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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黑格尔国家观的决裂

时间:2022-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最终使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基本缺陷,并由此与其决裂,开始奠定自己的政治哲学的新的起点。这部手稿虽未完成,但对马克思本人来说,则是同黑格尔国家观相脱离的过程的完成。国家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伦理性质以及存在的合理性。针对黑格尔的这一观点,马克思依据自己对欧洲国家政治发展史的考察进行了反驳。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同黑格尔国家观的决裂

1843年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篇批评俄国沙皇的文章,该文引发俄国沙皇尼古拉一世的不满,普鲁士国王接到沙皇的抗议后下令查禁了《莱茵报》。事实上,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的一系列针对普鲁士政府、莱茵省议会和立法制度的批判文章,早已使普鲁士政府对该报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倾向无法容忍,沙皇的抗议很可能只是查封《莱茵报》的一个借口。

《莱茵报》被查封后,马克思暂时地“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移居到莱茵省的小城克罗茨纳赫。《莱茵报》时期所接触到的大量的有关物质利益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都使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开始在马克思的头脑中发生动摇,促使马克思去重新研究国家和法的现实生活基础,特别是反思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最终使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基本缺陷,并由此与其决裂,开始奠定自己的政治哲学的新的起点。

1.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克罗茨纳赫笔记》

在克罗茨纳赫居住期间,马克思的研究重点最初依然是政治哲学问题。为了弄清现代政治国家的性质和欧洲近代政治变革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他阅读了大量的关于国家和法的历史学和政治学著作,并写下了五本读书笔记,即所谓《克罗茨纳赫笔记》。这些笔记清晰地描绘出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转变的踪迹。

从《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通过对法国、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封建制度的研究,探讨了封建所有制结构以及这些所有制结构对社会结构和政治设施的影响。他依据大量史料说明:土地所有制是德国自上古以来的政治制度的基础;封建制度就是奠定在地产基础上的等级制;“采邑制”是等级制度的根基,它是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的形式;贵族政权的必要前提是地产和长子继承制;领地的所有者组成统治阶级,财富就是封号;等等。也就是说,地产、采邑、土地所有制决定了政治上的等级制、长子继承权和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特权。马克思还从资产阶级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说明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产生。他在林加尔特《英国史》一书中摘录了1789年8月3日夜间由制宪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废除封建义务的法律,这些法律剥夺了封建贵族的资产,但资产阶级自身的财产却被宣布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马克思对此评论说:“这里有很大的矛盾,因为为了一方的被认为不可侵犯的财产,要拿另一方的财产来作牺牲。”这些情况说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都是围绕财产问题展开的,而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建立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利益。英国国家制度的许多改革,与其说归功于开明的政策,不如说归功于自私自利的打算。通过这些研究,马克思得出结论认为,“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是私有财产统治的政治表现”。资产阶级议会借口把主权交给人民,其实不过是把它从王权手中夺走,留在自己手中。

可以看出,在上述研究中,马克思已经充分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和法从来就不像黑格尔所宣称的那样是“活的理念”或伦理精神的体现,相反它们是物质生活关系(市民社会)的产物,以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为基础,并为其所决定。这样,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第一次批判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初步形成了“现实”决定“观念”、“事物”决定“逻辑”的观点。如他在摘录了兰克《论法国的复辟》的一段文字以后评述道:“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这里,情况也同他的哲学宗教泛神论完全一样。这样一来,一切非理性的形式也就变成了理性的形式。但是,原则上这里被当成决定性因素的在宗教方面是理性,在国家方面则是国家观念。这种形而上学是反动势力的形而上学的反映,对于反动势力来说,旧世界就是新世界观的真理。”[18]。也就是说,黑格尔把在思维的抽象中形成的国家理念看成是国家的本真形态或“国家的真理”,而把现实中存在着的国家看成是国家理念的派生物或“谓语”,这是一种颠倒了的国家观念。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国家存在的那些形式即现实中存在着的国家才是真实的、现实的,而国家观念不过是从国家的现实存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对国家生活的考察不能从国家的理念出发,只能从国家的现实出发。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可以说已经是他日后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萌芽,我们也由此可以断定,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的起点正是他的政治批判。

此外,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对私有财产制度的看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基本上赞同维护私有财产权利的资产阶级立法,并从维护私权的意义上“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而在此时,受法国革命政治主张的影响,马克思开始注重财产平等的要求,他赞同瓦克斯穆特在《革命时代的法国史》中一句话:“唯一的真正的平等:财产平等。”认为只有消灭私有财产,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类平等。[19]

