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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仕途刘将军喜归珂里

时间:2022-0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大帅即着家人传四公子到来,公子闻父召,无诺立即趱步进前。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中国政府官吏均无容干涉其船,不得限定只数,不准船户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揽运送等情,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照例惩办。惟完子口税之日起限十二个月内运往外国。第十三款凡货物如实系洋货,已完进口税后,自进口之日起限三年内不论何时准日本臣民复运出口。

第三十三回 淡仕途刘将军喜归珂里 息烽火大清主乐享太平

却说刘大帅离了羊城,买舟遄返粤西故里,沿途平安,不久抵岸,乃赡衡宇,载欣载奔,大小欢迎,家室团聚。大帅从仕多年,公而忘私,今日归来,儿童多有不曾相识者。正是: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家人相见之下,乐叙天伦,共饮团圆之酒,不觉陶陶大乐。忽闻后园枪响声与喝采声相间,极形闹热。刘帅便问何故,家人禀报,四公子在园内习练洋枪,步骤连中数响,旁观一时高声喝采。刘大帅即着家人传四公子到来,公子闻父召,无诺立即趱步进前。刘大将军晓以宦海风涛,升沈无定,自后不必再习武事以求仕进,凡有余力,可讲求西学,以为立身之基。公子唯唯而退,刘将军从此种竹栽花,读书教子,大有自得之乐。有诗为证:

半世英雄遍九州,宦途厌倦去难留。

林下课儿资笑傲,山间花鸟尽堪俦。

却说日本自和议告成,台湾大局稍定,遂发林董为中国钦使,与中朝定立通商行船条约。其时正值李中堂简放出使俄国恭贺俄王行加冠之礼,所以中朝派张侍郎樵野为钦使与倭人会议。直至光绪廿二年六月十一日方始告成。该约共载有廿九款,略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因光绪廿一年三月廿三日即明治廿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所订条约第六款声明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驻札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为全权大臣,彼此将所奉全权文凭较阅,均属妥善。会同议定各条款列于左:

第一款大清国大皇帝陛下与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及两国臣民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睦,彼此臣民侨居其身家财产皆全获保护,无所稍缺。

第二款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札日本东京,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人员驻札中国北京,两国所派秉权大员应照各公法得享一切权利并优例及应豁免利益,均照相待最优之国所派相等大员一体接待。享受其本员及眷属随员人等并公署住处及来往公文书信等件均不得扰犯擅动,凡欲选用役员使丁通译人及仆婢随从等均准随意雇募,毫无阻塞。

第三款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可设立总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驻札日本国现准及日后准别国领事驻札之处,除管辖在日本之中国人民及财产归日本衙署审判外,各领事等官应得权利及优例悉照通例给予相等之官一律享受。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酌视日本国利益相关情形亦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往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各领事等官,中国官员应以相当礼貌接待,并各员应得分位职权裁判管辖及优例豁免利益均照现时或日后相待最优之国相等之官一律享受。

第四款日本臣民准带家属员役仆婢等在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来往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别项之合例事业,又准其于通商各口任意往返随带货物家具,凡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现在已定及将来所定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其一切优例豁除利益均照现在将来给与最优待之国臣民一律无异。

第五款中国现已准作停泊之港如安庆、大通、湖口、武穴、陆溪口、吴淞等处及将来所准停泊之港均准日本卸载货物,客商悉照现行各国通商章程办理。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亦非准通商口岸或在沿海沿江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充入官。

第六款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属游历通商,执照由日本领事发给,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所有雇用车船、人夫、牲口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查无执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

第七款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各口岸可雇用中国人民办理合例事务,准中国政府及官吏不得阻碍禁止。

第八款日本臣民任从自雇船只剥运货客,不论何项船只,雇价银两听其与船户自议。中国政府官吏均无容干涉其船,不得限定只数,不准船户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揽运送等情,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照例惩办。

