转运司奏请,“自乾道元年以前,应欠官私税租、债负,并与除放;复业已后,田租科料与依条减放五年。如无田可以归耕,许令指射官中空闲地从便耕垦,亦免五年税赋。”[95]企图以此达到使省民回归、社会恢复安定的目的。

第五,岁方艰食,被迫铤而走险。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除广南西路的平原和沿海地带以外,自然条件一般都比较差,“山谷间稻田无几,天少雨,稑种不收,无所得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不到政府救济,只要溪峒首领稍作鼓动,“则四出犯省地,求斗升以免死”[96]。上引赵亮励的奏疏已指出了这一点,荆湖南路安抚使蔡戡在给光宗的奏疏中也说:

臣窃谓广西妖贼盖不常有,广东本无盗,乃湖南之盗侵扰之。唯本路郴之宜章,桂阳之临武两县,莽山乌峒之间,地险而民悍,素为盗贼渊薮。岁有小歉,则百十为群,出没剽掠,大则千数,侵犯州县。自建炎以来,有李冬至[二]、李寿,有邓庄,有李鬼七,有唐广六,有骆科、曹雄,有欧二十五,有李十五,近年则有李金,有陈峒,皆猖獗之甚者。[97]

蔡戡认为,湖南郴、桂地区多次发生的民变,其导火线皆为“岁有小歉”,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一点。嘉定元年(1199)二月,与江南西路吉州交界的郴州桂阳县黑风峒瑶人罗世传聚众出山劫掠,多次打败官军。江西安抚使无力镇压,遣人从小道前往招抚,授罗世传承节郎,并“馈盐与粮”[98]。罗世传表面接受招抚,实际上仍居峒不出,蓄谋再起。郴州举人李元砺,原本协助官军攻打罗世传,罗世传“投降”后,论功行赏时,他没有得到朝廷官职,愤愤不平,于是率众起事。“时江湖方艰食,饥民及汰去之兵,多附之,遂至数万”[99],声势之浩大,超过了罗世传。此后,罗、李两股势力叛服不常,惊扰湖南、江西、广东三路,使官军疲于奔命。此后,宋廷命知隆兴府王居安领兵镇压。嘉定四年二月和九月,李元砺、罗世传在相互争斗中先后被俘杀,历时四年的这场“蛮乱”才告平定。由此可见,“溪峒”民众的“艰食”,为“蛮乱”提供了“薪火”。绍熙五年(1194)七月,宁宗下登极赦:“湖南北辰、邵州徭人,昨因饥荒,辄入省地作过,虽已行招捕,窃虑余党尚怀反侧,自赦书到后,应干日罪犯一切不问,并行赦原,各仰归业。”[100]想以“赦原”来缓和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但只要饥民得不到救济,“蛮乱”仍会继续。考察历次“蛮乱”发生的原因,“岁方艰食”多为主要原因或导火线。绝大部分“蛮乱”,发生在荆湖南路和江南西路与之交界的地区,也就绝非偶然。

第六,少数民族中个别心怀叵测的首领蓄意发动。

某些羁縻州和溪峒的首领,他们为了掠夺省地土地和财富,或为了通过对外战争以巩固自己的权势,或为了转移内部矛盾,有时也会主动侵扰省地,发动“蛮乱”。有些首领则将一般少数民族人民对地方政府和省地地主、豪强的不满,扩大为动乱,以达到个人目的,前面提到的罗世传、李元砺等人的起事,基本上都属于这样一类情况。

二、南宋“蛮乱”的性质及防止“蛮乱”的对策

以上可知,南宋的所谓“蛮乱”,从性质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以及省地汉族地主、豪强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凌所造成,因而这种“蛮乱”,具有反抗斗争的性质,也可称其为起义。一类是或受入峒的不法之徒的煽诱,或某些首领为了个人野心和私利而蓄意发动的动乱,这才是真正的“蛮乱”。但是,对上述第一类所谓的“蛮乱”,如果处理失当,或首领包藏祸心,就容易演变成第二类“蛮乱”。本书在前面曾经提到,发生于建炎年间(1127—1130)至绍兴二十四年(1154)历时近三十年的由瑶人杨再兴父子领导的反抗南宋政府的军事行动,初期确实具有反抗剥削和压迫的性质,可是到后期就发展成了“蛮乱”,这可谓是典型一例。

