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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马谏议书

时间:2022-0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的右谏议大夫司马光写了一封长达三千三百余言的信给王安石,信中抨击新政,肆言极色。作为回复,王安石在熙宁三年给司马迁复信,信中主要辨明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五事,并对士大夫不恤国事、苟且偷安、墨守成规的保守思想表示不满。文中首先指出改革派和保守派两派思想的分野在于“所操之术多异”,片言居要,言简意赅地指出了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纷争的实质。

王安石

某启: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辩。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复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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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为宰相,实行新法,受到朝廷保守派的极力反对。当时的右谏议大夫司马光写了一封长达三千三百余言的信给王安石,信中抨击新政,肆言极色。作为回复,王安石在熙宁三年(1070年)给司马迁复信,信中主要辨明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五事,并对士大夫不恤国事、苟且偷安、墨守成规的保守思想表示不满。

文中首先指出改革派和保守派两派思想的分野在于“所操之术多异”,片言居要,言简意赅地指出了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纷争的实质。接着,王安石针对司马光指责改革派的“五事”展开了高屋建瓴的驳斥:

作者首先从哲学的角度入手,讨论了名实问题。古人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但针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名实问题说到底是对事物阐释的合理性问题。很显然,名实的阐释主观随意的成分很大,既然如此,司马光对“五事”的评判只是他的一家之言,很难说就代表了绝对真理。那么,作者眼中的“五事”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文中的第二段展开了全面的批驳:

作者针对司马光所谓的“侵官”(侵夺政府有关机构的权力)指出,自己的变法是“受命于人主”,出于皇帝之旨意;新法的制定是“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经过朝廷公众的认真讨论而后制定的;然后再“授之于有司”,交付具体主管部门去执行。新法从发起到制定方针,再到具体实施都是建立于名正言顺的基础上,因而,“侵官”之说不能成立;

针对司马光所说的“生事”一说,作者认为新法有“举先王之政”的理论依据,有“兴利除弊”的作用,这样的“事”合于先王之道,利国利民,无可指摘;针对司马光的“征利”之论,作者认为,问题的重点不在于“征利”行为本身,而在于“征利”的目的,倘若征利的目的是为“天下理财”,那么其合理性是无可厚非的;

针对司马光“拒谏”的指责,作者认为,批评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拒绝正确的批评才能被称之为“拒谏”,而“辟邪说,难壬人”则是拒绝错误的批评;

文章最后讲到“致怨”一题,作者在这里反戈一击,指出敢于愤击流俗、兴利除弊的新法必然会触及一些权贵的既得利益,而那些苟且偷安、同俗自媚的人却不忧国事、讨好众人,以此为安身之方。作者以盘庚迁都为例,说明只要“度义而后动”,则“人言不足畏惧”,表明自己实行新法的决心。

清代吴汝纶评论本文说:“固由兀傲性成,究亦理足气盛,故劲悍廉厉无枝叶如此”。纵观全文,其评论确实准确把握了本文的艺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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