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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公民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蕴含的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优秀成分,尤其是仁义道德、民本公平、重德慎刑等内容,都潜移默化地促进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先秦儒家这些追求“修身养性”、“守身自律”和“以德服人”[22]的法律思想与公民法律意识中较高的法律服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基于当时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土壤以及本身的文化源流和文化特质之上,继承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了具有系统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多元一体的整体架构[6],在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宏观哲学路径指导框架下,围绕仁义之核心理念,将仁爱道德、礼乐政刑等关联互系且和而不同的范畴优化整合成结构合理稳定,内涵深刻全面的礼法思想体系。它不仅维护着当时国家制度的构建、社会管理方式的选择、人际关系的处理调和等,而且经过与其他各家文化的相互交流,逐渐发展成历朝各代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基础。而且,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蕴含的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优秀成分,尤其是仁义道德、民本公平、重德慎刑等内容,都潜移默化地促进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一)仁义为旨,以民为本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紧紧围绕着仁义的核心理念开展,先师孔子重仁,认为仁是“众德之总”;而孟子在此基础上主张仁义并重,在《孟子·离娄下》中提出“仁者爱人”,在《孟子·尽心上》中提出“敬长,义也”。其中为人所熟知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则更加强调了民本思想,带有反对极端专制主义和民主的色彩,认为统治者实现王天下的目标,须行仁义,关心民瘼,重视民命,富民教民,而对于暴君、昏君甚至可以“放逐”“诛伐”。[7]因此从民本主义出发,儒家认为要加强对人民的道德教育,使人民避免犯罪,且提倡“省刑罚、薄税敛”[8],制民之产,“博施于民”[9],反对滥施重罚,并进一步提出了慎刑恤刑等一系列法律主张。同时,儒家贵义贱利,如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0]孟子提出的“舍生取义”说,以及“在中国,荀子第一次提出了‘正义’一词”[11],他认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12]只有达到社会绝对公平,才能体现出正义。其基于人性恶思想上的“化性起伪”观点主张礼法并用、罪刑相当,反对徇私枉法,肯定了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必要性,有利于法律至上、理性有序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这些都体现出儒家倡导仁义,强调公平正义的“直道”,尊重集体和他人利益,并将其作为评价现实社会法制和政治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标准。这样的法律思想不仅有利于弘扬人性,保障人权,强调人的主体性,体现出注重公平,追求正义、法正之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而且对于激发公民法律意识中的尊严权力、民主文明、法律至上、平等适用的内容具有先发之鸣的促进作用。

(二)克己复礼,德教自律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13]讲究先天等差和后天教化的礼紧紧围绕“仁”的中心,以其天然的合理性和较优的统治效果被先秦儒家所重视。孔子强调“治国以礼”,否则就等于“无耜而耕”[14],孟子亦云:“无礼义,则上下乱。”[15]荀子也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6]因此儒家更推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使民“有耻且格”⑩邹憬译注:《论语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3页。,德礼不但能统一人的言行,而且可使百姓有知耻之心,变被动畏法为自觉守法,将人们对守法的理解深化为知其所以然的更高层次。而推行礼的最好办法就是德教,这需要统治者以身作则与合理的教化。一方面,个人尤其是统治者,应当自觉正心修身、克己复礼,“好礼”“好义”“好信”[18],慎独自律,“内省不疚”,使思想和境界趋向于“仁”。另一方面,则要通过礼化德教、“化性起伪”、德刑并重,使司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彰扬教化、宣讲道德的过程,[19]教授百姓人伦“孝悌”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即按照孟子所说:“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0]进而达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21]。先秦儒家这些追求“修身养性”、“守身自律”和“以德服人”[22]的法律思想与公民法律意识中较高的法律服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不但能够促进个体由内而外地认可法律,以自身意志力进行自我规范,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学价值,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问题,而且有利于强化其自觉服从法律的信任情感倾向,培养具有“公民式”的法律服从意识,并且体现出了现代法治精神的终极追求——强化法律意识为自觉的道德意识。[23]因之,儒家的法律思想虽较于先秦时是有理想化之弊,但其思想宏旨的时代超前性和前瞻引领性却是值得肯定的。

(三)省刑慎罚,执中调解

在儒家的法哲学思想中,“中庸”是一个重要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和”,即“无过”且“无不及”,还包含着“权”和“时”的意思。“权”就是通达权变,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机动;“时”就是审时度势,顺应时势不拘泥于固有模式的圆活变通。以中庸作为方法论的儒家法律思想不但重视忠孝,但又强调父慈子孝的双向互动,提倡“从道不从君”,而且要根据条件的变化实施适用的法律,而非教条理解。因此,“中庸”体现在法律思想中,就是主张“省刑慎罚,恤刑慎杀”的刑罚观和“贱诉讼,重调解”的纠纷解决途径。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24]并将此视为“四恶”,应以摒除。同时提出“赦小过”[25]和“哀敬折狱”[26]。孟子则将“杀人以政”等同于“杀人以梃与刃”,并明确提出“罪人不孥”和“国人杀之”两项法律原则。而荀子则坚决反对“以族论罪”[27],主张罚当其罪,“宁僭无滥”[28]。因此,儒家主张在处理刑罚断案时,需要折中全面,“执中权时”,减讼少讼,采取教化和调解方式,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到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儒家所主张的“省刑慎罚,执中调解”,有利于加强公民对罪刑相当的原则认可倾向,增强其法律公正意识,体现出刑罚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同时,又促进了调解制度成为现代诉讼制度良好的补充。这都符合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内涵中追求公平正义、理性有序的精神要求,表达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可谓是大同理想在司法领域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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