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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持生态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的根本一致性,使得它们之间具有一种相依相促的紧密联系。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即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因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也应该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价值原则。

(二)保持生态平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持生态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的根本一致性,使得它们之间具有一种相依相促的紧密联系。这种相依相促的关系,首先表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地要求保持生态平衡,或者说,保持生态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

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的常态,它是在自然界的惯常行程中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而达致的。生态失衡则是生态系统常态的破坏,它是在外力干扰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虽然导致生态失衡的外力干扰也可以来自自然界本身,但今天人类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主要是由人类自身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影响造成的。例如,在农业开发和城市化过程中,人类大规模地把自然生态系统转变为人工生态系统,严重干扰了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向自然界倾泻的各种人工产品和废物,严重污染和毒害了生态系统的物理环境和生物组分,等等。而作为人类对生态系统破坏性干扰的结果,生态失衡又会反过来报复和惩罚人类,或是使人类的生存直接受到威胁,或者使社会经济的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因此,生态平衡的破坏即生态失衡,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从这个角度来看,保持生态平衡,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没有生态平衡、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就不可能得到保障,社会和谐就无法实现。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也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由此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6]而一个生态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低下、环境公害等社会问题频发的社会,必然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努力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不仅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保障条件,而且也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表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即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惟有“各得其所”,人们才能“各尽其能”,也才可能和谐相处。因此,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党中央特别强调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尤其是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而作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根本表征,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状态和协调程度,不仅直接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而且也会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出来。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生态环境的状态、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和谐,反映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协调。生态失衡就反映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尚未得到协调,它实际上是特殊利益主体追逐个人或少数人的眼前的、直接的利益的恶果,它意味着特殊利益主体在破坏生态平衡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可见,生态失衡或生态平衡的破坏,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和谐。一句话,生态失衡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理当包括谋求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谐之重要表现的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不仅反映着共生于同一个社会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协调状态,而且也反映着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了有效的协调。而我们之所以说生态失衡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就是因为生态失衡本身是一些人追逐自身特殊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它必然使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陷入困境、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变得不再可能,因而既严重损害了同时代人的利益,又严重侵犯了后代人的利益。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曾提出了用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两个基本价值原则,即代内公平原则和代际公平原则。所谓代内公平,就是一定时期内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人们都应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一部分的发展不得以损害另一部分的发展权利为代价;而所谓代际公平,则是指不同世代的人在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上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前代人的发展不得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机会为代价。“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两个基本价值原则的指导下确立的并充分体现了这两个基本价值原则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它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优先考虑当代人、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二是在生态环境可以支持的前提下满足人类眼前和将来的需要[7]。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种同时实现了代内和谐与代际和谐的社会。因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也应该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价值原则。也只有坚守这两个基本价值原则,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从而真正完成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

综上所述,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条件,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不仅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谋求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包括代内和谐与代际和谐,没有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代内和谐与代际和谐均无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也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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