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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一个开放体系,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后,经列宁的发展,再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充实,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体系。所以,可简要概括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历程的逻辑是:找理论—求共处—谋发展。总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主要是围绕以下几条中心线而展开的。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一个开放体系,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后,经列宁的发展,再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充实,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不同时代,内容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都体现出符合时代主题的特点,最终目标是为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它的发展历程是: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寻找国际合法性基础;列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理论,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实现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前提下,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问题。所以,可简要概括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历程的逻辑是:找理论—求共处—谋发展。

5.1.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主线及特点

1)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主线

正如芬兰国际法学者马尔蒂·科斯肯涅米曾经说过的那样:“虽然马克思对国际法不感兴趣,但其著作的诸多方面都与国际法有关。”[1]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非常丰富,不同时期的著作中都对国际法有所涉猎,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详细论述。总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主要是围绕以下几条中心线而展开的。

一是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为中心线,国际法与国际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为支点,分析了人类社会国际法发展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生产关系比较简单,国家间交往较少,因此,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表现出区域性特点,战争法规则相对比较发达。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殖民活动,开创了世界市场,从而促使资本主义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国际法真正具有全球性的特点,给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他们认为,凡是能够推动国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国际法都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进而论证一个新的社会类型取代一个旧社会类型的国际合法性。如在前文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拿破仑战争失败的叹息,以及对美国侵占墨西哥领土的赞扬,都是例证。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指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局限性,进而指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极致,人们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被根除,人类实现了永久国际和平,国际法也随之消亡。

二是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为支点,揭示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受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际法也是如此,它是世界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受各国资产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就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揭示了国际法的本质和特征,摆脱了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念,分析了在一国国内资产阶级对本国无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根源,进而揭示了在世界范围内,各国资产阶级虽然存在冲突,甚至发生战争,如为争夺国际市场,进行殖民主义活动等,但是他们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无产阶级的反抗,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国际法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因此,世界无产阶级也应联合起来,使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消除代表国际资产阶级利益的国际法,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战斗口号。

三是通过对西方列强之间国际政治秘密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际法是资产阶级的国际法,是为其争夺霸权和侵略战争服务的,典型代表是资本主义国家之间通过秘密条约,相互勾结,力图通过均势理论来争夺国际霸权,但总体而言是为实现各国资产阶级利益和利益分配服务的。通过对资本主义国际法虚伪性的揭示,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要废除秘密条约,恢复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认为要从根本上废除资本主义国际法,必须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铲断资本主义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基础,那时各国无产阶级之间才能实现兄弟般的国际关系,“和平”将是这个新社会的国际法原则。他们还认为,资本主义人权具有两面性,在资产阶级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所提出的人权思想确实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对封建主义的胜利后,资本主义人权却成了资产阶级特权。要全面实现真实人权,必须要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根除剥削和压迫的根源。

四是要求世界无产阶级要树立国际主义精神,共同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树立世界无产阶级之间的国际主义精神,并不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而是为了实现新社会所必须具有的国际合作精神。在他们的国际法思想中,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一直贯穿其中,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即阶级对立尖锐的国家首先发生,然后蔓延世界,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各国无产阶级都应当伸出援助之手,相互帮助,最后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因为事先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共同进步的事业,是各国无产阶级的国际法义务,因此,并不违反国际法中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2)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特点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体现了时代要求,正如有国外有学者研究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国际法下一个抽象的定义,而是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国际法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2]可见,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时代立足点。阶级分析法必然伴随着批判分析法,因此,使用批判分析法对资本主义国际法进行批判分析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时,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核心分析方法。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核心分析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经济分析方法强调用经济价值对法学进行分析,探究其有用性,同时分析为谁所用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3]通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他们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出发,认为“欧洲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失去了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4]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国际法进行了批判,但他们还是认为国际法是存在的,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剖析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尖锐对立,号召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消灭资产阶级赖以生存的私有制基础,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到那时,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

第二,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立足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分析方法。他们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5]笔者也认为,阶级分析法的确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而且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立足点。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国际法阶级性的分析,指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本质是为资产阶级追求剩余价值服务的,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促使了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阶级的矛盾的尖锐化。他们认为,各国资产阶级掌握了国际法的制定权,从而打着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招牌迷惑各国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要真正获得解放,必须推翻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人类社会的永久和平,进而才能全面实现人的解放。所以,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立足点。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运用批判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国际法进行了深入剖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进而提出要恢复国际法的权威与尊严。批判分析方法是阶级分析方法的逻辑延续,笔者赞同黄晓燕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一文中所论述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指出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对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以便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6]张文显教授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中,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分析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进行了比较分析,他认为,虽然二者在思考问题的角度上又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是“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实践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所以,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7]而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国际法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并提出要在世界范围内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使用的批判方法,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而且提出了要废除资本主义国际法,就必须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剥削压迫根源。

