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异态化世界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根源

异态化世界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根源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我们着重来探讨一下负态化效应、异态化世界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根源。我们知道,自在的天然世界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因为,这个直面于人的现实的感性世界,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的产物。我们之所以把整个世界区分为天然世界和人为世界,就是依据人与世界的实践、改造关系来确定的。

我们把“世界”区分为天然世界和人为世界,又把人为世界进一步区分为人态化世界和异态化世界,这当然是有客观根据的。前者的直接导因是人类的实践创造活动,因为“人为世界”是人类自己实践创造的结果;后者的直接导因是实践活动“结果”必然具有积极的正态效应和消极的负态效应。

那么,人为世界为什么有人态化世界和异态化世界之分,人类的实践活动为什么不可避免地会有负态化效应呢?下面我们着重来探讨一下负态化效应、异态化世界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根源。我们认为,其主要根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为世界的价值规范性。

人为世界作为人类自己实践活动的一种结果,人类当然可以进而从实践效应——实践结果对主体的效应——方面去审视它。所谓对实践结果、人为世界作效应的分析,也就是对它们作价值的、规范的和意义的评判。把人为世界区分为正态效应意义上的“人态化世界”(即达到了真正的“为我世界”)和负态效应意义上的“异态化世界”(即实质上的“反我世界”),就是因为人为世界本身对人类具有直接的价值规范性。

我们知道,自在的天然世界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它就永恒地、客观地存在着,自在地存在和自在地运行着。对自在的天然世界,人类既不能创造它,也不能消除它。当然,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和思维,可以逐步地认识天然世界,并且对其中的一部分可以逐步地加以变革、改造和利用。显然,在人类尚未同天然世界直接发生认识的,尤其是发生改造的实践性关系时,对人类来说,自在的天然世界并不具有直接的价值关系和效用关系,即使人同天然世界发生了纯粹认知性的观念关系,一般也不具有直接的价值、效用关系。

因此,对那些尚未与人们直接发生价值、效用关系的天然事物,人们显然不具有直接评判其价值——天然世界本身应当是什么、应该是怎样——的现实权利,或者更确切地说,自在的天然事物不具有直接的属人价值、属人效用。价值、效用的规范性是相对人而言的。但是,对作为人改造过、加工过或人塑造出来的人为世界来说,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这个直面于人的现实的感性世界,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的产物。它不仅含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含有社会属性;不仅有物的特性,而且还有人的特性;不仅有客体对象的内容,而且还有主体人的因素;不仅涉及外界对象的客观尺度,而且还确证着人自身的内在尺度。对人们来说,这个属人的现实世界不仅只是作为一个客观现实的事实和事件的世界而存在着,而且同时是作为一个效用世界、意义世界、实用世界、价值世界而存在着的。

人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发现,这个人为世界既有客观世界自身的本然本质和运动规律,有“真”的尺度和内容,同时也有属人的应然本质和主体属性,有利或害、善或恶、美或丑、愉快或讨厌、快乐或忧愁、爱或恨、好或坏等等的价值内容和规范特性。因此,作为实践活动结果的人为事物、人为世界,必然具有属人的目的性、意志性、功用性、效应性等人的主体性,由此而内在地存在着与主体人密切相关的价值规范性。

既然这个人为世界内含着属人的价值规范性,那么,人们也就可以站在一定的价值原则上,用相应的规范方式去估价它、评判它。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西蒙指出:“对人为事物的讨论,通常既用描述性的方式,也用规范性的方式;特别是在设计人为事物的过程中。”[29]显然,作为实践结果的人为世界所内含着的属人的、应然的本质和价值规范性特点,正是我们对实践结果及其人为世界进行的规范的、效应的分析的最为深刻的客观根据。

哲学角度讲,把人们周围的人为世界区分为正态效应的“为我世界”(人态化世界)和负态效应的“反我世界”(异态化世界)的客观根据,是由人和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着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值评价关系所决定的。我们知道,哲学主要是以人和世界的总体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那么,人和世界的总体性关系主要有哪几大类型呢?

