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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合作社理论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的合作社理论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最终确立的过程。列宁在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中,提出了符合俄国经济实践的合作社理论。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在同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继承和捍卫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并逐渐形成了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成为劳动群众唯一的合法组织,从而很多社会民主党人寄希望于合作社,并由此高估合作社的社会政治作用。

列宁的合作社理论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最终确立的过程。主要分为十月革命胜利前、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新经济政策时期三个阶段。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在同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主张土地实行国有化,建立协作农场,继承和捍卫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并为列宁合作社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国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始了合作社理论的实践。列宁在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中,提出了符合俄国经济实践的合作社理论。这一时期以1921年3月的新经济政策为界限分为两个历史时期。在这两个不同时期,列宁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合作社计划,一是1921年春天以前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施行了三年多的合作社计划,致力于发展农业公社,恢复大工业,组织大工业和农业间的直接产品交换,帮助小农直接走向公有化,但在经历了三年战时经济的严酷饥荒后,从192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二是1921年开春以后新经济政策时期施行的逐步审慎地改造小农的合作社计划,在著名的《论合作社》中,他讲道:“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和十月革命后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里,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十月革命胜利前合作社理论

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在同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继承和捍卫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并逐渐形成了列宁的合作社理论。

一、历史背景

早期列宁合作社理论的产生,有一个复杂的历史背景。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合作社运动已逐步成为城乡劳动者和中产阶层的群众性运动,合作社高潮使得大部分工人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以为合作社可作为争取改善劳动者生活和劳动条件的手段,可以作为摆脱阶级剥削、压迫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手段。在俄国1905—1907年革命后的反动年代,社会民主党人转入地下秘密活动。合作社成为劳动群众唯一的合法组织,从而很多社会民主党人寄希望于合作社,并由此高估合作社的社会政治作用。在英国、比利时、法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合作社运动也与工人运动以及社会主义政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19世纪末,俄国的革命者,如无政府主义者思想家莫·巴枯宁(1814—1876),斯拉夫主义者、革命民主派人士安·格·车尔尼雪夫斯基(1828—1889),安·阿·杜布洛鲁勃夫(1836—1861)和民粹派阿·伊·赫尔岑(1812—1870)等人提出各种小资产阶级合作改良经济思潮,企图以此引导俄国走上非资本主义的道路。20世纪初,俄国的合作社种类颇多,体系复杂,各流派对罗虚代尔原则的解读也不甚一致。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与布尔什维克争夺合作社领导权的斗争非常激烈,自由民粹派的合作经济思想得到俄国社会革命党人的拥护,他们试图以农业合作社作为俄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独立道路。

二、两条路线

在国际社会民主运动中,对合作社的社会政治作用的评价有两个不同的路线。第一种路线是小资产阶级的合作社路线,即脱离无产阶级本身地位的彻底变革来谈合作社的意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合作社在评价工人运动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上,各国社会民主党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可以把资本主义改造为社会主义的特有的经济手段,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脱离阶级关系的限制,而持政治上的中立。另一观点认为合作社对工人运动毫无作用。第二种路线是与小资产阶级的合作社路线相悖的无产阶级合作社路线。摆在列宁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阐明合作社运动和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实践,以及它们在改造社会中的历史地位。指明合作社运动中的无产阶级路线,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合作社才能真正起这种作用,而不会成为纯粹的商业企业等。

列宁继承和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的基本原理,严厉地批评上述这些以不推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前提的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思想。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文中首次提到合作社问题,此后在《我们拒绝什么样的遗产?》《关于一份报纸记载的问题》《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农业问题和马克思的批判》《给农村贫民》《在哥本哈根国际社会主义会议上讨论合作社问题》等文献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同自由民粹主义者、社会革命党人的错误合作社观点和思潮的斗争中,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运动的性质、地位、历史作用,激烈地抨击了自由民粹主义者、社会革命党人的合作社主义的观点,形成了列宁十月革命前的合作经济思想。列宁在1905年10月17日《无产者报》第21号发表的《“火星派”策略的最新发明:滑稽的选举是推动起义的新因素》一文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的著名论断,在列宁领导下,190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合作社决议,号召各级党组织对合作社运动予以关注,要求凡是有工会的地方,就要组织合作社,全体党员带头入社,有力地推动了这一时期全俄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为孕育社会主义合作社做了充分的组织准备。

