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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山头主义”的对策与路径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山头主义”从来都是与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其盛行的关键。因此,进一步完善党内事务公开制度是清除“山头主义”的一条主要路径。抵制“山头主义”,不仅需要“自律”与“慎独”,更要借助“他律”进行规制。

“山头主义”不仅进一步加剧党内有生力量的内耗和组织与纪律的涣散;而且使党内政治生态关系病态化,并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态;这势必影响民众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能力信心,动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因此,当务之急,尽快营造党内政治生活新常态,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大责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要及时干净地清除当前存在的一些“山头主义”,尤其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当前存在一些“山头主义”痼疾,也说明一些地方、部门和组织中缺乏党内民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度、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内请示报告等组织原则和制度,以及党内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组织与个人、领导与群众等关系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建设,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落实广大党员群众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清除“山头主义”。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氛围,“山头主义”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清除,那些“占山为王”者、“拉山头”者和“傍山头”者就会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毛泽东曾指出,党是政治团体,不是家族或职业团体,都是来自五湖四海,因为政见相同而结合起来的。政见不同就要有争论,争论时分清界限是必要的,但今后要少戴帽子为好[16];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17]这深刻说明了党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核心,而不是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时刻坚守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党规党法。对待“山头主义”这个问题,不仅要在国家法律层面,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来制约这种不当行为;同时,更重要的是不断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来制约这种不当行为;“山头主义”之所以能够存在,也说明在党内有些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不强,甚至无视法治与规则。现在党内法,尤其是《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和组织生活中形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那就是想任何问题、办任何事情、无论做出任何决策,要首先看看是否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是否违背了其中的一些规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不仅为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强烈的规则意识与自觉守法意识,做到时时警醒、事事防范,彻底远离“山头”。

三是进一步加强权力制约。“山头主义”从来都是与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其盛行的关键。人治思维无限制地扩张,权力的高度专制与无序张扬,成为滋润“山头主义”的温床;要想让一些人不想、不敢和不能立“山头”、拉“山头”和傍“山头”,就必须标本兼治,管束权力,筑牢权力之篱,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牢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组织纪律,任何敢于违法取利,以“山头”行事的人都必须付出惨痛的代价。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管好各级组织与干部手中的权力,理清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上做到公开、透明、程序化与规范化。

四是进一步完善党内事务公开制度。近年来“山头主义”屡有抬头趋势,主要是其搞封闭、搞圈子、搞小集团,使广大党员群众难于理解全部、准确的信息。因此,进一步完善党内事务公开制度是清除“山头主义”的一条主要路径。凡属党内的重大事项、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只要与党和国家机密无关,一律向广大党员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积极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要从制度、程序、载体和内容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和促进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有效履行义务;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信息发布等制度,切实做到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完善党内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健全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建立党员参与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党员参与重大事务论证制度、重大事项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和以党员为主体进行党内听证制度等,使党员对党内决策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是健全监督规章制度。抵制“山头主义”,不仅需要“自律”与“慎独”,更要借助“他律”进行规制。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通过健全监督规章制度,来清除“山头主义”;特别是要积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具体细致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支撑,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并健全完善相关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和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通过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公众监督、舆论与媒体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消除任何权力合谋寻租机会与可能,这样就难以形成“小团伙”的聚合力,“小山头”“小圈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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