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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界定了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形成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奠定了思想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仍然缺乏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而这种情况又是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切合的。[3]可见,形成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面对的长期的历史任务。

第一节 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

我们知道,当代西方国家的民法是在启蒙运动,尤其是在美国的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民法界定了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形成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奠定了思想基础。然而,作为后发展国家,中国的物权法还刚刚面世,民法尚处于起草的过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仍然缺乏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而这种情况又是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切合的。事实上,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理想型的市场经济以及与这样的经济形式相适合的种种法规和文化观念还在形成的过程中。正如马克思早已告诉我们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可见,形成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面对的长期的历史任务。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近几十年来,我们不是每年都有数十部法律出台吗?诚然,我们并不否认这一事实,但必须看到,一部法典的出版和它是否普遍地成为人们自觉地制约自己行为的内在权威,完全是两码事。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中国式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规制度是经过了好多个世纪的积累,自下而上地、慢慢地发展起来的,那么,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则是在近几十年间,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并发展起来的。实际上,大家都清楚,当中国式的市场经济起步的时候,当代中国社会既缺乏相应的社会制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奇迹令国际社会惊叹,但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和个人之间的债务居高不下、各种违约现象的频频发生、交易成本的大幅上涨和企业信用度的普遍下降、商业和金融方面的欺诈事件屡屡发生等,都印证了我们前面提出的观点,即当代中国社会仍然普遍地缺乏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的法权人格。

那么,我们这里说的“自觉的、普遍的法权人格”究竟指什么呢?简要地说来,就是全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民法意识,并能够自觉地运用这种意识来约束自己的全部行为。“法权人格”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说的。所谓“自然人”,意谓人们只是凭着自己的本能、欲望和好恶行动,很少顾及法律和社会规范对自己的约束。黑格尔曾经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1821)中指出:“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了这个概念以及抽象的,因而是形式的法的体系的基础。因此,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4]也许有人会问:黑格尔这里说的“成为一个人”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难道这个人以前不是人吗?黑格尔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他在德语中区分了“Mensch”(自然人,即通常意义上的“人”)与“Person”(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指导自己行为的人,即法权人格),他说的“成为一个人”,也就是指从缺乏法律意识的Mensch转变为具有自觉的法律观念,尤其是民法观念的Person。

只要我们深入地加以思考,就会发现,当代中国社会之所以缺乏普遍的、自觉的法权人格,不但与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刚刚起步有关,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按照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的说法,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因而缺乏普遍的法律意识。其实,他没有对“法律”这一概念的含义做出具体的分析。就刑法而言,中国确实拥有悠久的传统。根据史书的记载,在商代如果有人弃灰在街上被发现,就有可能被处以砍手的刑罚。明恩溥曾经说过:“中国人具备许多令人赞叹的素质,其中之一,便是与生俱来地尊重律法。”[5]显然,他这里所说的“律法”,主要是指刑法。在通常的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是不敢去触犯刑法的。何况,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形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然而,就涉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现代民法意识来说,深受传统文化熏陶的当代中国人确实是普遍缺乏的。

举例来说,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和个人之间的债务一直居高不下,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为此,各种“讨债公司”应运而生,在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甚至经常出现债务人赖债或一逃了之的局面,而经济上的犯罪嫌疑人也常常携款潜逃,以至于公安系统不得不增设了一个所谓“追逃”的部门。其实,从字面上看,债务的“债”字可以拆成“人”字和“责”字,其含义不言自明,即人有责任偿清自己的欠款。在德语中,Schuld这个名词就有双重含义:一是“债务”,二是“罪责”。把这双重含义综合起来,意思就是:欠债不还是有罪的。由此可见,最早的有罪感是在债务领域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实际上,就古代法典而言,无论是印度的摩奴法典,还是巴比伦法典或罗马十二铜表法,其中大量的法律条款都涉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关系的处理。[6]我们知道,莎士比亚的著名剧本《威尼斯商人》涉及的正是这一普遍性的主题,而法国短篇小说之王——莫泊桑的小说《项链》也涉及同样的主题:一个小资产阶级妇女为了参加一个晚会,向女友借了一串钻石项链,结果丢了。她以做十年苦工的代价,先从一家珠宝店获得同样大小的一串项链,还给女友。十年后,她在街上又遇到了那位曾经借钻石项链给她的女友。当女友问她:十年不见,为什么变得如此憔悴时,她说起了十年前丢失项链的故事,而那位女友竟然告诉她,当时借给她的那串钻石项链是假的!莫泊桑的《项链》发表后,不少文学评论家对这篇小说中的女主人公批评有加,指责她追求虚荣,结果得不偿失。可是,我们的观点正好与这些评论家相反。在我们看来,这位法国的小资产阶级妇女不啻是一位伟大的女性,而且也是我们正在讨论的法权人格的光辉典范。因为她丢掉项链以后,并没有因为欠下巨额债务而逃走,而是以自己生命中最宝贵的十年时间作为代价,只是为了完成自己对朋友的一个承诺,即偿还她的钻石项链。

显而易见,只有当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即不但熟悉法律规范,而且处处按法律规范行动时,人们之间的信任度才会大幅度地提高,交易成本才会大幅度地下降,市场经济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同样地,也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公平正义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得到普遍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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