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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如何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问题是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关键。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有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谈论价值规律的作用才有意义。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国际经济环境是什么呢?但是在国内市场上的个别劳动与国际市场上的个别劳动是不同的。在论及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时,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

价值规律世界市场上的作用问题是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关键。价值规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价值决定,二是等价交换。商品进入世界市场进行国际交换,其价值是如何决定的,是否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只有仔细考察过这两个问题,才能够就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给予科学的答复。

1.价值规律的作用背景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分析背景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有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谈论价值规律的作用才有意义。如果没有这种背景,价值规律当然就不可能发挥它的作用。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内部是这样,那么,在世界经济体内,又是如何的呢?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国际经济环境是什么呢?仅仅靠参与国际交换的成员在其本国内拥有这种背景条件就行了呢,还是说,也需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进行国际交换的成员之间占有主导地位呢,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则价值规律的作用就要有所变化。那么,是否可以说,在国际交换不够发达、不甚普遍的情况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就会发生变化。在这里可以用来揭示其普遍程度的一个因素应该是国际交换的规模。

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把150年前的国际交换规模和今天的规模进行一些对比,如参与国际交换的国家、每个国家参与国际交换的商品种类、数量,国际交换的方式等就可以发现,今天的国际交换具有了更为普遍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性质。那么,就可以说,今天比150年前,价值规律的作用条件更为充分了。

从这个角度来认识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中的作用以及不等价交换、价值转移、剥削等问题,就有可能更为容易了。

2.关于国际价值规定性的认识

关于国际价值由什么决定这一问题,要说马克思没有说过世界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够准确的。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论述相对剩余价值的时候,就已经指出:“例如棉花的价值尺度不是由英国的劳动小时,而是由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11]显然,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规律中有关价值决定的观念在世界市场上得到了合乎逻辑的延伸。

但是,马克思却没有直接地或者明确地提出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是指马克思没有系统的论述这一概念,而是在对其他问题的论述中使用了这个概念),对此,应该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来加以理解。后人所说的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恐怕就是这个意思。而这正是他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商品市场上,讨论价值量决定时所使用的一个关键概念。那么,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和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证思路是: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衡量劳动的单位是时间,于是有了个别劳动时间;再由个别劳动时间,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概念,在经济运行的合理性中,转变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商品的价值量。

在国际商品交换中,以国别价值为基础,即以国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国别价值为基础,作为国际市场上的个别劳动,再通过各国的劳动生产率的概念,在经济运行的合理性中, 转变为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即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模,即以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为条件的。在原始社会的终端,交换是偶然发生的,交换的比例也是不固定的,即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交换物的价值含量。只有到了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阶段,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模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交换物的价值含量的标准才有了意义。这一概念才形成。

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世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世界劳动生产力水平是由参与国际交换的国家决定的,显然,一个完全封闭的国家,其生产力水平是无法影响、无法参与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国际市场上,当生产与交换的规模还十分有限、贸易流向还比较单纯(相对于今天的国际贸易而言)的时候,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只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概念,世界各国之间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还不足以说明整个世界市场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特征,因此,系统地论述这一概念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不但有产业间的贸易,更发展到产业内的贸易,不但有货物贸易,还有服务贸易,要素的流动,商品交换的规模,广度和深度都比150年前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个时候,提出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时候了。

即使是在国际贸易规模还不够大的150年前,各国经济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形态,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有封建的,甚至还有奴隶和原始部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国际化程度参差不齐,那么,能否说“由于参加贸易的国家和地区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形态,使得一种商品具有同一国际价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呢?现在看来,这种说法是不太令人信服的。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商品生产者也多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之上,但是,仍然可以形成商品价值。

马克思概述了“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计量的方法,即“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就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在各国的平均数(指国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阶梯上,按照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进行计量,就像在国内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种单位对个别劳动时间进行计量一样,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劳动,就不能算作是“正常质量的劳动”,在国际市场上,高于“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的国别价值(各国各自的平均数),就不能算作是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世界市场中承认的正常质量的劳动),只有在“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之内的平均数(国别价值)才能够被世界市场所承认,作为一种正常质量的劳动存在,决定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值,即国际价值,并按照这个价值来进行交换。因此,“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就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看,说价值决定的方式在世界市场上不同于国内市场,但是,与上下文结合在一起,就会发现,这段论述在本质上是说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不同。因为二者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个别劳动的平均所决定的。但是在国内市场上的个别劳动与国际市场上的个别劳动是不同的。

在论及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时,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12]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来看,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上与国内市场中一样发生变化,同时还可以看出,请特别注意,以“或者说”开始的用来解释“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的一段话。这实际在说,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仍然不变,存在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总之,国际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加以把握。即首先要接受,“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一种观点。在此基础上,参考国际价值决定的一些特殊因素。