过去,我们的哲学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这个人们自己创造出来的人为世界,简单地归结或还原为纯粹的自然界,只注意人和世界的“真”的认知关系。这样一来,人和世界之间的丰富的总体性关系,也就自然被简化了。譬如,由于忽视或无视人为世界的存在,因而也就或多或少地忽视了人与世界之间改造的、评价的、实践的关系;哲学基本问题随之也就仅仅被归结为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和能否认识世界的两个方面。其实,一旦我们把“人为世界”纳入“世界”和“存在”的范畴之中,那么,人与世界的基本关系起码有四种类型:(1)人与世界的本体论上的优先关系——这里的“世界”主要指天然的自然界,“优先关系”大体与传统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意义相同;(2)人与世界的认识论上的认知关系——大体与传统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方面意义相同;(3)人与世界的实践论上的改造关系——人在变革、加工对象世界和创造人为事物,即形成人为世界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人与世界的价值论的效应关系——人类在创造人为世界的过程中以及人为世界产生后而发生的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性关系。

毫无疑问,从人与完整的世界(包括人为世界)的关系来讲,人与世界的改造关系和效应评价关系也具有内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对主体人来说,这两种关系也许比人与世界的“优先关系”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和丰富的多样性。

我们之所以把整个世界区分为天然世界和人为世界,就是依据人与世界的实践、改造关系来确定的。凡是人所变革、改造的实践客体以及实践产物,就是人为的事物、人为的世界。而我们把这个人为的世界又进一步区分为“为我世界”和“反我世界”(人态化世界和异态化世界),则主要是根据人为世界所具有的价值效用性以及它对主体人的肯定性效应和否定性效应来确定的。凡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有利于或基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进步和发展的,有利于或基本上有利于人同外部世界协调发展的,就是积极的、正态的效应关系;反之,就是消极的、负态的效应关系。

总之,主体人与人为世界、实践客体之间的应如何、应怎样的价值效应关系、实践改造关系,同人与世界的优先关系、认知关系一样,有着广泛的普遍性和客观的必然性,它们共同构成了哲学意义上的人与世界的完整的基本关系。为了确切、具体地把握人和世界的总体性关系,指导人们有效而合理地处理好人和世界的协调发展,明确地确立起人和世界之间的实践性的改造关系和价值性的规范关系,显然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第二,人为世界的客观独立性。

人为世界作为人们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它无疑体现和内含着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与创造它的实践主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它一经创造出来,就有着自己的客观独立性,有着自己独特的存在形态、客观效能和发展规律。因而它可以反转过来成为一种促进或制约实践主体的新的客体性的独立力量。

具体说来,人为世界的客观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我们把实践主体改造一定的外界对象和创造一定的人为事物的过程,看作是实践主体与人为事物之间第一次的对象性关系的话,那么,人为事物一旦创造出来而独立存在之后,它就与实践主体进入了第二次、第三次……的对象性关系。在第一次的对象性关系中,实践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是直接按照自己的目的、意志、需要,即在遵循客体的外界尺度的基础上,直接依据主体的内在尺度去改造和创造人为对象的,因而对这个当下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人为过程和人为对象来说,实践主体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主动权和自主权。但是,在此后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对象性关系中,这个人为事物无论就其存在形态还是发挥的效能来说,都已经不再是实践主体的新的目的、新的需要、新的意志的直接对象物,而是已经作为一个外在于实践主体的独立的客体出现在实践主体面前了。

其次,在人们改造对象和创造人为事物的过程中,这个人为事物及其创造过程主要是和创造它的实践主体发生直接的、相关的认知关系、改造关系和效应关系。但是,一旦人为事物创造出来而独立地存在着,它就不仅可以同原来的实践主体发生第二次、第三次……的对象性关系,而且还不可避免地要同别的主体发生直接的认知关系、价值关系、效应关系。因为,作为实践结果的“人为事物”,即实践创造的新客体,它已经不是实践主体的一种主观目的,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和外在化的新客体;它作为客观存在的现实客体,必然要产生相应的客观效用,同社会的人们发生不同的利害关系和效用关系。

因此,它必然要成为他人和社会可以直接感知、评价和变革的客观对象。这也就是说,作为外在化、客观化了的“人为事物”、“实践客体”,必然有着不以当事实践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外在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正是“人为事物”、“实践客体”独立于、外在于原来当事主体的客观实在性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

再次,新的实践客体、人为事物一旦被创造出来,它们也就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客观环境的一部分,从而成为规定、制约人们从事新的生命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客观存在的对象物。任何一个时代的人类和任何一个人的任何生存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已有的、现存的环境条件的客观制约,都只能在前人、别人和自己先前所创造的成果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新的实践创造,否则,就不会有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正如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历史是人自己创造的,但人们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凭空地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环境”[30]

正是由于人类创造的人为世界、实践客体被不断地转化为独立于实践主体之外的客观环境之中,亦即实践结果的客观化、环境化的运动,才使得实践结果、人为世界具有客观的外在性、独立性,并由此而使得它成为人们进行价值评价、效应分析的客观对象。

