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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土法律思想的先驱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们对道与器、义与利、人与法等范畴的功利性解读,为黄宗羲的“治法”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很快,陈亮就作出辩解。陈亮认为,法律的制订应遵从“公”的原则。

王 培

内容提要:浙江人的法治意识早在南宋时期就已觉醒,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从尚功利、反空谈的角度出发,初步论述了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到了明末清初,这种重法思想在黄宗羲这里产生了质的飞跃,他明确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将法治的地位提到了人治的前面,旗帜鲜明地向千余年儒家的治国理念发起挑战。黄宗羲的弟子们也继承发扬了他的思想,将法治的观念逐渐融入浙江人的血脉中,形成了今天浙江人重视法律、崇尚实干的性格,对浙江人的法治精神影响深远。

关键词:事功;治法;治人;民本

作者:王培,中共诸暨市委党校

一、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的立法、行法思想

南宋时期,以陈亮和叶适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主张实用、功利之学,强调关注世俗的重要性,与传统儒学重义轻利思想大不相同,所以在“法治”与“人治”之间也更加重视前者的作用。他们对道与器、义与利、人与法等范畴的功利性解读,为黄宗羲的“治法”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道不离器、道欲相随

(1)陈亮的道学思想。陈亮与朱熹之间曾有一场“王霸义利之辩”,辩论的基础就在于对道的不同理解。朱熹认为,“道”是形而上之理,道在器先,道本器末。作为形器本体的道,它本身不是形器,而是离形器独立存在的形而上之物,二者是对立的。同时道无形无状,具有绝对的永恒性,“自是亘古亘今常在不灭之物”。与朱熹相反,陈亮认为,道盈万物,大道和人欲是相伴相随的。他说:“夫道之在天下,何物非道?千途万辙,因事作则。”(《陈亮集·与应仲实》)认为普天之下皆有道,万物之中皆存道,世间没有不包含道的事物,道体依附于日常事物,若是没有了物质基础,道也就不存在了。对道与欲,陈亮并没有把二者放在对立面,而是认为只要人欲得其正,即为道。拿人的喜怒哀乐为例,陈亮认为:“夫喜怒哀乐爱恶,欲之所以受形于天地而被色而生者也。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陈亮集·勉强行道大有功》)得其正,就是要不过不损,行中道,就像人的感情,只要表现得有度,就是符合道的要求。

(2)叶适的道学思想。作为永嘉事功学派的代表人物叶适,继承并发挥了薛季宣的“道不离器”的思想,提出“物之所在,道则在焉”的观点,也将道与器紧密联系在一起。他说:“物之所在,道则在焉,物有止,道无止也,非知道者不能该物,非知物者不能至道。”(《叶适集·习学记言序目》)物所在的地方,也就是道所在的地方,物是有限的,而道无限。不知道的人就不能知物,不懂物的人就不达道。所以道与物是一体的,不能相互分离。“道”作为从具体事物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或原则,揭示了事物的本质,故要想格物致知,就必须掌握事物之道;同样,要想学道,也须从学物开始。将对物的理解推向深入的过程,也就是“道”向“至道”转变的过程。叶适的其他一些言论,诸如:“上古圣人之治天下,至矣。其道在于器数,其通变在于事物。”“性命道德,未有超然遗物而独立者也。”(《叶适集·水心别集》)也体现了他坚定的将道与世俗紧密结合的观点。

2.王霸并用、义利双行

(1)霸道与王道是相互联系还是背道而驰。朱熹认为,上古三代以王道治天下,三代没了,道统就断了,汉唐以来,都是行的霸道,离王道越来越远了。陈亮自然表示反对,他在给朱熹的信中说:“信斯言也,千五百年之间,天地亦是架漏过时,而人心亦是牵补度日,万物何以阜蕃,而道何以常存乎?故亮以为:汉唐之君,本领非不宏大开廓,故能以其国与天地并立,而人物赖以生息。惟其时有转移,故其间不无渗漏。”陈亮集·又甲辰秋书在陈亮看来,“霸道”与“王道”是相互联系的,霸道“固本之于王也”,它从“王道”而来,也以“王道”为目标,体现了“王道”的发展要求,二者来自一体,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所以,汉唐治国方略中也是有王道因素,并不仅是霸道。他说:“有公则无私,私则不复有公。王霸可以杂用,则天理人欲可以并行矣。”王霸能杂用,天理人欲自然能融合。陈亮认为,像朱熹那样,将王霸、天理、人欲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三代行的是王道,汉唐则改为霸道,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僵化的。