遵循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坚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这样一种观点是十分重要的。它的适用范围应该超越国家的界限,主要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性为前提条件来考察。在国际市场范围内,商品价值是由各个国别价值(相当于国内市场上的个别价值)的平均水平(相当于国内市场上的中等水平,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因素,包括劳动强度、劳动的熟练程度等因素。

“世界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是否存在。今天应该说是存在的,有意义了。二十年前反驳其存在的观点,强调的要点是,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生产价格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在资本主义时期,生产价格的形成需要更高的条件,马克思说:“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大的平均率为前提。这些特殊的利润率……要从商品的价值引申出来。没有这种引申,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内容的概念。”[13]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生产价格开始走向平均,至少比20年前更加平均,差异更加小,所以现在至少可以说,“世界必要劳动时间”正在逐渐形成过程中,它将主导国际贸易的长期趋势。

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来看,劳动价值论是以劳动的两重性为基础的,在价值理论那里,在考察决定价值创造时,劳动的两重性表现为,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同时,在考察价值量时,劳动还区分为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在国际价值的创造与决定过程中,所考察的劳动的范围扩大了。

3.有关不等价交换、价值转移和国际剥削的问题

不等价交换、价值转移以及国际剥削是与价值规律密切相关的问题。有关价值决定的争论,表现为从对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和价值转移的讨论中引发出来。不等价交换是否存在似乎并不是争论的焦点,焦点在于引起不等价交换的原因是什么,各有各的说法。围绕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商品交换中的“不等价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转移”问题,显然是有助于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的。

要认识这些问题,应该坚持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国际交换的客观依据,价值规律在国际经济交换中是起主导作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 甚至当后者像约·斯·穆勒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交换中得到好处的时候,情况也是如此。”[14]马克思承认在交换中可以产生剥削。这里的剥削直接指向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即富有的国家(发达国家)与贫穷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前者剥削后者。

价值载体(使用价值形式)的转换,从消费品到投资品,从国内生产到生产环节的转移,体现比较优势,资源禀赋优势最终不是通过国际贸易体现出来,在经济全球化中,是以生产环节的转移为特征体现出来的。于是,国际贸易中的价值转移,总是体现在那些要素难以或不愿意转移的国际贸易上(显然这是国际经济活动对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冲击)。价值转移并不违反国际贸易中的价值规律要求,而是通过国际价值对国别价值的认可程度(这个认可程度是以国际生产某种商品通行的劳动生产率与国别生产率的差异为条件的,而国别生产率是由生产要素条件决定的,这就是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问题了),它为贸易双方带来的国别价值的增加(对外贸易能够使一国的价值量增加,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就是互惠贸易的空间)。讨论价值转移问题,应该对“价值”有一个约定,即要明确这个“价值”是指国别价值还是国际价值。认为“无‘值’可转”的一方所理解的“值”是指国际价值,因为要遵循价值规律,国际交换应该是等价交换,当然“无‘值’可转”;认定存在价值转移的一方所理解的“值”是指国别价值,由于各国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当然会通过国际贸易发生价值转移。一旦明确了这个“价值”的内涵,是否存在价值转移的认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按照价值进行的交换就是等价交换。

不等价交换与剥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是流通过程中讨论的问题,流通中的不等价交换是再分配范畴的内容,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在生产过程前的流通过程中讨论生产要素的报酬的交换问题);但是,无论如何,约定俗成的讨论范围是流通中的商品交换关系。第二,剥削是生产过程中分配范畴的内容,是资本与劳动的对应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不等价交换就是剥削。至少,我们可以加以区别的是,不等价交换是再分配过程,剥削是初次分配过程的内容。当然一种商品既是生产过程的结果,也是生产过程的前提。但是,一种商品是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的,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还是作为生产过程的前提,其参与的过程是不同的。

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这一经济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分析对象的,剥削被严格地限定在一个明确的范畴之内:资本无偿占有剩余价值。

国际剥削可以有两层涵义:第一,世界资产阶级剥削世界无产阶级,第二,国际贸易的特定阶段,如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阶段中,互惠贸易界限之外的交换,依据政治力量,实现的不等价交换,最好用宗主国的资产阶级在剩余利润的再分配过程中,以强权的方式,占有较多的利润,来代替“剥削”两个字,在市场经济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之后,这种现象开始消失,因此,国际剥削不是“市场经济关系主导下的国际贸易”中的典型情况。

