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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州閿鄉湖城等縣禁囚事宜

时间:2022-12-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臣兼恐度支鹽鐵使下諸州縣〔二七〕,禁囚更有如此者。〔二〕虢州、湖城:虢(guō)州,在唐屬河南道,首縣弘農,即今河南靈寶縣治所在地(虢略鎮)。湖城,虢州屬縣,在故閿鄉縣東四十里,縣早廢,轄區併入靈寶。前件縣,謂奏狀前面所開列的閿鄉、湖城等縣。郡太守竟把她判成死罪,結果大旱三年。具事由分析聞奏,把拘禁者的案情事由,分别報知。其,南宋本白集作“具”,此從《全唐文》六六八。

虢州閿鄉湖城等縣禁囚事宜〔二〕

右伏聞前件縣獄中〔三〕,有囚十數人,並積年禁繫〔四〕;其妻兒皆乞於道路,以供獄糧。其中有身禁多年,妻已改嫁者;身死獄中,取其男收禁者〔五〕。云是度支轉運下囚禁在縣獄〔六〕,欠負官物〔七〕,無可塡賠〔八〕;一禁其身,雖死不放。前後兩遇恩赦,今春又降德音〔九〕,皆云節文不該〔一〇〕,至今依舊囚禁。臣伏以罪坐之刑〔一一〕,無重於死;故殺人者罪止於死〔一二〕,坐贓者身死不徵〔一三〕。今前件囚等欠負官錢,誠合塡納〔一四〕;然以貧窮孤獨,唯各一身,債無納期,禁無休日;至使夫見在而妻嫁〔一五〕,父已死而子囚,自古罪人,未聞此苦。行路見者,皆爲痛傷。况今陛下愛人之心〔一六〕,過於父母;豈容在下有此窮人〔一七〕?古者一婦懷冤,三年大旱〔一八〕;一夫結憤,五月降霜〔一九〕。以類言之,臣恐此囚等憂怨之氣,必能傷陛下陰陽之和也〔二〇〕。其囚等人數及所欠官物;并赦文不該事由,臣即未知委細〔二一〕。伏望與宰相商量,兼令本司具事由分析聞奏〔二二〕。如或是實禁繫不虚〔二三〕,伏乞特降聖慈,發使一時放免〔二四〕。一則使縲囚獲宥〔二五〕,生死皆知感恩;二則明天聽及卑〔二六〕,遠近自無冤滯。事關聖政,不敢不言。臣兼恐度支鹽鐵使下諸州縣〔二七〕,禁囚更有如此者。伏望便令續條疏其事奏上〔二八〕

〔一〕奏閿鄉縣禁囚狀:閿鄉,見前詩選《秦中吟·歌舞》注。禁囚,關押在獄的囚犯。

〔二〕虢州、湖城:虢(guō)州,在唐屬河南道,首縣弘農,即今河南靈寶縣治所在地(虢略鎮)。湖城,虢州屬縣,在故閿鄉縣東四十里,縣早廢,轄區併入靈寶。

〔三〕右伏聞前件縣獄中:舊時奏狀,開頭或言“右臣”,已見前注;或但言“右”;作“右”者當係省略。前件縣,謂奏狀前面所開列的閿鄉、湖城等縣。

〔四〕禁繫:拘禁在獄中。

〔五〕男:兒子。

〔六〕云是度支轉運下囚禁在縣獄:云是,據説是;度支,見前《論和糴狀》注;轉運,即轉運使,掌管由江淮等外地向兩都運輸糧米,亦往往以宰相或尚書兼領。下,交下來。

〔七〕官物:官家的東西,實際是指租税。

〔八〕塡賠:即補償。

〔九〕德音:見前詩選《新樂府·杜陵叟》注。

〔一〇〕皆云節文不該:都藉口説詔令的條文(節文)並不包括(不該)欠租者亦可赦免這一項。

〔一一〕罪坐:罪犯。坐,見前《爲人上宰相書》注。

〔一二〕殺人者死:《漢書·刑法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唐律疏議·名例》一:“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一三〕坐贓者身死不徵:《唐律疏議·名例》四:“諸以贓入罪……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徵。”疏議曰:“及雖非身被刑戮,而别有死亡者,本犯之贓,費用已盡,亦從免例。”坐贓,即因貪污犯罪;不徵,謂不再追還其贓物。

〔一四〕誠合塡納:誠然應當歸還。

〔一五〕見在:見(同現)在,謂現時還活着

〔一六〕愛人:即愛民。

〔一七〕窮人:即窮民,指有冤無處訴的苦難人民。

〔一八〕一婦懷冤二句:相傳漢朝東海郡有一年輕寡婦,奉養婆母很孝,婆母很受感動,認爲她守寡無益,勸她改嫁,她不肯,婆母於心不忍,上吊身死,使她免除牽掛。但小姑却誣告她謀殺。郡太守竟把她判成死罪,結果大旱三年。事見《漢書·于定國傳》。這種“天人感應”之説,自係迷信,但封建時代,勞動人民有冤無處訴,則是事實。

〔一九〕一夫結憤二句:《太平御覽》一四引《淮南子》:“鄒衍事燕惠王盡忠,左右譖(毁謗中傷)之,王繫之獄,仰天哭,夏五月天爲之下霜。”又張説《獄箴》:“匹夫結憤,六月飛霜。”

〔二〇〕傷陛下陰陽之和:陛下,封建臣僚尊稱皇帝之辭。陰陽之和,指生殺予奪的正確執行。

〔二一〕臣即未知委細:我還不太了解真實詳細情況。

〔二二〕本司具事由分析聞奏:本司,指度支、轉運等使而言。具事由分析聞奏,把拘禁者的案情事由,分别報知。

〔二三〕是實禁繫不虚:如確實拘禁許多窮苦人民在監獄中,並非虚傳。

〔二四〕發使一時放免:派遣使臣把這些苦人同時釋放出來,並且免追積欠。

〔二五〕縲囚獲宥:縲(lěi),被捆綁;獲宥(yòu),得到寬大處理。

〔二六〕天聽及卑:見前詩選《寄唐生》詩注。

〔二七〕鹽鐵使:唐代鹽鐵、轉運往往由一官兼任,故此狀上稱轉運,下稱鹽鐵,實際是以偏概全。

〔二八〕便令續條疏其事奏上:馬上指令繼續分别把情況呈報上來。其,南宋本白集作“具”,此從《全唐文》六六八。

此狀當作於元和三年(八〇八)或四年(八〇九)以後,時白氏爲左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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