(2)王霸之分是否就是仁义与人欲之分。对于陈亮在信中的反驳,朱熹回答说,道自有一套运行法则,不会因人的行为而终止:“若论道之常存,却又初非人之所预设,只是此个自是亘古亘今常在不灭之物,虽千百年被人作坏,终殄灭它不得耳。”(《朱熹集·答陈同甫》)随后,朱熹又强调,三代后的君王能统治长久的,都不是行霸道的结果,而是暗合了王道。但也只是暗合,不能完全遵从,因为他们只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朱熹集·答陈同甫》)。很快,陈亮就作出辩解。针对汉唐非王道一说,他举例汉高祖、唐太宗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并且都是爱民如子的帝王,主张“禁暴戢乱、爱人利物”,这些都是“发于仁政”、“无一念不在斯民”的表现,体现了强烈的仁义情怀,和上古三王是相通的。朱熹则认为:“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千五百年之间,正坐如此,所以只得架漏牵补,过了时了。”(《朱熹集·答陈同甫》)这也是为什么朱熹坚持认为陈亮重事功之学的原因。

3.立法为公、任人以法

(1)以公心立法。既然肯定“道”要通过“器”来起作用,王道和霸道应该共同用来治理国家,所以陈亮、叶适等浙东学者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这立法就是第一环节。陈亮认为,法律的制订应遵从“公”的原则。他说:“道之在天下,至公而已矣,屈曲琐碎皆私意也。”同时,君主要维护法的权威,不能依自身喜好而乱法,“天下以其欲恶而听之人君,人君乃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违”,否则就会“善恶易位,而人失其性,犹欲执区区之名位以自尊,而不知天下非名位之所可制也”(《陈亮集·问答七》)。在陈亮看来,孔子作《春秋》,就是告诫后人要赏罚分明,但是后人却以私意来行事,导致法律不得正用。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状况呢?盖因天下人情泛滥,私意占据上风,能以“天下为公”行事的圣人数量比较少,无法影响大局,所以不能指望个人的力量,而要将法律架于众人之上,用明文条例来代替个人喜好,这样王道与霸道就能同时使用,道与器就能合二为一。

(2)任人以行法。浙东事功学派的功利法律观最大的特色就是讲求“实用”,所以为了能将法律真正施行下去,就应该重视挑选任用适合的人来推行法治。

陈亮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则认为虽然法不可少,但是人的因素也不能少。在陈亮看来,当朝法律的弊端,在于让法律自行发挥,而没有依靠人的力量,这样就很容易让法律迷失方向,成为私欲的助手。所以他强调,国家在正确立法的同时,还要找到正确的人来施法,这样才能让法律中包含的“公心”充分体现出来,使立法的初衷能得到实现,法律的前进方向保持正确。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陈亮的以人施法思想与其以公心立法思想是连贯起来的。“立法为公”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律体现公众的意愿,如果法律被制定出来后,让其自行发挥,就会被少数人的私欲操控,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以公心立法的行动就失败了。而只有选取能充分展现法律公共特性的人来施法,才能保证法律不被少数人所把控,也才能保证以公心制定出来的法能捍卫公众的利益。

叶适也认为施法要找对人,虽然本朝十分重视法律,每一届君主都会修订律书并刊印于天下,但“书之所备者,备其文不备其实,备其似不备其真也。夫使见行条法诚已皆具,而天下何为尚有犯法而生弊者?然则非无其法之罪,而无其人之罪也审矣”(《叶适集·水心别集》),律书虽然几乎人手一册,但大多是摆设,很多没有真正施行,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任人以行法”。若是施法找对了人,则“所以助法之不能自行者,必非若今之所谓检坐、申严、批状、勘当、照条之类而已也”,反之则会“止于检坐、申严、批状、勘当、照条之类似”(《叶适集·水心别集》)。法律的施行就会僵化,官吏在用法过程中生搬硬套,敷衍了事,或者歪曲用法,公器私用,最后只能让法律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制法和行法的人失去大众的信任,进而动摇统治的根本。对于任用什么样的人来行法,叶适认为这是个艰难的问题,因为法是公平的,但是人不可能大公无私,都会被欲望所影响。为此叶适提出,要任用“足以行吾法之人,而不任其智不足以知法与力不足以行法者”(《叶适集·水心别集》)。

二、黄宗羲“有治法而后又治人”的法治思想

如果说陈亮、叶适的法学观还是其事功哲学的无意识延伸,那么黄宗羲则明确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思想,肯定了“法治”先于“人治”的重要性,让浙江本土法学思想有了质的飞跃。黄宗羲(1610-1695),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明末清初经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有“中国思想启蒙之父”之誉。他的著作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其中,《明夷待访录》是他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著作。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带有浓厚的民本意味,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1.罢“一家之法”立“天下之法”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大多要求立法要出于公心,不能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武器。所以,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要变革以前只为君主服务的旧法。这其中,黄宗羲的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思想最为鲜明,让民主法治的概念跃然于世。