现实世界中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交换关系?似乎可以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来解释这一点:第一,发达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发展水平较高,占据了创造国际价值的关键环节,因而具有有利的交换地位,第二,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有一定的不光彩性,因此,当今的有利地位是不平等的,需要发达国家认识并承认这一点,因此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以一定的优惠待遇,第三,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应该认识到,今天的世界需要同步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落后会对整个世界包括发达国家在内产生不利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发达国家发展的条件。基于这些认识,来理解当今的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在WTO规则中的多种体现,如普惠制等,就可以认识得较为清晰了。

4.国际贸易能够增加一国的价值

第一,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的价值规律,承认国际贸易中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在当今的国际经贸关系主要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这一点共同认识的基础上,是客观的。因此,承认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主导作用,决定国际贸易的总体趋势,那么,就应该承认这样的观点,即国际贸易本身并不能创造出价值来,或者说,不能创造出国际价值来。如果否定这一点,就违背了马克思关于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来源的基本观点,即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创造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而不会在流通过程中产生。

第二,那么,国际贸易能够增加一国价值量这一论断应该如何理解呢?应该这样理解,即国际贸易可以增加一国的国别价值量。这一个论断,包含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说,国际贸易活动本身为一国国内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有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或者是扩大了生产规模,或者是发现了一些在国内不具备价值的东西,通过国际贸易,发现了市场,成为商品,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发现某种物品的新的使用价值,使之成为商品,具有了价值,从而增加了一国的价值。前者,属于间接为价值创造提供了条件,后者,发现了新的使用和价值。二者都不是国际贸易本身为该国创造的价值。如果回到马克思的论断上来,应该说,以国际分工为基础,通过国际交换本身,为一国直接创造出了国别价值。即国别价值的直接增加,升值。

其过程是这样的:一国将用于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转而用于生产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去,(当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单位时间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来,改善其在国际价值决定中国别价值发挥作用的地位,从而提高其国别劳动在创造国际价值中的比例关系,节约了国别劳动量,使之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或贸易伙伴国的国别劳动来说,具有了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成为一种较为复杂的劳动,具有倍加的关系。

如果用价值决定的第二重定义来看,一国的社会总劳动量,在既定的劳动生产率条件下,可以创造出既定的国别价值量,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内交换实现,一部分用于国际交换。但是,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用于国际交换的、用既定使用价值量表示的社会劳动量,就会少于原有的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社会劳动量。其结果,要么是国内社会劳动量得到了节约,可以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在国内交换,创造出国别价值,要么是同等的社会劳动量仍然用于国际交换,就可以交换回更多的国际价值。总之,同等的国别价值,通过国际分工,国内生产调整,就具有了更高的国际价值,也就直接带回来了(或者说表现为了)更多的国别价值。

对外贸易能增加一国价值的分析: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分别有马克思的理论作为依据,但是,二者的矛盾或论争并不是马克思理论本身矛盾的反映。实际上,两方面所依据的理论都是正确的,但是,论争中对马克思的两个理论的协调关系,却没有很好地理解。所以说,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双方所引证的马克思的两个理论的关系。

流通领域不创造价值这一论断是马克思在分析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来源时提出来的。其理论假设是在一国之内进行的分析。显然,用这一结论来分析超越国界的问题时就应该进行一些调整。因为这时,一个商品有了两个价值,一个是国别价值,虽然它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是在个别价值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过程形成的,但是,在国际市场上,正是这个以国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又成为国别价值,即个别价值。另一个价值是国际价值,一个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的。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是由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说,对外贸易是否能够增加价值,或者准确地说,是否可以增加一国的国别价值,需要辨明作为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即国别价值,如何在国际交换中与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的国际价值相比,又成了个别价值,而不是笼统地讲“价值”就可以明了的。

可以说,对外贸易有双重功能,一是实现国内生产过程所创造的价值,二是可能通过国际贸易(如果是互利贸易的话)为一国带来国别价值的增加。这种增加,显然是利用了贸易伙伴国在生产某种商品方面的优势所产生的。

增加一国价值量的分析:区分“创造价值”与“增加价值”,显然是一种解释方法,但是还没有解释双方互利贸易可以为双方都带来价值增加的问题。因此,另外一种解释(与这种解释并不矛盾)是,(既区分二者,就必须承认价值的国际转移,因为说增加价值就是以价值转移为基础的),也创造价值。在互利贸易的范围内,贸易双方都获得了价值的增加,在国际贸易中是等价交换,是实现价值,但是对于国别价值来说,就是创造价值。或者说,一国国内的个别价值在本国内所代表的社会价值,低于在他国国内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这反映出两国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差异),也就是说,同样的个别价值(由于在本国国内比在他国国内有着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在他国获得了更高的社会价值。这本身是一种价值创造!因此,也解释了生产要素国际流动(代表着生产率水平较高国家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地点的转移是互利的。前者是通过国内生产、国际贸易,使生产方式实现虚拟转移。后者是现实的转移,是较高生产率方式的直接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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