总之,实践结果、人为世界所具有的客观性,为人们区分正态效应的“为我世界”、“人态化世界”和负态效应的“反我世界”、“异态化世界”,提供了客观的前提和可能性;也为人们对原有的实践结果、人为世界重新进行再认识、再评价和再改造,提供了客观的现实性,从而使人们有现实的可能性去改变旧的环境和克服负面的异态化现象,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新的现实世界。

第三,实践力量的独特性。

显而易见,异态化现象和负面的效应作为实践活动结果的基本效应形态之一,它产生和存在的真正根由,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那么,人的实践活动为何必然会生发、导致负面的异态化效应呢?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力量具有独特的特性。

就其实质而言,实践活动不过是主体实践力量的客观化、外在化和现实化的确证,是实践主体自身的各种力量的现实运用、发挥和展现;或者也可以说,实践活动的过程,就是实践主体以自身的力量为媒介和手段而对外界客体的力量的利用过程,亦即是主体的力量和客体的力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过程。一般说来,实践主体的力量和实践客体的力量达到了有机的、协调的统一,人们也就既合客体力量又合主体力量地创造了新的实践客体,从而基本上能取得积极的、肯定的实践结果和正态的实践效应。

但是,实践主体的实践力量和作为实践对象的客体力量,并不是天然地、绝对地、无差别地统一的。就其本性而言,人是周围世界的一部分,人信赖于周围世界而生存,因而人同周围世界有着直接的统一性,人的实践力量也同周围世界的客体力量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例如,人的生理力量就是自然性的力量,人可以通过头脑及智力活动认识客体的力量并进而转化成主体性的力量。这就是主体力量和客体力量的统一性及其表现。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实践力量因自己的独特性而与客体的力量往往具有矛盾性。我们知道,人类之所以要运用自己的力量去改造外界客体,进行实践的创造活动,就是因为外界客体本身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亦即外界客体及其客体的力量不具有直接的属人性,甚至背离着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的力量外在于主体或者“加害”于主体。

因此,主体有必要以一种在本性上有别于外界客体力量的独特的自身力量——实践力量去现实地改造外界客体,能动地驾驭客体的力量,使之为主体所用。这就是实践力量独特性的基本根据之所在。

就人和自然关系方面来讲,人对自然世界的现实改造,虽然也要动用肉体的、生物的力量,但人身上的这些自然力量已不是自在的自然力量,而是从属于作为主体的人的力量,具有自由自觉的、合目的性的特点,因而它们同自然客体的自在力量在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更根本的还在于,人主要是运用非自然的智慧力量、技术力量和社会力量去改造周围自然环境的。当人作为实践的人,不仅仅以自身的肉体力量、生物力量而同自然界发生自在的相互作用时,人就是在以一种外在于、独立于自然客体的、人为化的强大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而同自然客体的力量相抗衡。人类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展,人类也就越来越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对自然客体的实践改造,就是人运用自己独特的实践力量“楔入”自然系统、变换自然力量的过程。

这个物质力量的变换过程,本质上就是分属于主体和客体两个独立系统的力量相互抗衡、相互组合、相互转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把作为实践客体的自然对象从整个周围自然系统中分离出来、独立出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实践力量既有可能同自然客体的力量相互协调一致,又有可能彼此冲突。这种冲突超过了一定范围,也就导致自然系统内部的平衡而造成“破缺”,自然界就会以各种人们始料未及的“天灾”后果来“惩罚”人,从而使人们的实践结果产生种种负面的异态化效应。

一般说来,作为主动的作用力的人的实践力量同被动的作用力的客体力量,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在程度上却是成正比的、相等值的。人的实践力量越狭小,自然界的抗拒力和效应报复也就越有限;人越是强有力地改造和控制自然界,自然界也越是强有力地抗拒人的改造和控制。人的实践活动规模越大,楔入自然系统的力量越多,造成自然系统内部关系的失衡和破缺的可能性、严重性也就越深刻、越广泛,由此而来的负面效应、异态化现象也就越剧烈、越明显、越普遍。像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自然界再生能力退化等异态化效应,就是自在的自然客体力量对人不合理地使用实践力量的一种报复和抗拒。

显然,自然界的运行、进化过程同人的自觉的活动过程,自然客体的自在力量同人的实践力量,无论在性质上还是表现形态上,都是彼此有别的,它们各自的独特性,正是人在改造自然时产生异态化自然现象的客观根据之一。

