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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和布莱克斯通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边沁的《政府片论》,矛头直指他在牛津的老师布莱克斯通,批驳的正是布氏在《英国法释要》中的观点。于是在1776年,他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一书,矛头直指布莱克斯通的保守。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要》与人们的这种改进法律以促进人类幸福的努力正好相违背,因此必须加以批驳。因此,边沁《政府片论》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他指出了布莱克斯通的内在矛盾,而是他提出了一种继承

如前所述,边沁的《政府片论》,矛头直指他在牛津的老师布莱克斯通,批驳的正是布氏在《英国法释要》中的观点。边沁极其不喜欢判例法,但悖谬的是,他就生长在普通法系的英国。他认为,近代科学的各种努力及其成果,已经证明了那些所谓历史悠久的普通法是没有其理性根基的。为此,他首先集中攻击了在英国和美国影响至为广泛的《英国法释要》。

布莱克斯通当初发表《英国法释要》正是因为他看到了普通法衰落,而罗马法却不能为公众认可的局面,决心将罗马法的概念化体系引入普通法的大学教学,从而改变律师、公会、学校尸位素餐的局面。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推崇备至,认为普通法的优点是无可比拟的,在历史上也曾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布莱克斯通甚至把普通法提高到抵抗外敌的“旗手”的高度:“无论如何,这些是在我们的历史中经常以‘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这一名称被提到的法律,是我们的祖先在诺曼家族的第一代王室统治时期凭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得以维护的法律,是历代王室在遭遇内忧外患时往往会承诺对其维护并加以完善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这往往是他们所能做的最受爱戴的事。这些英国法律斗志昂扬地抵御了罗马法的多次入侵。在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几乎覆盖所有国家的新的罗马帝国,并且或许就是因此导致这些国家失去了政治自由;与之相比,彼时英国也是因为坚持了本国法律,自由的宪政体制才会得到改进而不是退化。”(《英国法释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布莱克斯通将普通法的正当性奠定在悠久的历史传统之上。他认为,当代人几乎无法追溯这些法律起源的久远的年代,既无历史可考,也无记忆可循,但人们肯定知道它的巨大历史功绩。于是,“在我们的法律中,判断一项习惯法是否可取,总是视其使用的时间是不是长到已无法追忆;或者判断一条法律格言是否属于正式的法律,总是取决于自人们有记忆始是否有相反的例证。正是这些赋予了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这也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或称为lexnonscripta(不成文法)的法律格言和习惯法的本质所在”(《英国法释要》,第81页)。但是,布莱克斯通又同样认为,普通法是合乎理性的,而且加以系统化。

《英国法释要》 伯克在下院发表“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时称:“(殖民地)法律教育的普遍,也许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如此之甚的……我还听说,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要》在美洲的售量,几乎与英国的售量同样多。”

但是到了边沁的年代,时代的巨大变革,加上边沁独特的严谨态度,使得边沁对其老师的这种言辞优美(这是他极其反感的法学风格)但却毫无实质意义甚至有些荒谬的对普通法的赞美抱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于是在1776年,他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一书,矛头直指布莱克斯通的保守。他认为,布莱克斯通利用罗马法概念体系来为跟不上时代步伐的普通法辩护,虽然有助于解决判例汇编这些技术活,但是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那就是,人们的自然理性如何能够认识这些历史久远的法律,如何能够与我们的现代生活相适应?人们不可以怀疑它吗?可以说,边沁的怀疑态度源自培根、休谟的怀疑主义思想,而这种怀疑主义本身就是近代启蒙运动的结果。

我们来看边沁对布莱克斯通批评的出发点,一旦找到他的出发点,我们就可以整体把握边沁的态度。他在《政府片论》的序言中开篇提出了近代理性概念的深厚自然科学基础,这是支撑边沁立法改革的认识论基础。他认为,启蒙运动以来,民智大开,“知识正在迅速地朝向完整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自然界方面,好像每一件东西都在被发现和改进……其他的一切纵使不存在,光是这些也足以明显地证明这一令人高兴的真理”。在边沁所处的时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对自身理性能力的信任达到了空前膨胀的地步。人们从自然界中不断发现各种规律,由此进行的精密细致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而社会理论知识也渐渐被认为是具备一定科学素质的。边沁相信,社会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大的有机体,它的生存、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脉络和机理。理论家所要做的,就是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去寻找其中的“规律”。与自然界的发现和改进相呼应,是道德方面的改革。这个时候,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是被公认的,达尔文的进化论也是被接受的,进而,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亚当·斯密和后来的李嘉图的经济学原理,也渐渐被人们接受。边沁在此时所要提出的,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这一原理。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要》与人们的这种改进法律以促进人类幸福的努力正好相违背,因此必须加以批驳。但是,边沁的明晰风格在这部充满怨恨味道的小册子中被遮掩了,1995年版中译本的“编者导言”中说:“这是一种琐碎的、冗长乏味的、而且往往是强词夺理的评论。其中的细节无需加以细述。”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找出边沁所要贯彻的意图。他首先区分了两种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解释者和评论者。前者的任务是说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后者的任务则是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前者注重对事实的尊重,后者则寻求应然并奠定理性基础。前者要说明立法者和法官做了什么,而后者则说明立法者将来要做什么。布莱克斯通属于哪一种作者呢?边沁认为,虽然布莱克斯通宣称自己的目的是解释英国的法律以往是什么样子,并加以系统化,给出英国法的各种界限;但是,由于布莱克斯通加入了普通法体系中本来就没有过的概念系统,于是只能变成了一种拙劣的辩护。

对于制度的弊端(不管事实上这种弊端有无边沁本人所感觉的那么严重),边沁认为有进行批评的自由。他对那些唯唯诺诺、萎靡不振的法学中人,进行了辛辣的嘲讽,认为他们“智力不足以明辨是非,其感情也不足以抉择善恶”,他们“麻木不仁、秉性固执、因循苟且,而且经常杯弓蛇影地庸人自扰”,他们“听不见理智的声音,也看不见公众的功利,而只会一心孜孜为利,并且趋炎附势”。在边沁看来,这些人不仅无益于现实制度(不能提出有益的建议),反而更有害于现存制度,因为他们对人们和立法者来说,采取的都是欺骗的态度。从这里我们可以初步看出边沁的立场,那就是要做现存制度的“评论者”。

因此,边沁《政府片论》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他指出了布莱克斯通的内在矛盾,而是他提出了一种继承但又发展了的霍布斯的主权理论。霍布斯在主权理论上承袭博丹,认为主权是不能有任何限制的,主权者的权威是不能受到质疑和撼动的,无论如何,对于主权者的权威的反抗都是不符合道德的(因此我们不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霍布斯所谓的道德);而边沁则认为,功利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就是一种道德的标准。因此,对于主权者的权威来讲,如果以这一原则来对抗它,就是合乎道德的。这样的一种功利主义道德观,为后来边沁的激进改革道路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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