5.1.2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主线及特点

1)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主线

列宁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忠实维护者,而且是一个博学多才的杰出马克思主义者,他吸收和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著述的研读,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涉及战争与和平、人权、国家相处的基本原则等。他同时还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实践者,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迅速地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形式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而且在实践中采取了诸多具体措施来实施这些思想。正因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态度,新生苏维埃政权不仅打退了敌人的多次进攻,保全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而且采取各种措施将这些国际法思想推向世界。具体而言,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列宁继承、吸收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中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如“阶级斗争”、“殖民主义”、“殖民制度”、“世界革命”、“民族解放”、“民族压迫”、“世界市场”等概念,同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些发展。例如,他对“世界革命”的含义重新作出了科学解读,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著述中的内容作出判断,认为世界性的无产阶级革命马上到来,在世界范围将会形成一股波澜壮阔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全球革命。然而,随着对时代认识的深化,列宁修订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可在全球同时爆发的思想,提出苏联将和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共存。他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断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将不断减少,人类会逐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随后,列宁又提出了“帝国主义”、“民族自决”、“和平共处”、“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战争引起革命,革命制止战争”等国际法思想和概念,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发展,也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出的抽象的国际法概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的建立,促使了新型国际关系的出现,时代呼唤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法规则。因此,列宁所提出的处理新型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符合了时代要求,也被社会主义国家和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开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

第二,列宁以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帝国主义阶段的国际关系为支点,提出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帝国主义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居民实行殖民压迫和金融扼杀”、“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更加隐蔽”、“强者公然掠夺弱者”、世界体系变成了垄断资本主义体系,国际法是垄断资本主义对外进行侵略扩张的外衣等国际法思想。总之,列宁国际法思想基本上是围绕着帝国主义这个主题进行分析展开的,这些国际法思想的最本质目的是唤醒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起来反抗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以便实现民族独立。例如,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理论,就是号召被压迫民族起来反抗殖民统治,从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他认为,即使这些被压迫民族独立后建立的不是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也会反对帝国主义国家及其意识形态。另外,通过对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的分析,列宁提出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分析了帝国主义国家之间为了重新瓜分殖民地,在金融资本支配下,必然要通过相互结盟等形式对世界资本市场重新进行瓜分,而在瓜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终会爆发世界大战。可见,列宁国际法思想主要是以帝国主义阶段的国际关系为支点进行分析而产生的。

第三,列宁丰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列宁吸收、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和平理论,提出了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但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和平共处只是一种过渡性质,不是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妥协,其最根本目的是要同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一场经济战,从而彻底打败帝国主义国家,实现世界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基于此,列宁一方面提出要和帝国主义国家和平共处,另一方面也积极帮助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进行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斗争,提出了民族自决等国际法思想。和平共处思想和民族自决理论是列宁对现代国际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和平共处思想强调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到目前这个思想还被国际法学者们所津津乐道,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理论强调被压迫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为世界被压迫民族独立提供了国际合法性基础,现也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列宁国际法思想的特点

列宁国际法思想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国际法的分析方法上,仍然沿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分析方法,如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理论,对帝国主义国家国际法的批判等。

第一,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对国际法进行了理性分析。在其诸多著作中,列宁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分析了帝国主义时代国际法的基本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在该书中,他通过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话,同分裂主义者进行了辩论,厘清了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区别,重新为人们拨开迷雾,还原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相。对阶级社会与国家、国家与革命、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进行了分析,对马克思主义被机会主义者庸俗化进行了批判。他清晰地明确地论证了当时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基础,指出了无产阶级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铲除这个国际经济基础,然后实行全民所有制,使国家经济基础就发生变化,导致资本家人数逐渐减少,直至最后变成了自食其力的新型劳动者。最后,阶级对立消失,国家消灭,人类实现了共产主义社会。可见,列宁也是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分析方法,分析了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洞悉了国际法背后的国际经济利益,指出了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法仍然代表着各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认为只有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人类才能实现全面解放,国际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灭。

第二,列宁充分运用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对国际法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了诸多国际法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列宁认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8]可见,列宁紧紧抓住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本质,认为阶级是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而在帝国主义时代,表现为帝国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金融资本家)通过资本的升值来对其他阶级或集团,特别是工人阶级进行剥削。正是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指导下,列宁提出了诸多国际法思想,例如,人权思想、战争法思想等。在人权法思想领域,列宁认为,剥削阶级的人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是尖锐对立的,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就必须要剥夺剥削阶级的人权。进而他也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划分两大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并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才能解放自身,这无疑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为无产阶级进行世界暴力革命提供了国际法理论支撑。

