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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僧格》之存否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仁井田陞、牧野巽对于现存《唐律疏议》版本的考订,《宋刑统》较之更近《开元二十五年律疏》,故而牧野氏认为《唐律疏议》原貌应为“制”而非“格”。[86]二叶氏则以《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及《令集解》的相关史料证明“格”与“条制”之间的互通关系,从而认为唐制之中存在《道僧格》。[89]《道僧格》若为唐格,为何仅为纯粹的刑法?而据《道僧格》所制定的日本《僧尼令》怎么又会有行政法的条文?

日本学者通常将《道僧格》的研究史追溯至三浦周行,其实先于三浦氏的佐藤诚实才是真正开启《道僧格》研究的第一人。[81]在其名篇《律令考》中,佐藤氏根据一条良冬《后妙华寺令闻书》,以及唐《祠令》与日本《僧尼令》、《神祇令》的对应关系,推断唐代《道僧格》的存在,以及日本《僧尼令》与唐代《祠令》和《道僧格》之间的继受关系;此外,他还注意到藤原佐世《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中所存“《僧格》一卷”,并提出将其与《道僧格》之异同进行比较研究的设想。[82]

三浦氏在佐藤氏研究的基础上,逐条析出《令集解》中所存《道僧格》的遗文,并结合唐制与《僧尼令》,试图辨明《道僧格》的部分条文;并推测《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中所存“《僧格》一卷”乃唐《道僧格》。[83]

此后,牧野巽对上述有关唐代存在《道僧格》的结论提出了质疑:第一,《僧尼令》第24条“出家条”之法意与《白氏六帖》所存其中一条《祠部格》相同,而该《祠部格》规定“私家部曲客奴婢等,不得入道”,相应的《令义解》对此条《僧尼令》的注释则称“其依内教。奴婢者不许出家”。牧野氏认为,《令义解》、《令集解》的注释多引“道僧格”、“本格”、“唐格”为释,此处不引“道僧格”而引“内教”,可见唐初的《道僧格》并非是与《祠部格》相应的法律,只是与“别敕”相当罢了。第二,《唐律疏议》卷三《名例》“除名比徒三年”条录有两条与道、僧相关之“格”,在《宋刑统》中则被标为“制”。根据仁井田陞、牧野巽对于现存《唐律疏议》版本的考订,《宋刑统》较之更近《开元二十五年律疏》,故而牧野氏认为《唐律疏议》原貌应为“制”而非“格”。更兼这两条“制”在日本《僧尼令》中分别有对应之条,且“道僧格”之名仅见于日本文献,而中国的传世史籍多存“条制”、“条式”之语,所以牧野氏推测所谓“道僧格”之本名应为条制。[84]

对于牧野氏之说,秋月观暎和二叶宪香分别予以了反驳。秋月氏认为:第一,《令集解》引用《道僧格》的目的在于显示它与《僧尼令》之间的继受关系,至于《令集解》中引用“内教”来阐释令文,也不限于《僧尼令》第24条,对于同样引“内教”以释令的第7条(饮酒条)而言,既有与之类似的《唐六典》之注文,也有含“依格律条”之句的释文,此处“格律”所指应是《道僧格》;第二,唐代以“格”为称的道、僧立法并不少见,至于牧野氏所举同一条文在《唐律疏议》中标为“依格”而被《宋刑统》标为“依制”之例,只是反映了宋“格”这一法律形式规范性质之变化而已,尤其是《宋会要辑稿·刑法》“刑法禁约”中存有僧道犯罪被论以“违制”的事例,亦可资旁证。[85]其后,秋月氏又进一步补强了对牧野氏的驳证:《道僧格》为宗教刑法,“部曲奴婢不许出家”之类乃是“行政法”性质的条文,两者性质迥异,《令集解》第24条的注释仅引“内教”而不征《道僧格》,乃是因《道僧格》中并无此条文之故。[86]二叶氏则以《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及《令集解》的相关史料证明“格”与“条制”之间的互通关系,从而认为唐制之中存在《道僧格》。[87]

此后,学界基本接受了唐代存在《道僧格》的观点,如道端良秀、诸户立雄、郑显文、周奇等。[88]只不过,中国学者对于《道僧格》的性质判定与日本学者略有不同,相关研究则详见下文,此处仅对上述论证略作评论:

第一,对于牧野氏所举《令集解》引“内教”而不引《道僧格》之例,最有力的驳论应属秋月氏有关作为宗教刑法的《道僧格》中不存在“不许出家”的行政法条文之说。只是唐格是对随时颁布的诏敕的整理,以此实现对律、令、式的补充与修正,而这种功能决定了格具备令、式与律的双重性质,即既有如令、式这般“设范立制”、“轨物程事”的制度性规范,也有如律一般“正刑定罪”的功能。[89]《道僧格》若为唐格,为何仅为纯粹的刑法?而据《道僧格》所制定的日本《僧尼令》怎么又会有行政法的条文?

第二,唐代文献所见之“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就广义而言,“格”泛指律、令、格、式等常法。[90]因此,秋月氏、二叶氏所枚举的唐代有关道、僧立法之“格”,如“旧格”、“公格”等,究竟为狭义之“格”,还是广义之常法?单纯采用比对字词、名相的办法能否确证一种法律文本的存在?这些皆是令人生疑之处。

第三,就明确记载而论,宋代敕、令、格、式定性的变化,始于北宋元丰二年(1079)神宗针对《元丰诸司制敕》所发表的一番议论“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91]此后宋格虽然由单一的《赏格》逐步发展到《庆元条法事类》所见格篇规模,但其与唐格迥然有别的规范性质则并无变化。因此,秋月氏以元丰之后的宋格定性来推论宋初《宋刑统》改《唐律》之“格”为“制”,恐难令人信服。又,虽然“违制罪”为《唐律》所明定,但唐代史籍鲜见以“违制”论罪者。[92]随着宋代“制书”外延的扩展,史籍不乏“违制罪”的记载。故而秋月氏以《宋会要辑稿》所见道僧“违制”为例,亦乏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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