2.《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重新理解

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此时已经确信国家和法的根源不在黑格尔所说的伦理理念中,而是在现实的物质利益的关系中,在市民社会这一现实的基础中。这促使马克思下决心从理论上与黑格尔的国家观决裂,并为创立自己的政治批判奠立新的立足点和理论前提。为此,他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手稿。这部手稿虽未完成,但对马克思本人来说,则是同黑格尔国家观相脱离的过程的完成。其中关键性的问题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把国家理解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和“具体自由的现实”,并认为,现代国家不同于以往古代国家的地方就在于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此,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既是它们的“外在必然性”,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伦理性质以及存在的合理性。针对黑格尔的这一观点,马克思依据自己对欧洲国家政治发展史的考察进行了反驳。他指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0]马克思并不反对黑格尔将国家看成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独立的和完全的发展中是先于国家的,因而“民法依存于一定的国家性质”并根据国家的性质而变更这一事实本身表明,在现代国家中,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具有“从属性”和“依存性”,为了从逻辑上表述这种“外在的”、强制的、表面的同一性,黑格尔正确地运用了“外在必然性”这一概念。但是黑格尔的根本错误在于,把国家理念化,把理念变成独立的主体,把家庭、市民社会等现实的主体看成是理念的、非现实的客观要素,从而把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把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把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事实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也就是说,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国家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决定了现代国家基本性质,因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基础作用或决定作用,突出地表现为私有财产对国家制度和立法制度的支配。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赞同黑格尔把市民社会说成是“bellumomniumcontra omnes(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观点,认为“‘市民’,即具有私人利益的人,被看做普遍物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做‘完备的个人’;另一方面,国家也和‘市民’这种‘完备的个人’相对立”。[21]马克思也不反对黑格尔把普遍性理解为现代国家的本质,他说:“在现代国家中,正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样,普遍事务的被意识到的真正的现实性只不过是形式的东西,或者只有形式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普遍事物。”[22]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本性上是一个私人利益的领域,一个特殊性的领域,而国家在形式上是以普遍事物或公共事务为现实内容,或者说是以形式上的普遍性和公共性为基本特征。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23]然而问题在于,市民社会的这种私人性、特殊性与国家的公共性、普遍性之间必然会发生矛盾,而现代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又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呢?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和外在必然性,因而市民社会必然客观上以国家的普遍性为目的,或者说以国家理性为存在的条件。马克思通过自己对私有财产性质的分析批驳了黑格尔的这一基本观点。他认为,黑格尔的问题不在于他使私有财产成为国家的财产和使私有财产成为公民的一般特质,而在于使公民的身份、国家存在和国家情绪成为私有财产的意志特质。如在“长子继承制”问题上,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只是政治的要求,应当从它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方面来考察,也就是说,长子继承制保障和巩固了市民社会中的贵族等级的地位,这表明了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拥有支配权。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24]长子继承制所产生的政治特权恰恰是作为贵族等级的生活资料的地产的表现,它所表明的恰恰是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而在这个问题上却“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25]马克思进而通过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历史演变的研究,指出财产关系越发达,私有财产权利就越发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和地位,财产主体的权利意识也就越发达,而这些恰恰是推动具有原创性的罗马私法制度形成的真正动力。这表明,不是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法。

当然,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对财产关系和市民社会的研究是相当初步的,他还没有把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考察,没有把财产关系看做物质生产关系的表现,没有从财产关系中进一步追视出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也没有弄清现存生产关系与其法律用语“财产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但是,由于马克思认识到了市民社会对国家与法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这使他确信,国家和法的根源在市民社会中,而市民社会的奥秘只能在经济学中去寻找。这就促使马克思下决心研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政治革命的合法性问题上也批判了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倾向。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自由的最高定在,或者说是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理性的定在,因而不主张通过政治革命来推翻国家制度,而是认为国家制度能够通过“逐渐推移”来改变。对于法国大革命,黑格尔也多持否定态度。深受法国大革命影响的马克思则对来自人民的政治革命给予合法性的论证。他认为黑格尔的“逐渐推移这种范畴从历史上看来是不真实的”,[26]因为“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27]他接受法国大革命的革命权利主张,认为政治革命就是要使国家制度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问题提得正确,那它就只能是这样: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8]对于那些反人民的国家制度来说,人民革命当然是合法的、正当的,只有体现人民意志和进步的国家制度才不需要革命,“要使国家制度不是完全被迫改变,要使这种假象最后不被暴力粉碎,要使人有意识地做他平日无意识地被事物本性支配着做的事,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运动,即它的前进运动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这时,进步本身也就成了国家制度”。[29]

不过,在国家制度的权力结构问题上,马克思对黑格尔反对三权分立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做机体,因而把权力的划分不是看做机械的划分,而是看做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划分,——这标志着前进了一大步”。[30]这表明,马克思并不看好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但他反对黑格尔为君主制作出的辩护,指出:“君主制就是合乎理性的意志的组织这样一种幻想,君主制本身已经不能挽救它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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