(1)肯定“无法之法”。在《明夷待访录》中,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有法”,指从尧、舜、禹到商汤、周文王、周武王,这些君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可以看出,三代的王者制订法律是从“为民”为出发点,是“藏天下于天下”,并不会把山川河流、刑罚权力转为自己独用,而是与民众共享,使“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法成了“天下之法”,为天下人制,为天下人用。所以,即使三代的法律没有后朝的精细、多样,但是,作奸犯科的人很少。没有严苛的刑罚,国家治理反而更加流畅,社会更加稳定,三代之法可以算是“无法之法”了。

(2)反对“非法之法”。对照三代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下无法”,即“后世之法”把天下掌控于一人之手,君王“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唯恐他人染指”,用繁杂的法律条款来约束臣民,从而达到将权力一人独享的目的。这种“藏天下于筐箧”的法没有将“公心”包含在内,即使制定得再纷繁复杂也只能让社会更加混乱,成为“非法之法”。这些君王为了能巩固自己的统治,为了能让自己的子孙继续享有所有权力,所以仍孜孜不倦地维护和巩固这种法。比如秦将封建制变为郡县制,汉又将王子分封于各地等,这些都是君王为了一己之私所做的法。这些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法,从本质上根本就不是法。

对“非法之法”,当时有人为其辩护,观点之一就是“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指的是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开国的君王制定了法律,子孙就应该严格遵守。黄宗羲对此驳斥说,这种“非法之法”,不管是开国君主为了满足其私欲而创立,还是后世君主为了个人喜好而更改,都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都以损害天下人的利益为代价,都是“害人之法”。黄宗羲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思想,彻底打翻了传统君主之法的权威,是中国法律走向近代的转折点,体现了民本、自由、平等的先进民主观念。

2.“天下为主,君为客”

从黄宗羲的法治观念来看,他是主张限制君权的。他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这里的“君”应该指的是君主制度。在他看来,上古三代的君王是贤明的,因为他们“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行事都是出于公心,除的都是公害。而自秦汉以来,君主行事只为私利,刑罚只为除私害,让“天下为客,君为主”。为了争夺权力,人们就会大打出手,让国家陷于危难之中。

从人民对帝王的态度也能看出君主制对国家的危害:“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上古三代时,人民视君如父;后来人民却视君如寇,说明了君主制在秦汉后就一直是人民之大害。为了限制君权,黄宗羲拟出了三种举措。

(1)恢复并提高相权。在上古时期,君权与相权差距不大,伊尹、周公以宰相身份辅佐君主,让天下能大治。而到了后世,君主为了大权独揽,就削弱了相权。这样在君主死后,弱权的宰相就担不起辅君的大任,只能依托于太后或藩王,导致外戚干政,国家动荡。而且自相权被削弱以来,朝堂上成为皇帝的一言堂,文武百官都成了唯命是从的统治工具。君王以个人喜好来选拔任用官吏,至于贤与不贤退居其次,这对国家有莫大的危害。君主之位是父传子,不能保证每一位君王都能贤明,而如果不能挑选一任又一任的名相来辅佐君王,怎能保证国家的运行不至于走上歧途?所以,黄宗羲主张要恢复并提高相权。

(2)主张学校议政参政。黄宗羲认为学校不但要作为培养人才的地方,还应成为参政议政的机关。他以东汉太学生议论朝政的例子,提倡要把议论是非的决定权交给学校:“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明夷待访录·学校》)天子不能独自决定国家大事,而应该让国子监教师学生都参与进来,共商国是。在地方上,郡县的大事也不能由官员一口决定,而要召集学官和学校学生集体议事。黄宗羲的学校议政主张虽然不尽完善,但也是由封建专制向近代议会制迈出的坚定一步。

(3)提倡地方分治。要限制君权,就要扩大地方权力。在黄宗羲和其他启蒙思想家看来,封建制和郡县制都有各自的缺陷。他说道:“封建之弊,强弱兼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明夷待访录·原臣》)封建制让王子在各自的藩国内掌握极大的权力,对中央政权构成威胁,比如汉代的“七王之乱”;而郡县制则又大大削弱了地方的权力,让地方官员成为执行上级命令的传声筒。所以黄宗羲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但又不是完全放权,让地方成为君主专制的制约。

3.“治法”先于“治人”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人治”是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方式。《礼记》中说:“文物之政,方在布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也说:“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强调政之存亡皆在人。孟子更是将这种观念引向深入:“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他们根本没有把“法治”纳入为政的范围中。到了荀子这就说开了,他在《君道篇》中说道:“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把“治人”和“治法”对立起来。黄宗羲不赞同先秦儒家这些观点,他说道:“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他打破了“治法”与“治人”间的对立关系,并认为“治法”是“治人”的前提,肯定了“治法”的前置地位。针对“非法之法”,他认为即使由有能力的人去执行,也必然受这种满足私欲的法律的牵制,损害人民利益。而对于“无法之法”,找对了人自然能让法律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即使让不当的人行法,这法律本是出于公心制定,也不至于贻害天下。所以黄宗羲坚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学说,坚信“天下之治乱在于法”。

