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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社会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克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本节据此分析了“消费主义”在中国社会的具体成因及其危害,并提出了克服“消费主义”的“解构性”对策与“建构性”对策。

胡 建

【摘 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根本旨趣在于保护人民的生态人权。政府据此而进行的“生态社会建设”之民生工程具有重大意义,但其质底上只是“治标”工作,因为政府行为只是“生态社会建设”的“外因”。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他们是生态资源和产品的直接生产消费主体和废弃物的排放主体。因此,只有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的“生态社会建设”才是“内因”,才具有“治本”的意义。既然人民群众是“生态社会建设”的主体,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都在其中扮演角色和承担责任;在社会公众所应承担的责任中,最重要者莫过于克服国人在工业文明时期养成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这是社会领域中反生态文明的质底因素,不克服这种生活模式,生态文明就不能在本根上取代工业文明。据此,“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克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本节据此分析了“消费主义”在中国社会的具体成因及其危害,并提出了克服“消费主义”的“解构性”对策与“建构性”对策。

【关键词】生态社会建设 消费主义 解构性对策 建构性对策

【作 者】胡建,哲学博士,浙江行政学院教授、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本文拟从“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角度探讨问题。

事实上,“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实质是从生活方式上实行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在逻辑演绎的视角中,它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的必然性延伸。因为“生态政治建设”的关键是中国政府从“生态执政”的角度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法律制度的根本旨趣在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一般的意义上,中国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生态权利之“五位一体”的整体权利。其中生态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能否喝上干净的水、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关系到人之生死存亡的底线。因此,政府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的社会建设与保护生态人权息息相关。这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然而,所有政府实施的“生态社会建设”都只是“治标”工作,不能在“治本”的意义上完成目标。因为它只起着“外因”的作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3]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他们是生态资源和产品的直接生产消费主体和废弃物的排放主体,因此,只有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的“生态社会建设”才是“内因”,才具有“治本”的意义。既然人民群众是“生态社会建设”的主体,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都在其中扮演角色和承担责任,在社会公众所应承担的责任中,最重要者莫过于克服国人在工业文明时期养成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这是社会领域中反生态文明的质底因素,不克服这种生活模式,生态文明就不能在本根上取代工业文明。据此,“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克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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