第三,充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国际法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出的国际法进行比较分析,也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一个典型特点。通过对两大类型国际法的比较分析,列宁指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和社会主义国际法的真实性。例如,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历程和各个阶段的特征进行分析后,列宁指出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认为只要帝国主义存在,帝国主义国家必然要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资本市场,爆发世界战争是必然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就是对列宁预言的明证。进而,列宁指出,帝国主义国家的存在影响了世界和平,要实现世界和平,必须要根除帝国主义。在后来的著述中,列宁还作出了预测,认为新的世界大战不久还会到来,果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列宁逝世十五年后爆发。另外,通过比较分析,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是爱好和平的,如在十月革命是胜利后,列宁迅速地组织制定相关法令,将和平共处思想用法律加以规定,并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带有和平共处思想的国际条约。随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共产党和政府,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等各种措施,宣传苏联的外交政策和理念,也使一些殖民地国家和半殖民地国家通过比较,认清了帝国主义国家的本质,了解了苏联十月革命的历史意义。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先行者李大钊认为,十月革命是“庶民的胜利”,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指出中国要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建立独立自主富强的新中国;再如,毛泽东在当时也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并通过对十月革命的分析,指出中国必然要走苏联的社会主义路线,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独立。此外,在人权法思想中,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比较分析,列宁得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比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要强一万倍。他认为,资本主义人权具有虚伪性,即使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也会加以扣减,或者在法律中根本就不规定。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仅在法律上加以规定,而且更注重具体人权在实践中的实现。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批判,和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为真实人权的实现所采取的诸多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后,列宁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真实性。他说,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要实现纸上权利,须采取多种措施才能保证其真实获得实现。可见,列宁的诸多国际法思想正是在这种比较分析中获得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前文中,笔者对此已作具体分析,不再赘述。所以,充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国家国际法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出的国际法进行比较分析,也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一个典型特点。

5.1.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阶段及特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第一阶段是从1919年到1949年,主要是提出了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到1978年,主要是围绕着战争与和平问题为中心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和理念。第三阶段,从1978年到现在,主要围绕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理念和思想。

1)第一阶段:1919年到1949年,主要是提出了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国际法思想

在五四运动前,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士开始探索救国的方法。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成为解决中国问题的一个选项。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早期杰出代表之一的李大钊,率先发表论文和演说,宣传十月革命和马克思主义。例如,在《庶民的胜利》(1918年10月15日)一文中,李大钊认为,俄国革命的胜利是劳工的胜利和庶民的胜利。通过分析,他指出资本家的资产,不是靠着家族制度的继袭,就是靠着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垄断,才能据有。而“这劳工的能力,是人人都有的,劳工的事情,是人人都可以作的,所以劳工主义的战胜,也是庶民的胜利”。[9]再如,在《Bolshecism的胜利》(1918年11月15日)一文中,他又指出,Bolshecism的胜利“不是作战军人和那投机取巧卖乖弄巧的政客的胜利,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和平思想的胜利,是公理的胜利,是民主主义的胜利,是社会主义的胜利,是Bolshecism的胜利,是赤旗的胜利,是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二十世纪新潮流的胜利……我们对于这桩世界大变局的庆祝,不该为哪一国哪些国里一部分人庆祝,应该为世界人类全体的新曙光庆祝;不该为哪一边的武力把哪一边的武力打倒而庆祝,应该为民主义把帝制打倒,社会主义把军国主义打倒而庆祝。”[10]另外,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1919年5月、11月)一文中,李大钊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理论等思想。而在当时的中国,军阀混战民不聊生,中国的前途在何方,如何拯救中国,恢复主权,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已清醒地认识到,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要成为独立富强的民主国家,必须要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可见,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极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通过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宣传,他们阐述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的重要性,为人民分析了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唯一选项只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俄国革命胜利的模式。这些国际法思想教育了当时的中国民众,从而人们在五四运动中喊出了压抑已久的“外争主权,内诛国贼”、“保我主权”等口号,这些口号反映了国际法中的核心要素,即要实现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国内阶级和国际关系情势进行分析,提出了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若干具有影响的国际法思想,这些思想后来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关系以及与其他国家关系、政党关系的基本准则。例如,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一文中,毛泽东针对党内外对农民革命的责难,宁愿抛弃农民这个最主要的同盟军,使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指出了农民革命的重要性,他说:“有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才明白我是错了……完全说些城里的东西,不合农村的需要。”[11]而中国当时农民占据了绝大多数,只有工农联盟才能实现民族独立。再如,在《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年1月)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要救全国人民免于空前的浩劫,就必须要战胜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实现国家独立。他说:“我们人民的政府却不顾一切困难,为了革命战争,为了民族利益,认真地进行经济建设工作。事情是非常明白的,只有我们战胜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只有我们实行了有计划的有组织的经济建设工作,才能挽救全国人民出于空前的浩劫。”[12]可见,通过对当时国际政治形势的分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明确指出要反帝反封建实现民族独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民族独立的一些国际法思想,如战争的正义性、联俄、搞好与其他国家关系以及争取外援等。这些思想的核心就是争取民族独立,为民族独立提供国际法理基础。