第九款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凡货物于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税则及税则章程之内并无限制禁止进出口明文,亦准任便照运,其运进中国口者只输进口税,运出中国口者只输出口税。至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输进出口税比相待最优之国臣民不得加多、或有殊异。又凡货物由日本运进中国或由中国运往日本,其进出口税比相待最优之国人民运进出口相同货物现时及日后所输进出口税不得加多或有殊异。

第十款凡货物照章系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在中国照现行章程,由此通商口运至彼通商口时不论货主及运货者系何国之人,不论运器船只系属何国,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派各项一概豁免。

第十一款日本臣民有欲将照章运入中国之货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以免各子口征收者,则听自便。如系完税之货则应照进口税一半输纳,如系免税之货则按值每百两征收二两五钱输纳,时领取票据,执持此票内地各征一概豁免,惟运进鸦片烟不在此条之内。

第十二款日本臣民于中国通商各口岸之外购买中国货物土产为运出外洋者,除出口时完出口正税外,如照以上第十一款所列数目照出口税则核算完纳子口税以抵各子口税项,此后不论在中国何处所有税赋课钞厘金杂派一概豁免。惟完子口税之日起限十二个月内运往外国。日本臣民在通商各口岸购买中国货物土产非系禁运出外洋之物运出口时,只完出口正税,所有内地税赋课钞厘金杂派一概豁免。又日本臣民在中国各处购买货物以备出外洋,准由此通商口岸运到彼通商口岸,惟应照现行章程条规办理。

第十三款凡货物如实系洋货,已完进口税后,自进口之日起限三年内不论何时准日本臣民复运出口。俾往外国,毋庸再纳出口税。惟复运出口之货须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准将已完之进口税由海关给发收税存票付执,如该臣民愿持票赴关领取银者听。

第十四款中国国家允在通商口岸设立关栈,章程日后酌定。

第十五款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纳船钞,按注册墩数在一百五十墩以上者,每墩纳船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墩及以下者,每墩纳船钞银一钱。如该船进口后未经开舱欲行他往,限四十八点钟之内出口,不纳船钞。如已纳船钞之船自领出口红票之日起限四个月之内,可往中国通商各口及准停泊之港,毋庸再纳船钞。凡日本商船在中国修理之时,亦毋庸纳船钞。又日本臣民使用各种小船装运客商行李书信及应免税之货往来中国通商各口,均毋庸纳船钞。惟各种小船货艇运往货物其货于运载时应输税课者,该船须按四个月纳船钞,一次每墩纳银一钱。所有日本大小船只除纳船钞外,并无别项规费,至所纳船钞不得过于最优之国各船所纳之数。

第十六款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听其雇引水之人,完清应纳税项之后,亦听雇觅引水之人带领出口。

第十七款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致逼觅避难之处,不论中国何处,准其驶进附近各口暂泊,毋庸纳船钞。其船因修理起卸货物报归海关委员查察,则毋庸纳税。凡日本船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中国官员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当加意看待,并随时察看情形,有须设法护送者即妥送就近领事官查收。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

第十八款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任凭相度机宜,设法办理。

第十九款日本船只被中国强盗海贼抢劫者,中国官员即应设法将匪徒拿办追赃。

第二十款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专归日本,妥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款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款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款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拿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臣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款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豁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款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款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照,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款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款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辨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款本条约两国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廿二年六月十一日明治廿九年七月廿一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大日本国钦差驻札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中日既立商约之后,共敦和睦。中国深耻为倭所败,乃将各政事大修,参以西法,又开芦沟铁路,创立银行,设办邮政,政治一新,四方民人皆享升平之世,至今外邦犹未敢犯,想必将来益加强盛,威震五洲矣。识者谓中国不有此败,未必鼎新革故,改章变通,此亦天假日人以成中国自强之道也。后人有诗志之:

干戈既息乐升平,国事于今力变更。

富国强兵求在我,四方从此颂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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