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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刑罚

时间:2022-1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狱”,监狱,可引用为法制、刑罚。用咬碎食物下咽的必要性来比喻说明推行法制、刑罚的必要性,是既生动又贴切的。而除掉障碍的手段,就是法制刑罚。古人很重视法制、刑罚的作用。离开刑罚的运用,固然无法矫正、惩治社会的不法行为,但运用刑罚不当,也同样达不到目的。诉讼中的裁决一旦失当,则必然造成严重的恶果。

《噬嗑·彖传》:“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噬嗑·象传》:“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噬”是咬,嗑是上颚与下颚合拢,即咬合,也即吃东西,以比喻刑罚。“狱”,监狱,可引用为法制、刑罚。 “敕”:皇帝的诏命。

一、推行法制、刑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推行法制、刑罚的必要性

人们嘴里含有东西,如不咬碎,是无法下咽的。 用咬碎食物下咽的必要性来比喻说明推行法制、刑罚的必要性,是既生动又贴切的。 在社会运转中也会有障碍,只有除掉障碍,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而除掉障碍的手段,就是法制刑罚。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要保证其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就必须运用法制、刑罚。在本卦辞,把这看做像咬碎食物一样的顺理成章的事情,是亨通的事情,表明《易经》作者已认识到实行法制、刑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这种认识显然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生活的真实反映。

2.推行法制、刑罚的重要性

“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不管谁当权,即使“不当位”的统治者,也必然运用法制、刑罚,这是情理之中的事。就是说,法制、刑罚对任何统治者来说,都是必然采用的手段,谈不上什么该不该的问题。 这就如同雷电交加的自然现象一样,其威力和作用都是合乎规律的。 因此,统治者就应该效法这一精神,明罚命法,使刑罚、法律具有同雷电一样的威严和效用,而切不可迟疑、含糊。

古人很重视法制、刑罚的作用。《韩非子》云:“法败则国乱”,“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制的作用仍然很重要,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完备法制,以法治国尤显迫切。

二、刑罚的严肃性和时效性

《旅·象传》:“山上有火,旅。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留”,指拖延;“狱”,监狱,可引申为判决。

1.要明慎用刑,就是说,运用刑罚要明察而慎重

所谓明察,就是要把案情查清,弄准确,不可捕风捉影,粗枝大叶;所谓慎重,就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准则来量刑,不可滥用刑罚。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人在认识到刑罚的必要性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它的严肃性。离开刑罚的运用,固然无法矫正、惩治社会的不法行为,但运用刑罚不当,也同样达不到目的。所以,强调“明慎用刑”。任何刑罚的运用,如果不以“明慎”为前提,那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不要拖延。“明慎用刑”并不意味着拖延判决

这里强调了刑罚的时效性,不“明慎”,会导致滥用刑罚,但一要求“明慎”则又往往为拖延执行提供借口。 明确把“明慎用刑”与“不留狱”(不拖拉)结合起来提出,是很有辩证思想的。 “明慎”,就是要明察、准确、慎重,而“不留狱”则是及时、果断。 因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不弄清弄准,当然无法惩治,而惩治如不及时果断,也往往会导致一系列不堪设想的恶果。所以,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在刑罚的运用上做到既准确、慎重,又及时、果断,才能充分而恰当发挥刑罚的应有作用。

三、刑罚的威严性

《末·象传》:“雷电皆至,末。君子以折狱致刑。”“折狱”,即断狱,指判决诉讼;“致刑”,即执行刑罚。

这里用雷电交加来比喻刑罚的威严性,是很形象的。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人们对于雷电形成的原因、本质长期不能正确认识,因而一直抱有敬畏的心理,觉得雷电是威严无比、无法抗拒的。这样,用雷电来比喻刑罚,就可以看出刑罚在古人心目中的分量了。 这里的意义还不止在于说明刑罚之威严, 而且还在于强调,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时,也要效法雷电之威严,即像闪电一样明察地判决诉讼,像迅雷一样严厉地执行刑罚。 其言外之意是,如不能象闪电那样明察,像迅雷那样严厉,那刑罚也必将失去其威严性,因而也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了。

为什么一再强调明察严厉?盖自刑罚开始运用以来,便存在着因失之于明察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从而使刑罚不仅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于是一再呼吁之。但呼吁终归是呼吁,事实上,古往今来,诉讼中因失之于明察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一直层出不穷,因执行不严而造成的恶果更是连绵不断。这究竟为了什么?这是多少年来的志士仁人有目共睹、痛心疾首,并想开方诊治但终未见效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里固然与判决诉讼者即“断狱者”的个人素质有很大关系,但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在于制度的局限或不完善。这其中客观发展进程是主要的,但也有人为的因素。在社会生产力低下、不甚发达,尤其是在剥削阶级当政的社会中,刑罚和其他法律本来就是为当政的剥削阶级服务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可能做到明察,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从严执行和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而要真正做到明察和从严执法,也不可能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制度下,才能实现。当然,如果人民当家作主有名无实,如果法制不健全,如果掌管刑事诉讼的人的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那也是不能真正做到明察和从严执法的。

四、不要轻率地裁决诉讼

《贲·象传》:“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庶政”,各项政务,包括大小诸事;“无敢折狱”,不敢轻率地裁决诉讼。

这里用“离”即代表“光明”的火,来比喻明察,用“艮”即代表“止”的山,来比喻不敢折狱,是比较贴切、形象的。

能明察政务中的大小诸事,当然在判决诉讼时做到明察秋毫也就不难了。但是,这里并不以为然,而是特别提醒,纵然在处理政务中的大小诸事时能做到明察,也不敢轻率地裁决诉讼,由此可见古人对于诉讼抱着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诉讼中的裁决一旦失当,则必然造成严重的恶果。因为诉讼所涉及的是人们的名誉、财产甚至生命安危。 惩罚、奖赏不可发生错误,否则,好的坏的就乱套了。 刑罚、法律本来是矫正、惩治社会混乱的,可事实上,因为诉讼裁决不当反而导致混乱的情形层出不穷。所以,古人对于诉讼裁决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一直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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