2)第二阶段:1949年至1978年,主要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吸收和继承,中国马克思主义者鲜明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国际法准则。但在实践中基于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的看法,仍坚持阶级论并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在国际关系问题的处理上,在社会主义国家间实行兄弟般的关系,对资本主义国家抱有明显敌意,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能与新中国和平共处的,即使新中国有和平共处的意愿,而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也不可能与新中国和平共处。因此,争取第三世界国家对中国的支持至关重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在这样背景下运用而生的。它的提出主要是处理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及广大第三世界之间的国家间关系,其核心就是要为新中国争取有利的国际和平环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后来,随着苏联大国沙文主义日益增强,中苏由兄弟般的关系变成了仇敌,甚至双方不惜动武,1969年3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就是一个明证。基于此,毛泽东当时指出,苏联是我们现在的敌人,美国是我们长远的敌人,新中国在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生存比较困难;争取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就成为中国外交的主要目的地。可见,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抓住时代主题,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在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处理好与第三世界国家关系,并取得了丰厚的回报。如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开始发挥了更大作用。随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审时度势,在中国和资本主义国家间关系中也逐步扩大适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促使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不仅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赞同,也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接受,进而在全球领域被普遍接受,成为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为国际法的制定提供了原则指导。如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所列举的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大同小异。但不可否认,由于毛泽东对国内形势的误判,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导致了中国虽在国际政治关系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没有抓住相对于中国而言的国际和平环境,没有尊重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使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事实上处于落后状态,即中国软实力虽有提升,但硬实力(经济实力)却相对处于落后状态之中。

这一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国家主权理念,承认和继承等国际法思想,都是紧紧围绕着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而进行拓展的,形成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思想。

3)第三阶段:1978年到现在,提出了以和平与发展为支点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

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不仅保持了与原有第三世界国家的良好经济政治关系,而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从而为中国争取和平国际环境,进行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世界大战不会爆发,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进而以此为支点,提出了解决国家间关系的一些国际法准则,同时对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进行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在和平前提下,提出了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全面建立经济联系,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法基本理论,如“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国两制”思想等,主张解决国际纠纷要用和平手段,这些国际法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发展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促进了我国经济实力的全面提升,增强我国的软硬实力。在和平发展观的指导下,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渗透,以人权等为幌子发起新型“战争”时,提出了新安全观、国际关系民主化等国际法思想,这也成为指导我国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新的国际法准则,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国际和平环境。

人类进入21世纪后,全人类共同利益成为时代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和谐世界的国际法理念。和谐世界理念是对和平与发展观的深化,它指出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就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了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首先世界要和谐,只有世界和谐了,允许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共存,各国和平相处,世界处于祥和之中,各国才能取长补短,共谋发展。可见,和谐世界理念契合了当今国际主题,为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提供了国际法理基础,是对和平与发展观的深化。

在这一阶段,“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社会的反应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正面的反应认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推动世界经济,是对世界安全与和平的有力保障。而负面的反应认为,中国将会争夺世界霸权,威胁西方国家在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既得利益,‘中国威胁论’便是其中的代表性观点。”[13]“和谐世界”的国际法思想是对这种负面反应的直接回应,众所周知,目前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中国发展了世界就能从中享受到中国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在世界范围促进人类更好的向前发展。可见,和谐世界理念不仅仅关注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更关注全球的发展问题,以期通过争取持久和平来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和繁荣。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和平与发展观对时代新主题的回应。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虽然是在不同背景下提出的国际法思想具有独立性,但它们之间逻辑联系密切,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始终是不同阶段国际法思想的中心和主题。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实现民族独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新中国建立后,民族独立问题已经解决,为更好地实现发展,首先要处理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为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对民族独立思想的逻辑延续。在改善与其他国家关系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了时代主题,据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和平与发展观、和谐世界等国际法理念,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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