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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主体活动的创新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从社会结构的产生,还是从社会结构的演变,都可以看出,社会发展本质上就是主体活动的创新。这种未分化的活动形式必然造成的是未分化的社会结构。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生产相继出现了分工,主体活动形式开始走向多样化。二是活动范围的选择。社会组合的形式与人的活动范围是紧密联在一起的。三是活动重心的转移。这两种情形虽然均属于社会结构重组,但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大为不同。

一、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主体活动的创新

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任何社会都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大系统,系统结构的改变,必然带来功能上的改变。因而社会发展并不是像自然界进化那样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社会不断重组的结果。按照唯物史观,社会发展无疑离不开社会结构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就社会结构的产生来说,这实际上是由人们的活动关系造成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就社会结构的演变来说,这也不过是由人们的活动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改变引起的。当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式不再适应人们的活动,反而变为它的桎梏时,旧的关系、形式便会被新的关系、形式所代替,由此形成新的社会结构。无论是从社会结构的产生,还是从社会结构的演变,都可以看出,社会发展本质上就是主体活动的创新。

既然社会发展来自社会重组,而社会重组又来自主体活动的创新,那么,主体活动创新一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引起社会重组的呢?大致说来,主要是通过下述方式产生影响的:

一是活动形式的分化。主体活动的形式越多越细,社会关系就越复杂,因而形成的社会结构也就越复杂。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有靠共同组织起来才能进行狩猎、捕鱼、牧畜等活动。这种未分化的活动形式必然造成的是未分化的社会结构。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生产相继出现了分工,主体活动形式开始走向多样化。此时,人们的生产不必再像过去那样只有合作起来才能进行,而是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人们的活动也不仅仅限于生产活动,而是扩展到物质生产以外的活动,活动形式越来越分化。这样,社会结构不再是“家庭的扩大”,而是日益变得复杂多样:不仅要有劳动管理机构,而且还要有国家政权机构、司法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等等,整个社会仿佛是一架组合起来的机器。自近代以来,由于简单手工业逐渐被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所取代,整个生产又开始了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主体活动的方式也相应地向着分工与协作的方式转变,这就使得主体间社会关系纵横交错起来,以致整个社会结构不只是一种纵向结构,而且发展起了横向结构,社会组合的复杂度越来越高。在现代科技革命条件下,这种情形尤为明显。

二是活动范围的选择。社会组合的形式与人的活动范围是紧密联在一起的。在主体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人们的社会关系一般是比较简单的,社会组合的模式也是比较刻板的。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体的狭隘活动方式使整个社会形成的基本上是一种简单的组合模式,这就是全社会只有一种等级关系或上下隶属关系,而各个社会成员间则很少有交往关系。只是在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人的活动范围有了更多的选择,这样才使原有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调整,使社会组合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社会结构的这种重组,必然使社会获得重大发展。这种发展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关系和结构更适合于社会主体活动的需要,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全面优化,有助于使经济、文化、管理各方面的潜力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指出的是,在复杂的社会体系中,人们都力图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社会组合形式,但究竟何种形式最后能被确定下来,起码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客观条件。选择总是有条件的选择,不能脱离现实客观条件进行随心所欲的选择。原始生产只能选择当时的协作方式和共同体结构,而且唯有这种选择才是最合适的选择。其次是人们的需要水平。在一定历史阶段,人们的需要只能达到一定层次,而这种层次的需要又只能通过相应层次的活动来满足,这种特定活动范围的选择便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结构。只有当人们的需要层次发生了新的跃迁,并使自己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严重偏离原有的社会结构时,原有的结构才会被打破,产生新的组合。此外,在客观条件与主体需要的基础上,人们所形成的价值指向也制约着对社会组合形式的选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活动方式是孤立的,其需要也是比较单调的——能够维持基本生存,因此,在价值指向上追求的是稳定、安全、归属,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也具有相对稳定、封闭、发展迟缓等特点。

三是活动重心的转移。主体的活动尽管多种多样,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一定的重心。由活动的重心所决定,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也必然产生相应的重心。当主体的活动重心已经开始转移,而社会结构仍保持原有的重心时,为了求得主体活动的顺利开展和高效率,就必须对原有的社会结构进行重组。由于社会结构的重组通常与其稳固程度有关,因而在实现重心的转移上,必然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形:—种是在保持原有结构框架下对该结构进行局部调整以实现重心转移;另一种是推翻原有结构而建立一种新结构实现其重心转移。这两种情形虽然均属于社会结构重组,但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大为不同。前者是社会结构的自我完善,后者则是社会结构的根本改变;前者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后者则适用于社会制度的新旧交替。我国现在所进行的改革,实际上就属于前一种情况。它是适应社会活动重心转移的客观要求而对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以至整个社会结构所作的一次全面调整或重组,而这种调整或重组只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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