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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结论及其相关的启示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看来,“存在”的意义不但不应该被归结为“物质”,而且必须通过作为特殊“存在者”的“此在”的生存结构显示出来。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地误解贝克莱的上述两个重要的命题,正因为“存在论差异”未真正进入他们的意识。然而,在人们对这一关系的通常理解和解释中,海氏所强调的存在论差异仍然未进入他们的眼帘。

第三节 新的结论及其相关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引申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在哲学史上广泛流传的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是不完整的。在《人类知识原理》这部代表性著作中,贝克莱关于这个命题的完整表述应该是:Their esse is percipi。这里的Their来自于they,而they作为复数形式,从当时的语境看,指称的是“可感觉的事物”。

第二,由于贝克莱不仅在Their 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出现的整个句子中使用了existence这个词,而在他更早的时候写下的《哲学评论》第429条笔记中也写下了类似的命题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所以,贝克莱命题中的esse不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存在”(to be),而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实存”(existence)。同样地,esse is percipi也不应被理解并翻译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这样的英文表达式,更不应该被理解并翻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这样的中文表达式。如前所述,“存在”是抽象的,是不可能被感知的,只有理性和思维才能把握它。

第三,即使人们在评介贝克莱的哲学思想时,仍然使用esse is percipi这一不完整的命题形式,那么,为了不至于曲解贝克莱的原意起见,他们应该把它译为Existence is to be perceived这样的英语表达式,并进一步译为“实存就是被感知”这样的中文表达式。

从后贝克莱时期人们对esse is percipi这一命题的普遍误解和误译中可以进一步引申出如下的启示:

首先,在《人类知识原理》第74节中,贝克莱批评某些具有唯物主义思想倾向的人把“物质”(matter)理解为支撑各种偶性(accidents)的东西,认为这种见解完全是一种“偏见”(prejudice)。在第80节中,贝克莱明确地表示,当一个人使用“物质”这个词时,与其他人使用“虚无”(nothing)一词具有同样的意义。[10]因而有些哲学史著作在介绍贝克莱哲学时,或者把他这方面的思想概括为Matter is a fiction,a nonexistent entity(物质就是虚构,就是非存在物)[11],或者概括为Matter a meaningless term(物质是一个无意义的术语)[12]。总之,贝克莱把“物质”与“虚无”等同起来,从而形成了“物质就是虚无”(Matter is nothing)的观点,这一观点也遭到人们的普遍指责,然而,必须指出,这种指责也是以普遍的误解为基础的。

众所周知,具有唯物主义思想倾向的人常常把“存在”和“物质”这两个概念理解为同义词。实际上,无论是“存在”,还是“物质”都是人们的感觉器官所无法感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是抽象概念。如果用贝克莱的话来说,它们都是“虚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一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13]显然,当恩格斯说“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并强调“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时,他像贝克莱一样,把物质理解为“虚无”。事实上,人们能够感觉到的只是“存在者”或物质的“样态”,却无法感受到抽象的、子虚乌有的“存在”或“物质”。

在深入的考察中我们发现,当人们把贝克莱的命题esse is percipi误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时,他们预设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即存在这个抽象的概念是可以被感知的。与此同时,他们又习惯于把“存在”与“物质”等同起来,因此,他们再度误解了贝克莱的另一个重要命题Matter is nothing,误以为“物质”和“存在”都是可以被感知的。其实,无论是在esse is percipi的命题中,还是在Matter is nothing的命题中,贝克莱的思想始终是一致的,即他始终坚持只有“可感觉的事物”、“实存”或“存在者”是可以被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而“存在”或“物质”作为抽象概念只是“虚无”,是我们所无法感觉的。

其次,人们对esse is percipi和Matter is nothing这两个命题的普遍误解启示我们,当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提出的“存在论差异”的学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氏在谈到这一差异的时候指出:“这个差异涉及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区别。存在论差异说的是:存在者的特性总是通过某种存在建制被描述的。这个存在自身并非存在者。然而,那属于存在者之存在的,则仍处晦暗之中。”[14]把存在(Sein)与存在者(Seiende)区分开来,也就是把“存在”这一抽象的、无法感知的概念与具体的、可感知的“存在者”区分开来。而人们也经常把“存在”称为“物质”,把“存在者”称为“实存”(Existenz)或“可感觉事物”。当然,海氏本人不会赞成在“存在”与“物质”之间划等号。在他看来,“存在”的意义不但不应该被归结为“物质”,而且必须通过作为特殊“存在者”的“此在”(Dasein)的生存结构显示出来。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地误解贝克莱的上述两个重要的命题,正因为“存在论差异”未真正进入他们的意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即使在后海德格尔时期,这种局面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再次,从对贝克莱命题esse is percipi的反思,我们进一步联想到“思维与存在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Thinking and Being)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最早论及这一关系,到了黑格尔那里,这一关系被理解为近代哲学的核心,而恩格斯则进一步把它提升到哲学基本问题的高度上。然而,在人们对这一关系的通常理解和解释中,海氏所强调的存在论差异仍然未进入他们的眼帘。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存在”是一个不可能被感知、但可以被思维的抽象概念,所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的“存在”只是思维的产物,而完全不能指涉外部的感性世界,从而这一关系实质上就转化为“思维与思维的关系”或“思维与自身的关系”。正如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哲学时所指出过的那样:“思维与存在同一,只是表示思维与自身同一。”[15]这就启示我们,如果要让我们的思维真正有效地指向外部感性世界,就不应该谈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而应该谈论“思维与存在者总体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Thinking and totality of all beings),而“存在者总体”也就是一切“存在者”的总和。

综上所述,澄清人们对贝克莱命题esse is percipi的普遍误解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促使我们对哲学史上至今仍然流行但显然是错误的一些重要观念作出新的理解和阐释。

【注释】

[1]《狄德罗哲学选集》,陈修斋等译,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30页。

[2]C.M.Turbayne edited:George Berkeley:Principles,Dialogues,and Philosophical Correspondence,The Library of Liberal Arts,1965,p.vii.

[3]Web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G.&C.Merriam Company,Publishers,1976,p.776.

[4]S.Blackburn: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25;also see S.E.Stumpf and J.Fieser:A History of Philosophy,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2003,p.262.

[5]在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雷特》中,哈姆雷特的名言就是“to be or not to be”,这句话通常被译为“存在,还是不存在”。

[6]C.M.Turbayne edited:George Berkeley:Principles,Dialogues,and Philosophical Correspondence,The Library of Liberal Arts,1965,p.23.

[7]必须指出,有的讲英语的学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比如,安东尼·卢弗(Antony Flew)在解释贝克莱的这个命题时指出:“通常错误地被认为是对贝克莱形而上学的概括。事实上,贝克莱把它仅用于可感觉事物,即感觉材料(sense data)。”参见安东尼·卢弗主编:《新哲学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8]The Works of George Berkeley,Volume One,London:Thomas Nelson And Sons Ltd.,1948,p.53.

[9]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关琪桐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2页。

[10]C.M.Turbayne edited:George Berkeley:Principles,Dialogues,and Philosophical Correspondence,The Library of Liberal Arts,1965,p.61.

[11]W.S.Sahakian:Outline—History of Philosophy,New York:Barnes&Noble,Inc.,1968,p.158.

[12]S.E.Stumpf and J.Fieser:A History of Philosophy(seventh edition),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2003,p.264.

[1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33页。

[14]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15]《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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