三、关于资产阶级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

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资产阶级合作社的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附属物,小资产阶级合作社的发展起着巩固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建立各种农民合作社,并不是走向“公社制度”,而是走向资本主义。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一文中认为:“各种改革、改良,其中包括合作社的改良与发展,不仅丝毫不能在实质上改良什么,相反,它们力图发展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列宁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合作社丝毫不能消除生产资料积聚在少数人手里的现象,至多不过使一小群手工业者升入小资产阶级行列。合作社是经济进步的一个环节,但它是向资本主义进步,而不是向社会主义进步。”“以改善与巩固农民经济地位为目的而建立合作社是件好事情。但是,合作社不可能使农民摆脱贫困而自立起来。”合作社的好处是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发挥了他们的集体经济管理才能,从而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后,能够利用合作社,并由此走上社会主义道路。1910年,第八届国际社会主义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关于合作社问题成了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在这次会议上,改良主义者提出了合作社“中立化”的口号,宣传以建立合作社来实现社会的根本改造。列宁在这次会议上以个人名义写了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论合作社决议草案。列宁指出,合作社运动工人仅仅是工人运动可以利用的阶级斗争的工具之一,合作社运动不能代替争取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目标,合作社的政治中立化是模糊阶级斗争的界限,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1910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后,列宁发表了《在哥本哈根国际社会主义会议上论合作社问题》的著名论著,全面论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社会本质、地位和作用。列宁在他起草的《哥本哈根代表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团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哥本哈根国际社会主义大会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讨论》一文中阐明了如下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无产阶级组织的消费合作社具有三个方面作用。其一是可以减少商业资本的中间盘剥,改善合作社成员的生活状况;其次是能够在罢工、同盟歇业、政治迫害和其他变故期间给工人以生活支持;其三是可以利用合作社向工人传播阶级斗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并培养工人成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

四、关于无产阶级合作社的作用

列宁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的合作社是组织无产阶级参加解放斗争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之一,在国际工人运动和社会改造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无产阶级合作社是联合和团结劳动者对抗资本主义制度的形式之一。“合作社能够在罢工、同盟歇业、政治迫害以及其他变故期间给工人支持,因此,对于无产阶级的群众性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起重要作用。”列宁在190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人党第五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及1908年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决议中指出,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制度斗争的形式包括社会民主党、工会以及合作社。号召党要注意合作社的作用,参加并组织工人合作社。

第二,无产阶级合作社“能够减少各种商业中介人的剥削,影响商品供应者企业中工人的劳动条件,改革合作社职员的生活状况,在这些方面使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改善”。

第三,无产阶级合作社是加速社会主义胜利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仍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无产阶级合作社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化的发展及共同经营与管理的企业组织,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物质和组织基础。因此,“无产阶级合作社把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起来以后,训练他们处理事务和组织消费,并在这方面把他们培养成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的组织者”。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准备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因素。这些条件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无产阶级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好了主观条件。正如列宁所言,“合作社,这是资本主义社会里建立的,我们应当利用的唯一机构”。

五、指出无产阶级合作社的局限性

列宁认为,尽管无产阶级合作社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中有上述积极作用,但是决不能片面夸大这种作用,甚至准备以建立合作社的方式来代替推翻资本主义的口号,或者简单地以合作社代替社会主义。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阶级合作社有下述不足之处:

第一,这种无产阶级合作社具有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因此,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不会导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只要政权仍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消费合作社就是可怜的一小部分,它保证不了任何重要的变动,引不起任何有决定意义的变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其生产和发展的指导原则仍旧是获取利润,与其他企业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是集体所有,是企业成员的团体利益。同时,列宁认为工人运动可以利用合作社,但不能幻想依靠合作社运动求得解放。列宁说:旧时合作社工作者的理想中有很多幻想。他们常常由于这种幻想而显得可笑,可是他们的幻想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表现在这些人不懂得工人阶级为推翻剥削者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斗争的根本意义。因此,合作社仅仅是一种无产阶级的经济斗争的工具,可是合作社不可能是直接与资本家斗争的经济组织。从而,合作社不可能是能够把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组织。只有当合作社与工人运动、工人党结合起来,合作社的历史积极作用才能得以发挥,否则它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消费合作社在改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上,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尽管消费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但这种作用“由于工资微薄而被限制得很狭窄,这是受资本压榨折磨的雇佣奴隶的组织”。“只要生产资料还在剥削阶级手中,通过消费合作社可以取得的改善只能是极不显著的改善。”列宁对工人协作社是肯定的,但对德国廉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联合组织持否定态度,因为他认为合作社只解决了一小部分人的联合和受益。列宁对俄国当时出现的劳动组合、村社联盟、协作社也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干酪合作社使农户受贫而使地主和农民资产阶级受益。

第三,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可能在一部分劳动者中产生错误的观念,即合作社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列宁强调:“消费合作社不是同资本直接进行斗争的组织,它同其他阶级的类似组织一样,可能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不用进行阶级斗争和剥削资产阶级,通过这些组织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六、提出工人党对待无产阶级合作社的策略

根据上述对无产阶级合作社的性质和社会作用的分析,列宁提出了关于对待合作社的策略。

第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正确理解合作社仅仅是能够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物质前提的意义上才能成为社会主义的一部分。“工人在消费合作社中获得的本领非常有用,这是无可争辩的。但是,只有政权转入无产阶级手中以后,才能充分利用这些技能。”因此,一方面,要反对夸大消费合作社的历史作用的看法;另一方面,必须帮助组织各种工人社团。

第二,主张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土地要实行国有化,要建立大农场,实行共耕制。1903年,列宁在《给农村贫民》一文中提出:“当工人阶级战胜一切资产阶级的时候,它就会夺取大业主的土地,就会在大的地主庄园上办起协会农场,工人大伙儿一起种地,自由选择代表人当管理人员,有各种机器来减轻劳动,轮班工作,每天最多工作8个小时。那时候,就是还想照旧单独经营的小农,也不会为市场而经营,不会卖给别人而是为工人协作社而经营,小农把粮食、肉、青菜供给工人协作社,而工人把机器、耕畜、肥料、衣服和农民所需要的其他一切东西不要钱地给他们。”1918年,列宁指出:“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小岛,它是商店。但是,如果合作社普及到土地社会化和工厂国有化的整个社会,那它就是社会主义了。”

第三,主张无产阶级政党积极帮助和利于合作社,要鼓励工人加入合作社,在工会发展的地方组织新的合作社。列宁强调,“工人党和工人运动特别要注意合作社的建立于发展,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在合作社内部建立党小组,利用合作社作为党的宣传阵地,向工人阶级传播阶级斗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坚决保持这些组织民主性,努力使工人运动的一切形式尽量更加接近”。

七、评价

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基本是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则,对合作社经济分析、论述的内容与马克思、恩格斯也基本相同,列宁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性质和历史作用的论点作为依据,同俄国民粹派、革命党人以及合作社运动的改良主义斗争。

第一,列宁认为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合作社的性质就不能是社会主义的,更不可能由此走向社会主义。认为支持和发展合作社不等于放弃无产阶级的积极斗争目标。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也支持合作社,并不断过分夸大合作社的作用。列宁认为:“只要政权仍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消费合作社就是可怜的一小部分,它引不起任何有决定意义的变化。”而合作社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能够成为改造社会的手段和途径。“说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合作社’起着革命的作用,培养着集体主义,而不是在巩固农业资产阶级,这是在骗人。”

第二,列宁还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整体”中,合作社仅是“一小部分”,合作社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商品经济,所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如若不能与无产阶级国家密切联系起来,则会产生资本主义。因而列宁十分重视对合作社的历史局限性和对工人运动的不利作用的论述,认为不论在什么社会和生产关系下,合作社只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一小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认为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可以全部是合作经济的看法是错误的。

列宁的上述思想一直保持到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在实践上试图不使用合作社形式,而采用“公社”形式,实行共产主义原则的“共耕制”制度。列宁这一时期的思想对社会主义运动有着深刻影响,甚至成为前苏联集体农庄运动的理论依据。但是,列宁的上述思想随着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而有所改变,1921年春天以后,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有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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