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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人格信任向现代的系统信任的转变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一方面,传统的人格信任模式对于处理传统社会的交往过程的问题还是可以应付的,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模式及其道德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内在的无法克服的矛盾。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最具有根源性、基础性的无疑是市场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农业小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一种系统信任,能够适应现代交往的也只能是系统信任。

(二)从传统的人格信任向现代的系统信任的转变

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私人生活中的信任模式,正如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个人私德一样,主要诉诸的都是对具体的人品人格的熟悉和相信,诉诸的是个人诚信的培育和持守。就这个领域而言,即使在现代社会它也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合理意义。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生活的孤立性和封闭性,在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内就能解决各种生活问题,人们的公共生活以及公共生活的意识是极度缺乏的,就是这极少的社会公共生活也被当作是私人生活领域的放大,所谓的“家国同构”,“家是小国国是大家”,表现的就是这种情况。所以,一方面,传统的人格信任模式对于处理传统社会的交往过程的问题还是可以应付的,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模式及其道德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内在的无法克服的矛盾。第一,无论在道德教化中如何强调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谓人无信不立,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却是只相信熟人,对生人则采取一种宁信其诈不信其诚的有罪推定原则,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就是其表现。正是这种过度的戒备心理,极大地妨碍了正常的交往行为的扩展,阻碍了分工和合作在更大领域的进行。第二,对生人和熟人的分割使得人们很难形成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责任观念,这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在社会关系中忽略了每个人对自己不相识的人所应有的社会职责,这种忽略的灾难是严重的……家庭成了围墙的城堡,城墙之外的任何东西都可以是合法的掠夺物。”[2]同时,对熟人的信任孵化出了过于浓厚的人情关系和以熟人故旧为基础的集团、山头和派系关系,将这种关系带入公共生活领域,就造成了对公共秩序和公道原则的腐蚀和破坏,从而又导致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和规则的普遍不信任,形成了一种严重的恶性循环。第三,人格信任的模式化、习惯化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既服务于整个社会的人治原则又强化和扩展了人治原则的各种弊端。因为对各种社会职责缺乏明确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多是相信个人的良知而不重视制度性的规定和保证,使得整个社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同级的机构与机构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普遍地弥漫着相互猜忌、相互防备的心理气氛,普遍地存在着相互掣肘、相互推诿的风气,极大地消耗浪费了社会资源和活动效率,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传统社会的严重腐败、周期性的动乱和停滞不前,实际上都与这些矛盾直接关联。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最具有根源性、基础性的无疑是市场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农业小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商品本质上是为了供别人使用而生产的物品,商品生产一开始就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全面依赖交换的生活方式也是与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直接相矛盾并具有着颠覆性意义的生活方式。商品虽然很早就存在但在农业社会中只具有补充性的意义,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不仅极大地扩大了社会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量,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生产的格局,使农业附属于工业,农村附属于城市,使整个社会成为依赖于市场交换而存在的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态,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运行的方式,一种新的文明方式,因为它在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市场经济使得人们都变成了“市民”,都依赖于市场交换而生存,从而将人们的各种活动通过市场而连成了一体,使社会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诸环节,使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教育、交通、运输、服务诸领域形成了一种有机性关联,使得传统社会的经济与政治文化的界限模糊化而渗透在一起,政治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减弱而管理服务功能增强,文化的大众化、通俗化和产业化使文化产品也成了市场上交换的商品。市场经济瓦解了传统的社会等级结构以及相应的各种观念,而将契约观念深深地植入人心。可以这么说,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现代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契约社会,是依靠各种契约存在的社会,也是依靠各种契约才能顺利运转的社会。平等、自由、权利、法制等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观念,都是与契约相联系而且是由之确证的,一切权威,无论是政治的、法律的还是管理的权威,其合理性都要通过契约关系来得到说明和解释。

现代法制的作用首先就在于保护各种契约的有效确立和执行,而且各种法制都带有契约性的特征。如果说,货币的出现使商品交换以物易物阶段所无法解决的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获得了一种暂时性解决的话,那么通过契约形式便使得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对生人不熟悉不敢信任而又必须信任的矛盾获得了一种暂时性的解决。只要签定了契约,规定好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了违约方必须承担的赔偿份额,那就不怕你失信,不怕你违约,而无论签约的对方是熟人还是生人,也无论对方的身份与人品怎样。当然,前提是法制能够较好地对违约方进行追究,能够较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一句话,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作为前提。在比较完善的法制条件下,不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就是在其他活动中,人们会感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政府官员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公民能够诉诸法律而讨回公道;国家机构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个人能够依照法律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此等等。正是因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人们才广泛地消除了戒心,比较信任地与其他人进行各种交往,正因为各种主体的权利及其界限比较明确,活动规则比较确定,对于违反规则侵犯权利的行为能够追究其责任,人们才不会产生那么多的猜疑和戒备,才能不断地扩大其交往半径,从交往和合作中合理分享增加了的利益。

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一种系统信任,能够适应现代交往的也只能是系统信任。这里所说的系统,是指能够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这里所说的信任,也是这些系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相信。现代社会各种活动、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关联度的提高,使得一旦某个环节因为失信而发生了问题,必然就对整个社会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若是人们对整个法律系统和制度系统失去了信心,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所以,从社会的角度说,为了维护整个社会交往的秩序和提高交往的效率,必须下力气保证这些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有足够的权威和威信,必须对各种失信行为、失责行为予以必要的严惩。从个人角度说,因为社会活动的高度复杂性,而他所获得的信息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再像以往那样依赖对个人的信任而确定交往伙伴,也只能依靠整个系统保障自己利益的安全和尽可能地化解风险。社会法制系统对各种失信行为追究责任,从而就大大提高了失信行为的成本,在相当程度上消泯了一些人和机构的投机心理,这既有助于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率,又会对增强人们的守信意识和提高社会信任度起到正强化的作用。

与人格信任模式相反,系统信任模式并不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熟悉程度或者交往时间的长短,而是建立在正式的、合法的社会规章制度基础上,依靠整个法制系统、制度系统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信任模式。这种信任模式依靠的并不是法律、制度的某一条款、某一部分,而是对整个法制系统和制度系统的基本精神的信任,是对它的有效实施能力的信任,说到底是对法制系统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安全的信任。在这里,法制系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代表,对这个系统的信任就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因此也就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个人可以对具体的某个人、某个机构的失信行为不满甚至愤慨,但因为他能够通过法制系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的不满和愤慨就不会演化为反社会情绪,也不必采取个人报复行为来危害整个社会秩序。总之,与人格信任相比,系统信任通过对风险的限定而减少了信任建立的不确定性以及非理性,使之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使信任建构的一系列心理负担转由法律来负担,简化了信任的建构过程,扩大了信任的范围,使在任何个人、组织、国家之间建立广泛的信任成为可能。由此保证合理互动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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