三、浙东事功学派及黄宗羲“治法”思想对浙江人法治观念的影响

受浙东功利学说和“治法先于治人”思想的影响,浙江人对法律的态度是开放的,他们更看重法律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而法律的实用性也在浙江体现得最为充分。

1.好讼

(1)诉讼双方的身份非常复杂。在浙江,诉讼双方的身份、职业多种多样,从官员到平民,从老妪到青年,从文人到武将,不一而足。由于历史上社会动荡、商品经济繁荣、功利思想盛行等原因,浙江人对传统儒家的价值观念并不是非常赞同,他们对舍“义”取“利”的选择更加轻松。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诉讼时比较少顾忌对方的身份,即使是自己的亲人、朋友,或者是官员。于是,经常会出现如父母与子女、自己与邻居、官员与平民等身份之间的诉讼。可能有人会认为这种无利不讼的现象有害于社会和谐,但每件事都有两面,正是因为浙江人对利益的更加看重,才让浙江的商业一直保持蓬勃的生命力和强大的竞争力,让浙江人崇尚实干而不是耽于清谈。

(2)诉讼的范围十分宽广。在历朝历代浙江人的诉讼中,对财产的争夺一直是重头戏。围绕财产的诉讼内容纷繁复杂,几乎涉及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所有经济问题,比如对房屋田地、存款债券、山林沟渠、借贷利息、日常花销、生产交易等等方面。可以看出,很早以前浙江人际关系就已经趋向于多元化。浙江人也不是完全抛弃传统儒家“同舟共济、戮力同心”的互助观念,比如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组成了借贷担保链;但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浙江人也不会死守古礼,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不惧于对簿公堂,从南宋开始,延续到今天。

2.爱民

(1)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陈亮、叶适看来,“为国之要,在于得民”,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繁荣的关键环节。黄宗羲也主张天下的人民为国家之主。上面说到,陈亮、叶适的功利思想论证了人欲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人欲与天理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浙江人非常重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既然人民是国家强盛的基础,那么只有保护了人民的权益,才能保护国家的权益。作为君主,要想国家繁荣富强,就要制定能保护大多人利益的法律,并挑选合适的人执行下去,让私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此,从个人到阶层,从阶层到社会,再从社会到国家,每一层的权益都得到了保证。比如,在今天的浙江,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关心和支持浙商,一直致力于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成为浙商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外在动力。也正是这样一个个在外拼搏的企业,奠定了浙江在省域经济中的领先地位。

(2)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面说到,浙江人提倡民本思想,认为治国之道蕴含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那么,国家要强盛,就必须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让最底层的人民也能享受幸福生活。比如在南宋时期,浙江官员在审判关于家产分割的案件时,就会重视保护女性一方的权益,浙江女性在这类案件中的地位就较其他地区高。她们在家产的分割中,往往能够得到兄弟财产的一半,而不是像前朝其他地区一样只能分到没有娶妻的兄弟财产的一半。虽然有些做法现在已经取消,但这种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精神在浙江一直传承至今。

3.重商

浙东事功学派和黄宗羲的实用思想观肯定人欲,肯定追求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浙江地界上影响很大,于是就对自秦汉以来传统的轻商抑商思想产生冲击。大家不再耻于言利,而是大胆地追求物质财富。商人的社会地位随之提高,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在司法领域得到维护。比如,在古代,常有中介在商人的贸易中牵线搭桥,称之为牙人。有些牙人故意欺骗交易双方,利用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榨取高额利润。在涉及这类案件时,官员一般都会严惩诈骗的牙人,因为审判官认为,商人为了利益游走于各地,冒着很大的生命危险,付出了很多艰辛努力,而牙人利用自身掌握信息的优势,故意在交易双方之间制造烟雾,蒙蔽双方,进行欺诈,这种行为就像富人欺诈穷人一样可恶。可见,官员这时对商人是充满同情心的,是在为维护商人的利益说话的,这在封建社会普遍轻视商人的氛围中是极少见的。

4.实查

陈亮、叶适、黄宗羲的实用功利之学更看重行事的实际效果,反对虚无缥缈的空谈。这种实用哲学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重视对案件的调查。曾有位提刑官说过:“寻常听讼,未尝辄询己见,惟是之从。”意思是,在案件的审判中,一是不会只靠经验和惯例来判案,二是依据案件的调查结果断案。所以在历史上,浙江官员对案件的审判态度是认真而严谨的,很少只靠凭空推理和惯性思维来定案。他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推敲,重视判案前的实地调查研究,对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证据的真伪等方面尤为重视。不得不说,浙江官员这种重事实的断案风格确实是受到了浙东学人的实用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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