南宋政府在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时,吸取了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当时的国情,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特别是采取了“以蛮治蛮”的方针,并告诫地方守臣,尽可能不要卷入少数民族的内部冲突,不要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可激化与少数民族人民的矛盾。承认少数民族是弱势群体,对于他们规模不大的反抗斗争,采取“止令抚遏,不容捕杀”的政策。等等。故“蛮乱”虽多,基本上都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何防止“蛮乱”的发生,南宋士大夫也提出过不少建议和对策。他们认为:一是政府必须改变重北轻南的政策,增加在岭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防御力量。嘉定十一年(1218),有臣僚奏请;“臣等比见淮甸间版筑荐兴,更戍日益,而广南城隍摧圮不葺,戍兵逃亡殆尽。春秋教阅,郡无百人,虽有乡兵、义丁、土丁之名,实不足用,缓急岂能集事?宜于岭南要地,增筑城堡,籍其民兵,岁时练习,定赏罚格以示惩劝。如此则号令严明,守御完固,民习战斗,可息徭蛮侵掠之患”[101]。前引绍兴六年张觷的奏疏,也指出了这一点。二是必须严防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挑拨和煽诱。对此,周必大深有体会,他曾对孝宗说:“臣少尝至辰州,凡辰、沅、靖三州之蛮,粗知曲折。大抵散居诸洞,莫相统摄,初无背叛之意,只缘沿边州县作过之吏,与夫奸猾小人,因事逃入洞中,多方煽诱,遂致侵扰省地。”为此,周必大提出要“申严谋入溪洞人法”,以为“但使此辈不往教诱,则蛮人决不敢妄有侵犯”[102]。三是要关心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使他们具有一定的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旦遇到饥荒,就要及时救济。四是要开发少数民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对此,南宋政府也做过一些尝试。绍兴十四年(1144)二月,宋廷应靖州(今属湖南)官员的奏请,同意在当地恢复设置“新民学”,“教养溪峒归明子弟,以三十人为额”[103]。“新民学”是对少数民族子弟进行教学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可惜这个学校始于何时?教学内容是什么?实行情况怎样?史籍皆无明确记载,使后人无法知其全貌,也可能只是实行于一时而已。

【注释】

[1]司马光语,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辛卯条,第9064页。

[2]按:所谓“羁縻州”者,就是笼络那里的百姓特别是首领,不使其产生“异心”,以维持一种松散的、主要依靠自治的州。羁縻州的居民,大多为少数民族的人民。

[3]参见林天蔚《宋代瑶乱编年纪事》,载《宋史研究集》第六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3年出版。

[4]《文献通考》卷三一九《舆地考五》,第2509页。

[5]《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2页。

[6]参见李荣村《宋元以来湖南东南的瑶区》,载《宋史研究集》第八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6年出版。

[7]《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七。

[8]《西山文集》卷四三《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

[9]参见费孝通《关于广西壮族历史的初步推考》,载《新建设》1952年第2期。

[10]《文献通考》卷三三○《四裔考七》引《桂海虞衡志》,第2588页。

[11]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中华书局2002年《范成大笔记六种》点校本,第141页。

[12]《文献通考》卷三二八《四裔考五》,引《桂海虞衡志》,第2579页。

[13]《岭外代答》卷一《黎母山》,第22页。

[14]《岭外代答》卷二《海外黎蛮》,第71页。

[15]参见《宋史》卷八九《地理五》,第2210至2230页。

[16]《文献通考》卷三二一《舆地考七》,第2524页。

[17]《文献通考》卷三一九《舆地考五》,第2509页。

[18]《宋史》卷八九《地理五》,第2229页。

[19]《宋史》卷九六《蛮夷四》,第14239页。

[20]参见徐规《畲族的名称、来源和迁徙》,收入《仰素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21]《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三,第2401至2402页。

[22]汪森编《粤西丛载》卷二四《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杜臻:《粤闽廵视纪略》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元史》卷一○《世祖七》,第211页。

[25]《元史》卷一五《世祖十二》,第311页。

[26]参见《畲族的名称、来源和迁徙》。

[27]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一《百粤故地》,中华书局1999年校注本,第7页。

[28]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120页。

[29]《桂海虞衡志·志蛮》,第146页。

[30]赵升:《朝野类要》卷一《羁縻》条,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35页。

[31]《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第14214页。

[32]《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六。

[33]参见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一《广西省并州》,中华书局1999年校注本,第7页。

