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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范和价值运动的统一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当然不能离开一定的价值客体或价值物,但同样不能离开作为主体的人,也不能离开了人们的价值意识和人们的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与价值意识和评价没有关系。这些规范具有着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双重性质。这些价值规范构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与实际价值运动的一种中介,也是维持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必要张力并整合众多的个体性价值与社会性普遍价值矛盾的一种枢纽或机制,是人们的各种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组织包括

(一)价值体系是价值观念、价值规范和价值运动的统一

价值是人类实践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属人的主体性现象。价值作为一定的对象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意义,本质上表现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属于关系范畴,而不是如颜色、重量、体积那样表现客体自身属性的属性范畴。作为这种特殊关系,一方面,它必然与一定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直接关联并为之规定,另一方面也与一定主体的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分不开,与主体的评价联系在一起。价值当然不能离开一定的价值客体或价值物,但同样不能离开作为主体的人,也不能离开了人们的价值意识和人们的评价。离开了人和人的价值意识及评价,也就没有价值问题。同一种价值物之所以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呈现出“因人而异”的显著特点,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需要和能力不同,这里的需要和能力,也包括了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能力,而价值意识和评价能力就都是属于精神方面的东西,如无一定的评价能力,就无法与价值物建立起对象性关系,也就不会有价值关系的发生和存在,就没有价值问题。马克思说,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再好的音乐也是没有意义的,[1]就是这个道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历史上的许多思想家,都把价值当作是主观的东西,是由价值观念和评价来决定的。他们的错误,一是从抽象的人出发,把主观与主体混为一谈,主体就是主观,因此就把因人而异这种价值的主体性当作是主观性;二是片面地强调评价和价值观念的作用,把价值不能离开价值观念和评价,当作是以评价和价值观念为转移。因而,在他们那里,价值的问题就是价值意识的问题,价值标准就是人们的评价标准,价值体系也就是价值观念体系。20世纪著名哲学家罗素就曾认为,要想找到一种如同科学定律那样人们普遍认同对所有人都有效的“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说价值是主观的。很显然,他并不理解价值作为关系范畴的这种特殊品格,并把自然科学定律那样的客观性当作是唯一的客观性。

价值主观论的观点在西方国家具有着相当的普遍性,甚至可以说是主流性的观念,在国内这种观念也有不小的市场。或许公开地主张价值主观论的并不是很多,甚至还认同价值客观论的观点,可在实际的运思过程中,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就滑向了价值主观论,比如,一些人把评价标准当作是价值标准,一些人把价值冲突主要看作是价值观念冲突,或者认为价值观念冲突是现实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不少人把价值体系主要理解为价值观念体系,把价值导向与价值取向混为一谈,实际上都是这种倾向的表现。

价值主观论是价值问题上的唯心主义,或者说是唯心主义在价值论领域的表现,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则是有害的,因为它把各种社会问题都归结为或主要看作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的问题和道德品质的问题,而不去进一步追问造成这些思想观念的社会原因和现实根源,总是在思想观念领域兜圈子,不仅无助于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甚至将之导向错误的轨道。改革开放前的党内占主导地位的严重的左倾主义思想,只讲思想教育,不讲物质利益,忽视物质条件的限制,似乎只要人们确立了共产主义思想社会就能进入共产主义,结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声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阶层分化明显,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基本事实,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分歧和冲突普遍增多,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暴露,但一些人却总觉得这些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价值观念多元化所导致的,把实际的价值冲突当作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或归因于价值观念的冲突,认为应该主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这种理论观点与“文革”前的那种思路一脉相承,都是误国误民的理论。邓小平就痛斥过这种观念,“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2]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入批判价值主观论并肃清其影响,自觉地将价值与价值观念价值意识区分开来,把价值导向与价值取向区分开来,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我们批判价值主观论,也不能由此就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把价值与价值意识、价值与价值观念割裂和对立起来。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种实际存在着的而不是想象的关系,它不以主体的评价为转移,因而具有客观性的品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与价值意识和评价没有关系。离开了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来谈论价值,首先就把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抽象化了,成为抽象的人,离开了现实的人来谈论价值,价值也变成了一种抽象的东西,一种仅仅在逻辑层面、理论层面存在而非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价值。因为在现实生活和具体实践中,在人们的各种选择活动中,人们总是通过价值意识和评价来体验和感受价值,预测和选择价值,进而创造各种价值。正如我们不能设想没有了意识的人是如何存在如何实践的一样,也不能设想离开了价值意识人如何把握价值和创造价值。同样的道理,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也就不能简单地、抽象地理解为由各种实存价值构成的体系,还必须理解为是现实的各种价值运动、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的一种有机统一,是基于它们的相互作用而构成的辩证运动过程。

社会是由众多的个人、家庭、组织等构成的,他们都作为一定的价值主体而存在,在价值创造和分配过程中,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其价值观念也会有差别和冲突。社会为了不至于在这种冲突中走向毁灭和解体,就必须形成一定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活动。这些规范既是植根于一定的社会需要,比如维持秩序的需要,顺利进行交换和交往的需要等,都是这些社会需要的表现形式,又依赖于一定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与一定的社会理想相联系。它们构成了社会评价标准或社会性的共同评价标准,同时也是人们认可接受的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这些规范具有着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的双重性质。各种社会制度、法律规定、道德规范,就是这些价值规范的具体体现和具体形式,它们超越了单纯的个人主体和具体主体如家庭、集团等的特殊性要求,表现为一种具有主体间性和社会普遍性的规定性,既约束着个人主体又塑造和提升着个人主体,使之向普遍主体的方向发展。

这些价值规范构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与实际价值运动的一种中介,也是维持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必要张力并整合众多的个体性价值与社会性普遍价值矛盾的一种枢纽或机制,是人们的各种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价值观念作为一定文化的实质内容,一定的理想作为民族社会的追求目标,都需要经过落实为一定价值规范,并经过价值规范实现理想与现实的折中而成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遵循的东西。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在相当程度上就表现为价值规范的合理性,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也主要体现为价值规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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