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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柳宗元)

时间:2022-0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篇文章是柳宗元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所作的奏议。这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不仅会导致刑罚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3〕”。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4〕。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5〕,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6〕,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7〕。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8〕:“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人,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2〕伏:表示对皇帝的敬畏。天后:指武则天。同州:在今陕西西安市东北。下邽:今陕西渭南市。

〔3〕陈子昂:唐初文学家,当时任右拾遗。编之于令:编入法令。

〔4〕黩:滥用刑罚。僭:趋出本分。

〔5〕刺谳其诚伪:审理案情的真假。

〔6〕戴天:和仇人同在天底下。《礼记·曲礼》:“父子仇,弗与共戴天。”介然:坚定。自克:自我控制。

〔7〕悖骜:桀骜不驯。

〔8〕周礼:儒家经典之一,记述西周官制。调人:周朝官名。

美文共赏

该篇文章是柳宗元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所作的奏议。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这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不仅会导致刑罚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本文除了以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很具特色。列举元庆之事,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个字说明;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概括,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的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读之令人血脉贲张;假设陈子昂说法的合法,又以理相示,读后使人气缓心平,是故文章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本篇名句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大凡圣人的原则,是深究事理来决定赏罚,根据情况来进行褒贬,礼和刑必须统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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