如果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异态化效应是由人的实践力量进入自然系统而同自然客体的力量发生冲突所造成的话,那么,人与社会关系方面的异态化效应,也同样是由特定主体的特定力量进入社会系统而同别的特定主体的特定力量发生冲突所导致的。作为实践主体的力量同作为实践客体的力量,总是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之中,它们彼此有别。自然客体的力量同人的实践力量,无疑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有各自独立的不同特性。

同样,在人类整个共同体中,各个不同的活动主体,也分属于各个不同的系统,它们有不同的需要、利益,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力量。尽管人类作为一个共同体,人们之间、不同主体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社会也要制定各种法律、准则来维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但这些并没有能够避免因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系统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社会领域里的矛盾和冲突,也就是不同利益的主体把各自所掌握的力量运用于实践活动的现实表现。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一样,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也是作为实践主体的力量同作为被改造客体的力量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当两种分属于不同组织系统的力量在实践活动中达到平衡和统一时,社会就处于相对的稳定发展之中,负面的异态化现象就会减少。不然的话,就会因不同主体的力量之间的相互抗拒和冲突,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衡和破缺,甚至在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心理、生活等各个领域,都产生相应的负面效应。

问题还在于,作为实践客体的自然对象及其力量,是自在的,而作为实践客体的社会对象及其力量,则是自觉的。社会客体说到底是一种主体,社会客体的力量说到底也是一种主体的力量。因此,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实质上是各种主体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这就使得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要比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复杂得多,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也要多得多。这就是社会领域里的负面效应、异态化现象的普遍性、复杂性以及评价不一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由此可见,无论在自然领域,还是在人类社会领域,主体实践力量的独特性,亦即主体的实践力量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客体力量的差异性和矛盾性,正是导致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异态效应的一个基本原因。

第四,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历史局限性。

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力量不但有着自己独特的本性,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指出,实践创造活动及其作为活动结果的人为世界、对象世界,不过是主体人的本质力量——物质的、生理的、精神的、观念的、心理的、意志的、工具的等等——的现实展现和外在化的客观表现。“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因此,作为人类实践创造活动结果的“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打开了的书本,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是以现实的、感性的、外在的、对象性的形式“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对象化了的本质力量”[31]

既然人的实践活动和实践结果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显现和对象化的客观存在,那么,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异态效应,也就是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不完善性、缺陷性和局限性的现实确证。人类之所以在塑造了一个体现利真善美尺度的、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为我世界”的同时,又自觉不自觉地创造了一个不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反我世界”、“异己世界”,人类的实践活动之所以不仅造成了各种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有利于文明进步和人同世界协调发展的积极的正态效应,而且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不少有害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破坏人同世界协调发展的反人自身的消极的负态效应,究其最终的根源,关键就在于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实践能力的历史局限性。

有什么样的实践能力和主体的本质力量,就会有相应的实践结果和实践效应。不成熟、不合理的本质力量和实践能力,只能产生不成熟、不合理的实践结果和实践效应;反之,相对成熟和合理的本质力量、实践能力,必然会带来相对成熟、完善和合理的实践结果和实践效应。实践能力和实践效应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相关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也是实践活动的一条基本规律。这对于我们重视实践主体自身的建设,提高和完善人的本质力量,充分而又合理地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根本性的启发意义。

当然,对历史的、现实的人来说,无论在需求、目的、动机、心理、观念方面,还是在认识能力、评价能力、规范能力、情感能力、意志能力、审美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社会的结合能力、管理能力、治理能力等方面,都有着不可避免地历史局限性,是需要逐步地完善和发展的。人类的本质力量和实践能力只能不断提高、丰富和完善,而不可能有尽善尽美的时候。因此,任何历史时代的实践主体,都只能创造出有历史局限性的、不完善的人为世界,而不可能塑造出一个完美无缺的“为我世界”。尽善尽美的人的本质力量是没有的,只有正态效应而无负态效应、只有利而无弊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也是根本不存在的。

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和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发展,人类在自己的实践创造活动的过程中,至多只能尽最大可能地增加正态效应和减少负态的异己效应,而永无可能创造出毫无负态效应的十全十美的人为世界。这就是在任何历史时代都存在着实践活动的负效应和异态化现象的客观必然性之所在。

总之,积极的正效应和消极的负效应是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必然存在着的两种价值效应关系和形式,它们分别以肯定形态和否定形态确证着人的本质力量和实践能力,有着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实践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以其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和逻辑力量,证明着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正确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和革命的。”[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