[34]《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201页。

[35]《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载:“(绍兴)四年,辰州言,归明保静、南渭、永顺三州彭儒武等久欲奉表入贡。”上述三州,当与羁縻州然,第14187页。

[36]《宋史》卷七《真宗二》,第131页。

[37]《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一》,第14171页。

[38]《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3页。

[39]《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1页。

[40]乾隆《辰州府志》卷一三《平苗考》,转引自《宋代瑶乱编年纪事》。

[41]《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第14210至14212页。

[42]《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201页。

[43]《桂海虞衡志·志蛮》,第139页。

[44]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第252页。

[45]《宋会要辑稿》五之三九。

[46]《文献通考》卷三二八《四裔考五》,第2574页。

[47]《桂海虞衡志·志蛮》,第138页。

[48]《文献通考》卷三二八《四裔考五》,第2575页。

[49]《系年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八月乙丑条,第2339页。

[50]《系年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十二月甲子条,第2497页。

[51]《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六至九七。

[52]《岭外代答》卷一○《蛮俗》,第414页。

[53]《文献通考》卷三三一《四裔考八》,第2597页。

[54]《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202。

[55]《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三月癸丑条,第2428页。

[56]《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一》,第14174页。

[57]《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三八。

[58]《文献通考》卷三二八《四裔考五》,第2575页。

[59]张淏:《云谷杂纪》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0]叶适:《叶适集·水心文集》卷一五《詹公墓志铭》,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第286页。

[61]《岭外代答》卷八《月禾》,第338页。

[62]《岭外代答》卷三《惰农》,第146页。

[63]《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考二》,第114至117页。

[64]《岭外代答》卷六《吉贝》、《瑶斑布》,第228、224页。

[65]《系年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戊申条,第3132页。

[66]《宋史》卷二八四《陈尧佐附兄尧叟传》,第9585页。

[67]《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广西折布钱》,第295页。

[68]《桂海虞衡志·志香》,第93至94页。

[69]参见《桂海虞衡志·志果》,第116至120页。

[70]《岭外代答》卷六《茶具》、《融剑》、《梧州铁器》,第203、213、216页。

[71]《岭外代答》卷七《平南乐》,第251页。

[72]《宋史》卷一四二《乐十七》,第3359页。

[73]《岭外代答》卷七《平南乐》、《瑶乐器》、《腰鼓》,第251至253页。

[74]《宋史》卷一九一《兵五》,第4741至4743页。

[75]《系年要录》卷四四,绍兴元年五月戊午条,第803页。

[76]《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六年十二月己未条,第1748至1749页。

[77]《岭外代答》卷三《田子甲》,第135页。

[78]《宋会要辑稿》兵二三之二。

[79]《岭外代答》卷五《马纲》,第192页。

[80]《可斋杂稿》卷一七《帅广条陈五事奏》。

[81]《宋史》卷四一八《文天祥传》,第12534页。

[82]《宋史》卷四五○《忠义五·李芾传》,第13255页。

[83]《宋史》卷四五○《忠义九·刘子荐传》,第13343页。

[84]按:据《桂海虞衡志·志器》载:“药箭。化外诸蛮所用。弩虽小弱,而以毒药濡箭锋,中者立死。药以蛇毒草为之。”第99页。又《岭外代答》卷六《药箭》载:“溪峒弩箭皆有药,唯南丹为最酷。南丹地产毒虺,其种不一,人乃合集酝酿以成药。以之傅矢,藏之竹筒,矢、镞皆重缩。是矢也,度必中而后发,苟中血缕,必死。唯其土人,自有解药。”第215页。

[85]《宋代猺乱编年纪事》。

[86]《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0页。

[87]《系年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戊申条,第3132页。

[88]《朱熹集》卷八八《观文殿学士刘公神道碑》,第4533页。

[89]《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九,虞允文奏议,第4528页。

[90]《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

[91]《宋会要辑稿》番夷五之七○至七一

[92]《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4页。

[93]《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六。

[94]《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第14193至14194页。

[95]《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八。

[96]《文献通考》卷三二八《四裔考五》,第2575页。

[97]《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九,蔡戡奏议,第4132页。

[98]《宋史》卷四○五《王居安传》,第12253页。

[99]佚名:《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一,中华书局1995年点校本,第194页。

[100]《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

[101]《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七,第4376页。

[102]周必大:《文忠集》卷一三九《乞申严谋入溪洞人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3]《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二月丁亥条,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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